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彬 时间:2010-06-30

【摘要】文章从准则的适用范围、主体、确认与计量、列报等方面对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第1O号——企业年金基金》进行了分解,以期在实务中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该准则。

  【关键词】年金基金 确认 计量
  
  企业年金基金的沿革其实并不算长,它是伴随着我国市场成熟过程中逐步弱化“单位人”观念,而逐渐强化“社会人”观念的时代背景下产生和的。作为专门规范企业年金的办法,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陆续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4号令)。根据这些法规的规定,企业年金财务设立基金并托管的方式运行,上述法规将企业年金界定为唯一的补充养老保险形式,且均为设定提存计划。在此过程中,财政部也与时俱进,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在尽力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原则下,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
  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一、准则适用范围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是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尽力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的。适用于依法独立运营的会计主体,专门规范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能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我国法规将企业年金界定为唯一的补充养老保险形式,且均为设定提存计划。设定提存计划为每个计划参与者提供一个个人账户,并按照既定的公式决定参与者的缴存金额,并不规定其将收到的福利的金额;将来在其有资格领取养老金时,个人所收到的养老金福利仅仅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的缴存金额。
  
  二、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主体与当事人
  
  年金基金是来源于“今天”的企业和在职职工个人广泛分散性、长期积累性缴费,集中交给专职机构进行独立主体的运营和管理,使用于“明天”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性生活费。
  1、企业年金基金是独立的会计主体
  企业年金基金是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而企业缴费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其确认、计量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的固有财产及其他资产,应当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一种,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及其职工。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种,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负责编报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等。受托人是编报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
  第三种,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账户管理人根据账户管理合同负责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情况,企业年金待遇,提供账户查询和报告活动等。
  第四种,托管人,是指受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托管人根据托管合同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等。
  第五种,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专业机构。投资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合同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处理和估值结果等。
  第六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三、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与计量
  
  由于企业年金基金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离运营,相关机构之间相互核对,共同监管资金运营。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
  1、资产
  现行法规对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因此,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及其他投资等。
  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中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入账,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及相关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记入交易费用。购入股票、债券等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利息计入初始投资成本,增加交易性金融资产;实际收到发放的股利、利息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即冲减交易性金融资产。

  年金基金应当按日估值,或至少按周进行估值,即将每个工作日结束时或每周五确定为估值日。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此调整原账面价值,增加(或冲减)交易性资产。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负债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
  3、收入
  企业年金基金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对于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适用的利率确定;对于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在融券期限内按照买入返售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对于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估计日按照当日投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即上一估值日投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对于投资处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对于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4、费用
  企业年金基金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和其他费用。
  企业年金基金相应的费用确认和计量。主要包括如下几项: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计提的金额确定。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在融资期限内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5、净资产
  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指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净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年金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户。除了当期收入、费用会在期末转入净资产,还有以下几项可以直接增减净资产:收取年金缴费。按照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和职工收取的年金缴费,应当在增加货币资金或应收年金的同时,增加净资产。个人账户转入。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应当按照核定的个人账户金额,在增加货币资金的同时,增加净资产。支付年金待遇。向受益人支付的年金待遇,应当在减少货币资金或增加应付年金待遇的同时,减少净资产。个人账户转出。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应当按照核定的个人账户金额。在减少货币资金的同时,减少净资产。
  
  四、企业年金基金的列报
  
  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受托人应当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托管人应当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中除了净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年金基金项目以外,资产和负债项目应列报主要的各项资产与负债。
  净资产变动表应当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期间净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净资产变动表一般应单独列报以下项目:期初净资产、本期净资产增加数、本期净资产减少数、期末净资产。而当期净资产增加数一般应包括以下项目:本期收入、收取企业缴费、收取职工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转入。本期净资产减少数一般应包括以下项目:本期费用、支付受益人待遇、个人账户转出。
  附注主要披露以下内容: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投资种类与金额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在我国目前的基本要老保险体系和个人商业保险体系以外的重要补充。企业年金准则的制订使得目前已经客观存在的补充养老金市场得到规范,有利于这一市场的统一管理。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与企业日常经营无关,只是规定了企业年金作为独立会计准则进行列报的详细报表格式和一些会计处理。该准则的颁布对企业没有什么实质影响,而是为了适应当前企业年金的需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北京:财政出版社,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