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会计的缺失与重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兴国 时间:2010-06-30

     诚信是市场的基石,也是执业机构和会计人员安身立命之本。作为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诚信会计,其一个基本职能就是为经济提供真实的财会信息。本文在对诚信会计内核进行考察及对诚信会计缺失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要建构诚信会计。

  
  诚信会计内核的全景透视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信用经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竞争和信用是资本集中的两个最强有力的杠杆,而诚信正是信用制度的基础,诚信会计对企业的发展尤为重要。诚信度越高,交易的成本就越低,企业的竞争力也就越强。这是亘古不变的市场法则。
  
  诚信原则的源流
  诚信原则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法中,“相信他人会给自己以保护或某种保障,它既可以涉及从属关系,也可以涉及平等关系。”罗马法规定诚信原则意图在于对当时不周全严密的合同条款进行法律上的补救。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采取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诚实信用原则仍是作为契约法或债法的原则,只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均有相应规定,即将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从而诚信原则成为民法最高指导原则,被称为“帝王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将诚信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如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另外,我国1992年《企业会计准则》、1993年《企业财务通则》、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以及2001年执行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均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质量作出了规定,要求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这实际上是作为道德义务的诚信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会计诚信的道德规范
  一个国家的信用制度主要包括: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而会计诚信则属于个人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诚信催生诚信会计,没有会计诚信,也就没有诚信会计。会计若没有诚信,何谈会计信息质量?潘序伦先生说过,“立信,乃会计之本。没有信用,也就没有会计。”信是立身之本,更是立国之基。个人失信,害在数人,会计人失信,则无以立足于市。会计人员是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维护者,独立、公正、诚实地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是其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离开公正诚信,会计信息就失去价值且在一定程度上危害社会。
  
  诚信会计的法理解读
  从法律视角看,诚信会计具有以下表征:诚信会计具有人格性。这种人格性不仅是指伦理道德人格,而且从伦理道德上升到法律人格,将道德规则法律化,故诚信会计既负有道德义务,又负有法律义务;诚信会计具有财产性。信用的人格性与他拥有的财产、资本密切相关。在现代社会,判断是否是诚信会计,必须以其财产资本作为基础;诚信会计具有责任性。当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虚假、不真实,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必须以其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诚信与诚信会计的不同点在于会计诚信属于个人信用的范畴,它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必须诚实信用,不弄虚作假;而诚信会计则属于企业信用的范畴,它要求企业在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员工发布经济信息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诚信既是会计行业对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是该行业生存和发展的不竭源泉。
  
  诚信会计缺失的原因剖析
  
  经济的发展倚重诚信会计,呼唤诚信会计。然而,基于各种原因,我国诚信会计却严重缺失,假帐频频出现,这使得我国的市场信息扑朔迷离,难以甄别真伪。
  
  信用法制建设严重滞后
  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兴起,打破了公有制的一统天下,公有制企业由政府的附属物逐渐成为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企业成了市场的主体,而有关的信用法制却远远没跟上。虽然我国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均对诚实信用原则有了一定的规制,并对违反诚信原则的虚假行为进行打击,但是由于我国缺乏一部核心法规为信用行业的发展确定基本的制度框架和系统的规范,且现行的法规或是过于原则,在实务中不能操作;或是缺乏前瞻性,对践踏信用的新型行为无法打击。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违约的收益大于成本。这样就很难遏止一些企业会计失信、违信的发生,造假当然成风。
  
  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对诚信意识的背离
  市场经济对大众行为的根本影响,主要表现在行为的动机方面: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另一方面了也诱发了人们的求利心理。理论分析和经验材料证明,人们确实有追求个人利益的倾向。不同层次的人,由于自己的特殊定位不同,对利益的判断和追求也是不同的,但有着自己的利益这一点,却是共同的。当效率优先的观念被大力提倡,当信用在短期内不能创造效益,失信却有可能在短时间创造极大的利润时,一些实力不济的企业便置良心与道德不顾,借助于会计造假的“作弊”手段来达到牟取暴利目的。
  
  会计制度存在缺陷
  在制度经济学家和遵从制度经济学的人看来,任何制度安排下的普遍违规现象的存在都意味着制度设计本身或者是为维持这一制度的权威而制定的制度(制度的执行环节)存在缺陷,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还不够完善,即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脱离经济活动的现实,对现实发生的特殊经济行为约束失效。如会计分期、会计工作计量中的估计、分类、门点、特殊奖励等,会计制度给予了更多的运用会计估计的权利及会计政策的选择权,这些权利的运用会因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会计结果,如果在会计报表中不加以披露,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会计信息的模糊。
  
  企业治理结构不合理
  为了振兴和重组国有企业,从西方引进了公司制。无庸置疑,该项制度的移植,极大地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公司制的固有缺陷,亦为企业制造虚假信息提供了可乘之机。“内部人控制”就是其中之一,它为企业造假打开了方便之门。在这种治理模式下,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者事实上是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大股东为了达到自己圈钱的目的,便利用对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经理层的控制权,默认或支持上市公司造假,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获得更多的圈钱机会。而在审计法律关系中,由于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所以,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激烈的竞争中会计师事务所往往迁就上市公司,甚至将与上市公司共谋作为一种理性选择。在此背景下出具的审计报告,当然就不会真实、可靠。
  

  诚信建构的理性思考
  
  构建我国信用体系,诚信会计不可或缺。诚信会计的缺失,不仅造成了会计信息的虚假,更重要的是破坏了社会公信力,动摇了社会信用基石,增加了交易成本。
  
  通过道德建设使之成为诚信会计
  对于经营,除了依托规范他律外,还必须依靠企业经营者的道德品质进行自律,法律的作用毕竟是有局限性的,而道德则是一种自我规范的行为,其作用是无处不在的。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公德和家庭美德。”内因往往是事物的决定性因素,所以,抓好会计人员的自身职业道德是解决会计造假问题的根本之策。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可以考虑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切实树立为公众服务的诚信理念;二是提高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三是保证会计师执业能力的独立性。诚信文化是德治与法治的结合,诚信会计的建立固然需要法律体系和必要的制度保证,但诚信会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的诚信理念,取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而树立会计诚信理念的有效手段就是对会计及其管理人员进行信用教育:“信用意识”教育、“平等互利意识”教育、“规划意识”教育。只有诚信的理念在会计从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从内心深处根本不想去做假时,才有可能出现诚信会计
  
  通过制度规制使之成为诚信会计
  良好的制度会为人们提供正确的行为模式。要从根本上规避失真会计信息,就必须建构规范的制度,包括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加强对会计业的监督管理等等。企业治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与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利分配,在这一层中,股东要授权给管理当局管理企业,采取措施保证管理当局从股东利益出发管理企业,并在管理当局损害股东权力时采取必要行动;二是企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为履行对股东的承诺,承担起自己应有职责所形成的责权利,在内部各部门及有关人员之间进行责权利分配。为此,既要加强内部治理,又要加强外部监管。建立的内部治理要解决好委托代理关系,使经营者逐渐成为职业经理人。而要加强外部监管,首先就必须增设内部审计委员会等机构,切实发挥审计委员会监督内外部审计的作用;其次要建立并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对公司管理层,非独立董事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安然”等一系列美国大公司会计丑闻接二连三曝光,这表明单靠会计行业自律的会计监管模式已走到了尽头,有必要辅之以外部独立监管,以恢复会计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的信心。在英国和欧洲其他地区,会计人员的自我监管是很重要的,但法律上也有监管规定。首先欧盟有相关的监管法律条文,然后每个国家都有法律监管小组,一般集中在《公司法》里。在《公司法》框架下,会计师有自律操守准则。“安然”事件发生后,以自我监管为主的模式正逐渐向欧盟和国家监管为主过渡。在我国现行体制下,要不做假帐,就必须加强监管,实行法律规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模式,另外还要建立会计监管给予预警制度。
  
  通过责任加强使之成为诚信会计
  低概率的严惩很难产生威慑效果。任何诚信制度的设计,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其是否能够将经营主体置于一个重复博弈过程并促使其遵守诚信的自我约束。我国要降低造假发生的概率,就必须提高造假成本,对造假者和助长造假者予以持续的严惩,全面实现法律责任的三大功能:惩罚、救济、预防。会计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尤其要加强对致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制,否则,受害人的权利将得不到有效救济。会计责任的承担者包括会计主体管理当局(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及会计师事务所。在一般会计从业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首先由会计主体管理当局或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嗣后,再由会计主体管理当局或会计师事务所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另外,还要加快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目前,国内4000家会计师事务所中,只有13.6%实行了合作制,全国20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和78家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全部为有限责任公司。要想让注册会计师行业真正道德起来、“诚信”起来,必须要让注册会计师承担无限财产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就是要加大出资人的责任,以促使其提高风险意识和执业质量。同时,还应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力度,必要时吊销其营业执照,使之因造假而彻底失去执业资格,而不能仅仅以罚款了事。否则,虽然实施了法律责任,但无任何法律实效,更谈不上法律效益。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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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李薇,《小诚信,大价值》,载《经济与法》,2003年第2期
  3. 盖地,《诚信会计与会计诚信》,载《财务与会计》,2002年第10期
  4. 王维,《论中国经济中的信用问题》,载《学术界》,2003年第2期
  5. 黄树青,《社会诚信的缺失与重塑:经济学的视角》,载《财政监察》,2002年,第12期。
  6. 尹萍、尹春燕,《审计目标理论与观察的脱节》,载《审计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10期
  7.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诚信文化与治国方略》课题组,载《学术界》,2003年第2期
  8. 石淑华、李建平,《论信用文化建设》,载《福建,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9. 王湛、马秀现,《从公司治理角度看会计职能》,载《财政监察》,2002年第11期
  10.曾珊珊,《诚信:会计人的职业航标》,载《光明日报》,200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