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在执行内审工作中所暴露的深层次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1-04
二、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内审部门的独立性,改进同级监督工作。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和本质特征。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1977年发布的《审计规则指南—利马宣言》中,将独立性列为专章,从审计机构设置、成员、财政的独立性三个方面做了充分的论述,指出:“最高审计机关必须独立于被审单位以外并不受外来影响才能客观而有效地完成其工作任务。”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1978年制定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也指出:“内部审计师必须对他审核的活动保持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能使内部审计师自由客观地工作。没有独立性,内部审计就不能得到所期望取得的成果。”要提高人民银行内审部门的独立性,改进同级监督,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实行内审派驻制,加大总行对下属行监控的力度。总行内审司直接对行长负责,向行长报告工作;下级行内审处(科)为上级行的派驻机构,以上级行领导为主,并在人事、经费上独立,下级行审计结果直接报上级行。二是在维持现有体制的情况下,开展审计项目要以“下查一级”为主,同级监督尽量采用“异地内审”和“联合内审”的方式。
(二)提高内审监督的深度。内审查出的问题要切中要害,要有深度,要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起到真正的促进作用。戴相龙行长在内审成立之初曾指出:内审工作要“由易到难,逐步提高。先抓财务、资金内审,逐步加强行政执法内审,在此基础上审查运行效率。”为适应新时期人民银行工作的特点,内审工作的重点要逐步从合规性检查,向绩效审计、风险审计转移,要从事后、静态的监督为主,逐步向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动态的、系统的监督方向发展,要切实加紧建设内审非现场审计的技术平台系统,利用人民银行内部的电子化网络,连接各服务和监管部门的信息数据库,做到日常业务情况和数据的实时收集和监测,使现场审计更具针对性,进一步促进人民银行内部管理体系的完善。此外,要建立健全审计成果运用机制,加强审计结论贯彻情况的跟踪监测,将审计处理意见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针对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管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特点,按照全面性、有效性和成本一效益原则,在非现场考核指标和现场评价指标两个重要环节建立相关的制度,对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组织体系、责权利划分、内控制度、业务成效进行指标化考核和管理。
(四)建立内审质量控制标准,进一步提高内审工作的规范化程度。内审工作要走向规范化必须要有一个科学的质量控制制度体系。这个体系应由基本审计制度(包括内审机构的组织、内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内审工作职责、权限、罚则)、专项审计制度(专项审计操作程序)、审计指南(指导性的方法与操作指引)和质量控制制度四部分组成。全方位控制、考核、评价内审人员的素质、内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内审报告的质量,规范内审人员行为,明确审计责任,减少内审人员主观判断带来的随意和偏颇,促进内审人员客观、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
(五)加强理论方法的研究,不断提高内部审计的工作水平。一是各级内审部门要有创新意识,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成功的经验,积极探索审计理论和方法。二是要充分吸收和运用现代审计研究的成果,在审计技术方法上,博采众长,汇滴成流,逐步引进制度基础审计、风险导向审计和科学的抽样方法。三是要充分运用计算机审计手段,研发或引入适合的审计软件,在常规审计工作如全面审计、离任审计中,可逐步使用计算机读取会计、国库、发行等业务处理系统的数据库,并进行检查分类、统计分析、趋势分析、总计和小计、分组、索引、筛选等操作,从而将审计人员从机械性检查中解放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审计分析和判断上。四是要建立内部审计数据库,实现上下级内审部门之间,专项审计、全面审计和离任审计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审计的效率和质量。
(六)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基层分支机构不设内审机构的作法和人民银行县支行内审机构体制不顺、工作难以开展、作用难以发挥的状况,建议撤销县支行内审岗,充实分行和中心支行内审力量,由分行、中心支行“下查一级”。
(七)引进和培养人才。人才是做好工作关键因素,内审部门要在积极引进“紧缺”人才的基础上,立足自身培养,加大培训力度。一是要加强理论学习,使内审干部熟练掌握审计理论和技术,更好地指导实践。二是要强化技能性培训。要针对专项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和容易出现的薄弱环节,总结查出该类问题的方法、捷径,进行有目的培训,达到经验代写论文共享、少走弯路、提高效率。三是要防止人才资源浪费,通过行业性的培训更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如电脑人才、会计人才的培训要与行业培训同步,否则本来可以形成的“两栖”人才功能退化,逐步变成单一人才,造成人力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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