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前后清代农家生活消费的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 研 时间:2010-08-12

[摘要]18世纪前后,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90%左右。农家的生活消费与生计来源代表了全社会普通人家收支的主流。本文拟对清代农家生活消费的研究进行归纳和介绍,以期有助于人们进一步认识清代生活与生产水平的一般状况。

[关键词]清代;农家;消费
 
在消费、生产、交换、分配,构成的社会生产全过程中,消费既是起点,又是终点,既是生产的原因和动力,又是生产发展的结果和体现。消费分时期、分层。处于不同时期、不同地位的人,消费观念、消费内容、消费质量、消费水平均不相同。18世纪前后,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90%左右。农民的生活消费代表了全社会普通生活消费的主流。而不同阶层的农民,生活消费方式与质量又均不同。为简明、集约考察总体上的情况,我们选择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小农”作为待“解剖”的“麻雀”。这是由于,清初自耕农经济有较大规模的发展,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量之一。清中后期,因移民垦荒、边疆开发以及由传统“诸子平分”继承法而引起大土地所有的不断细分,新的自耕农经济仍然不断生长。尽管自耕农经济十分脆弱,在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中属于常变量,随着人口增多或遇天灾人祸,有被地主吞噬,沦为佃农或流民的趋势;尽管清代“农民”的构成呈现出阶段性的变化,某一地区某一时期某一阶段自耕农经济为主或被地主——佃农经济、被大地主经济为主所取代,但较多地区较长时段自耕农经济发挥主要作用仍是不争的事实。特别如姜涛所说,地主与农民之间,尤其是那些处于边缘的中小地主与富裕农民之间,已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些力农起家的富裕农民有可能很快上升为地主,若干地主仅因分家析产便可降为普通农户。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进一步分离,还使得不少地方出现了地主与佃户分掌“田底”与“田面”的现象,地主对土地的任意支配权也受到了抑制。[1]方行提出佃农中农化的命题[2];胡成提出由于农业雇工工价上涨导致地主经营式农场衰败的命题[3];章有义列举佃仆大都拥有自己独立经济的示例[4];张研征引中小地主艰难度日的佐证[5]等,均可见“农民”构成两端阶层的生活向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小农”靠拢的现象。
生活消费,包括延续家庭成员生命的“生存消费”,以及提高家庭成员德性、智力、满足家庭成员精神生活的“文化消费”两部分。其中,“生存消费”属于基础层次,消费需求弹性小,只有保证这一层次的消费,消费需求才会向上一层次的“文化消费”延伸和发展。
 
一、“生存消费”
 
清代农民“生存消费”的首位,是食物。而关于清代农民食物的第一个问题是“肉食,还是素食”?
中国传统社会2000多年前,便分为“肉食者”与“素食者”两个对立集团。明清以农民为主体的绝大多数人仍然以粮食为主要食物,很少吃肉或根本不吃肉。很多县志记载“贫家终年不见肉”,有人终生不知肉味。一般农家只喜丧、祭祀、饷宾、年节[6]、农事大忙之日方略动荤腥,“七八口之家割肉不过一二斤,和以杂菜面粉淆乱一炊;“度岁乃割片肉为水饺”,“平日则滚汤粗粝而已”。[7] 方行估计明清江南农民全年大约有20个吃荤日,其余345日吃素。当然,方行又说,这345日也不是绝对食素,有的地区“间用鱼”。明代松江西乡农民即已“吃鱼干白米饭种田”[8]。
农家不食或少食肉,不妨碍他们从经营角度出发供给雇工肉食,因为他们谙熟“善使长工恶使牛”的道理。“以雇工而言,口惠无实即离心生……做工之人要三好:银色好、吃口好、相与好;做家之人要三早,起身早、煮饭早、洗脚早,三号以结其心,三早以出其力,无有不济”,因而他们自家“非祭祀不割牲,非客至不设肉”,以蔬食为主,却设法给雇工食肉,以免“灶边荒了田地”[9]。据张履祥《补农书》记载,明中期供应雇工饮食的旧规是夏秋1日荤2日素;春冬1日荤3日素。清前期雇工“非酒食不能劝,比百年以前,大不同矣”,为夏秋1日荤1日素,重活累活连日荤;春冬1日荤2日素,重活累活多加荤。也就是说,清前期夏秋农忙季节,雇工每月吃荤日从明中期的10天增为15天,体力劳动繁重时“连日荤”;春冬农闲季节,每月吃荤日从明中期的7、8天增为10天,体力劳动繁重时“多加荤”。据陶煦《租核》记载,到清末,农业雇工夏秋日总20日荤,春冬总10日荤。农忙的夏秋两季,每月吃荤日数又增加了5天。明末以前,荤日“鲞肉每斤食八人,猪肠每斤食五人,鱼亦五人”,数量与质量均无变动,只是从吃荤日数的增加上,体现供应数量的增加。清中期以后,荤菜鲞肉、猪肠之类改为猪肉,数量亦有增加——“荤不用猪肠而用肉”,忙工1人“食肉半斤”,雇工4人“食肉一斤”,“余曰亦不纯素,间用鱼”。[10] 
方行以为,雇工食物供给一般以农民生活水平为准,"水涨船高",明末至清末雇工食物供给的改善,应该反映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11]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农民有饮烧酒的习惯。如山西孝义县“民用俭约”,“所食粗粝,不堪下咽”,“独不能戒酒”[12]。方苞认为,10人之中至少有4人饮酒,“一人其量以中人为率,一日之饮必耗二日所食之谷”[13]。酒与肉往往相联。清中后期有不少如下记载:“村人趁墟食货交易,酒罂肉碗四顾狼籍”;“贫民无产,佣力耕作,索值日不百钱,酒食必责丰备,狂饮大嚼”;“值令节乃丰豆馔,下逮佣作酒肉恣饭啖无吝焉。惟独嗜酒,虽穷乡僻壤,皆家有藏酒,以备不时之需”;“民喜口腹甚之。家无担石之储,一聚饮间罗列珍膳,若素封之家,虽称贷不惜也”;“饮食无贫富,多好饮酒,款客肴馔,务丰一席,所费动至五六千三四千不等”,“不必岁时伏腊,即偶尔小聚,亦必尽醉,呼拳拇战,声达街衢,以兹三里之城,酒馆林立”[14]。这些或可作为方行结论的佐证。
尽管如此,在欧洲人眼中,中国属于“肉食者”的人,吃肉也很少。无论“多么有钱,地位有多高”,消费的肉食“为数甚微”,“好像只是为了增加食欲才夹几块猪肉、鸡肉或别的肉吃”。“肉切成能一口吞下的小块,有时甚至剁成馅,作为‘菜’的配料使用”。欧洲人看来,不管中国烹调事实上多么讲究,肉还是少得叫人吃惊。欧洲畜牧业不仅提供大量畜力,而且还提供相当数量的肉食和乳品。中世纪后期德国每人每年肉食达100公斤以上,柏林每人每天的肉食量为3磅;意大利佛罗伦萨城9000居民一年吃掉了4000头牛,60 000头绵羊,20 000头山羊,30 000只猪。[15]
素食,固然与中国发达的农耕环境及传统饮食习惯有关,但布罗代尔以为,食物是一个人社会地位的标志,也是他周围文明或文化的标志。每当人口增长超过一定水平,人们就势必更多地依赖植物。总体上吃粮食或吃肉,取决于人口的多少。道理十分简单:如果按单位面积,农业提供的热量远远胜过畜牧业。撇开事物质量的好坏不谈,农业养活的人数要比畜养牲畜多10至20倍。如孟德斯鸠所说:“别处用以养育牲畜的土地,在这里直接为人的生存服务……”一位18世纪在北京工作的传教士明确指出:人口过多,迫使中国人不养牛羊,因为供牛羊生活的土地必须用来养活人”,“法国与中国的养牛数量至少为十比一”,于是“田里缺少肥料,饭桌上缺少肉,打仗缺少马”,“为收获同等数量的粮食需要付出更多的劳动,使用更多的人”。[16]
第二个问题是,“素食,食什么”? 
明清江南农民主要食用稻米。布罗代尔引用来华传教士的记述:“中国人每天吃的都是一盘不加盐的米饭,这就是一日三餐的面包”;四五碗饭,“左手端碗送到嘴边,右手拿双筷急匆匆送进肚里,简直就像朝口袋里装一样,吃一口还先朝碗上吹一口气”;“米饭在中国总是用白水煮,中国人吃饭就像欧洲人吃面包一样,从不生厌”。米价的变动在中国能影响一切,士兵的饷银也以米价为升降指数。[17] 方行指出,明末清初江南虽有麦豆(统称“春花”)种植,但当时人口较少.口粮多为稻米。《补农书》中未见有以蚕豆、二麦为食,只见有以大麦饲猪喂鹅鸭的记载。清中期以后,江南地区多熟复种制度发展,农民食杂粮日多。如苏松地区“农民当春夏之交,藉此麦饭,以种大熟”,蚕豆“自湿至乾,皆可为粮”。夏初,农民“磨麦穗以为面,杂以蚕豆”而食,口粮中“麦当其三之一”。[18] 华北农民主要食用谷类杂粮。尤以小米、高梁和春麦为主食,杂以豆类、薯类食物和蔬菜。小麦和稻米只有过节或遇有婚丧嫁娶、招待亲朋好友时才可能食用。据徐浩所举华北各地民食列表如下[19]:
 

 
随着清中后期人口压力的增加、玉米蕃薯等作物的普及,南北方种植结构越来越趋向于向少数高产、粗粮作物集中。农民的主食结构也转向粗粮化、搭配式。“常日两顿,工作三顿,干饭只一顿,早晚两顿则汤粥间加饼馍,虽有力之家亦然”。其中干饭吃大米,其他两顿都是杂粮,山民则多吃包谷,“穷民连包煮食,或摘子炒食”,佐以苦荞、燕麦、洋芋等杂粮[20]。史志宏认为,这种一天吃两顿、干稀搭配、多吃粗粮杂粮的情况,是当时各地的普遍情形。能做到一天三顿细粮的,只是少数富人之家。[21]
主食之外还有副食。副食即油盐、酱醋、菜蔬一类佐餐之食。农民种植油菜、花生等榨油食用。油菜“亩收子二石,可榨油八十斤”;“花生  
菜蔬基本自种自给。南方“园中菜果瓜蒲,惟其所植。每地一亩,十口之家,四时之蔬,不出户而皆给”。北方“春冬以菜蔬红薯白菜,夏秋以罗卜北瓜等物为菜羹,用以佐餐”;“佐味为豆腐小豆腐咸菜番椒。豆腐以黄豆为之,小豆腐以豆汁与各种蔬菜为之”。不少地方“春夏多食野菜,以葱韭豆腐鸡卵为甘旨,菘薯为珍味”。[22]
最后是,“食多少?支出多少?”
前文讨论亩产量时,已涉及到清代每人每天吃多少的问题:一般概念是平均每人每日食米1升,月食3斗,“人一岁食米三石六斗”[23]。《补农书》中所记农民口粮标准是,“凡人计腹而食,日米一升,能者倍之”。雇工口粮是每人每年“吃米五石五斗”,每日吃米1.52升。方行以江南农户多为核心家庭,由夫妇及子女组成,至少有1~2个成年劳动力属于所谓“能者倍之”之列,5口之家大小口牵算,平均仍可每人日食1升,全年食粮为3.6石,符合江南“大口小口,一月三斗”的民谚。
方行按此算了一笔账:
农户全年全家口粮约为米18石。常年米价银1两1石。农户每年口粮支出是为银18两。副食约每年每人为银1.4两[24]。全家5口全年支出为银7两。主副食共计25两, 合钱25 000文。
清后期,江南地区多熟复种制度发展,农家全年食米18石,因1/3改食大麦,余食米12石。时价米石银2.13两,银1两约钱1 600文。12石米,共约银25.5两,合钱40 896文。《安吴四种》载:“大麦较米不及半价,以充口食,一石可抵七斗.和稻米煮粥饭,计麦百斤,可得米七十斤”。按大麦7斗,充口食可抵米5斗计,农民口粮大米6石,折成大麦应为8.4石。《租核》说,春熟种豆,“亩可得钱七八百,麦亦如之”。假定此800文为大麦亩产7斗之价,则大麦8.4石,应约为钱9 600文。加上上述米值,全部口粮约共为钱50 496文,合银31.56两。副食中肉类全年按吃荤日20天计,人日用钱30文,全家全年共约用钱3 000文。吃素345日,较雇工日用钱20文折半计算,全家全年用钱共约17 250文。 油盐柴酱之类副食,消费弹性较小,按人岁约用钱3 000计,全家全年共约用钱15 000文。因稻柴费用另计,须在此扣除8 640文,共约为钱6 350文,饮酒费用纳入吃荤日饮食支出费用之内,不另计。以上副食各项,共约为钱26 600文,合银16.63两。主副食共计70 096文,合银43.81两。[25]
其他生存资料包括衣被、住房、燃料等。
衣被:南方农民衣被的年消费量,据方行考查,明末所谓“人生所需”,“岁不过布二匹”;清乾隆年间,“一人之身,岁得布五丈,即可无寒”。江南棉布1匹一般长2丈,5丈即为布2匹半。农家按男女大小口平均,包括衣服、被帐在内,每人每年用布2匹,全家5口,每年约用布10匹。明末清初,江南嘉湖一带,棉布可能还未完全普及,农民还要穿用一部分麻布衣,所谓“夏则衣苎,冬则木棉”,“湖州家家种苎为线,多者为布”,西乡女工“绩苎麻黄草以成布疋”。冬衣用布多,夏衣用布少。前述10匹,可按棉6麻4估算。布价取中,按每匹为银0.33两计,农户全年用布六匹,约为银2两。麻布每匹约为银0.26两,4匹约合银1两左右。农家全年衣用支出共约银3两,合钱3000文。 
北方农民衣被的年消费量,据徐浩考查,支出不大。如直隶望都“居民率衣土布,自织自用,只取其蔽体御寒,不求华美。寻常衣服,棉改袷,袷改单,敝而后已,虽褴褛之衣,方作鞋履之用,不肯轻于一掷”;山西孝义“乡民则布絮缕缕,终岁不制衣者十室而九”;五台“农人夏一袷,冬一袄一裤,商贾隆冬走山谷,布袄之外,袭老羊皮马褂,士类一棉布袍,一棉马褂,无衣裘衣帛者”。[26] 农家平均岁用土布5匹左右,或自织,或买于集市。[27]
清后期,棉布日益普遍,衣着质量应较粗麻布为优。其时土布“每匹约市钱五百文”,全家全年用棉布10匹,是共约钱5 000文,合银3.13两。[28] 
住房:江南普通民居盛行砖瓦平房,或带木板的阁楼。苏州一套普通民居一般为3间6架(檩),一明两暗,中间正房堂屋为明,两侧次间卧室为暗,面积共12.16方丈,合91.96平方米[29]。苏式住房可能因地方潮湿,比其他地区住房大(其他地区一般一步架为5~6尺,苏式一步架为8尺)。但有能力之家仍嫌狭窄,有5间甚至9间开间的。11间以上属富户另论。[30] 一般农民则居屋简陋,“凿坯为门,编茅盖屋,所在皆是”。
江淮、北方农民多居住覆草的土坯房。阜阳、凤台一些农民土坯墙外镶一层单砖,名曰“里生外熟”。宅居习惯向阳,因庙门向南开,不取正南向,取东南或西南向。主房一般三间,一明两暗,明为客厅,暗为卧室,侧跨偏房用作牛屋或厨房。富人家有砖木结构的瓦房,并有深宅大院,高墙门楼,乌漆大门,少数还盖有楼房。屋架多用5架檩(3间),也有用7架(5间)、9架(7间)的。多层次住房讲究前层低,中、后层依次拔高,避免遮阳。[31]
其他各地区各民族都有不同风格的宅居。如藏式宅居为石墙平顶碉楼;蒙式宅居为轻骨架毡包,维吾尔式宅居为平顶木架土坯房;朝鲜式宅居为席地而坐的地炕式宅居;西南少数民族宅居为干栏式竹楼木楼。另有黄土高原的窑洞;闽南的土楼;云南的“一颗印”以及东北的满族老屋等。东北民居南北西三面围炕,西炕供神供祖,南炕睡长辈、北炕睡晚辈。穷人有两家合住一屋,分住南北大炕的。
置房支出,顺治十五年(1658),江南昆山为守墓人出“钱十二缗”赎“瓦居三楹”,即按当时银价,购一套3间瓦房民居的支出约合银l0.8两;乾隆十八年(1753)苏州“圩田上瓦屋两间”(屋在“圩田上”,显系农民住房)卖价为银6两。[32] 乾隆年间芜湖庄房3间卖绝价银4两[33]。北方农民住房支出,徐浩未将其列入家庭经常性开支,他以为,置房属一次性投资,虽花去农家多年储蓄,但可以使用多年[34]。
租房支出,乾隆十六年(1751),苏州租“在田瓦屋一所”7间,“每年租金四两七钱”,“内扣除修理一两一钱,实还租银三两六钱”;乾隆十八年(1753)苏州租“瓦房三间半,该每年屋租银一两六钱”,“内免屋租银四钱,作每年修理之费”,两项房租,均“随租米一并交清”[35]。乾隆四十八年(1783)徽州租楼房1进计2间,“每年交租钱一千文”,合银1两[36]。取中按租3.5间算,每年农家租房支出约为银1.6两。当然,另有不少佃农居住地主提供的“随田庄屋”,房租不单计算;还有租地基造屋,每年还房地基租银的,如乾隆十一年(1760)徽州“史佑孙租三间屋地基竖造住屋一堂,每年交租九五银三钱五分”;还有租厕所的,如乾隆三十八年何(1773)徽州万富租厕所1个,每年交租钱140文等。[37]
清后期银钱比价有所变化,1两银约合钱1600文。仍以租3.5间、租银1.6两算,是为钱2 560文。 
    燃料:方行指出,清代江南平原地区无煤炭林木,燃料艰难,“日用所急,薪米二事为重”。农民一般用稻草烧茶煮饭。据陈恒力调查,旧中国苏嘉湖杭地区,农家每天平均烧稻草15斤,一个月烧450斤,一年应需5400斤[38]。据《沈氏农书》记载,“稻草一千八百斤,约价一两”,5 400斤为银3两,农家每年燃料支出共约为银3两。
    清后期,据《租核》记载,稻柴每担约110~200文,按每担160文,农家全年用稻柴54担,共约为钱8 640文。
    方行将清初与清末江南农民的生活消费加以比较,结果是:粮食消费数量没有减少,质量则有所降低——从全部食用稻米,到稻米与杂粮兼食;衣被数量没有变动,质量却有所提高——从棉麻兼用,到棉布普及,再到“以布为耻,绫缎绸纱争新色新样”[39]。住房水平没有降低,也没有提高。从支出角度看,粮食支出由银18两增为31.5两,燃料支出由3两增为5.4两,消费数量没有增加,支出增加主要是物价上涨的原因。住房支出均为银1.6两,没有变动。衣服支出由银3两增为银3.1两,布的质量虽有所提高,但支出基本没有变动。副食支出由7两增为16.6两,增加了9.6两,则主要是由于副食的数量和质量均有提高。可见清末由于生活水平提高所导致生活消费支出的增加数,约为清初生活消费总支出的30%左右。方行算了一笔账:
清前期农家“生存资料”,即每年用于生活消费的支出=粮食(主食18两+副食7两)+衣物3两+住房1.6两+燃料3两=32.6两。
清后期农家“生存资料”,即每年用于生活消费的支出=粮食(主食50 496文+副食26 600文)+衣物5 000文+住房2 560文+燃料8 640文=93 296文(合银58.31两)。其中,食物支出约占生活消费总支出的83%,其中,粮食支出约占54%,副食支出约占29%。 
可知江南农民消费结构的变动,主要表现为食物消费支出在生活消费总支出中的比重上升——由76%上升为83%。其中粮食支出由占生活消费总支出的55%下降为54%,而副食支出却从占生活消费总支出的21%上升为29%。这种变动是农民从蔬食到饮酒吃肉增多的结果,反映其生活水平的提高。

 



[1] 姜涛:《人口与》,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183页。
[2] 方行:《清代佃农的中农化》,载于《中国学术》2000年2辑。
[3] 胡成:《近代江南的工价及其影响——兼论小农与经营式农场衰败的关系》,载于《历史研究》2000年6期。
[4] 章有义编著:《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附录·各仆纪事》,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版。
[5] 《新安月坛朱氏族谱》卷二二,《诗》:“治家如治国,出入计升斗。全家食若衣,负郭五十亩。岁岁水潦灾,仅免饥寒受。九族润监河,一瓜分某某。敢曰屯其膏,命出姑与舅。此缩因彼赢,捉襟乃见肘”。参见张研、毛立平:《19世纪中期中国家庭的社会经济透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 最重要的节日:端午“人家各有宴会赏庆”;中秋“是夕人家各有宴会”;冬至夜“人家更迭燕饮”,民谣谓“冬至大如年”;元旦“除夜,家庭举宴,名日年夜饭”,“元旦后,戚若友递相邀饮,至十五日而止,俗称年节酒”。“端午、冬至、年夜为人节”,“清明、七月半、十月朔为鬼节”,届时“人无贫富,皆祭其先”。参见《吴中岁时杂记》等。
[7] 同治《五台新志》卷二,《风俗志》;乾隆《孝义县志》,《物产民俗志》。
[8] 方行:《清代江南农民的消费》,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3期。
[9]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农书》。
[10] 姜皋:《浦泖农咨》;陶煦:《租核》。
[11] 方行:《清代江南农民的消费》,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3期。
[12] 乾隆《孝义县志》,《物产民俗志》。
[13] 方苞:《方望溪先生全集·集外文》卷一,《请定经制札子》。
[14] 光绪《临朐县志》卷八,《风土志》;光绪《滦州志》卷八,《封域志》中;乾隆《罗山县志》卷一,《风俗志》;光绪《永城县志》卷一三,《物产志》。
[15]  参见曾雄生:《中西农业结构及其发展问题之比较》,载于《传统文化与化》1993年3期。
[16] 〔法〕布罗代尔(顾良、施康强译):《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一卷,三联书店1992年版,231页。
[17] 〔法〕布罗代尔(顾良、施康强译):《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一卷,三联书店1992年版,174~175页。
[18] 道光《蒲溪小志》物产;姜皋:《浦泖农咨》;乾隆《吴江县志》卷五;《求益斋文集》卷四。
[19] 徐浩:《清代华北农民生活消费的考察》,载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1期。
[20] 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八《民食》。
[21] 史志宏:《清代前期的农业劳动生产率》,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1期。
[22] 包世臣:《安吴四种》卷二六,《齐民四术》卷二;民国《望都县志》卷一,《风土志》;民国《临沂县志》卷四,《舆地志》;同治《五台新志》卷二,《风俗志》等。
[23] 《群经补义五·赋役》。另,夏忻:《学礼管释》:“人一岁约食米三石六斗”;任启运:《经筵讲义》云:“今以人口日升计之,一人终岁食米三石六斗”[23]等。
[24] 《补农书》记有 “妇人二名”,“酌其常规”,每年“口食十两”,即每人每年“口食五两”。方行以之为口粮加副食的伙食费,扣除口粮3.6两银子,即为副食支出1.4两。《补农书》又记有雇佣长工,除粮食支出外,另有“柴酒一两二钱”的支出。这里所说的“柴酒”,当即油盐菜蔬之类的简称,而非仅指柴酒。此二数当可相互参酌。见方行:《清代江南农民的消费》,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3期。
[25] 方行:《清代江南农民的消费》,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3期。
[26] 民国《望都县志》卷十,《风土志》;乾隆《孝义县志》,《物产民俗志》;同治《五台新志》卷二,《风俗志》。)
[27] 徐浩:《清代华北农民生活消费的考察》,载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1期。
[28] 方行:《清代江南农民的消费》,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3期。
[29] 正间1丈4尺,两次间1丈2尺,共开间3丈8尺。内四界1丈6尺,前后双步共1丈6尺,共进深3丈2尺。一套稍微像样的普通民居用房面积共合12方丈1尺6寸。此尺是鲁班尺。鲁班尺长度各地不同,苏州鲁班尺每尺合27.5公分,则每方丈合7.5625平方米。参见姚承祖:《营造法原》,中国建筑出版社1959年版,2页。
[30] 王家范:《明清江南消费风气与消费结构描述──明清江南消费经济探测之一》,《华东师范大学报》,1988年2期。
[31] 同治《霍邱县志》卷之三,《食货志》。
[32] 方行:《清代江南农民的消费》,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3期。
[33] 刘永成等编:《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中华书局1982年版。
[34] 徐浩:《清代华北农民生活消费的考察》,载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1期。
[35] 洪焕椿:《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646~648页。
[36] 章有义编著:《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版。
[37] 章有义编著:《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版。
[38] 陈恒力校释: 《(清)张履祥辑补<补农书>校释》,中国农业出版社1983年版。
[39] 黄印《锡金识小录》卷一。
 
 

二、“文化消费”

 

“文化消费”包括文化、祭祀祈赛、婚丧嫁娶等,其重要性虽远不及维持家庭成员生存、繁衍的“生存消费”,但仍是生活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必要性消费项目。

文化教育:读书做官、光宗耀祖的传统价值观在社会上影响很大,农家稍有条件,节衣缩食也要让子弟读书。同时,宗族耕读助学之风,官学之外书院、社学、义学、族塾、家塾的广泛存在,科举制度下下层士人在家乡教馆为生的普遍现象,均为农家子弟就近读书提供了可能。徐浩估计,多数农家子弟大约都接受过或长或短的蒙学教育,所谓“民间子弟七八岁时延塾师教习,先孝经四书,渐习本经学作文艺,虽冠礼未行,而束发受书者遵循规矩,并无浮嚣之习,诵读之声四境不绝”[1]

读书费用低廉,如河南鹿邑“士无恒产”,率以教授为业,一年“馈缗钱数十千便为极丰”。数十学童均摊,大约每人每年学费1000文。如嘉道年间徽人包世臣之父借僧舍集蒙童作塾师,所得仅能供两人口食,“无可寄赡家者”。“两人口食”是7.6石,合银7.6两,一塾学童一般10来人,均摊,大约每人每年学费不到1两,其时银贵,仍约合1000文左右。[2] 尽管如此,由于生活贫困,农家子弟仍往往辍学。所谓“力田者仅菜粥自给,虽有聪颖子弟,亦多不免失学。村塾之师聚童稚数十人于老屋中,仪节不立,咿唔莫辨,每至登麦、刈禾时辄罢业散去。九月复集则十仅三四矣。往往修补(脯)不给……如是者数岁,父兄病其无成,俾改习耕作,或操工贾之业”。[3]

罗兹曼估计,农民中“粗通文墨”的人约占30~20%[4]。农家的“生存消费支出”,以“制约”的形式,在“教育消费支出”上打下了相应的烙印。

祭祀祈赛:包括祭祀、祈报、迎神、赛会等内容,按岁时节庆[5]有序进行,或随时随地酬神许愿。此类活动是农民的节日,是常年千辛万苦却又前程未卜之际一种不可多得的精神寄托、心灵慰藉,是千愁万绪的排解和宣泄,所以无不踊跃参加。

祭祀分祭祖、祭神两种。

祭祖,南方通常家设祠堂或牌位,族有始祖祠、分支祖祠、大宗祠、小宗祠等。有的宗族祠堂数量达数十数百座之多,如湖南醴陵3000人以上的93个宗族共建祠堂603 个,其中丁氏一族即建有祠堂77座。茶陵“一姓分建宗祉有至数百所者” [6]北方大族、士夫故家“多立宗祠,设祭田,春秋拜扫惟谨,祭毕聚族宴祠中”或“庙祀先祖”,“隆于祀先,虽费而不惜”,一般百姓则“颇忽于祀先”,而“恪事外神”。[7]祭祖务求供品丰厚,福祚均沾,开销很大。正式的祠祭一般每年3次:除夕(元旦)、清明、中元(或冬至)。休宁程氏,每年除夕元旦前二日为其祖忠壮公生辰,全体族人要制花灯娱神5日,参加者不下6000人[8]。其他小祭又有花朝、春社、端午、荐新、秋社、重阳、送寒衣以及各祖生辰祭日,也少不得金银纸锭、三牲果品、酒肉羹饭等花费。祠祭外还有墓祭,乾隆时巨族“祭每从丰而莫重于清明之墓祭”,墓祭时“画船络绎,鼓吹喧闹,妇女亦乘之以嬉游”。有5年、10年或20年一次的合祭,时“会集族众,按门分派,猪羊每至百余只,旗伞执事,鲜妍拥道,锣鼓小乐随行”,“香案古玩、器皿俱备,有功名者皆冠带舆马,族大繁者动以千数”[9]

祭祖费用一般情况下或者出于族田祀产所入,或者出于族中按户摊派之费。另有一种是醵金入股,成立各种祀先会、祭祖会等,祭祀受胙的范围和权利也由醵金多少、“占股”多少划定。如清代乾隆嘉庆年间徽州祁门立有祭祀程氏始迁祖的3会,包括“世忠会”(此会分11牌,前10牌每牌会友10人,11牌会友2人,共102人),正月十三日祭祀;“銮光会”,(共10会,每会1~2人不等),每年八月十八日祭祀始迁祖生辰;“凉伞会”(此会共5会,每会2人),每年八月十九日集会为始迁祖“送神”。“会”下的“牌”、“会”,是按会众认股而形成的组织机构,有的一股一会,每会(股1~2人至10人不等),有的数股一会。各会轮流主办对始迁祖的祭祀。[10]

祭神,囊括了祈报、迎神、赛会等内容。

祖先神灵并不主宰一切。在这里,“共同社会性”与“利益社会性”互为表里,揉杂儒、道、佛、帝王将相、鬼怪神仙、文人侠客等各种素材,构筑了极为庞杂的民间信仰体系。其表现一为神祇崇拜;一为春秋祈报;一为迎神赛会

神祇崇拜有体现上层统治权力的神祇崇拜,如自明朝洪武年间敕令各府州县建立的城隍系统;如历代贤良忠臣祠庙系统;如孔孟文庙系统等。更有体现着地方特定区域社会共同渴望与追求的神祇崇拜。如安徽歙县有张许二将军祠,所祀唐朝张巡许远二将军成为当地保护神。每年三月二十八日民人群聚祠下,割牲沥酒,荐献娱神,以酬谢其对地方的保佑。[11]泾县东乡崇拜牛王大帝。牛王大帝即汉渤海太守龚遂,乡人以卖刀买牛故事讹传之,称为牛王大帝,以为地方保护神。凡二三十里以内人家,必备香火往酬,甚至有百里外而来者。[12]上述祁门六都村,有新、老张王会分别为11会、13会,会首25人,每年七月二十四日祭祀唐朝忠烈王汪公大帝、东平王张公大帝,“以祈福生人”,即以汪公、张公作为地方保护神。[13]小农家庭的神祇崇拜体现更多的实用功利性,他们热衷于拜财神、拜观音、拜关公……以求财求子求利求福。所谓“佞佛之风,村民最盛。每岁二三月之间,荒弃所业,奔走寺观,燃香诵佛,杂沓成群”[14]

祈报又囊括了迎神、赛会等内容。传统农业靠天吃饭,农家春天祈褥一年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秋后酬报诸神、老天的恩赐,由此形成农家春秋祈报习俗。除此之外,天旱求雨,得雨还愿等也十分普遍。祈报时杀猪宰羊、聚餐演戏,或赛龙舟,跑旱船,或游火龙,或抬神舆出巡,或扮百戏娱神,或拥神游街演剧,鸣金击鼓,昼夜不绝。

祭神费用要纳入农家的支出,所谓“醵钱演戏”;“春秋祈报,长者敛资,少者趋事”;“每秋后竟作贺作会,醵钱相助,喧阗来往,无虚日”;“秋趋各村乡醵钱祀里社五谷之神,行报赛礼,亦有行有三四月者,谓之春祈,纳稼后雨”等。[15]

至于祭神费用的数量,有记载说,“农家一岁之入,或不足一岁交际之用,有展转负累以至于贫者[16]。地区性的祈报活动一般按村落、宗族轮年值首,通常一二十年轮一次。既轮,全族全村均“视为重大问题,筹募款费,推举司事,以办此平安神戏”。有“值年之村户,往往因贫而售典产业以当此门户”,以为若破此例,“当犯神谴而触众怒也”。[17] 农家参加祈报活动或自行祈神、进香、还愿,也不吝解囊,所谓“衣食唯布蔬”,“唯迎神赛会最为靡耗”,“演戏献神,温饱之家随时侈糜,贫户亦典质裳衣,诣庙祈福”[18]

婚丧嫁娶,徐浩指出,由于习俗使然,农家在这些项目上的消费往往是尽其所有,不少人家甚至于超过自己所能够承受的极限,从而使本来很有限的家庭收入超负荷支出,严重影响了农家正常的生产生活安排。

 

 

北方农家生产生活水平相对江南农家要低,可推知江南农家婚丧嫁娶方面的消费支



[1] 乾隆《汤阴县志》卷一,《地理志》。参见徐浩:《清代华北农民生活消费的考察》,载于《社会史研究》1999年1期。

[2] 《包世臣全集·齐民四术》卷六,《先妣行状》;《管情三义》卷四。又,前文所举王命岳作塾师的收入是月米3斗合银0.3两,蔬菜银3钱合银0.3两,2项共计年收入亦为银7.6两。见《皇朝经世文编》卷六十,王命岳:《家训》。

[3] 光绪《鹿邑县志》卷九,《风俗志》。

[4] 〔美〕吉尔伯特·罗兹曼(Gilbert Rozman)主编(国家社会基金“比较化”课题组译):《中国的现代化》,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3年版,246~248页。

[5] 中国自古以来,随节气变化、农事忙闲,在生产生活活动时段上,形成了标示性的节日典,清期岁时节日因袭前代,主要有元旦、立春、上元、花朝、清明、浴佛、端午、乞巧、中元、中秋、重阳、冬至、腊八、祭灶等。

[6] 民国《醴陵县志》,《氏族志》;同治《茶陵州志》卷六,《风俗》。参见张研:《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7] 同治《西宁新志》卷九,《风土志》;乾隆《嵩县志》卷九,《风俗志》;乾隆《介休县志》卷二,《山川志》。

[8] 道光《徽州府志》卷二之五,《舆地志》,《风俗》。

[9] 《万氏宗谱》卷一三,《祀规》;同治《通城县志》卷六,《风俗》。

[10] 张研、毛立平:《19世纪中期中国家庭的社会经济透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1] 道光《徽州府志》卷二之五,《舆地志》,《风俗》;民国《歙县志》卷一,《风土》。

[12] 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泾县东乡佞神记》。

[13] 程成贵:《徽州文化古村—六都》,《徽学研究内部资料丛刊》,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编印2000年,102~104页。

[14] 光绪《鹿邑县志》卷九,《风俗志》。

[15] 道光《许州志》卷一,《方舆志》;光绪《怀安县志》卷三,《食货志》;同治《畿辅通志》卷七一,《舆地略》。

[16] 同治《畿辅通志》卷七一,《舆地略》

[17] 道光《徽州府志》卷二之五,《舆地志》,《风俗》。

[18] 光绪《正定县志》卷一八,《风俗志》;乾隆《直隶易州志》卷十,《风俗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