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交易的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
内容摘要:在存在补价的情况下,正确认定非货币性交易是对该类进行正确核算的前提。应收账款作为一项特殊的货币性资产,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其核算具有特殊性。本文在对应收账款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归纳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非货币性交易 补价 应收账款 核算
补价与货币性资产
货币性资产与补价是非货币性交易中比较重要的两个概念,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对非货币性交易的确认和会计处理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按照准则的定义,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对于补价,准则和会计制度都没有专门定义,只是在定义非货币性交易时,指出补价是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所涉及的少量货币性资产。既然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属于货币性资产,那么交换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应收款项,同样可以视为补价处理。而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将涉及应收款项的资产交换业务作为特别事项,不把其视为补价处理。对涉及应收款项交换业务的理解不同,可能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
例1:A公司以车床与B公司的无形资产和应收账款进行交换。A公司车床的账面原值为200万元,已计提折旧50万元,公允价值160万元。B公司无形资产公允价值100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余额80万元,坏账准备20万元。
(1)若将收到的应收账款视为补价,由于,(60/160)×100%=37.5%>25% 确定该笔业务为货币性交易并按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2)若将收到的应收账款不视为补价,则该笔业务确认为非货币性交易并按非货币性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对上述业务可能存在的两种不同的核算方法,其原因是对货币性资产与补价界定的混乱。笔者认为,补价是货币性资产,但货币性资产不一定能认定为补价,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所指的补价应该是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为了消除可能存在的核算差异,应把补价定义为现金资产(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即:补价是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所涉及的少量现金资产。在资产交换过程中所涉及的应收款项不应视为补价。
应收款项交换的会计处理
应收款项与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进行交换,既不是按货币性交易进行处理,也不是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而是把其作为一种特殊的事项。归纳起来,涉及应收款项交换业务的会计处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单项或多项资产换入应收款项的业务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此类业务,应对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以两者中较大者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如果换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其差额应补提坏账准备。笔者认为,应以换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换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其差额应补提坏账准备,如果换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小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先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即对换出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这样处理更能体现换入应收款项的真实价值。对于换出应收款项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例2:A公司以无形资产与C公司应收账款进行交换,假设有以下两种状况:
(1)A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公允价值为110万元,C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110万元;
A公司应分别作如下账务处理:
(1)借:应收账款 110
贷:无形资产 100
坏账准备 10
(2)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
借:应收账款 9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
贷:无形资产 100
C公司应分别作如下账务处理:
(1)借:无形资产 110
贷:应收账款 110
(2)借:无形资产 90
贷:应收账款 90
2.以单项或多项资产换入应收款项和其他多项资产的业务
以应收款项换入包括应收款项在内的多项资产的情况(不涉及补价),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除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换入其他资产公允价值占换入的全部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换入的应收款项入账价值后的余额进行分配。
3.涉及补价的处理
支付补价的一方,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实际支付的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若换入的资产中包含应收款项,则收到的应收款项应以其原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收到补价的一方,如收到的补价小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如收到的补价大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然后再按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原则进行处理,一并确认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和相关的交易损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