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错误的宗族理论和宗族政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许平中 时间:2010-08-12
摘要:在传统社会中,宗族为农户提供了简单公共产品,宗族组织也为个人追求归属感、尊重和威望等高层次需要创造了“资源”。对社会来说,宗族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标是要推翻当时的社会秩序,于是宗族成为对抗革命的力量,所以中共实行抑制、打击和消灭宗族的政策。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已经由秩序的反叛者变为执政者,但领导层没有意识到要从革命者向执政者转变,所以一直实行抑制和打击宗族的政策。由于路径依赖原理,这一错误的政策一直延续到现在。土地实行家庭经营以后,宗族活动又有恢复和。宗族组织与“黑恶势力”的性质正好相反,前者维护社会稳定,后者则破坏社会秩序。但作为社会资源,宗族也会被“黑恶势力”利用。治理的治本之策是疏通追求正当利益的渠道,引导人们用合法手段追求利益和解决纠纷。利用宗族组织可以大大降低社会运行中的摩擦成本,对建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宗族组织   社会资源    黑恶势力   疏通渠道    和谐社会  

目录  
一、引子  
二、基本理论和方法:实证学  
三、宗族的属性及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  
四、宗族在等级结构中的地位  
五、宗族在革命打击下的变迁  
六、宗族文化及其作用  
七、宗族与“黑恶势力”  
八、结论:建构和谐社会必须利用宗族资源  

一、引子  

2001年5月30日  ,《 人民日报 》 第10版 “立法与执法”栏刊登了周国政撰写的特别报道《警惕农村宗族势力膨胀》一文,该文说:“宗族是封建社会的巨大整合力量……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农村经济转型,宗族势力是一些地区开始抬头,对农村基层政权造成一定威胁,危害了农村社会治安,影响了农村稳定”。“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死灰复燃。农村宗族势力乘机抬头,大兴族谱之风,大肆募集钱财,搭台唱戏,聚集数千上万人进行庆典,通过族谱、建祠、祭祖等活动,建立省际、县际联系。加之我们少数党政干部在‘衣锦还乡’、‘出人头地’等封建残余思想的驱使下,积极参与族谱活动,对族谱活动给予经济上的资助,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这一报道表明,执政党至今仍然认为宗族是需要抑制和打击的势力。  

但是祖宗崇拜是人类最基本的感情之一,宗族文化在社会上仍然具有十分广泛的影响,续家谱、修祠堂、建祖坟、寻根问租、宗族联谊等活动是不少百姓热衷的事务。宗族具有什么性质?它对社会具有什么作用?在执政党提出建构“和谐社会”的今天,从理论上搞清这一问题很有必要。本文利用经济学方法,对宗族文化和宗族政策给予实证分析,并提出简单政策建议,敬请读者批评。  

二、基本理论和方法:实证经济学  

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贝克尔、诺思等人把经济学原理应用于政治、社会和等其它社会领域的研究,取得了极大成功,相继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经济学侵入传统社科领域的现象,被人称为“经济学帝国主义”。  

经济学的“帝国主义”倾向引起了其它社会学科的反感。但经济学“侵入”其他社科领域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就,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学具有明显优势。一般认为经济学的优势在于它严格使用数理逻辑这一科学工具(其它社会学科却迟迟难以利用数学)。笔者以为,它的优势首先在它注重实证研究,排除价值判断,不研究事物的好坏,不评价人物的进步和反动,而只对客观事物本身进行分析。现在,社会科学的方向已经越来越明确:要想真正成为“科学”,靠拢、利用或者借鉴经济学方法和成果是其必然选择。  

人的活动都是为了满足需要。美国心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按照由低到高划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五个层次。我们把较低层次的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称为“生物人需要”,把较高层次的对归属感、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称为“社会人需要”。  

满足“需要”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条件就是“资源”。满足“生物人需要”大都必须消耗“物质资源”,满足高层次“社会人需要”却必须具备相应的“社会资源”。  

个人满足“生物人需要”必须消耗的“物质资源”实际上是有限的。但由于人口的增长,自然界现成的物质资源早就不能满足人的需要,这就迫使人们想办法让自然界满足需要,于是开始了“生产”活动。但从生产效率看,人们重复同一个动作专门生产单一产品效率较高,但从消费角度看,大量消费同样产品所获得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人们天性要求消费多样化产品,于是就产生了“交换”(商业)活动,用以解决生产和消费的矛盾。就全人类说,直到1970年代,为占有、生产、交换甚至争夺“物质资源”的活动(经济活动)就耗费了人可以利用的大部分时间。  

满足“社会人需要”的“社会资源”却与“物质资源”大不相同,它往往不取决于自然界,而是取决于社会本身。例如温馨的家庭、和睦的生活小区、一定范围的朋友圈以及社会组织等,可以使人得到归属感、爱和尊重;政治金字塔结构中的“职位”或“职务”,能够满足人们对权力、尊重和威望的需要,所以是非常重要的“社会资源”。换句话说,社会资源产生于和谐的社会结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争夺“社会资源”的斗争甚至比争夺“物质资源”的斗争还要激烈,美国每四年一次的“总统大选”,就是这种争夺的最好例证。  

从人的本性上说,人们对权力、尊重、威望等高层次需要的追求完全是正常的,每个人都会根据自己的“能量”决定自己的追求层次,不同的人有不同层次的追求目标。但是社会不可能创造足够多的“政治职位”来满足每个人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说,民间“社会组织”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们高层次的社会需要,于是和谐社会就应当为“社会组织”的建立提供必要的条件。  

直接满足需要的活动和为满足需要创造条件的活动都必须付出代价(成本),人们经常要对活动收益和需要付出的代价进行比较(预期),只选择那些代价小而收益高的活动,这一原理就称为“经济人行为原理”。“经济人”追求既包括对直接物质利益的追求,也包含人们对助人为乐、权力、尊重、威望等高层次需要的追求。所以,“经济人”是“生物人”和“社会人”的统一。  

本文主要利用经济学方法对宗族现象和传统文化进行实证分析。由于本文的“附带”目的是提出政策建议,这就必须超出实证分析范围,引入价值判断,“确定”什么是好的、积极的事物,什么是坏的、消极的事物。笔者认为一切有利于满足“生物人”和“社会人”正常追求的事物都具有积极意义。本文就用这一价值标准来分析宗族问题,并对宗族政策提出建议。
三、宗族的自然属性及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

宗族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特征的同宗同族人构成的一种特殊群体。在两千多年的传统社会中,中国虽然出现过数不清的农民起义和几十次改朝换代,国家也经过统一和分裂的多次循环,宗族组织也生生灭灭,但只要社会稳定下来,宗族总是恢复和发展起来。数千年的历史表明,宗族具有顽强的生命力。

宗族的生命力首先来自于其“自然属性”。严格说来,宗族并不是中国所特有的现象。但中国宗族无意具有自己的特点,例如,它总是与小农结构联系在一起。为什么会这样呢?

与古代埃及、巴比伦的文明一样,中国文明也产生在大河流域。但从具体条件上看,二者又有很大不同。埃及、巴比伦的农业主要依靠引河水灌溉,而中国农业却主要依靠天然降水,所以不需要修建大规模的灌溉工程。在这种条件下,中国农户可以单独生产和生活,于是中国形成了弟兄们平分家产的继承制度。由于分立后的农户还需要共同进行祭祀祖先的活动,这些活动需要有人进行组织、协调和落实,于是就形成了宗族或家族的结构形式。

对农户来说,宗族组织的建立大大降低了其“交易成本”,对生产、生活都有重要作用。

首先,宗族在协调生产上具有一定作用。例如农户耕地、播种、运输、抗旱、磨面必须使用犁、耧、马车、辘轳、磨房(石磨)等大型用具或设施,这些大型用具或设施既不需要每户置备一套,也没有力量各自置备一套,在弟兄们分家时也不便于完全分割清楚,所以弟兄分家后对大型用具或设施往往分别保管、共同使用,这也容易形成同宗农户之间的联系。另外,农业生产在不同季节具有不同的适度规模,例如在收麦打场时就需要多人协作才更有效率,结果经常见到已经分立几代的“本家”在农忙时搭帮干活的情况(类似于临时合伙),因为这样能够获得“规模效益”,对各家各户都有好处。

其次,同宗农户在生活中也便于互相帮忙。在传统社会中,只有婚丧嫁娶是农户的大事。婚丧大事需要很多人手,这就需要同宗农户互相帮忙,于是组织和操办婚丧大事就成为宗族组织的重要职责。单从操办婚丧大事上说,农户脱离宗族也将寸步难行。所以农户都努力维护宗族组织,维护同宗之间的团结。实际上农户在宗族中的地位,是它社会威望的重要体现。如果某户在家族中威望太低,连子女婚姻也大受影响。宗族组织通过操办婚丧大事,增强团结和凝聚力,也提高了宗族的声望。

最后,宗族的另一个最重要的“职责”,就是为其族民提供简单公共产品。定居农业的主要消费品是粮食。粮食作物生长期长而收获期短,所以农户必须粮食储存起来供一年(季)消费,这就需要安全储存。人类本性中潜藏着一些不利于社会正常维持和发展的东西,例如总有人想通过偷抢来直接获得他人的产品。为对付盗匪偷劫,农民就必须组织起来或者雇佣他人对庄稼或村庄进行保护。另外,聚居的村落在生产和生活也会发生矛盾纠纷,解决纠纷需要有人进行“仲裁”或调解,也就是需要有人提供“公正”。经济学把“保护”和“公正”称为“公共产品”,并把政府看作是向居民提供“公共产品”而以税收作为报酬的组织,这一看法是很有道理的。任何社会都必须有人提供公共产品才能生存。在中世纪的西欧,对农户提供保护和公正的职责是由庄园领主施行的。中国的黄河流域地面辽阔,地理条件相对单一,远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较为稠密的人口,村庄之间已没有多少荒野,有组织的盗匪团伙没有多大活动余地。而为对付个别人的偷抢并不需要花费太大代价,结果一支规模很小的武装就可以对较大范围进行流动保护。于是从春秋战国时代起,中原地区和关中地区就形成了由县衙承担对农户提供“保护”和“公正”的制度。虽然秦汉以后形成了大一统王朝,但由于县衙就足以为县域居民提供公共产品,所以以县为基础的行政结构一直延续了下来。县域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以及刑事、民事案件,都由县官(县太爷)一手处理。但是边远村庄都到县衙解决纠纷(享受“公正”),显然很不方便,于是宗族也经常承担为其族人提供保护和公正的任务。

宗族组织为农户提供简单公共产品具有许多便利条件。首先,同宗农户大都相邻生产和生活(分家使然),结果一般纠纷大都发生在同宗农户之间,于是族长或宗族有威望的成员就成为调解纠纷最合适的人选。如果纠纷发生在不同宗族的农户之间,还可以通过族长之间协调解决。宗族解决农户纠纷在历史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直到国民党统治时期,宗族一直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资源。
四、宗族在等级结构中的地位 

在传统社会中,宗族是国家政权联系分散农户的“非正式”纽带,对抑制社会战乱起了重要作用。 

传统社会中也有庙会、帮会、神仙会等社会组织,但农户可以不再其内。但是农户却都在其宗族之内,所以宗族是最基本的“社会组织”。从权力制衡角度看,中央(王朝)、省府、县衙、乡里保甲组织和宗族组织(简称基层组织)、下层百姓共同组成一个“五层级”制衡结构,中间层级的省府、县衙、基层组织要受双向制约,中央王朝和下层百姓则只受一个方向制约。这样,宗族、保甲组织对下要代表国家把赋税分摊给百姓,对上则要申报民情,遇到灾荒则要请求减免赋税(“为民请命”)。 

上不乏县绅、乡绅借助于本地籍京官告倒“不恤民情”的地方官吏的事例,它体现了社会内部某种不成文的制约机制。但真正“不恤民情”的地方官吏大概是没有的,因为他们并不需要隐瞒民情而获取所谓的“政绩”,精明的地方官吏往往主动把灾情呈报中央王朝请求减免赋税。在清朝乾隆年间编撰的(河南)《武陟县志》中,就有不少遭灾地区被皇上减免赋税的记载。但是问题在于,越是发生灾荒,越容易出现社会秩序混乱,这时维持正常社会秩序越需要更高的代价,而这些代价却必须由赋税来解决,所以越是遭灾严重,中央王朝减免赋税的余地反而越小。如果不能减免赋税,农民就会迁怒于地方官,甚至出现抗粮抗税。历史上所说的“官逼民反”,道理大都是如此。此时的宗族往往与贫苦百姓一道,成为与政权对立的力量。 

但是说到底,“官逼民反”的民是指农户而不是宗族,因为国家是对农户收税而不是对宗族收税。实际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宗族还是抵制农民起义、维护国家政权的重要力量。清代咸丰年间的“捻军”曾经在黄河北岸怀庆府(今焦作市)一带流动掳掠。为防止捻军抢掠破坏,这一带不少村庄,都由宗族和保甲组织牵头,发动村庄富户捐助财物,并按人、按户摊派部分费用,在村庄周围修筑了寨河、寨墙,形成易守难攻的村寨(类似于结坞自保)。在大半个世纪中,这些寨河、寨墙对保护农户少受兵燹之灾起了重要作用。这一情况既表明国家行政力量无法对社会进行有效保护,又表明宗族组织等民间力量自发执行了保护社会的职能。 

五、宗族在革命打击下的变迁 

学者把传统中国社会划分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地主阶级是统治阶级,农民阶级是被统治阶级,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并认为中国革命的任务是发动和依靠贫苦农民推翻地主阶级的统治。 

中共在“土地革命”中依靠贫苦农民的力量,与历史上的农民起义非常相似。但历史上真正的“贫民起义”都陷于失败,没有取得政治成就(参阅许平中:《中国历史循环之谜新解》,载“光明网”发表中心)。中共的根本优势在于,它有马克思理论为武器,并把“劳动价值论”改造为堂堂正正的“造反有理”论,这就把推翻社会秩序的斗争赋予了完全的正义性。中共宣传家又把问题简单归结为“谁养活了谁”的问题,直接激发了贫苦阶级中本来就潜伏的对富人阶级的嫉妒和仇恨(启发了“自觉性”),将他们组织到“翻身闹革命”的运动中来。由于宗族的本性是“维护”社会秩序,这就与革命目标相冲突,所以就成为革命力量打击的对象。土地革命时期在红色根据地宗族遭受抑制和打击,原因就是如此。 

但中共领导人也认识到,过分抑制、打击甚至消灭宗族会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结果在抗日战争时期, 为了笼络百姓包括社会精英参加抗日战争,中共在其统治的根据地中,就要求尊重群众的宗族感情,保留祖坟、祠堂、族田、族产……不过到解放战争时期,中共的主要工作又由“民族斗争”转化为“阶级斗争”,为了利用贫苦农民中潜伏的反秩序情绪推翻国民党政权,中共又开始“激发”贫苦农民对富人阶层的仇恨,并实行消灭宗族的政策。可见,直至1949年,宗族政策都是服务于政治斗争的。 

但是广大群众都认识到,族田、族产是宗族活动的物质基础,所以消灭宗族的政策一直遭到消极抵制。新中国成立前后进行土改,许多村庄的族产、族田并没有被分掉,宗族组织也仍然存在。但1956年土地集体化后,特别是1958年又建立人民公社和公共食堂,个人生存资源包括房屋、树木甚至饭锅都被充公,于是宗族完全丧失了物质基础,未经“专项打击”而“消亡”了。1962年土地下放后宗族组织又有恢复和,但却在1966年的“破四旧”运动中被“红卫兵”彻底破坏:祠堂牌位被砸,族谱档案被焚烧,墓碑被推倒作建房材料。1979年再次实行土地家庭经营后,大多数宗族组织又建立或恢复起来,进行了修宗祠、续族谱等活动,延续到现在,干部群众参加宗族活动的情况非常普遍,不少人还利用互联网,异地进行信息交流或同宗联谊,宗族文化正在发展壮大。 

六、宗族文化及其作用 

“人选择史观”认为,社会结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等,都是人们在特定客观环境下“理性选择”的结果。客观环境可分为(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两部分。自然(地理)环境是社会产生的原始条件,它在社会运行中变化很小,社会环境为人类活动所创造,它随着时代变迁而发生较大变化。 

祖宗崇拜、宗族感情、宗族观念、祖训族规、寻根问祖、宗族联谊统称为宗族文化。宗族文化有其自然根源,它也为人的活动所创造,但对人来说,它早已成为“社会环境”的组成部分。宗族都崇尚儒家文化,并以儒家文化对族人进行和管理。儒家思想的重要部分是三纲五常等伦理观念,它显然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许多人认为,发展商品经济必须具备“进取精神”,正是由于儒家思想和宗族文化扼杀了中国人的进去精神,才使中国的商品经济长期难以发展,所以主张对其进行批判。笔者以为,“进取精神”是人生来就有的,它并不需要刻意“培养”。中国长期没有发展起市场经济,是由于中国的客观环境缺乏发展商品市场的“利益刺激”,没有形成使“进取精神”获利的空间(参阅许平中:《地理条件制约古代中国不可能走出传统社会》,载《中学政治教学》2004年第5、6期合刊)。近代以来欧美人之所以表现出强烈的进取精神,正是利益刺激的结果。如果中国也具有足够的利益刺激,那么你想遏制(进取精神)也遏制不了。古代社会中的贩卖私盐,现代社会中的走私、贩私、贩毒、盗版等,国家花费很大代价却无法制止,表明“进取精神”是难以扼杀的,这不过是一些反面例证而已。 

宗族文化的正面作用也被许多家所认识。老作家苏叔阳在《中国读本》一书中说,“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之一便是家族的纽带。‘认祖归宗’至今仍是华夏儿女最强大的向心力之一。‘宗牒’、‘宗谱’学的复炽,海外各地华人的‘族亲会’、‘问亲会’的兴盛,都表明日臻富强的祖国对华人、华裔的召唤力和家族的凝聚力。重视家族是中华民族悠悠数千年的传统,一位杰出的祖先会使千百年的晚辈感到光荣之至……家庭、家族的和睦稳定是社会祥和进步的保障。”笔者以为,苏先生对宗族文化给予的正面介绍和评述,要比执政党的意识形态专家更符合实际。 

宗族文化也得到实际工作者的默认、赞许或支持。山西汾河谷地是明代移民的迁出地,移民后裔总数估计已超过一亿。洪洞人早在1914年就在移民纪念地集资修建了寻根祭祖园(大槐树公园),现在这里每年吸引海内外数十万移民后裔观光浏览,中共领导人江泽民、乔石等也曾经去寻根祭祖园造访,许多人希望通过洪洞为中介建立宗族联谊会。在宗族文化如此复兴的大环境下,理论工作者仍然对续谱修祠、寻根问祖、异地联谊等活动横加指责,官方仍然抑制和打击宗族活动,实在是不得人心之举。 

美国心家马斯洛早就指出,人们对归属感、权力、威望、尊重的需要和追求完全是正常的。笔者以为,中国党政干部中普遍存在的“出人头地”、“衣锦还乡”等的思想,并没有什么“丑恶”之处。百姓崇拜本家族在历史上的名人,称羡当今有名望的族人,邀请本族在外工作的党政干部参加宗族活动,对任何人也不构成危害,所以完全无可指责。事实上,如果干部拒绝参加宗族活动,族民就认为他不识抬举,结果他就很难在群众中具有威望。许多党政干部“热衷于”宗族活动,有的甚至帮助建立跨县、跨省的宗族联系,原因就是如此。 

宗族的另一个直接作用就是调解民间纠纷。新时期土地下放以来,农户之间的逐渐纠纷凸显,为调解民间纠纷,国家普遍建立了村民调解委员会(简称“民调组织”)。当时的万里委员长在关于建立米民调组织的报告中说,旧社会农民打不起官司,有什么纠纷只能找老族长解决。我们建立的民调组织不向群众收费,大大降低了解决纠纷的成本,对农民是一件大好事。 

但是现在看来,民调组织发挥的功能是十分有限的。由于民调工作没有报酬,所以调解员对调解工作并不热心,民调组织发挥的作用并不大。从经济学原理看,代价不仅指金钱或财物,也包括时间和精力的付出,所以解决纠纷必然付出代价,只有得到补偿才会有人去干,解决的办法就是对调解收费。但民调组织没有强制手段,调解不成还得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所以收费调解很难成为农民的选择,结果所谓“健全”民调组织,实际上是一个没有出路的死胡同。 

调解民间纠纷的出路在于利用自发形成的宗族组织。站在统治者角度看,利用宗族解决社会纠纷,差不多是“无本万利”。首先,调解人可以利用劳动、工作之外的闲暇时间进行调解(农民称为“说事儿”),并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也不需要收取费用。其次,由于宗族是自发性社会组织,所以由宗族出面调解纠纷不属于“打官司”,这就不伤当事人的情面,对农户没有什么负面代价。最后,通过调解纠纷,调解人表现了聪明才智,直接获得了乐趣,也赢得了族人的尊重和社会声望,实际上是获得了高层次需要的满足。这样,纠纷的“解决”本身既创造了“社会效用”,又使调解人获得了很高的个人“收益”。这些社会价值的创造来源于宗族组织及其“职位”,因此,宗族组织及其“职位”也成为创造社会价值的“资源”。
七、宗族与“黑恶势力” 

近些年不少学者看到,在宗族组织恢复和的同时,“黑恶势力”猖獗、基层政权退化现象也十分普遍。于建嵘先生把黑恶势力侵入政权的路径概括为“官员的黑恶化”与“黑恶势力的官员化”两种基本模式。笔者以为,所谓“黑恶势力”,不过是利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一帮人(的组合)而已。现实中不少人在追求利益时,既利用非法手段,也利用合法手段。当一个人利用正当手段(渠道)追求利益时就是“红势力”,而通过不正当手段谋求利益时就应当属于“黑势力”,社会上好人和坏人并没有明确界限,无法截然区分开来。从研究角度看,对“黑恶势力”很难给予严格定义,所以也无法进行严格的学分析。 

笔者也接触到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他们在用正当手段不易达到目的时就借助非法手段,用他们的话说就是“找几个哥们把某某‘修理’一下”,“由某某出面把事情摆平”等。社会对非法手段有如此广泛的“需求”,司法机关的打击就只能是杯水车薪。如果基层政权或司法机关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就更不可能通过加强打击力度来解决。 

“黑恶势力”、“黑社会”并不是特有的现象。根据《历任美国总统》一书介绍,杜鲁门最初竞选议员时,就得到了密苏里州黑社会领袖的举荐和提携。这一背景使他在从政后的处境颇为“尴尬”,因为国会议员的“正统”身份与黑社会举荐这一“出身”很难协调。所幸的是,“恩人”因违法犯罪服刑,受不了囚禁生活而在狱中死亡,这使杜鲁门摆脱了难堪的处境。但他在首都一直被称为“密苏里来的小人物”,甚至在继罗斯福任总统后,远东司令官麦克阿瑟还很瞧不起他。在美国那样的法治社会,“黑势力”还有如此影响,可以想见治理的难度。说到底,当抓不住“黑道人物”违法犯罪的证据时,对他也无能为力。 

可是中国人却比美国人办法多,“创造”了“综合治理”原则。在中央设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行政地域建立了各级综合治理机构,最基层的乡镇建立了治安联防队。 

“综合治理”能达到何种效果,则是大可怀疑的。“法治”社会必须“依法”治理,而由“政府”实施的“综合治理”,肯定要用超越法律的手段对付百姓,于是治安联防队必然成为乡镇政权(村干部)整治百姓的工具,结果非法侵犯公民权就成为家常便饭。“综合治理”为干部实行“以黑治黑”提供了正规渠道。有的学者早就指出,“综合治理”的理念与“依法治国”的原则是冲突的,这样治理“黑恶势力”只能越治理越厉害……   

有人会问,人为什么选择“黑恶手段”即不正当手段来谋求利益?从经济人理性选择原理看,是由于正当手段难以达到目的,或说正当手段的成本太高。假如社会并没有为正当手段提供获取利益的空间,但却为非法手段获取利益展示了广阔的前景,那就不要埋怨人们经常选择非法手段…… 

至于“黑恶势力”的猖獗与宗族文化的复兴,它们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码事。宗族历来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没有正确利用而已),而“黑恶势力”却总是对正常运行的社会具有破坏作用。一些学者之所以把宗族势力与“黑恶势力”相提并论,一方面由于执政党长期把宗族组织视为“非法”,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作为“社会资源”,现实生活中有的宗族组织也确实为“黑恶势力”所利用。但是正如某些基层政权被黑恶势力把持和利用一样,问题并不在于基层政权的性质。所以当某一基层政权“黑恶化”以后,我们只能重新组建这一政权,而不能完全不要基层政权。 

八、结论:建构和谐社会必须利用宗族资源 

从人的本性上说,宗族能够满足农户在生产和生活中的一些实际需要,也能够为个人追求归属感、尊重和威望等高层次需要创造“资源”。从建构和谐社会的目标来看,宗族组织是一种可资利用的积极力量,是很重要的社会资源。利用宗族资源会大大降低社会运行中的摩擦成本,对建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给宗族组织以合法地位,允许进行“社会团体”登记,并积极鼓励和支持宗族的正常活动,为续家谱、修宗祠和异地联谊提供方便,让宗族和传统文化在建构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