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9世纪中国的地租、社会消费和积累①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振汉 时间:2010-08-12

 

作者在50年代初曾经发表过一篇——《明末清初(1620—1720)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地租和土地集中》。②现在本文所拟讨论的问题——“18—19世纪(也就是清代雍正、乾隆和嘉庆三朝所经历的时期)中国的地租和农民生计”,可以说是前一论文问题的继续,在这一意义上,是前一论文的续篇。③

 

 

一、             地租形态

 

前文草成于50年代初期,限于史料,关于明清之际中国农业地租的形态,除了就其大致而言:实物地租占统治地位,货币地租居于其次,此外没有多少其他的话可说。但现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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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手稿(1996)。

    ②  原载《研究》(1955年第3期,页124—139),中国院(现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出版;后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教研室编《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页272—294),三联书店出版,1957年。见本书第35篇。

  事实上,大约在1956年前后,我曾写过一篇题为《地租剥削,1720—1820》的文章,但没有等到能够发表,我就被错划为“右派分子”。这是在1957年。到1979年我得到改正。在1957—1979的22年中,我除了聆听或阅读各种反右言论文字、口头或书面检讨和汇报自己的思想言行、校内外从事各种体力生产劳动以期尽早摘掉“右派”帽子以外,没有被要求、自己也很少想到做什么其他工作。因此,在不久以前为了编印这部文集、翻箱倒笼搜罗一生写过的东西、因而发现了它之先’我确实忘记了有这篇稿子的存在。在发现了之后,我认为稿子首尾还可算完整,不少资料当前不易再得,论点也言之成理,就决定收入文集。唯一问题是第一节“地租形态”的资料笔记,大半已经散铁,无从洋溯来源。为了补救这个缺憾。现在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经济所收藏和整理的清刑部档案资料和(地租剥削,稿的地租形态部分一起改写成为现稿的一、二两节。现稿第三节以后则基本上是《地租剥削》旧稿的内容。

 

18—19世纪,是讲清代乾嘉盛世,我们不说别的,单是北京历史档案馆收藏的清内阁大库刑部档案①,数量就很浩大。经过原中国科学院(现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研究机构20来年(从50年代到70年代,除去所谓“文化大革命”的10年动乱)的整理和分类,发现乾隆、嘉庆两朝(1736—1820)地租形态资料共1153件,其在两种形态之间的分配情况有如表一。

 

 

*资料来源:乾隆朝数字系据刘永成:《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历史前提》,《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2期,页44;嘉庆朝数字据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三联书店,1958)页80。

但地租形态是社会制度,它的兴替消长是一定历史时期内它和其他社会因素在运动中相互影响的结果。因此,表一中嘉庆一朝的货币租比重(34.93%)不能单独以该朝的社会经济情况来解释,即便是乾、嘉两朝的地租形态,恐怕在不小的程度上也拜康熙朝(1662—1722)后期以来一个多世纪国内大部分地区的长治久安之赐。因此,在地租形态这样的问题上,我们最好是撇开朝代的界限而尽可能从社会制度变动的来去踪迹考虑问题。下面表二——乾嘉两朝的“分省货币地租比重”便是用两朝的刑部档案资料统一而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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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司法制度规定,凡是平民百姓犯有比流放和徒刑更为严重(死罪)的案件,都必须由地方官逐级上报皇帝批令刑部审议,再报皇帝批准执行。因此有关每一这类重囚(死囚)的案据(原被告呈供词和证人证词等)都最后汇人刑部,刑部档案也就数量浩大,内容丰富。特别是这类罪犯几乎全都来自全国底层(特别是)社会,所以其中有许多有关农业生产和土地关系的翔实资料。

 

表中所列是19个省的货币地租比重。各省比重参差不齐,其中除云南一省没有一个案例,其余18省的货币地租比重在18.33%至59.38%之间。其中三分之二(12省)的货币租有25—45%的比重。因此,18—19世纪,也就是清代的乾隆嘉庆时期,货币地租的比重无疑已经达到或超过30%,在有的省区,可能早就达到三分之一了。

 

这样,因为能够利用刑部档案,我们关于清代中叶的地租形态,关于当时实物地租与货币地租两者的相对地位,除了以前的何者为主,何者居次以外,能说的已经增加了不少。现在的问题是在18—19世纪的中国,地租形态的这种消长变化,对于农民的地租负担有些什么影响呢?货币地租的比较广泛流行,农民的负担是否能有所减轻,又能减轻到什么程度呢?

 

 

二、货币地租与农民负担

 

以上的问题是从西方,特别是从英国社会的历史经验中提出来的。对18—19世纪的清代中国社会,货币地租问题更为复杂,我们暂且不去作正面回答,而先来看一些实际情况。第一,在表二的货币租比重(%)数字中,可以清楚看出的一个大体现象是北高南低或旱胜于水。也就是说,在货币租比重大小上,江南华南省区的地位不如华北、东北和西北。这种情况与16世纪以后中国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地缘方向恰好相反。明代后期以来,海外白银流人中国的方向是从南到北,商品货币经济也是南方比较发达。可见这一时期货币地租通行较广的地区既不是中国农业生产较为重要的地区,也不是商品流通和货币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而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由此我们对于货币地租的作用不应过份重视。

 

第二,货币地租对于农村生产关系变化所能起的作用,首先取决于这一地租形态的固定性,即租地契约所规定的货币条款是长期的和固定的,还是间或的或地主可以任意片面改定的。其次取决于租约期限的长短。在直隶武清、东安两县边界的一个旗庄①,佃户是清初1645(顺治二)年“带地投充”的农奴,地租以银租为主,共105两,另有一部分实物。到一百年之后,即1747(乾隆十二)年,除实物折银5两,与原交租银105两一共交银110两以外,并无其他增减。这是一个货币租额长期不变的例子。乾隆初年白银的购买力已经开始下跌,可是也只是跌到清初的购买力水平,所以从1645到1747的百年间由于银的购买力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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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直隶武清、东安二县交界处大王古庄狄口村“庄头执照。”(原件50年代初存北京大学经济系经济史教研室,本文作者时任主任,文革前由北京市委调至他处,现在下落不明。)

 

上没有变动①,货币租额虽然维持不变,佃户负担并未减轻。另一方面,就在这银的购买力大致平稳的时期里,地主却往往在略有波动的时候就改变收租方式,当银的购买力提高,物价下跌,他从实物租改收银租;反之,当银的购买力降低,物价上涨,他又放弃银租改收实物。唯利是图,银米兼收。安徽休宁一户吴姓地主的祀产,在1680—1722(康熙十九一六一)年间出租耕种的共22处,其中17处一贯收实物租;山田2处,原来都是分成收谷,但1693—1699(康熙三二—三八)年间收银,1700—1701(康熙三九一四○)年两年收谷,以后又是收银;此外还有抛荒以后、又重新垦种的山田3处,自始一直收银,但在1712(康熙五一)年和1721(康熙六○)年,又改收稻谷②,所有这些谷而银、银而谷的变动,与上述这些年间银的购买力的升降,如响斯应,若合符节。18世纪中叶(乾隆初期)以后,白银和铜钱的购买力都急剧下跌,以钱计算的全国平均米价在18世纪上半叶为每石钱700—900多文,在后半叶则盘旋于1350—1450文左右,以银计算的米价则从前半世纪的每公石银33—43公分增为后半世纪的57—73公分③。两者贬值都在40%以上,各地的货币地租也就跟着增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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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公石米平均银价(单位:公分银)

1641—1650(明崇祯十四—清顺治七)年    47.11

1651—1660(顺治八一十七)年    44.81

1661—1670(顺治八—康熙九)年    31.94

1671—1680(康熙十—十九)年    24.31

1681—1690(康熙二十—二九)年    32.22

1691—1700(康熙三十—三九)年    27.50

1701—1710(康熙四○—四九)年    36.01

1711—1720(康熙五○—五九)年    34.53

172l—1730(康熙六○—雍正八)年    32.84

1731—1740(雍正九—乾隆五)年    37.37

1741—1750(乾隆六—十五)年    42.69

(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下册,页560。上海群联出版社,1954)。

  《荪园祀产簿》(稿本,北京大学图书馆藏)。

  彭信威:《中国货币史》,页531,560。

 

例如安徽亳州一个书院的地产,在18世纪后半叶中每亩地的货币租额的增加,最少的13%;多的竟达到240%①;又如江西泰和一个书院的田产,1757(乾隆二二)年,银租增额三分之一②,说明在货币贬值或物价上涨的时候,地主或出租土地的社团可以随时提高货币租额来保障自己的实际收入,并不受契约的束缚。

 

这种情况的普遍程度如何,暂时还无从悬揣。但第一,根据上述货币地租在18世纪通行较广的主要还是各省的山田旱作地区;其次,作为一种地租形态来说,货币地租在全国范围内,至少从16世纪以来从未绝迹,或者已经相当巩固,但对于某一户地主或他的某一处地产来说,货币与实物之间的取舍抉择仍是唯他个人的利便是从。因此,就全国来说,假如我们有比较完整和连续的史料的话,货币与实物租的相对地位,应当是随着许多因素(其中主要是货币购买力)的变动而相消长,并非一成不变的直线扩大或缩小;第三,一般的租约并不规定租期,除了有永佃奴(各省或称“田面”,“田皮”等)的佃户或预缴押租的情况,地主可以随时撤佃加租,或不撤佃而加租,甚至加得比一般佃户更高一些,因为佃户为了保有他的佃权,往往不惜忍受较高的地租剥削.综合这些情况来看,我们感觉18世纪中所通行的这一程度的货币地租,在减轻农民负担和推动农村生产关系转变上的作用,还只能够是十分有限的。如此在地主阶级对于直接生产者的租佃剥削关系中,比较重要的环节是否还是地租额和地租率呢?

三、地租额和地租率

 

这里我们主要试图解决三个问题:甲、18世纪中各省的租额,比之于17世纪,有没有什么增减趋势?乙、这一世纪中地租对于直接生产者的负担如何?也就是地租率(单位面积土地的租额对于总产量的比率)有没有什么变动以及怎样的变动?丙、地租收入在地主当中的位置如何?主要是地租和地价有什么和怎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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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五]《毫州志》,二四:3—4,5—6;6—8。②  [道光四]《泰和县志》,一一;8。

 

甲、地租额

 

根据上文关于地租形态的论述,18世纪中南方水稻地区的地租,主要是实物(稻谷或稻米,简称租谷或租米)租,而北方旱作地区则主要是货币租。

 

现在先看南方各省的水田谷租,手头有18世纪浙江山阴水田租约三张①,其订约年份与所载租额如下:

 

        订约年份       地主姓氏    每亩水田租米(石)

    1716(康熙五五)年      谭            1.4

    1741(乾隆六)年        陈            1.4

1763(乾隆二八)年      谭            1.4

 

这三张租约属于不同的年份,出于两个不同的地主,可是上面所载的租额却都是每亩米1.4石(约合谷2.8石)。18世纪后半叶没有山阴材料,不过在邻邑萧山,直到世纪末年“田百亩’计岁得租米一百余石”②,平均每亩还是米一石余,可以想见山阴田租在整个18世纪中约略停留在米1—1.5石或谷2—3石的光景。这一情况是否能代表南方广大水稻地区18世纪中的租额大小呢?

 

首先,江浙的太湖周围州县,17世纪每亩田的租额约为米1.0—1.6石③,到19世纪初,包世臣的话,“每亩率糙米一石”④,当是偏低的笼统说法。1740(乾隆五)年和1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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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租约原件50年代初存北京大学经济系,“文革”前由北京市有关当局调至他处,今下落不明。其中康熙五五年和乾隆二八年二张臂由李文治先生借用,内容见所著《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页71。   

 ②据汪辉祖1799(嘉庆四)年记载。《病榻梦痕录余》,页37。

    ③  拙文《明末清初中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地租与土地集中》《经济研究》1953,页128,本集第45篇。

  包世臣:“苏松各处田租,每亩率糙米一石”。《海淀答问》,《安吴四种》四:4,参阅《答桂苏州第二书》(道光丙午同上书,七:6)。

 

 (乾隆二六)年无锡一个书院田产的田租尚且都在每亩米1石以上①,想来私租租额一定多有超过1石,与上一世纪的情况并无多少不同,与浙江山阴的租额也相一致的。

 

其次,江西鄱阳湖周围的田租。据地方志所载,南昌,瑞州、饶州、九江等四府州县社团地产的租额,多数是从每亩谷1石到2.4石,或米5斗到1.2石。这里同一时期内各别地区的租额差别比较大,是因为社团地产的条件多不一致,劣等土地较多的缘故。这一地区的私租租额,长时间里也是在2—3石之间②:1764(乾隆二九)年,义宁州2处田产的租额都是谷2石,③1806(嘉庆十一)都昌一户地主每亩亩收谷2.4石。④

 

关于湖南的水田租额目前还缺乏可资比较参证的材料,不过可以推测应当与上述江西的租额不相上下。现在再一考察广东的水田租额。广东水稻每年至少二熟,地租是否也特别高呢?

 

下面我们列举了广东三个县的县志上的社团租的记载数。可以看出比较长期和多数的社团租额是每亩谷2石到2石4斗,与上述长江流域省区相同;也看不出有什么增减趋势。不过拿这些数字去同上面江、浙、江西的数字相比,则广东确有较高的租额。在江、浙和江西我们没有见过每亩谷4石或米2石的私租,在广东则这样高额的社团租且屡见不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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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乾隆五年[无锡]秦实然等捐书院田27.02亩,租米28.17石;乾隆二六年钟祝氏等共捐田16.69亩,租米17.14石,麦3.36石([光绪七)《无锡金匮县志》,六;18)。两处田租都合每亩米1.03石,麦租犹不在内。

    ②  这一结论与乾隆中叶陈道在《江西新城田租说(上)》所说“南昌新建佃田者,上则亩止租二石,中或一石五六斗,下则亩率一石”(陆嚯辑:《切问斋文钞》(一五:34)中的话没有矛盾。因为新建情况是陈遭有意挑选出来作为低额田租的例子的。而且也是得诸传闻。他的本县新城的田租就是“每亩合租谷二石一斗余,视他处上则且溢。”   

    ③刘坤一:《遗集》奏疏.第一册,页281—282。

    ④  [嘉庆十一年江西都昌县]“石如山兄弟五人,租种石杨声田四亩二分,每年交租谷十石。”(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页72)平均每亩谷租2.38石。

 

 

 

根据上述,可见南方各省的水田租额,在18世纪仍以每亩谷2—3石或米1—1.5石为最普遍,同17世纪的情况没有什么出入;有的省区租额较高或者较低,也是地域性的差别,并不是在这一世纪中有所增减。

 

北方不同地区省际的地租租额,差别也是很大的。例如山西平遥,1682—1684(康熙二一—二三)年间两处土地的租额为每亩杂粮(下文北方各省地租所收都是稻米以外的杂粮)5—6斗,①而在差不多同时期里,同省相距不远的寿阳有不过每亩2—3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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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汝钰:《义田碑记》(康熙二三),(光绪九)《乎遥县志》——:102(《艺立志》上)。

 

地租;①文水的地租有不过1斗②的。这些情况看起来相当紊乱,各省租额实际相差不大。例如在山西寿阳、文水、平遥、祁县和介休五县县志中,我们看到有关1682—1780(康熙二一一乾隆四五)间社团实物租的记载共12条,其中7条的租额是2.0—4.5斗;③又如1760(乾隆二五)湖北襄阳书院共有地1422亩,实物收租的554亩,每亩租额也是2—4斗。④此外,河南武安县一处会田(“会”是中国民间有长久传统的互助合作集资组织,“会田”是这种组织所置地产,但不一定是水田,这里“田”只作地产解。)1710(康熙四九)年时收租每亩4斗,⑤山东济宁普济育婴堂一处地产1735(雍正十三)时收租每亩3斗以上,⑥可见:这一期间北方的实物租额多半在每亩2斗到4斗之间。至于这样大小的租额和过去及此后的情况并无什么改变是很显然的,襄阳有的旱地租在168l(康熙二○)年也是2.5斗,⑦河南武安则明万历(1573—1619)时有的地租收到每亩5石以上;⑧但与此同时,山西租额在嘉庆年间(1796一1820)多数仍是不满5斗。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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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乾隆三五]《寿阳县志》,二:10—11;[光绪八]《寿阳县志》,四:42—43。

    ②  [光绪九]《文水县志》,五:29。

    ③  寿阳、文水、平遥、介休实物的租额(1682—1795)记载数分配。*

    粮食(斗)    记载数

    1.1—2.0    3

    2.1—3.0    6

    3.1—4.0    —

    4.1—5.0    2

5.1—6.0    1 

—————————

    计    12

*资料来源:介休记载见[乾隆二五]《介休县志》三:4;寿阳、文水,同上注①、②;平遥记载见[光绪九]《平遥县志》一一:102。

    ④  [乾隆二五]《襄阳府志》,八:22—23。

    ⑤  [乾隆五二]《彰德府志》,五:38。

    ⑥  盛百二:《济宁直隶州志》,七(建置)。

    ⑦  [乾隆二五]《襄阳府志》,八:7。

    ⑧  [乾隆五二]《彰德府志》,五:38.

  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页73。

 

至于货币租额,因为当时银铜并用,一地地租有的以银交纳,有的以钱交纳,而两种货币的购买力常各有不同程度的变动,确定一个时期里各省的通行租额和先后不同时期里的租额变动比实物租更要困难。根据手头资料,我们只能提出下面的两点看法:第一,各地通行的货币租额与同时候通行的实物租额大体适应,地域间货币租额的差别主要反映货币购买力的不同,而不是租额的差别。在17—18世纪里,如上文所述:山西部分县区和湖北襄阳的实物租额大致相似,可是同时期里山西通行的货币租额每亩银4—7钱,高的到9钱5分;①襄阳则一般不到4钱,最高额亦止4钱7分,②原因就在两地粮价不同,山西的小麦价格往往高出湖北一倍以上。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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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祈县、介休、夏县、太平、曲沃五县货币租额(雍正一乾隆)

 

*  记载出处  祈县[乾隆四五]《祈县志》,三:17—18

    介休[乾隆三五]《介休县志》,三:4

    夏县[乾隆二八]《夏县志》,四:3—4

    太平[道光五]《太平县志》,四:49—50

    曲沃[乾隆二三]《新修曲沃县志》,九:23;[嘉庆二]《续修曲沃县志》,二:25

    ②  [乾隆二五]《襄阳府志》,八:6—7,12—25。

    ③  两地小麦价格的差别从下列记载显然可见,小晝每石价银:钱

    *《雍正殊批谕旨》,册四七:56—57。

**同上书,册二二:81。

***同上书,册一○:20。

****同上书,册一二:32。

 

第二,同一地区每亩耕地的货币租额只是实物租的比较固定下来的货币折租。货币租虽然并非跟着物价粮价亦步亦趋地涨落,也绝非一成不变。大凡物价剧涨或长期上涨之后,货币租额没有不行提高的,而且提高的幅度往往远远超过物价涨幅。17—18世纪当中,各地实物租额,如上文所述,并没有什么变动,然而货币租额却在那里增加。例如上文(二)中提到过的大王古庄狄口村的旗庄庄租在1645—1747(顺治二一乾隆十二)年的100年间不过每亩银一钱二、三分,后来大概在18世纪60年代里就提高到每亩银三钱。①这时京西门头沟附近的货币租额也有钱300文②左右的。到19世纪初,三河县地租竟达每亩钱1300文。③这些数字之间无法严格比较,但它们所指出的货币租上涨趋势和约略程度是无可置疑的,也就是直隶货币租额在清初一世纪内没有什么变动,18世纪前半叶上涨也不过1—2倍,但到后半叶则地租额较之前一世纪提高将达10倍,较之60年代也有3倍以上。白银的购买力在清初一世纪间相当平稳。1740—1760,以银的米价才开始剧涨,但20年内所涨不过50%;18世纪末涨势加剧,不过1740—1810年70年内也只涨了工倍。铜钱的购买力下跌更甚,但以钱计算的米价,从17世纪后半到18世纪后半的一个半世纪内,上涨也不过2—3倍。④所以货币租额的提高,虽然作为一个趋势来说,是同货币购买力的下落相适应的,但地租的增长率却远远超过了物价的增长率。

 

这种情况说明地租额的增长,往往也是地租率的增长,因为土地的生产率是不可能有同样速度的增涨的。也就是说,通过货币的形式,地主反而能够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攫取比实物租更多的剩余生产物,货币的外衣掩盖了更为血腥的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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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上引武清、东安《庄头执照》。

    ②  北京西门头沟附近杨自成出立租约,见邓拓“从万历到乾隆”引。《历史研究》10:28(1957)。

    ③  嘉庆十年(1805)直隶三河县张二租种田文举地23亩,年租价东钱三千文。(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页74。

  彭信威:《中国货币史》,页542,549,560。

 

以上情况的普遍性如何?是否也有货币租额的提高落后于粮价上涨的呢?现在我们所能见到的地主私人经济史料很少,还没有发现租额提高后于粮价或赶不上粮价上涨的记载。不过社团地租材料中,这种情况并非没有。例如1740—1810间钱价暴跌,以钱计算的米价剧涨如次:

 

             每公石米价 (钱:文)

    1721—1730    719

    1731—1740    853

    1741—1750    915

    1751—1760    1381

    1761—1770    1515

    1771—1780    1347

    1781—1790    1465

    1791—1800    2750

    1801—1810    3262

1811—1820    3330

 

安徽亳州的柳湖书院①在这一时期先后增加地产1333亩,自然乘机提高租额,但每次的租额增加率和当时米价的上涨率并不全相适应,同时米价继续上涨,而没有租额一增再增的记载。

 

在这样的情况下,货币租对于佃户的负担自比实物租为轻。不过这是一个书院所收的地租。私人地主的地租会不会有同样的情形呢?即使能有这样的情形,与上述直隶地租的情况相比,普遍性又如何呢?对这些问题,目前都还只能存疑。现在且先通过地租率来看地租剥削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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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五]《亳州志》,二四:3—9。

 

 

毫州柳湖书院地租,1739—1810(制钱:文)

 

 

 

乙、地  租  率

 

作为地主对于佃户剩余劳动的剥削程度的指标,地租率是租额(或租金)对于剩余生产物(或这一部分生产物的折价)的比率,只是在之下,农业生产主要为了自给;农民的必要劳动或必要生产物在长时期内差不多是一个常数,因此,佃户的总生产物的增减等于是剩余生产物的增减,我们也可以地租额所占总生产物的比率作为地租率。因为从这样一个比率的大小,在上述必要劳动不变或变化很小的情况下,同样可以看得出地租对于剩余生产物的关系来的。现在我们大家都用地租所占生产物的成数作为地租率,即是在上述情况之下用来测量地租剥削的尺度,也是因袭两千年前董仲舒“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的地租率概念。

 

此外,总生产物应当包括一户从所耕作的土地上在一年里所收获的全部农作物。在水稻地区,总生产物除了谷或米这主要作物以外,应当包括“小春”或大小麦、豆类等等辅助作物在内;在生长季节较长的地区,主要作物不只一熟,总生产物也应当包括几熟的收获量在内,可是我们平常只包括主要作物,且限于一熟。这同我国上长时期来以北方为主的农业生产情况也是相一致的,这里的农作物虽不仅只一种,但每种作物或每块地上的作物一般都不过一年一熟。所以这些概念或说法之所以能够因袭沿用下来如此之久,还是它们在基本上符合于或适切地反映了客观现实的。但同时当然也产生了副作用:就是使得我们的历史中只有一些简单笼统的记载,极少比较详尽的材料,可供进一步的分析,也因此隐蔽和抹煞了两千年当中的比较细致具体的变化,从而给人以夸大的停滞不变的印象。特别是我们现在要考察的是17、18世纪的生产关系,即使撇开货币地租不论,只用实物租额占主要作物产额的比率作为地租率,由于情况的改变,已不能正确反映佃户所受的剥削程度。这些改变的情况之中,比较显著的如:(1)由于农村社会劳动生产力在严重封建剥削下的长期停滞,农村的大规模人口相对过剩,帮工趁食和流离死亡的普遍;(2)商品货币经济的广泛,农产乃至粮食的商品化,农民“买食者多。买食之多,由于民贫。……[农民]平时揭借为常,力田所人,抵债去其大半,余又随手花销,甫交冬春,即须籴米而食。”①在这种情况下,佃户为获得他的必要生活资料也须忍受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剥削。这一部份商业高利贷资本对他的剩余劳动的剥削,虽不能称为必要劳动,但对于佃户来说,和必要劳动同样是“必要”的不可抗拒的支出。由于这样一笔支出的增加,剩余劳动量显然更要降低,地租额对剩余劳动的比率更要增高。可是从地租额对总生产物的比率中是看不出来这种变化的,这一比率所反映出来的地租剥削率是偏低的。但另一方面,18世纪中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主要由于上文所述几种高产农作物的推广种植,不是绝对没有提高,因此如果仅仅从主要作物产量,而不是从各种作物的总产量,地租率,结果所反映出来的地租剥削程度,则又不免偏高。当然目前由于史料限制,下面我们关于地租率的论述还只能限于实物租额对主要作物产量的比率,只是这样的数字后面所隐蔽着的偏低或偏高的片面性,也应当充分估计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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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锡绂:“遵旨陈明米贵之由疏”《四知堂文集》奏疏:3—4,参见《清实录》乾十三年三月癸丑湖南巡抚杨锡绂覆奏。

 

以下我们还是分别水田和旱地的地租率来加以考察。

 

上述水稻地区各省米的产量是常年每亩2石左右,实物租额是每亩米1.0—1.5石,即主要作物产量计算的地租率约为50—75%。我们所见关于各地租额所占作物产量成数的记载,多数也是地主和佃户各半,或地租占主要作物产量的五成,①另有不少是“四六派分”或“业六佃四,”②即地租占主要作物产量的6成。17世纪江、浙太湖地区的租率是生产物的5—8成。③如此,18世纪里的地租率可以说与17世纪毫无不同之处。至于辅助作物或杂粮生产,在水稻地区并不重要,因为这里的膏腴上田一般可种水稻两熟,根本不种其他作物;④中田下田只能种水稻一熟,其另一熟须间种杂粮的,主要生产物米的租额往往就比较高,⑤以主要作物计算的地租率也较高。中下劣田的实物租率反而高于膏腴上田,正是这个道理,地主对于佃户的剩余生产物剥削一般是一视同仁,无所不用其极,不会对于膏腴之地的佃户特别厚爱的。

 

北方各地的租率,照上述每亩5—10斗的产量和2—5斗租额计算,一般也是生产物的5成。⑥现有史料不多,但就已有的记载来说,超过5成以上的租率,北方各省似乎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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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据陈宏谋“业佃公平收租示”(乾隆二四年九月),“就田内所收各半均分”似为乾隆时江苏通行租率,也是所认为“公平”的租率,《培远堂偶存稿》,文檄四五(江苏二):25。嘉庆时江苏租率,如照张海珊“甲子(嘉庆九年)救荒私议”所说:“苏松土狭人稠,……又大抵分佃豪户之田,一家八口除纳豪户租,仅得其半。”(《小安乐窝文集》,一:28),五成也是通行租率。全国各省租率,据李文治就嘉庆朝(1796—1820)刑部钞档案件所作统计,全部34案内,租率5成的占19案,不到5成的11案,5成以上的4案。《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三联书店,1958)页73。

    ②  李文治:同上注,页72。

    ③拙作《经济研究》1955,第3期,页128。

    ④陈宏谋:前引文。

    ⑤《荪园祀产簿》。

⑥崔述(1740—1816):《无闻集》《崔东壁遗书》:“有田而佃于人,与佃人田,而取其半。”可作为北方一般情况的写照。

 

至少不如南方水稻地区普遍。①如此按照实物地租率来看,北方的租率似乎比南方水稻地区略低。但上文说过北方各地流行的不是实物租而是货币租,现在这里的结论是否也符合货币租的情况呢?

 

作为地主对于农民的剩余劳动剥削程度的尺度,货币租率应当是一块土地的货币租额对于同一土地的剩余生产物价值之间的比率。从史料中去找寻足供计算这样的地租率的依据,不必说是困难的,比较简便的办法是计算一块地的货币租额对于同一土地的主要生产物的折价比率。不过这样的一个比率实际只是上述实物租率的货币形式翻版,毫无不同的意义,两者的数值也应当相同,我们也不必去作这样的计算了。这也就是说,如果地租率是用来测量地租剥削程度的尺度,而货币地租不过是实物地租的货币形态,货币租率与实物租率的性质和所表现的关系应当是一致的,计算的基础也应当是相同的,我们之所以除了实物租率之外,又有计算货币租率之必要,并非因为两者代表不同的剥削关系和程度,而只是因为在通行货币租的地区,货币租率应当代表同样的剥削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北方旱作地区的租率比水稻地区为低的情况是具有一般性的。

 

综括以上,第一,就时期而言,18世纪的地租率与17世纪相比并无什么增减变化;第二,就地区而言,北方的地租率似较南方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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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刑部档34案记载,北方直隶,山东,陕西三省10案,不到1/3,其中租率不及50%的11案,北方三省占5案,几及1/2;租率50%的共19案,北方三省占5案,不过1/4。租率50%以上4案,北方投有一案(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页73)。

 

四、农民生计

 

根据前面对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估计,一个耕种水田10亩或旱地20亩的5口自耕农户,全年的农业收入,最多仅能勉维温饱,连简单再生产所需要的费用尚且不敷,也就是说这一农产的常年劳动全部都是必要劳动,剩余劳动量不仅没有,可能还是负数.在这样的情况下,现在假如这一农户是一户佃户,还须向地主缴纳刚才说过的占生产物总量50%的地租,这地租不也就是他的必要劳动的一半吗?这似乎不是可能的事。因为这是否意味着这一家庭的人口,从而全部佃耕农户人口,每年要有一半忍饥挨饿或者流离转徙呢?但18世纪是清朝的康熙雍正和乾隆年代,号称太平盛世,我国人口在那里很快地增长。如就被认为比较可信的1775(乾隆四○)年以后的人口数字来说,1775—1794(乾隆四○—五九)19年间全国人口从264561355增为313281795,平均每年增殖8.94‰,1794—1850(乾隆五九一道光三○)56年间又增加到429931034人,平均每年增殖5.66‰①。帝俄在1722—1859中间全国人口的平均增殖率为千分之3.4。②印度在1896—1905间的平均每年增殖率为4.38‰。③可见在农业国家里,土8世纪的人口增殖率是很高的。这一不断增加着的人口里面,人口占9/10以上,其中佃耕农民又至少占6—7/10,如此,佃户人口绝不是在那里减少,而是也在迅速增加。这如何解释呢?

 

这里最重要的原因是佃户家庭人口所从事的直接农业劳动以外的劳动在家庭中的重要性。这类劳动主要包括:(1)一家妇女老幼的家内手劳动,(2)农业雇佣劳动,(3)肩挑驮载,(4)个别家庭成员的城镇手工业劳动与商业雇佣劳动等等,总计起来往往达到一家农民全年必要劳动的半数以上。

 

关于这方面的问题的全面系统研究尚须俟诸异日。在这里我们只举一二例子以说明土地耕种以外的劳动收入在农民生计上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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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罗尔纲:《太平天国革命前的人口压迫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Ⅲ:1:30。

    ②  梁士琴柯:《苏联国民经济史》(译本)1949,页273数字。

  Wright,H.:Population(London 1923)p.124。

 

农村家庭副业劳动范围甚广,种类不胜枚举.比较重要的一个部门是蚕丝业。种桑、育蚕、缫丝、织锦是中国一项古老生产事业.明清时期,全国三大蚕丝生产中心是浙江湖州、江苏苏州和广东广州(顺德、南海二县),其中湖州尤以蚕丝名天下。①湖州蚕丝产地除本府安吉、长兴等7县外,还有杭州、嘉兴2府及绍兴府属诸暨1县。②经过北京朝廷及各省地方官吏的提倡奖掖,桑蚕和柞蚕(山蚕、栋蚕、椿蚕、青冈蚕等)从浙江、江苏、广东和山东推广到了福建③、安徽④、湖南、湖北⑤、贵州⑥、四川⑦、陕西⑧、河南⑨、直隶⑩,乃至奉天⑾,成为全国性产业部门。对生产地区带来很大的利益。乾隆时有“一亩桑,十亩田”的说法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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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乾隆四年]《湖州府志》,四一(物产):21。

    ②  杨廷璋(闽浙总督)、定长(福建巡抚):“请复丝斤出洋旧例疏”,(乾隆二九年)《皇清奏议》,五五:11。

    ③  《清实录》,乾隆二年闰九月乙丑,乾隆四年十二月丁丑。

    ④  韩梦周:“劝谕养蚕文”(乾隆三二年)《理堂外集》;章学诚:“裴公[宗锡]家传”(乾隆三七)《章氏遗书》,一七:3。

    ⑤  《清实录》乾隆九年五月丙午,二○年五月壬寅;阎循观:“湖南宝庆府同知文林郎李公行状”,《西涧草堂文集》,三:14。

    ⑥  《清实录》乾隆五年十一月癸西,七年六月丁己;包世臣:《阐河日记》(道光九年六月十四日)《安吴四种》,六:14。

    ⑦  “蜀锦重于天下,其来已久,而川东独无蚕桑之利。”([道光六年]《綦江县志》,一○(物产):25,附近年山丝之利。川东育蚕,殆始于乾隆初年地方官的提倡,当时是从山东贩入蚕种(见《清实录》,乾隆八年十一月丁亥)。但到乾隆中,江津还没有养蚕农民(见[乾隆三三年]《江津县志》六:9),而道光初山丝已成为綦江的重要财源,其方法和蚕种都是从贵州传来的(同上《綦江县志》,可见乾隆间川东的育蚕事业并未怎样推广。

    ⑧  陈宏谋“巡历乡村兴除事宜檄”(乾隆十年),《培远堂偶存稿》,一九:26—7;以及其他许多文檄,均见《培远堂偶存稿》.二一:1,二三:4,二四:18(以上乾隆十一十一),三五:33(乾隆二○年),三九:56(乾隆三九年);《清实录》,乾隆十一年四月乙未。

    ⑨  《清实录》乾隆九年九月癸卯;李兆洛:《循吏静溪康公传》,《养一斋文集》ⅩⅢ:7。

    ⑩  章学诚:《为李使君纪其尊甫封公家训》,《章氏遗书》,二八:56。

    ⑾  《清实录》乾隆二七年六月丁末,四五年四月壬申。

  韩梦周:《劝谕养蚕文》(乾隆三二)《理堂外集》。

 

后来更有人说“桑八亩当田百亩之人”,①可见蚕桑确系利益优厚的生产事业。可是对于一般农民小生产者,特别是佃户来说,由于家境贫困,蚕桑生产只能为他们家中的老幼妇女提供佣工就业机会,而不能成为他们自己的事业。由于如此,18—19世纪全国的主要蚕桑产地仍是浙江、江苏、广东等原本发达的几省。在北方各地,比较最常见的农村家庭手工业是柳器和芦席的编织。这两种手工业,产品都用途很广而不需要如何特殊的生产技术,和高昂的成本投入,因此,特别是柳器拥有广大的市场,许多穷苦农家靠从这种生产劳动获得的收入来维持一年中好几个月时间的生活。乾隆中叶(1770—1780)在直隶永清“老幼男妇”整天制作柳器或织打芦席的平均收入,在除去原材料费用以后,约为每人60文②,这一数目虽不比当时一般的日工工资为高③,可是是妇女老幼跟成年男子所同样能够获得的劳动报酬,而且是在农闲季节所能从事的劳动的报酬。我们如以一人在一年内的一半劳动日数,180日,计算,一人的常年收入就是钱10800文或小米2石的价钱④,假定一家有三人从事这样的劳动,则全年的家庭手工业收入就超过了佃种二十亩地所能净获(除去地租)的生活资料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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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何石安、魏默琛辑;《重刊蚕桑图说合编》序,页1。

    ②  据章学诚:柳器“大者为筐,可容石许,小者或类盘盂……直径圆五尺余者,值钱二百有奇。(柳枝本钱约一百二十文,尽日之长约三日成筐)。……[芦席]大者长一丈、宽四尺余(户部官尺),女工二日乃成,成则易钱一百六、七十有差,苇分大小束,大束价二百五十文,一束之材仅得盈丈之席六。《永清县志》四,户书:(《章氏遗书外编》,九:101—2.)

    ③  同时期山东济宁一个书院里雇用的火夫每月“工食银”[饭食在外工资]6钱,扫堂夫“工食银”4钱[乾隆四三年]《济宁直隶州志》八,建置.如饭食按湖南长沙普济堂的工人的成例水夫“日各给米八合,盐莱银一分,月给辛工银三钱,”堂役“日给米8合,盐菜银1分,三节各赏银三钱。”见[嘉庆二○年](长沙县志》,八:96)从宽每人每日给米一升计算,每日米钱至多合银三一四分,则每日工资一共不过五一六分。按《荪园祀产簿》所载安徽休宁雍正末粗工工资为每日银七分,在当时可能还是比较高额的工资。

  雍正四年直隶小米价每石钱2400—3300文,三年钱4200—4800文已是高价([雍正]《硃批谕旨》,册一○,页1,10)我们假定5000文一石,更为偏高。

 

以上了。因此,永清县内依靠制作柳器和编织芦席以补助生计的佃户和雇贫农民为数很多①,北方其他各省,同样情形亦复不少②,说明一方面苛重的封建地租剥削迫使农民只有通过出卖家庭妇女老幼的劳动成果以取得勉维生存的生活资料,这也就促使商品货币经济的进一步,而另一方面,也正是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为这种劳动剥削的方式提供了条件。

 

其次,我们农村中的农业雇佣劳动广泛流行。根据中国社会院经济研究所所藏清代刑部档案抄件整理而成的材料,1723—1820年(雍正、乾隆和嘉庆三朝)间牵涉农业雇工的讼案共712件③,平均每年7件以上,可见雇工剥削的盛行情况。这种农业雇工之中,固然有许多是全无土地关系的农村无产者,但也有很大一部份是自耕农或佃农。也就是清代中国农村中有的雇农是由自耕农或佃农兼作以增加辅助收入的。这种自耕农或佃农兼雇农多半是短工,但他们家庭中的成员也未始不可以作长年雇工或月工的。纯粹的雇农是农村最为贫苦的阶层,其经济情况不如佃农,但同佃农最为接近,因此佃农而作“短雇”,或佃户成年子弟而去替别人作一“长工”或“月工”的情况应是比较普遍的。④

 

此外,我国从事各项肩挑驮载、手艺工匠、乡间小商贩以及城镇商铺雇员的人数还是十分众多的。这样的人口来源固然无法统计,可以想象也必然有出身于佃户,靠着从事这些劳役以补家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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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直隶永清佃户靠织席编柳支柱岁月的例子,见章学诚:《永清县志》.七(《章氏遗书》一二:46)。

    ②  例如在山西榆次,柳器和苇箔也是“民之食所藉给”的来源[乾隆十三年]《榆次县志》七;3(物产);又如山东寿张戴湾闸,“居民十余户,皆编箕柳为筐斗”,包世臣《闸河日记》(道光九年,《安吴四种》,六(中衢一勺);3。

    ③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页111。

    ④  雍正九年河南总督田文镜就当地情况曾有“或系素无恒业之贫民及投主种地之佃户,伊等于春夏耕种之时则向有田之家相助力作,及秋收之后农工无事或另寻田主,或依亲傍友,往来邻境,此则北省历年所有之事。”(《殊批谕旨》,册三三;57)。

 

以上说明中国农村的生产关系,虽然完全是封建剥削关系,可是在以个体小生产为基础的相当发达的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的封建剥削,由此,对于佃户的地租剥削,如果看为单纯的农业劳动生产物的剥削,剥削率就会高得难于置信,只由认识这种剥削的特点,认为这是在商品货币经济有特殊发展的时代里的地租剥削,地主阶级通过土地占有不仅剥削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还要剥削他们的必要劳动或直接生产者家属妻女子弟的劳动,才能得到真正的解释。这也就是说,在商品货币经济发达了的封建社会,直接生产者除了须忍受地租剥削以外,还须忍受高利贷剥削和商业利润剥削。对于直接生产者来说,这些不同名称的剥削无非都是对于他们的劳动的榨取;对于剥削者来说虽然是不同形式的剥削,也须从中获取同一大小的比率的“投资”的收入。我国地主占有土地的主要手段很久以来是通过价买,地价是地主的土地投资,地租是这种投资的报酬。对于地主来说,地租收入对于地价的比率和高利贷利率或商业利润率的对比关系是衡量地租额大小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