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电子图书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蕾 时间:2014-06-25

提要图书馆作为海量信息的存储载体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至为重要的作用。在网络发达的今天,图书馆正逐渐向电子图书馆方向发展。电子图书馆既传承了图书馆本身应具有的特性,又在此基础上将网络的便捷性与图书馆的优势相结合。本文对电子图书馆现状进行分析,对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预示今后数字图书馆与图书馆将长期共存的趋势。
  关键词:电子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

  一、电子图书馆概念及现状
  
  图书馆对人类文化历史遗产的继承和传扬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有目共睹,毋庸置疑的。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应用,在传统图书馆的基础上,又出现了电子图书馆。
  电子图书馆又称数字图书馆,是一个电子化信息的仓储,能够存储大量各种形式的信息,用户可以通过网络方便地访问它,以获得这些信息,并且其信息存储和用户访问不受地域限制。将网络与图书馆相结合,抛弃了传统纸制印刷的形式,突破了区域限制,以数字化形式将知识呈现在使用者的面前,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共享。电子图书馆是不依赖于具体图书馆物理实体的虚拟信息空间。
  我国正式提出数字图书馆概念并导致后来大规模研发工作的是1996年在北京召开的第62届国际图联大会,数字图书馆成为该会议的一个讨论专题。数字图书馆在满足人们对知识渴求的同时,却引发了网络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纠纷,版权保护与社会公众的信息资源共享需求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越来越严重。因此,如何实现版权保护与资源共享二者的共赢就成为目前法学界与图书馆界所共同关注的课题。
  作者、作品的利用者(即传播者)、社会公众是数字图书馆使用中的三个相关利益主体。2002年4月26日,即世界知识产权日,著名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就中国数字图书馆责任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被告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案件被称为有史以来国内图书馆界第一例因侵犯他人著作权而被起诉并被判决的案例。
  如果只注重保护版权人的权利,则会影响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信息的自由流动,必然导致信息闭塞,从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用信息资源的需求;而如果注重维护公共利益而不顾及版权人利益的保护,则必然会使版权人创作积极性下降,而使信息生产原动力不足,最终导致全社会的信息匮乏。因此,权利设置的功能就是运用法律的力量在各主体之间对特定客体所产生的利益进行配置。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利弊,如何平衡权利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使其不会直接影响到数字图书馆建设,不会阻碍图书馆各项职能的发挥,是知识经济社会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科斯主张:在权利冲突时,法律应按照一种能避免较为严重的损害的方式来配置权利,即这种权利配置能生产出最大化。对此,我们应该基于这样一个原则:对版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各方权利进行合理配置,力求将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使其产生出最大化,既满足版权人又满足社会公众利益要求。就版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利益冲突来看,我们需要找到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构建起相容互动管道,以实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共存。
  
  二、采取措施保护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
  
  1、加强立法和普法。在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的今天,信息法制度建设是十分重要的保障。涉及计算机领域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对网络环境的净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要从根源上保护网络下的版权,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很大程度的空白。所以,这就需要我们加强立法、司法、执法的力度,依据我国实际,与国际接轨,吸收国外先进的制度和手段,及早解决我国存在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网络信息资源利用中的实际问题。首先,对于已过保护期的作品或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信息(如国家的法律法规),可当作公有信息自由地进行数字化,但对于那些仍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数字化要特别慎重,须考虑是否取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是否要支付报酬,注意尊重著作权人的应有权利;其次,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使全社会逐步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道德观,让人民普遍认识到尊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合法地利用数字图书馆以满足个人的利益需求。
  2、加强对数字图书馆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图书馆在其构建中不仅是作品的使用者,在某些情况下又可成为著作权人,自身享有版权保护。根据1996年12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规定,网上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作品的专有权,数字图书馆网页作为多形态、多媒体网络信息传播媒介,尽管可能用到许多公有信息,但其素材的特定组合所体现的独特构思则是其原创性的核心内容,因此图书馆网页是上载到网上的作品,本身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数字图书馆在上载他人作品时,不仅是单纯的数字化,而是在数字化过程中融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即根据自己的思想感情观点,运用自己独特选取和编排材料的方法,赋予作品新的组织形式,数字图书馆即起到汇编数字化作品的作用,成为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现有著作权法尚未对网页进行明确的规定,在著作权立法中,必须明确网页作为作品的法律性质,作为网页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法律依据。
  3、提高图书馆人素质。很多人反映部分图书馆服务者的素质水平偏低,因此,应该从根源上提高图书馆人的自身素质,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使馆员能熟练掌握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内容、地域、范围及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较快地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发现和探讨新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并采取符合法律规范的解决方法,使图书馆工作在法律轨道中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4、完善技术,加强技术监督力度。现代社会生活对网络的高度依赖,使保障网络的通畅、可靠就显得尤其重要。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传播依靠四通八达的网络进行,通过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可以有效地防止各种盗版与非法复制行为的发生,保护著作权所有人的利益。要不断完善计算机网络技术,尽量降低网络安全受到的威胁,保护网上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网络自身技术的支持与发展必不可少。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力,他人不得侵犯;具有地域性,即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具有实践性,即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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