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环境对我国会计规范体系完善的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30
关键词:信息技术;会计规范体系;网络会计信息披露;网络会计制度.
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机网络技术的运用,推动了会计信息化的变革,对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都带来了一定的冲击,这无疑为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建设提出了严重的挑战,要求各国在会计方法选择、财务信息披露、会计职业规范等方面遵循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国际惯例。在会计信息系统发展的同时,要建立健全的会计规范体系,确保相关利益者和不同信息使用者对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
会计规范,是指协调、统一会计处理过程中对不同处理方法作出合理选择的假设、原则、制度等总和。会计规范体系就是由各项会计规范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且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从系统论角度来看,它是具有结构性、功能性和开放性的完整体系。在我国,会计规范体系总体上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各级行政机构制定、颁布和实施各项有关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等;第二层次,主要是国务院委托财政部制度颁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及有关会计方面的规定、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会计道德标准;第三层次,主要是内部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的有关会计财务的制度、规定。国家规定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和国际其它公认的会计国际惯例。下文从个前两个层次角度探讨信息技术环境下对我国会计规范体系完善的影响。
一、对会计相关法律的影响
法律处于规范体系的最高层面,它的强制性和规范性都是不容置疑的。网络环境下的活动有其复杂性,对法律的适用问题,应该做出专门规定或立法解释以指导实践。因此,法律层面的完善主要有三方面:
1、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和《会计法》,增加对网络会计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的法律条款
在这些法律中应明确界定披露的对象、内容和法律责任,统一不同法律之间的口径。从披露的对象上看,应改变以往的笼统概括,具体化为相关利益者——投资人、债权人、监管机构等;从披露的内容上看,应在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需求的基础上,提供专门的会计信息;从违规披露的罚则来看,应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增强网络会计信息披露的强制性,特别是对披露虚假会计信息或者在披露上有重大遗漏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应有明确的量化规定,减少模糊性条款。此外,对《公司法》、《证券法》和《会计法》等法律间的不一致之处应当协调统一,相关部门应给予全面的支持和配合。
2、完善《商务法》以及《合同法》中的电子合同立法方面。 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贸法会制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我国可以参照该法制定本国的《电子商务法》,特别是在电子合同立法方面。2005年10月26日,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实施《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该文件的出台无疑又使得更多的人从法规角度关注这些问题。此外,我国政府已经于2005年4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它们将与《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一同构建起规范和保障我国电子支付业务发展的基本法律体系框架。规范网上交易的购销、支付及核算行为的电子商务是网络环境下建立在电子信息技术平台上的数字化商业活动,现有的商法对此往往无以应付。因此,有必要根据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其内容至少应包括: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制度、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制度、电子商务认证制度和密钥管理制度等。
我国《合同法》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11条、第16条、第26条、第33条、以及第34条之中。《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间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但是对电子签章的效力是否可以与一般签字盖章等同的问题,在中国合同法中尚未有规定,所以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确认。
尽管我国《合同法》关于电子合同短短200多字的规则填补了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的空白,但是如果和《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以及2002年《公约草案》等国际立法相比,则显得单薄和简略。对照《公约草案》确立的电子合同立法框架,我国《合同法》缺少许多对电子合同相关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如电子签名、认证制度、电子证据规则、电子代理预先审事机会、电子自助、电子错误、系统使用合同等。
3、证监会适时颁布法规、发布通知和公告作为有力的补充,填补法律和准则的空白。
证监会根据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及时发布规范性质的通知或公告,指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我国证监会为网上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初建工作做了大量努力。从1999年末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9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和2001年12月18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修订稿)》均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网上披露作出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从2002年5月开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标准的制定工作,于2003年底经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批通过,该标准最终确定采用XBRL的技术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严格依据国际最新的XBRL2.1规范和FRTA(Financial Reporting Taxonomies Architecture即财务报告分类信息框架)的相关规定编写,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基于XBRL的电子文件的通用要求和基本原则。这些法规作为法律和准则的有力补充,与《公司法》、《证券法》、《电子商务法》、《会计法》一起构成了我国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最高层面。
二、相关制度以及有关会计方面的规定、条例的制定或修订的影响
1、制定会计制度
会计网络化是会计电算化的趋势,财政部已为此做了一定的前期工作,但从现实情况看,还没有做出网络会计制度方面的规范。
我们认为网络会计制度的理论将在以下方面进行讨论:
(1) 网络会计制度的对象。网络会计制度的对象可以界定为网络会计核算的规则,包括网络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行为规则。
(2)网络会计制度的要素。会计制度要素是构成会计制度的必要因素,要素包括会计确认规则、会计计量规则、会计科目规则、会计凭证规则、会计帐簿规则、会计报告规则、会计档案规则等。在网络会计中,一方面由于会计处理的自动化,将取消记帐凭证和会计帐簿;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处理的无纸化,使得会计报告、会计档案的表现形式变成化,有关规则也将随之改变。
(3)网络会计制度的目标。有关网络会计目标的讨论的主流观点是以决策有用论代替受托责任论。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和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显得更加突出,网络环境下会计主体涉及的边界可能变得模糊,因而会计的基本目标首先是满足内部管理的决策有用,其次是对外信息披露的实时性和充分性,这也是规范实现会计目标的规则。
(4)网络会计制度的功能。会计制度具有规范会计行为、分析会计行为、提供共同信息、节约交易费用等一般功能。网络会计制度除了具有这些功能外,还具有整合信息资源的功能。
2、制定或修订有关会计信息化方面的规范、条例
我国会计信息化虽然经过近20年的发展,在会计软件的功能规范、会计软件产业的形成、会计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己经建立了相当的基础,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1996年6月发布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及其附件《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这些文件是财政部对会计核算软件管理和功能的具体规定。1996年6月17日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在遵循《会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要求的基础上,对会计基础工作内容的具体规定,因此它是指导会计软件开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范。
但是近年来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会计信息系统的不断发展,这些制度规范已经成为机在会计工作中应用的障碍,已无法规范当前网络环境下的会计信息系统。例如,现有的会计核算软件已向管理软件延伸,由于管理软件与会计核算软件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提供的功能不同,管理软件更多的包含了供应、库存、生产、销售等二级核算的内容。对此《功能规范》在应用范围上就必然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再比如,《功能规范》中手工管理的痕迹仍然比较重,阻碍了企业管理信息化的发展。主要体现在:第十三条“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输入记帐凭证的功能……”,这里显然没有考虑目前财务业务一体化的管理软件以及ERP等软件其记帐凭证通常根据输入的原始凭证自动生成。会计软件要发展必须解决“信息孤岛”的问题,而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是数据源的统一,即数据输入要从原始凭证开始,以保证各个子系统对数据引用的一致性和数据资源调用的共享性,这是符合计算机信息处理的。此外,《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中对于会计帐簿的打印还值得探讨。《工作规范》对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单位,要求必须将计算机内会计数据打印输出并保存,“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要求每天登记并打印。”实际工作中,每日打印日记帐是否有必要?从内部控制角度看,电算化环境下,由于数据源的惟一性(均来自凭证),各类帐的帐帐相符已成必然,其控制也就受到局限。但从帐——实控制的角度看,现金日记帐的按日打印还是十分由必要的,特别实对现金收支量较大的单位。然而,对于银行存款日记帐,因有银行印鉴和银行对帐单等控制手段,一般很难接触到现金,所以每日打印银行存款日记帐意义不大。当然,无论每月打印一次日记帐还是必须的。对于明细帐的打印方式《工作规范》有了明确的规定,由于目前的会计软件均有辅助核算员工、部门、客户、项目等管理会计信息能力,如果所有这些反映管理会计的信息的内容设置在会计科目代码(帐户)中,必然会造成明细帐打印工作量的急剧增加,要全部打印输出也不现实。
因此,我们提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符合计算机会计业务处理的《会计信息化基础工作规范》,在制定这一规范时应考虑目前财务业务一体化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ERP软件系统的应用特点和企业实际工作的需要,并可适应在较长时期内企业管理信息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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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栾甫贵,会计制度论[M].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4.
[2]何丽梅,刘婉立,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在我国的推广和应用现状[J]. 管理信息化,2005,(9).
[3]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4]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1996年6月10日.财政部颁布。
[5]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1996 .财政部颁布。
[6]http://www.cinic.org.cn/HTML/2005/1580/20052040353.html
[7]http://it.sohu.com/20051221/n241061417.shtml
[8]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ticle1.asp?id=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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