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解读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准则—职工薪酬》,重点解释了该准则中的薪酬范围、各类薪酬的确认与计量、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以及信息披露等问题。
关键词:薪酬 确认 辞退福利 披露
财政部于2007年1月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已经在上市公司中执行。作为新增的职工薪酬准则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政策以及我国企业类型多样、职工构成类型众多、雇佣关系形成原因复杂的实际情况,为规范企业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而制定,具有鲜明的特色和时代特色。
明确职工薪酬概念
新准则中指出,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了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它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但准则不涉及对于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的规范。
从以上薪酬包括的范围可以看出,职工薪酬最基本的内容是工资和福利费。这里工资包括了一切构成工资总额的部分,如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职工福利费一般都是用于改善职工生活条件的,对于非独立法人和非对外营业性的职工、浴室、食堂餐饮(包括自制餐饮和外包餐饮)等均可在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则是按照其他的相关法规或制度办理,以前职工福利费的处理一般是按照工资的14%计提,新准则则要求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时,作纳税调整,年末帐户余额清算结零。
五险一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前被认为是职工福利,新准则明确地将其纳入薪酬范围。对于不同的养老金费用,只要是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无论是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还是设立提存计划的补充养老保险,均为企业的职工薪酬。也就是说,虽然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受托人、托管人等其他各方应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准则核算企业委托或托管的养老保险金,但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委托人的会计处理应依照本准则的规定执行。
职工薪酬还包含了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医疗费用等,这是因为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为职工的后续教育提供条件。对于退休职工而言,企业支付退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是其获得职工提供的在职期间服务的一种代价;另一方面,企业与职工协议停止其服务但并未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也要按期支付停止服务日志法定退休日这一期间的职工工资、福利并为其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新准则还明确规定,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非货币性福利通常是指企业提供职工的实物福利、服务性福利、优惠性福利及有偿休假性福利等。在原来的制度及相关规范中并没有将这一部分纳入职工薪酬的范畴,被称为职工的隐性收入,企业在对这一部分福利费用的会计处理中也较为随意,给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稽带来很大的困难。由于我国企业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一直是企业较大的费用开支,是企业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造成了企业成本费用信息的混乱。因此,为了使非货币性福利的列支更加规范,新准则明确地将其纳入职工薪酬的范畴,以规范非货币性薪酬的会计处理。
此外,新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引入辞退福利部分内容。辞退福利是指对职工还没有到退休的时候,企业提前与其终止了劳务合同,相当于辞退了该员工而给他一笔作为补偿的资金,或者为了鼓励员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
可以看出,新准则更注重对于短期和传统的职工薪酬方式的规范,而对于辞退福利、养老金成本等长期职工薪酬福利的规范则显得较为原则,当然这也是与我国目前所处的实际情况、历史变革和会计的现状相符合的。
统一各类薪酬的确认与计量
职工薪酬的确认与计量充分体现了配比原则。首先,应根据配比原则,在职工为其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相应的职工薪酬负债;其次,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记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应由所生产的产品成本、所提供的劳务负担的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或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在建工程或无形资产成本;其他职工薪酬则计入当期损益。
引入并规范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辞退员工包括两种情况: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企业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在第一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在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时就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在第二种情况下,企业在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时,就可以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但两种情况下要确认预计负债都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建议是否即将实施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对计划或建议的内容是否具体和可操作进行评判。也就是说,即将实施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建议应制定得较为完整,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至少应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等项目。由于裁员数量、补偿金额或时间等因素的不确定而不能确认为即将实施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建议所对应的或有负债,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或披露。第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这使得该计划或建议具有不可撤消性,会计确认具有确定性,计量具有可靠性。如果企业可以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的计划或裁减建议,则企业的该项支出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不能确认为企业的预计负债,只能在实际支付补偿款时再确认为企业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才能确认辞退福利的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费用。这是因为,将被辞退的职工已不能再为企业带来任何利益,不存在成本摊销,所以辞退福利应全部计入当期费用。具体会计处理应视辞退员工的岗位分别借记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补偿”。
完善职工薪酬信息披露原则
新准则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对职工薪酬进行分类披露,以利于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职工薪酬成本支出的理解,更有助于规范企业职工薪酬的开支。
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依据;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其他职工薪酬。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出版社,2006
2.于晓镭,徐兴恩. 新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南与讲解. 北京:机械出版社,2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