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7-01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国际社会接轨,商务已不再只是概念和虚拟,而是实实在在地渗透到各行各业中。为能创造一个更好的电子商务环境,国家已加大了投资力度,并组织商榷了相关事宜。其中关于电子商务税法税收问题,已引起国家高度重视,在国际上更是反响强烈。如何开展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法税收,已成为税务部门讨论的焦点。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法 税务 税收 信息化
  
  税收是政府能力的主要来源。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范围内的迅速开展,如何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迫在眉睫。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多国性、流动性、无纸化操作和快捷性等特征,使传统的税收理论和税收原则面临挑战。在Internet上,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接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不会留下审计痕迹。因此,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的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将更趋激烈。
  
  电子商务税收现状
  
  1997年7月1日,美国对外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Internet商业应用;建议将Internet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国内跨地区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交易,其赋税应按现行规定办理。该构架被誉为美国全面进入信息化时代的“独立宣言”,引起各国领导人的高度重视。1997年7月8日,由29个国家参加的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主张官方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资助民间发展电子商务,以促进Internet商业竞争,扩大了Internet的商业应用,不再增加额外税收。
  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Internet上,通过网络把世界各地的信息串联起来,跨越时间、空间,迅速将全球所有的客户和企业联接到一个统一市场,是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电子商务实质上是一种业务转型,是相对于工商企业而言。事实上,由于政府当中也有一些相关部门因为其职能需要(如对某些企业或商品进行调配、管理、监督企业行为等),必须作为贸易的一个环节加入到电子商务当中来,政府部门在这个加入过程中,也存在着相应的业务转型问题。另外,由于Internet是完全开放的,要实行电子商务,发展家就得向富国完全开放,在这种情况下,又怎能保护其弱小的国有经济。一旦同意实行电子商务,并以的形式确定下来,那么,相当于使其经济命脉被富国的财团所控制,国外大公司可以挟其技术、资金优势,全面占领国内市场,政府将失去对其国内经济的控制权,其国内经济将面临着随时崩溃的危险。因此,目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政府,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方式持观望态度。在发达国家,发展电子商务主要依靠私营企业的参与和投资,政府只起引导作用。在发展中国家,则更需要政府的直接参与和帮助。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企业规模偏小,信息技术落后,债务偿还能力低,政府的参与有助于引进技术、扩大企业规模和提高企业偿还能力。另外,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信息产业部处于政府垄断经营或政府高度管制之下,没有政府的积极参与和帮助,将很难快速地发展电子商务。
  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的现行税制能够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许多国家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正在着手考虑如何面临这场挑战。
  
  国际上讨论的电子商务征税方案
  
  零关税
  1998年2月19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Internet商务会议上,美国极力主张,132个WTO成员国贸易部长达成了“在一年内对通过Internet销售的软件和货物免征关税”的协议,即所谓“零”关税协议。美国前总统克林顿认为,经济繁荣依赖国际网络的“全面发展”,“不能让公平税务拖垮和干扰数十年来最有前途的这种新经济的机会”。一些分析家认为,延期征税是迈向电子商务成熟阶段的积极一步,有助于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其能在较短时间内发展到一定规模。由于多数发展中国家正在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免除网络贸易关税能导致机相关产品特别是软件进口产品价格一定程度上的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说,零关税方案对发展中国家也是有利的。现阶段,发达国家(如美国)正是实行此税收政策,比如Amazon网站,其正版图书折扣可打至3折,不得不说跟其国内的税收政策有很大的关系。
  比特税
  1994年,加拿大税收专家Arthur Cordell提出“比特税”的方案,后经荷兰Lue Soete教授加以完善并向欧盟提出。其意即对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征税,包括对增值的数据交易,如数据收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否则数以万计的政府财源在国际网络中白白地流失。这种税根据电脑网络中流通信息的比特量征收,它的缺点是不能区分在线交易和数字通信,不加区别地征税。一旦征收比特税,对数字通信事业无疑是沉重的打击,必将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这一方案遭到美国和欧洲的反对,使得比特税的提案就此搁浅。如能很好地区分不同的比特流,这将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征税方案。
  中性税收
  为了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既要防止偷税漏税又要保护产业的健康发展,各国政府也未坐视手中大笔税款的流失。电子商务应与传统贸易享受同等税收待遇,不应再对电子商务制定新的或带歧视性的税种。各国政府要通力合作,对电子商务实行合理、适当、集中的税收政策。这是目前世界各国能普遍接受的所谓“中性税收”观点。但它对无形商品的税收征管很难监控,但也需征税。我国现目前主要实行此税收政策,与传统贸易一样由卖方纳税,当然其正版图书售价打不到3折了。
  

  亟待解决的问题
  
  采用商务方式进行交易,其交易的许多事宜及费用的支付都可由完成,甚至有些交易的产品可直接在网上传输,使关税的征收变得非常困难,如同电子商务影响全球经营方式一样,网络贸易、无形商品的大量增加,税源结构的变化,监控难度的增加,给原有的税收政策、措施、管理方式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如有形产品交易和服务交易在处理上难以区分,传统税收和课征方式的功能弱化,交易地点难以确定,税收部门难以全面地、准确地获得有关交易信息和交易文件,Internet用户所在国按什么标准对Internet用户征税,“常设机构”概念难以确定,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对于跨国公司的征税等问题,如不能很好解决,将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和Internet推广,甚至一国财政。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保守预测,2003年,电子商务将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25%,这种国际互联网上的贸易给税收提出了新课题,商务、劳务的有形转为无形,“公司只要移动一台电脑再联入互联网就可改变营业地点”,使按交易发生地课税变得复杂和困难。
  税务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工程
  
  面对国际信息化大潮,20世纪90年代我国实施了“三金工程”、金税工程,1997年8月首届电子商务研讨会,1998年4月上海国际电子商务,1998年6月第二届中国电子商务应用与市场研讨会,1999年“政府上网年”,同年3月举行了第三届中国电子商务研讨会等一系列活动,掀起我国电子商务的热潮。1998年11月18日,江泽民主席在吉隆坡举行的亚太地区合作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电子商务代表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和推广将给各成员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江泽民主席还指出:“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规环境。”江主席明确表示中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支持、热情扶植,并对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指出:“在化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必须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应该说,对于一个实行对外开放的发展中国家,实施税务管理信息化、开展电子政务工程,已不是一种“原则”,而是一个不得不接受的事实。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已确定信息产业部作为我国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并且已将“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明确写进了信息产业部的职责。
  随着这种趋势的发展,如果作为为国聚财,实施宏观调控的税务部门仍抱残守缺,不及时推进信息化,就无法与国际接轨,无法实现税务管理的现代化,甚至无法开展税收征管。这其中最典型的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数据传输。例如,工商管理部门需对下属各类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就必须介入到电子商务的过程中。一方面,由于被管理对象已经集成到电子商务中去了,业务过程变成完全无纸化,管理部门无法像从前一样通过纸面单据来监督企业活动,必须加入到企业的现有贸易活动中,才能完成相关工作;另一方面,管理者加入电子商务可以及时准确地获得企业信息,更严密地监督企业活动,并可以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执法,从而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政府威信。税务管理信息化的优势在于通过信息技术实现部分的管理与服务职能,通过税务网络系统,在家里或办公室,纳税人就能办理一般涉税事务,如申报、缴税等,也可查询税收信息和了解税收政策,从而有效提高税收工作透明度,促使税收工作高效、规范、互动和廉洁,降低税收运作成本与监督成本,加速社会信息化进程,使纳税人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优化。
  要做到管理、税务管理信息化,将税务管理由手工向现代信息技术管理迈进,需“四个转变”:即从静态的事后处理转变为实时动态的、参与征管过程的处理;从内部的、独立的职能管理转变为开放的、“三流合一”(信息流、人流、资金流)的集成管理;从传统的收入目标转变为征管效率和质量目标;从单机、封闭式的数据处理方式转变为联网的、集成化的数据处理方式。
  我们说电子商务的前提是开放,因为一切商务活动均建立在一个开放的公共网络之上,开放的网络必然带来贸易环境的开放,因此,国家在贸易政策上要想全面加入世界范围的电子商务中,必然坚持并继续发展我国现行的开放政策。而其中一些关于保护民族等问题与之又有一定的矛盾,需要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掌握国家财政大权的税务部门需根据国际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完整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法,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软件,按电子政务要求重组当前的税收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大量引进和培养机专业人才。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覆盖各级税务机关,涉及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
  开展电子政务与税务信息化,为税收事业提供可靠的基础保障和技术手段,信息产业、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的构建也需要税收发挥积极的杠杆作用。信息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增加新的税源。而税收对高新技术产业、信息服务产业,特别是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或阻滞作用。可以说税务信息化与电子商务息息相关、互相促进。税务管理必然要紧跟信息产业的发展趋势;税务部门要从多方位更好地利用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服务。税务信息化是税收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资料:
  1.吕何新,电子商务概论,重庆大学出版社,2001
  2.程安亭,信息化是税收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电子商务,2003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