奥地利养老保障体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祝亚雄 时间:2014-06-01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奥地利改革后养老保障体制的三个支柱,并着重分析其第一支柱的养老保险体制的制度安排。在对奥地利养老保障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的了解之后,作者提出了奥地利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对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启示。
  论文关键词:养老保险  三支柱体制  个人账户
  奥地利的社会养老保险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到目前,已建成了由三个支柱组成的比较完善的老年保障体制,使奥地利总体上降低了作为第一支柱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鼓励第二和第三支柱的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加强了个人和企业对养老保障的责任,使奥地利的养老保障体制能够满足未来社会和人口发展的需要。
  一、奥地利养老保障的三个支柱
  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救助是奥地利养老保障的第一支柱,为国民提供养老金和老年最低收入保障。养老保险保障是奥地利老年人退休后免遭生活贫困风险的最主要的安全网络,它同时还提供其他如康复和家庭护理等实物补贴之类的支持措施。社会救助制度为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保障或者养老保险保障不足的人员提供最低的收入水平保障。改革前奥地利养老保险制度几乎完全依赖公共强制性社会养老保险,辅助或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的作用有限,其养老金支出占GDP比重是欧盟25国中最高的国家之一。
  奥地利有些部门和大型企业,除了为其雇员缴纳法定养老保险费将其纳入强制性养老保险体制,还为其他们建立了企业补充年金。1980年代以来的改革,和《解雇补偿法》的修订,奥地利开始鼓励雇业为其员工建立补充退休收入保障计划。从此奥地利以公司年金形式为员工提供老年退休收入保障的作用逐渐显现,并发展成为奥地利保障老年人退休收入的第二个支柱。2002年,奥地利制定了一项新的“解雇补偿支付”制度,并扩大了该制度的覆盖范围,完全由雇主缴费进行融资,在雇员的雇佣合同终结时一次性支付,也允许雇员将这笔福利权利投资于养老保险待到退休后分期支取。到2003年,奥地利有约30万人享受职业基金制的补充养老金,完全由雇主平衡储备进行支付。如今所有大型公司都将他们的职业年金计划转型成为养老金基金,中小企业也对企业年金产生浓厚兴趣。
  2005年奥地利继续推进第二支柱养老体制的发展,拥有公司年金的人数和拥有雇员收入保障基金规定的权利的人数也大大增加。奥地利年金基金须以法人形式成立联合股份公司,分为多雇主年金基金和单一雇主年金基金,由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分支机构管理。多雇主年金基金不限于为单一公司服务,可为任何公司提供职业年金管理服务;单一雇主年金公司只为一家公司提供职工退休保障服务,发展比较缓慢但很稳定。与企业年金体制发达的国家相比,奥地利在这方面的发展前景广阔,企业年金将成为对法定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
  奥地利养老保障体制的第三个支柱是个人自愿缴费并且由私营基金公司或保险公司管理的基金制养老保险计划。由于奥地利第一支柱体制所提供的保障的收入替代率比较高,该支柱的自愿储蓄型养老保险的发展相对滞后。2000年以后,奥地利政府采取各种优惠措施以提高这种个人储蓄性保障体制在老年保障中的作用。
  二、法定养老保险
  奥地利三支柱养老保障体制中的第一支柱,即社会养老保险的作用最为重要,它提供了最为广泛的退休收入保障。原本针对部分公务员的专门老年供养体制,在2004年的《养老保险法通则》中已经完全统一到了雇员养老保险体制。目前,新的养老保险体制规定的标准退休年龄为男性65岁,女性60岁,2033年以后女性的退休年龄将与男性相同。奥地利曾经有的提前退休养老金也将逐渐被走廊养老金(年满62岁,参加保险满45年)和从事繁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代替。为实现奥地利养老保险体制的现代化与可持续发展,原先的长期缴费而提前退休养老金也将在2018年以前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并且领取提前退休养老金必须女性必须年满56.5岁,男性61.5岁,同时提前退休的养老金水平会相应降低;原先有的因工作能力降低而提前退休也已经取消,为此奥地利放宽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要求。所有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都会根据退休提前的时间长短,有所减少。奥地利的遗属抚恤金分为丧偶抚恤金和孤儿抚恤金。孤儿抚恤金主要将其已故父/母亲在世时应领取的一部分养老金,支付给其未满18岁的子女,有时也支付给18岁以上的孤儿。奥地利多数遗属抚恤金和一半以上的伤残抚恤金支付给60/65岁以上的退休人员。由于改革的过渡期还没有结束,因此目前奥地利普通养老金的种类还比较多。奥地利政府还对没有(长期)就业,没有获得(足够)养老金权利的人员提供社会救助,保障其晚年生活。

  这类保障项目的资金来自一个被称为均衡收人基金的机构,领取这类救助的个人需要经过家计调查,以确定其全部收人不到一个被称为均衡补助基准线水平’,并通过补助使其收人水平达到这一均衡补助基准水平。另外,奥地利针对战争受害人员,兵役受害人员等的受害人员赔偿以及因工伤事故受到永久性伤害的人员的抚恤金也属于老年收人保障计划的一部分,因为多数领取该类抚恤金的人员都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使其成为类似养老金的一种福利待遇,并且领取这类赔偿金福利的人员中有很多人同时还领取普通养老金或公务员养老金目前,奥地利总共24家社会保险机构中提供养老保险服务的是雇员养老保险机构、奥地利铁路工人和矿工保险机构、工商业自营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农民社会保险机构和奥地利公证人员保险机构,其中雇员养老保险机构和公证人员保险机构是单纯负责养老保险服务的机构,而工商业自营人员社会保险机构还同时承担疾病保险的服务,另外两个保险机构,农民社会保险机构和奥地利矿工和铁路工人保险机构,则同时承担疾病保险、工伤事故保险与养老保险全部三项社会保险的职能。
  三、养老金的确定
  在奥地利,养老金额度的确定包括退休人员首次领取的养老金额度的确定和此后每年一次的养老金调整对养老金调整额度的确定。确定首份养老金额度的关键参数有养老金计算基础和年缴费养老金增长因子。养老金计算基础用于计算退休时首次领取的养老金额度,是被保险人退休前保险期内收人最高的一段时间的年平均收入;改革后新的计算基础参考的时间长度将逐渐延长到40年,养老金计算几乎考虑终生平均收入水平。计算养老金时,决定养老金计算基础的以前各期收入需要通过一系列的价值调整因子转换成为当前的购买力单位。这个价值调整因子,由社会保障部门决定,并基本上反映了消费者价格的变化情况。养老金计算基础有一最高上限,每年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年缴费养老金增长因子是被保险人每参加养老保险一年,其养老金权利将增加养老金计算基础的一个百分比。新规定的增长因子为1.98%,因此参加养老保险45年将累计获得增长因子为80%,即其养老金为计算基础的80%。当然养老金额度的最终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限、以及其养老保险缴费时的收入水平,即养老金计算基础的影响因为提前退休其养老金会有所折扣,而延期退休则会有一定比例的养老金奖励。首份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首份养老金=累积增长点数×养老金计算基础
  如果养老金计算基础水平过低,或缴费时间过短,使其应得养老金水平低于均衡补助基准水平的,可以申请获得均衡补助,使其收入达到这一最低收入的基准水平均衡补助基准线水平是奥地利对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最低保障,确保了退休人员最低生活水平。这一最低收入水平每年都要根据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整;同时要调整的还有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公式如下:
  调整养老金:当期养老金一上期养老金×调整因子
  1980年代以来奥地利养老金调整因子的确定遵循平均养老金增长应与平均工资增长同步的原则,以净收入的增长情况确定养老金调整因子,每年养老金额度的调整基本按照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增长进行。决定被保险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的数量的具体因素有:(1)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所累积的缴费月数;(2)养老金计算基础的水平;(3)退休年龄;(4)如果养老金额度低于均衡补贴基准水平,被保险人还可申请均衡补贴。
  (一)缴费月数
  法律规定,要获得领取养老金权利,被保险人必须累积一定的投保缴费的年限和月份数。在奥地利领取老年养老金所要求的投保年限为15年,领取伤残和遗属抚恤金的投保年限要求为5年。工伤事故时,甚至投保不到5年就可以领取抚恤金。投保期限有两个概念:缴费期和视同缴费期。视同缴费期指战争,兵役和社会工作期间,领取失业金或病假期间,大中学学习期间(到1988年为止)和(1971—1993年间)领取生育金期间。这段时间看作参加养老保险,但无需缴费,养老金计算基础按特定的额度计算。尽管可以获得养老金的最低缴费月数不是太长,相当于其本应就业45年的1/3,但是如果缴费时间(连同是同缴费时间)过短,则其最终的养老金收入会比较低。
  养老金的计算基础期间是有缴费记录的缴费期间或视同缴费期间,从1980年代开始,养老金计算期间逐渐延长。2004年的养老保险一体化改革将养老金计算期间延长到40年,相当于引进了终生计算期间。如果投保不足480个月,计算期间就是所累积的缴费月数。2004年的养老保险一体化,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已经完全纳入普通雇员养老保险体制,接受同样的计算期间。更长的计算期间降低了计算基础,减少了养老金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们增加养老保险事件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