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治理模式创新背景下会计集中核算的改进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袁智 时间:2013-11-25
  三、改进会计集中核算的思路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监督主体与法律责任主体 
  新型政府的重要特征在于“法治”,会计集中核算的改进亦应顺应这个大思路。财政部1997颁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但尚没有全国统一的《政府部门会计制度》出台。我国1985年颁布实施了《会计法》,1999年10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00年7月1日起已经施行了。《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从中可以看出,《会计法》没有特别强调“不含政府部门和单位”,而同时又没有单独针对政府部门和单位出台相应的规定,因而这一法规对政府部门和单位同样具有法律约束。但是,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是有悖于《会计法》的这一规定的。因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会计法》作适当调整。同时,还应不断完善会计集中核算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运行细则,明确各预算单位的会计责任及其责任人级次。 
  (二)加强政府部门会计人才队伍的建设 
  会计集中核算是要靠会计人员来执行和推动的,因而,会计人才队伍的建设至关重要。在政府会计改革的前瞻性阶段,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宣传报道等工作,既可以发挥现有会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又可以夯实政府部门会计人才的理论基础,持续地造就业务素质过硬的会计队伍,担当会计集中核算改进的主导力量。要选拔思想政治好、业务素质强、敢于坚持原则,熟悉我国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和政策的会计人员进入会计核算中心。要对会计核算中心的人员不断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增强会计核算中心人员的会计监督意识,加大会计监督力度。 
  (三)完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机制,建设政府会计信息公开制度 
  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认为,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办法是信号传递,即提供一个平台让信息优势方向信息劣势方输送信息,以此达到信息平衡。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中,政府公共服务的经济信息向外公布,以便接受社会与公民的监督、审查。为构建这一信号传递机制,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改革,科学管理各单位、部门的预算与日常财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尽可能细化的预算标准,使各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处于尽可能精确的管辖框架之内。二应着重预算执行情况的反馈,强调对预算指标的严格控制,提高预算执行的真实程度与资金使用效率。三是要完善会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向社会披露会计信息,加强外部监督力量。对于行政单位,除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预、决算报告、收费及采购等信息外,可探索公开本部门会计及财务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科学设置政府会计的职能与岗位,合理制定政府会计绩效考评体系 
  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往往被视为一个核算机构,不参与预算的收付管理,因而其履行会计预测、监督职能被忽略了。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中,政府的公共服务只能多元化了,政府会计的集中核算可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较好的融合起来,比如,将本区域的会计核算中心从财政部门独立出来,设立集核算、支付、管理为一体的功能齐全的财政支付中心,赋予其开展会计工作更大的自主权,让其更好的履行职能。由此会带来集中核算的会计人员编制大大减少,而会计工作的强度却较大提高的现象,因而应合理制定政府会计绩效考评体系,有效激励政府会计人员,切实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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