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模式缺陷及目标选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长信 时间:2010-06-30

     内容摘要:根据管制理论,注册师的管制模式可以分为自我管制模式、政府管制模式和独立管制模式。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管制模式明显具有转轨型特点的政府主导型混合管制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明显缺陷。本文在分析现行管制模式缺陷的基础上,提出独立管制模式将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行业管制模式 缺陷 目标选择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的基本概念界定及模式比较
  
  按照施蒂格勒所开创的管制经济学的观点,所谓管制,又称政府管制或公共管制,是指政府在微观层次上对经济的干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是指管制主体在微观层面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的调整和干预,包括管制主体、管制客体和管制内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主体有政府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独立机构。在形式上管制主体决定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的基本形态和管制模式,而在实质上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的确定取决于行业管制的本质特征。一般而言,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按管制主体不同可分为自我管制模式、政府管制模式和独立管制模式。
  注册会计师行业自我管制模式的特点主要有:注册会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事务均由其各职业组织来实施控制,包括执业资格认定、规范制定以及监督和惩戒;审计公费由市场定价;职业组织章程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无需经政府部门批准;职业组织的最高权力属全体成员,职业组织领导人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业组织一般有比较健全的自我管理机构,它不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延伸等。
  注册会计师政府管制模式的特点在于: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事务实施控制,包括执业资格、执业规范和执业质量的监督和惩戒;审计公费的确定可能由政府部门管制;注册会计师职业依法成立,其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由规范或政府部门批准;职业组织的领导人由政府部门任命,职业组织本身实质上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延伸。
  注册会计师独立管制模式的特点在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微观层面由既独立于行业,又相对独立于政府的独立机构实施控制,包括执业资格、执业规范及执业质量的监督与惩戒等;审计公费由市场定价;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仍然存在,但其职能主要是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包括提供培训、实施执业技能研究。此外也可能会履行部分独立机构管辖范围之外的管制;独立管制机构具有独立的资金来源。
  
  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的界定
  
  2002年11月,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决定将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予以收回,由财政部有关职能机构行使。具体而言,《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明确财政部门收回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职能的原因。其原因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增强,仍由注协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既不利于深化会计监管工作,也不利于提升行业协会的自律服务功能”。(2)明确财政部门内部履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各自职责。《意见》规定,①财政部门所属的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注册情况进行备案等;②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由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③财政法制机构继续负责行政处罚事项的听证、行政复议等工作。(3)明确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服务机构。《意见》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①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完善后续制度;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领导以及考试办法的制定由财政部门负责;②拟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③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和建议,提供必要的专业援助,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等。(4)明确财政部门与注协交接工作的时间表。《意见》指出,①交接工作原则上应在2002年底前基本完成;②从财政部门做出终止委托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决定之日起,注册会计师协会不再行使行政职能,统一由财政部门有关职能机构行使;对尚未处理完结的行政管理事项,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助财政部门有关职能机构处理完结。(5)明确了其他相关事项,如清理、修订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规制度等。

  2002年财政部《意见》出台后,(1)其中注协被定义为纯粹的注册师行业自律服务组织,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被财政部门收回,政府财政部门重新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的主体。(2)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违规行为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惩戒。《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由省内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其执行业务或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审计公费的确定。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而不是由市场行为决定。(4)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具有是否准予注册会计师的最终决定权。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由此来看,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微观层面的控制主要是由政府部门或准政府组织来实施控制,包括执业资格认定、职业规范制定以及监督和惩戒等。与此同时,各级注协又还在承担一部分自律管理职能,如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考试、拟定审计规范等。因此,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应界定为兼有自我管制的政府主导型混合管制模式。
  
  我国现行管制模式的缺陷及目标模式选择
  
  我国政府主导型管制模式的优点在于权威性强,具有足够的强制力,也较易为社会公众和被管制行业接受;在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方面政府管制显然比自我管制更具独立性,因而也被认为更有利于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但是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也存在一些明显缺陷,主要表现为:(1)政府过度介入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使得市场长期在政府的襁褓之中而处于不成熟状态,注册会计师因而缺乏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外在压力和动力。 (2)权力机构过多涉及职业管理,会加重统一会计市场的人为权力分割,使地区封锁的现象变得更加严重,不利于会计师职业的健康有序。(3)政府主导型管制模式还涉及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为了使本地区从证券市场获取更多的资源,就会在公司的上市、增发、配股等多个环节千方百计帮助本地的进行包装,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配合上市公司提供虚假报告,出卖会计独立原则,造成证券市场的信任危机,危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维护本地区上市公司的形象关系到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地方政府势必会对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的造假行为予以保护和纵容。总之,地方财政部门介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很可能会导致管制的低效率乃至腐败行为的滋生。因此,进一步克服现行管制模式的弊端乃至构建新的管制模式势在必行。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的选择标准在于它是否与本国国情结合,运行起来是否顺畅,是否可降低管制成本,提高管制质量与效率,从而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公众利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谢德仁,2002)。鉴于此,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其注册会计师管制模式可以是不同的。因此,现阶段我国确立政府主导型管制模式,虽然曾经对于维护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明显缺陷。因此,政府应该逐步减少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过度干预,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干预,造成市场机制的扭曲和腐败行为的泛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世界各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实践中,只有将政府与市场的力量有机地配合起来,将自我管制和政府管制力量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因此,从本国国情考虑,我国还不是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各项制度和管理不完善,缺乏自律能力,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不具备实行自我管制模式的条件,但是有必要减少政府的过度干预,不断增强市场机制的力量,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提高管制效率和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向独立管制模式过渡,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财政部等政府机构制订相关的法规制度,减少过度干预,有利于维护会计的独立原则,独立管制将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