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所有制、分配制度看我国社会收入公平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 涛 时间:2010-08-12
 
内容摘要:
社会收入公平问题作为影响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已被人们逐步认识,但引发社会收入公平问题的源由还不为人所之。本文力图通过对传统学的反思和对目前社会收入的实证分析,对影响我国社会收入公平问题的根源形成一种认识,最终实现社会收入的公平。
 
关 键 词:所有制 分配制度 社会收入 公平 
 
对一个国家社会而言,所有制结构决定其基本分配制度,而社会收入的公平问题是由国家基本分配制度决定。这似乎是一个单向单维度的体系。然而,从对传统理论再思考看:我们有可能将问题简单化了。从实证角度来看,自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在解决社会收入公平、贫富差距问题上做了许多努力,至今仍不理想。因此,我们必须对此进行反思。
一、对所有制问题的再认识
所有制问题,是领域重大问题,也是政治领域重大问题。它既有理论意义、更有现实意义。按一般来理解,生产关系包括三个方面:(1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2 )由此产生的各种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3)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传统上,人们有一种误解,认为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而所有制仅仅体现在人和物之间的占有关系。这是造成我们改革开放前的经济建设的主要误区:
1、所有制的实质是人与人的生产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把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卷第142页。)即是说,现实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并非人对物占有的法律关系,而是通过人对物的占有体现着人与人的关系;所有制是社会的经济关系,其实质在于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达到对剩余产品的占有。
2、所有制与另两方面生产关系的作用是辩证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生产关系的总和中,不仅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人们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和产品分配,而且人们在生产中的实际地位和产品分配形式也反作用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制约着所有制的性质。因此,在生产关系诸方面的相互关系中,尤其是产品的分配形式对所有制形式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它不仅体现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作用,而且影响着所有制的性质。
3、所有制是随着生产力的而发展的。 马克思指出:“在每个时代,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生产关系下面发展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 卷第180页。)这说明,所有制既是具体的又是历史的。首先, 所有制是由一定生产方式决定的,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决定的。比如,同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占有,在封建的生产方式下,主要体现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则主要体现地主与租地经营的资本家之间的经济关系。显然,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经济关系,反映着两种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可见,所有制并非是抽象一般的,而是具体的。其次,所有制随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归根到底是随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发展的。
因此,我们不能就公有制建设而建设公有制,必须着眼现实,根据现实条件、不脱离现实基础来构建我国的公有制体系。
二、对分配制度的再认识
伴随对公有制的认识,从建国后我国逐步确立起来一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在分配制度上把按劳分配作为唯一的分配方式。这套分配体制在建国初期,为重建国家经济体系、激发人民工作热情曾立下汗马功劳。然而,随着社会转入和平发展阶段,这套体制却显现出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问题。尽管我们强调按劳分配,即“社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不劳动者不得食。”但由于在事实上我们对分配制度的异化,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均实行严格的等级工资制度,工资等级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职工定级升级以及工资调整均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按劳分配原则不仅没有而且也不可能得到真正体现,并且这种严重的平均主义分配倾向压抑了工人、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降低了劳动生产率,从而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社会进步。
从党的十四大提出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与此相适应,分配制度改革与创新的目标是:建立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统筹安排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能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分配制度及分配机制。从实证角度来看,目前我国公民收入类型实际上被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劳动型收入
    劳动型收入的特点是以劳动换取收入。按不同阶层人士付出劳动的性质不同和分配方式不一样,劳动型收入主要有4种形式:(1)劳动所得。这种收入形式主要存在于农民、城乡个体劳动者等阶层。(2)劳动分配。这种收入形式主要存在于公有制职工,私营业主、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雇工,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以及其他形式的雇工等阶层。知识分子的稿费、事业单位的某些奖金、企事业单位人员合法兼职的收入等,也属于此类。(3)等级工资。指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并沿袭下来的职级工资制,这一形式主要存在于机关和绝大部分事业单位。(4)服务所得。指个人或者一些人创办中介机构、咨询机构等, 为他人提供某种或某些服务,由服务对象付给报酬。律师业、中介业、咨询业等人士的收入就属于此类。
    2.资产型收入
    资产型收入的特点是以资产(这里指有形资产,包括资金)换取收入,主要有3种形式:(1)按资分配。这一形式就是用资产的使用权换取收益权,收益的多少由资产的多少和该资产被使用的效益所决定。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私营业主的部分收入等。(2 )资产变卖。这一形式是指用出让资产的所有权而获得收
益,其特点是依值论价,具一次性。(3)保险收入。指投保后保险公司的赔偿或补偿。 保险收入按投保后收入有无的确定性分为两种,一是有确定性收入的保险,如养老等;二是收入不确定的保险,即只有当所投保的那种情况发生,才能获得收入,如盗险、火险、医疗保险等。
    3.劳资混合型收入
    劳资混合型收入,劳动者既要付出劳动,又要投入资产,二者缺一不可,因而其收入既有劳动收入,又有资产收入。主要有2 种形式:(1)投机所得。最典型的包括买卖股票、期货、邮票、债券、外汇等有价凭证的收入。这类凭证的特点是价格具有一定波动性。(2 )私营业主的大部分收入。私营业主的收入构成相当复杂
,其中有按资分配的,有按劳分配的,也有劳动和资产复合决定的,还有剥削雇工的剩余价值及其他成分。这里指由劳动和资产共同决定的那一部分。
    4.技能声誉型收入
    技能声誉型收入的特点是,收益人没有资产的投入,也不付出劳动或付出的劳动极少,而收入一般都很高,有时甚至是极高。主要形式有:(1)技能收入。这种收入由收益者付出的技术、 技能或知识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效益决定、与收益人是否即时付出劳动或付出劳动的多寡无关,如按技术分配所获得的收入等。(2)声誉收入。 指一些知名人士如歌星、影星、视星、专家、教授、政界要人等的出场费、广告费、签字费等。
    5.非法收入
    非法收入虽然只发生极少数人身上,不占收入的主流,但所占金额往往巨大,必须重点对待。按有无投入分:(1 )资产投入型非法收入,如制假售假、设赌参赌、走私、贩毒等。(2 )行为投入型非法收入,如卖淫、色情服务等。(3)侵占国家、集体、他人财产, 包括贪污、许骗、盗窃、偷税逃税等。(4)受贿等。
    市场的分配制度的建立客观上促进了社会中人们致富的动力,然而也导致了部分人群为片面追求利润,破坏了社会中原有的公平机制。为此,我们必须在确立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努力避免因此带来的负效应,把社会公平摆到效益优先的前列,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谐。
三、突破传统学的角度看社会收入公平问题
在传统政治学看来,社会收入公平问题是由分配制度问题所决定,而分配制度是与所有制密切相关。对于我国而言,实行的是公有制,执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分配机制,从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上看社会收入的公平问题应该讲不是问题。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我们生活仍存有大量体现在收入问题上的不公平现象。而且这些现象的存在,在某一特定时期甚至还可能呈现激化的态势。问题出在在哪里?从诺思那里,我们知道:制度也是稀缺的,制度的创立和构建也是需要交易费用的。社会之所以存在收入公平问题,首先是人们生活中的价值取向问题;其次是保证社会收入公平制度的稀缺。
    市场分配机制的建立,较之以往单纯的政府分配机制是一大进步。然而市场经济重视的是分配的效率问题,对社会分配公平问题问题不能解决。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发挥市场机制的分配功能,并不能完全摈弃政府分配机制。必须发挥政府在分配制度上促进社会收入公平的作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除了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分配功能,使劳动的质和量的差别在报酬差距上得到充分体现外,另一方面也应当抑制非劳动收入的过度膨胀,防止不公平现象的出现。而这一点,只有强化政府分配机制在二次分配中的作用才能做到。
为此,我们必须大力进行制度创新,确保政府的合理、有效运行,加强政府在二次分配中的研究,避免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缺位现象。目前,主要看来有以下几点:
   1、强化税收征管手段,改革现有征管办法。
    强化财政分配机制与发挥市场机制分配功能不是互相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在初次分配中,充分发挥市场分配机制的作用,调动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效率的最大化;在二次分配中,强化财政分配机制的作用,调整、平抑由于非劳动的收入过度膨胀引起的收入悬殊差别,实现社会公平。两者的统一和互补,形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完整的二元分配机制,从微观调节和宏观调节的结合上,保证在提高效率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现有的税收征管体系存在严重的漏洞和不足,弱化了政府二次调控社会收入分配的能力。如,在社会中部分人看来,偷税、漏税是致富的有效手段;税收对以中层收入为主要征管对象,对高收入群体征管缺乏力度;税收对本国企业征管和对外资征管存在不平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都严重制约我国对社会分配收入的调控力度。
    2、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者分担因失业或年老失去劳动能力而带来的风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并能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而不断改善,是保持社会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要建立与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就必须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创新的步伐,建立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经济责任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而现实中,我们尚有很大差距:城乡二元体制,占社会中最大比重的农民竟然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缺少应有的权威和尊重,部分社保资金迟迟不到位。诸如此类问题成为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的最大障碍,因为这是社会收入公平问题的底线。
    3、促进社会机会均等,避免由机会不均等带来的社会收入不公。在我国,人们获得收入的社会机会不均等是引发社会收入不公的另一重要原因,社会机会的不均等导致部分劳动者处于先天的就业弱势。伴随我国经济改革进一步深化,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机会的不均等,社会稀缺资源会快速向社会的一部分人集中。由于“马太效应”的存在,他们这部分人一旦起步,就会更可能的占据社会更多的资源,因而更多的社会人会在经济发展中处于后发优势。这时,政府能否可以做到协调社会资源,给予社会大多数人提供一个平等发展的机会,对社会每个人显得格外重要。因为,此时个人已无力改变这种格局,除非暴发社会革命。然而,现阶段我们政府在这些方面存有大量的缺位现象(如权实质上的不平等),必将带来社会的不稳定,导致社会收入从就业一开始就出现不公平。为此,我们政府公务人员在提供社会机会均等问题上必须责无旁怠,创新制度,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工作中力争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