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产阶层的初级形态——中等收入者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开玉 时间:2010-08-12
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既有利于解决贫富差距加大,实现社会公平,也有利于构建合理的社会结构,促进社会和谐。
当前关于中产阶级(层)的研究资深的社会学家、有成就的青年学者著述很多,有代表性的有:陆学艺先生的中产化社会理论、孙立平的断裂社会理论、李路路的结构化理论、李强和李培林的碎片化理论、周晓红、李春林也都写了和专著。我们的研究想着重于本土化的中产阶层的初级形态——中等收入者为起点,依此尝试。
我们从1999年承担国家重大课题《当代中国合肥社会阶层结构研究》,又承担了国家重点课题《全国百村社会调查——老洪村调查》,2003年又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研究》,这是党的十六大提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后立项的第一个中国中等收入者的研究课题。这样持续的研究,从研究方法上,我们避免了“撤轨式”的研究,而是坚持“筑路式”的研究,加强项目间的关联,使研究更加具有系统性。我们从中国国情出发,对中国中等收入者进行实证研究,在研究中我们有四个发现。?
中等收入者与中产阶层的关系。目前对中等收入者与中产阶层两个概念的关系问题,学术界的专家和学者们并没有达到统一的认识。我们认为两者是既有区别又有很大联系的两个群体概念。首先中等收入者与中产阶级有两个有差异的概念。主要体现在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1)两者的界定的中轴标准不同,中等收入者的界定的中轴标准是收入水平,而中产阶级的中轴标准则是家庭财产。(2)两个概念的外延在中国目前也是有所不同的。从中国的目前情况来看,中产阶级基本上是中等收入者,而中等收入者则有一部分不属于中产阶级。(3)中产阶层群体特质相对于中等收入者表现为稳定性。中等收入者是中产阶层的初级形态。从个人发展的角度来看,中等收入者不一定成长为中产者,中产者只是中等收入者一个可能的发展目标。中等收入者是中产阶层的初级形态,而中产阶层是中等收入者的理想形态和成熟形态。但是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要产生一个一定规模的稳定的中产阶层必定要经历一个扩大中等收入者的过程。
在农民工成为中等收入者的主体。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是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关的,它既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同时社会发展的表现。这种以农民工为农村中等收入者主体的新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出现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产业结构和职业结构分化的必然结果,也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英国、日本、拉美国家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走出农村进入城市,遵循“价格革命”的成为业主进入中产阶层,正如《竞争模式与竞争力提升战略》一书“……英国农业化社会的转变。一是形成了约曼农和乡绅两个重要农村的发展力量。所谓的约曼农,就是利用价格革命而获利的农民。约曼农不仅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成为当时英国社会的主要支撑力量。这是当时英国的中等阶层,既承担了国家的主要税收来源,又是兵力的主要来源,成为保持当时英国社会稳定的主要力量”。农民工作为目前我国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并不是依赖农业生产致富的群体。他们走出农村,在城市的发展中来实现地位的转换。但是城市内部失业下岗职工的大量存在,以及农民工自身的素质与产业结构升级之间的冲突也日益明显。这种双向挤压,使我们不得不去探讨农民工的出路。农民工必须走品牌化的道路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扩大中等收入者,使更多的农民成为中等收入者,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1)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社会结构合理的社会。中等收入者不仅是一个分配的概念,同时也是一个社会结构的概念。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不断地扩大和培育中等收入者比重。在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当务之急就是让更多的农民成为中等收入者。(2)和谐社会还应该是一个稳定的社会。目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低收入者的比重偏大。在处理阶层关系的同时要逐步缩小低收入群体的比重,不断地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这也是构建稳定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们中国城市化、化、现代化的进程具有和世界不同的特点。西方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是以农民破产为代价的;而我国走出了一条农民工流动,把农民转化为市民的道路。在这种流动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群体和社会问题,如:失地农民、空巢儿童、迁移婚姻等,这些问题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同步解决,不然,城市化就会出现“断层”。
 
一、关于中等收入者的界定
(一)国内有关专家学者对中等收入者的界定
1.中等收入者的界定
当前国内学术界对什么是中等收入者大致有四种意见。一是以收入标准为主、生活指标为辅,即中等收入者主要是指个人有稳定的中等收入、同时生活水平达到一定指标的社会群体。二是根据区域人均收入划定,即中等收入者一般以一定区域人均收入水平为标准线来确定。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先生的观点是先区分六类不同发达程度的城镇和乡村,即发达城镇地区、较发达城镇地区、欠发达城镇地区,发达农村地区、较发达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农村地区,并以各类地区的个人月收入平均值为标准,确定一个人是否属于中等收入者。三是以收入来划定,中等收入者的收入应当高于平均收入水平,起点标准应稍高于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接近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准,是多数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可以实现的。四是国际参照标准,即中等收入者收入水平应适当贴近国际平均的中等收入标准线。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中等收入者的具体界定标准大致有四种:一是以收入为主要标准来划分。国家统计局把年收入在8000元至50000元人群统计为中等收入者,截至2002年底,其占全国人口比重约为18%。法国巴黎百富勤公司将中国的中等收入者年收入定为2.5万元至3万元,家庭年收入为7.5万元至10万元。二是以家庭财产为标准划分。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首次中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调查总报告》显示,截至2003年6月底我国城市家庭财产户均总值已达22.83万元,其中有48.5%的被调查家庭财产在15万元至30万元之间。以家庭财产30万元为中等收入者的收入标准,我国中等收入者人数大约超过2亿,也占全国总人口的18%。三是以居民生活水平为标准划分。国际上一般认为,恩格尔系数60%以上为贫困,50%—60%为温饱,40%—50%为小康,40%以下为富裕。根据国际经验,人均GDP在3000美元左右时, 居民生活的恩格尔系数均值在30%上下,多数居民已处在中等收入者。四是界定中等收入者需要多个标准的综合。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2001年提出,中等收入者的划分还需参照职业标准、收入标准、消费及生活方式标准、主观认同标准的综合统一。
2.安徽中等收入者的界定
参照国内有关研究成果,结合安徽省情,我们认为界定中等收入者主要应依据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界定中等收入者应以个人较稳定的年收入标准为主,同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生活质量;二是考虑到城乡二元结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等因素,对中等收入者的界定要分城镇和农村两种人群,按城镇和农村不同的标准来划分中等收入者;三是中等收入者人均收入水平应略高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并对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2020年人均GDP目标来划分。
按照上述原则,我们就安徽城乡居民中等收入者的界定标准,探讨出三种方法,并分别作了一些界定运用。
(1)收入法。即以人均年收入为主要标准划分方法,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中等收入者”是个经济概念,即以收入作为主要标准。我们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利用安徽省相关统计资料和实地调研数据,对安徽省2002年城镇和农村居民中等收入者进行了初步界定。
农村中等收入者的界定。我们界定农村中等收入者年人均纯收入下限3000元,上限8000元。关于下限,在省内实地调查中,当涂县把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人均年收入界定为8000元至25000元;宁国市把人均年收入3000元作为中等收入者的下限;岳西是国家贫困县,把年人均纯收入2500元作为中等收入者的下限;合肥市包河区把农村居民中等收入者界定为年人均纯收入4000元至5000元上下。综合来看,这些地方基本上都把农民年人均纯收入3000元左右作为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下限。安徽省2002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2117元,按照中等收入者应稍高于平均收入水平,把农村中等收入者下限界定在年人均纯收入3000元也是合适的。关于上限,通过对当涂县1038份调查问卷分析,当涂县中等收入户户均年收入为24000元左右;宁国市县域经济较为发达,多数农村劳动力年人均纯收入在6000元至15000元之间;岳西县是贫困县,但年收入在5000元至10000元的已占全部农村劳动力的45%。通过对省内有关县、市的调查和分析有关统计数据,当农村居民户均年收入在30000元至40000元,或人均年收入在8000元以上时,其生活水平才有本质上的飞跃。而国家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到2020年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也要达到8000元。综合上述分析,我们确定农村中等收入的上限为8000元。按此上下限标准,2002年安徽省农村中等收入者比重约为17%,人数约为863万人。
城镇中等收入者的界定。我们界定城镇中等收入者下限为10000元,上限为25000元。关于下限,依据统计资料,2002年安徽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比例为3.3:1,按农村中等收入者下限乘以城乡差距比例,对应为城镇中等收入者的下限,即3000元×3.3=9900元。2002年安徽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296元(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约12000元),按照有关专家的中等收入者起点标准应高于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观点,也可以把当年安徽省城镇中等收入者下限设定在10000元。依据安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8000元的预期目标,按物价指数每年增长3%考虑,可以测算出2002年中等收入者收入下限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890元。从实证研究看,课题组于2000年在合肥市调查了1199份问卷,分析后确定2000年合肥的中等收入者下限为8000元, 按合肥市城市居民人均收入10%的增速,推算出2002年为9680元,后来的调查也验证了这一标准。关于上限,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工资研究所在我国城乡居民收入调查中得出的结论,即低收入与高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实际差别在4倍左右,以2002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32.4元为基数,可以得出高收入家庭人年均收入为24129.4元,接近25000元;同时,这一上限大致达到了十六大提出的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均GDP3000美元的目标,而且也接近世界银行提出的国际中等收入者起点为年人均3470美元的标准;如以25000元作为中等收入者的上限也即为高收入者的起点标准,推算其户均年收入为75000元以上,这也接近了目前多数人对高收入者的户均年收入的认定标准。根据年人均收入10000元至25000元为城镇中等收入者这一界定,我们可以推算出,安徽省当前城镇中等收入者比重为13.5%左右,人数约为174万人。
(2)实证法。一种研究意见认为,“中等收入者”是指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家庭人均年收入略高于当地平均收入线且实际生活水平稳定保持在较宽裕水平的城乡居民群体。课题组对2000年合肥市“社会阶层结构”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合肥市中等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大多集中在该市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389元的1.5倍(9583.9元)到4倍(25557.0元)之间。由此可推出,城乡中等收入者的下限可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为年人均纯收入)的1.5倍,上限可按4倍来。2002年安徽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032元,据此推算出当年城镇居民中等收入者的下限为9048元,上限为24129.4元。2002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2117元,推算出当年农村中等收入者下限为3175.5元,上限8468元。
(3)实地调研法。这种方法可以具体掌握各地实际情况,但难以确定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课题组在对合肥市和宁国、当涂、岳西、霍山等县(市)的调查中发现,中等收入者的界定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差异较大。合肥市,是我国中部地区的省会城市之一,中等收入者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2000年,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确定:合肥市中等收入者的标准为个人年收入在8000元至50000元之间,在17至70岁年龄人口中,中等收入者比重为35.8%。合肥市城郊的包河区,200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8410元,城郊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280元,他们把城郊中等收入者标准界定在人均年收入4000元至5000元之间。马鞍山市,城市化水平较高, 城乡居民收入居安徽首位,统计部门测算其2004年中等收入者比重已达22%。所辖的当涂县,2003年经济发展在全省61个县(市)位居第一,农民人均纯收入已达2964元,高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课题组对收入较高的有可能属于中等收入者的七类人群,即个体工商户户主、私营主、种养殖大户、行业职工、公务员、乡镇企业职工、外出务工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在合格的1038份问卷中,个人年收入在8000元至25000元之间的样本比例为45.15%,进而推算出当涂县的中等收入者占劳动力人口的比重为25.7%。宁国市,是安徽省经济强县(市)之一,他们把年人均纯收入3000元作为中等收入者的下限。岳西县,是国家贫困县,近几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有了一定的提高,他们把人均纯收入2500元作为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下限,该县目前符合这种条件的中等收入家庭比重为17%。在岳西县我们还分别考察了经济发展水平居县中上游的温泉镇和发展水平较低的石官乡。处在城郊的温泉镇,2003年,人均纯收入为1580元,人均纯收入865元以下的贫困人口有14717人,约占总人口的45%;人均纯收入1600元至2500元的中等收入者为15080人,约占总人口的46%;人均纯收入2500元以上的高收入者为2630人,约占总人口的9%。处在贫困山区的石官乡,2003年,人均纯收入仅为1180元,纯收入865元以下的贫困户约占35%,纯收入1000元至1500元之间的中等收入者占50%左右,纯收入1500元至2000元的较高收入户约占11%,纯收入3000元以上的高收入户约占4%。
3.中等收入者是一个以收入为划分中轴的概念
国内外学者和专家对于中等收入者的界定并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在我国社会分层中,有人称中等收入者为“中间层(middle class)”,也有称为“白领”,国外多把中等收入者称为“中产阶级”或“中产阶层”。总体上来说,与中等收入者概念相关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中等收入者显然是一个与收入和分配相关的概念,党的十六大提出中等收入者是从经济上即收入作为划分标准的,而不是一般所认为的主要是含义的中间阶层的概念,这一点也为多数的学者和专家所认同。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止2002年底,我国年收入在8000-10000元地中等收入者比重约为18%。法国巴黎百富勤公司将中国的中等收入者定义为:人均收入2.5万元-3万元,家庭年收入为7.5万-10万元。而有中国学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如果居民人均年收入达到15000元左右,就达到中等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如果人均年收入达到37500元左右,就达到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如果结合小康的目标来进行考察,南京2007年全面小康的收入标值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目标值为1.6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目标值为8000元。中等收入者首先应该是这样一个群体,即一定时期的稳定收入应达到一定的水平,或者说是中等水平。但是问题在于收入的中等水平到底是怎样的标准,对于这个量的研究显然要有一个客观的量化的标准,这个量化的标准应以什么为基准来进行衡量。在这个问题上,大致有两种观点倾向:其一是认为应以人群收入的平均值为标准,中等收入者指在一定时期里同一地域范围内达到中等收入水平的城乡居民群体,以各地的人均收入水平来确定中等收入者标准线较为合理。陆学艺先生主张以各类不同地区的个人月收入平均值为标准确定一个人是否属于中等收入者;其二是认为应以人群收入的中位数为标准,中等或相对平均的水平首先是划定标准,这里是一个中位数概念,而不是指相对多数人群的收入水平或简单的算术平均水平。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社会结构是底部较大的“金字塔”型,低收入者群体偏多,而高收入阶层和中等收入者偏少,社会成员收入不呈正态分布,所以首先我们不能以收入的众数为标准,如果以众数为标准将可能使中等收入的标准偏低。根据我们的实证调查和相关权威的统计资料,我们在分析中以收入的均值作为衡量中等收入者的标准。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中等收入者虽然是围绕收入而划分的社会群体,但是中等收入是区间数量而不是固定数量,即中等收入是一个大体的区间,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量。
4.中等收入者是一个综合指标体系界定的的社会学概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认为中等收入者是一个发展变动的概念,涉及收入水平、生活质量、个人文化素质、社会公益活动参与程度等方面,而且有地域之别。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对中等收入者的划分提出了四维标准:职业、收入、消费及生活方式、主观认同的标准。在《中国中产者调查》一书中,中等收入者被界定为一群相对富有的,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高质量的生活,对社会的主流价值和现在秩序有较强的认同感,并且为全社会收入中等水平的群体。《中国中部省会城市社会结构变迁——合肥市社会阶层分析》一书对合肥市中等收入者的界定是以实证材料、职业为基础,从经济资源、社会声望或组织资源、文化资源的三要素及自我认同等因素来实现的。
中等收入者不仅是一个与收入分配相关的概念,同时也是一个社会结构的概念,所以中等收入者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学的概念,而是一个由指标体系共同规定的一个社会学概念,因此,中等收入者这一概念具有多重的规定性,是一个由多种特质趋于一致的人群所组成的社会群体。但是收入始终是中等收入者界定的中轴指标,同时由于收入的量化的特征决定收入始终是这些指标中最具客观性,最具操作性的指标。因此,我们在调查分析中以实证材料和相关统计数字为基础,主要是围绕收入来界定中等收入者的标准的,但我们也在报告中分析了这一群体的所具有的共同特质。同时中等收入者向中产阶层的转变过程,不但是这一群体收入和财富的积累过程,更是其他各种社会特质的积淀和稳定过程。也就是说,中等收入者成长为中产阶层不仅是一个量的积累过程也是阶层属性的定性过程。
5.中等收入者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作为分配概念和社会结构概念的中等收入者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概念,相反它是一个不断随着分配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处在不断变动之中的概念。因此,中等收入者首先是一个时间的概念,是一个经济发展的概念。无论高收入还是低收入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中等收入标准也相应地提高。其次,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中等收入的人群构成也会发生很大的改变。传统的以国有企业职工为主体的中等收入者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逐渐被新兴的私营企业主阶层所取代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再次,多数的学者和专家也认为中等收入者是一个有地域和城乡差别的概念。
我们在研究中注意区别了城市和农村地区的中等收入者标准的差异,分别选取了一市一县作为调查的地点,对城市和农村中等收入者的标准根据我们的统计统计资料分别给以确定。我们又对安徽省中等收入者做了全面调查和分析并且和浙江、江苏、山西、河南做了比较研究。也结合全国的统计资料做了分析,力求使结论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关于对中等收入者标准的界定,我们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分析我国中等收入者时,有三点要思考:1、要立足于我们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不能简单地搬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中产阶级”收入和生活水平标准,同时也要认真地研究这些国家和地区“中产阶级”和形成过程和具有的基本特征可供借鉴。2、我国沿海地区的发达名份和内地经济发展的平衡性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也较大,我们需要用不同的标准来衡量。3、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等收入者的标准也不断变化,不断增加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水平也会逐步接近。我们注意到美国学者对美国中产阶级的研究中把大城市和中小城市标准的界定也是区别开来。
6.中等收入者与中产阶级
国外通常将中等收入者称之为中产阶级,权威部门专家文章指出,那些所谓的“中等收入者”也就是国外所说的“中产阶级”,是一个经济收入比较殷实、文化素质比较高、讲文明、讲诚信、守法纪的群体,他们应该成为今后20年中国全面小康社会的主流公民。《中国中产者调查》一书也认为,目前,“中产阶级”,在我国又称“中产阶层”、“中间阶层”,或“中产者”、“中等收入者”等等。有的学者也认为,中等收入者与中产阶层是同人群的不同表述方式。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首次中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调查总报告》显示,截止2003年6月底我国城市家庭财产户均总值已达22.83万元,其中有48.5%的被调查家庭财产在15万元到30万元之间。以家庭财产30万元为中等收入的收入标准,我国中等收入者人数大约超过2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8%。可见,这是家庭财产为标准来界定中等收入者的,那么也就是默认了中等收入者与中产阶级是同一概念。
在我们的报告中,我们所使用的中等收入者与中产阶级是有谨慎区别的,我们的中等收入者的概念是一个围绕收入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围绕家庭财产的概念。虽然我们在报告中没有提出中等收入者与中产阶级地区别,但是我们实际上是在不同层面上来使用这两个概念的。我们虽然也认为中等收入者与中产阶级有着很大的联系,但是它们一个是围绕收入的概念,一个是围绕财产的概念。在目前中国中等收入者是不是都是中产阶级,或者说个人年收入达到8000-10000万元的人群,家庭财产是否就一定达到30万元,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但是我们对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使用也是非常谨慎的,我们也认为它们之间的联系是主要的。我们认为中等收入者是中产阶层的初级形态和准备阶段,中产阶层是中等收入者的成熟形态和稳定形态。
7.中等收入者的特征
从实地调研和个案分析看,现阶段的中等收入者大多从事脑力劳动,主要靠工资及薪金为主要收入,一般受过良好的,具有专业知识和较强职业能力和相应的家庭消费能力。他们有一定的闲暇,追求生活质量,对其劳动工作对象一般拥有一定决定权和支配权。
在调查中我们实际上对中等收入者特征的关注除了他们的收入以外,更多地体现在对中等收入者消费特点和社会态度的关注。
对中等收入者的消费分析,我们主要是从住房消费、教育消费、家用电器消费、通讯消费、轿车消费和电脑空调消费几个方面来进行的。合肥市的问卷和当涂县的问卷内容由于针对不同群体,所以设计时也有所侧重。通过分析,我们认为中等收入者不仅是传统的住房和教育领域的主导消费群体,也引领着新兴的通讯领域的消费。他们是消费市场的主导力量,也是拉动消费和稳定消费市场的主导力量。
对中等收入者的社会态度的调查结果来看,虽然这一阶层在一些观念上还表现出一定的差异,阶层观念的特征还没有成熟,但是在许多社会问题上他们的态度也有一定程度的共同倾向。中等收入者的社会态度在问卷中被细化为对收入差距的看法、对收入差距原因的看法、对高收入的看法、对阶层间利益冲突的看法、对当前改革的看法、对当前引起社会纠纷问题的看法、对当前社会稳定问题的看法、对当前生活水平的评价以及对未来生活期望几个指标。城市和农村问卷在设计上是虽有所差异的,通过分析,我们发现中等收入者对目前的各种社会现象和当前的改革都倾向持赞成的社会态度,对自己的生活现状和未来发展多持积极而乐观的社会态度,对改革的现状持满意和赞同者居多,对社会发展充满信心和希望。他们温和、积极、乐观的心态和对现状较高的满意使他们成为推动社会发展,深化经济改革,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8.中等收入者的作用
城市和农村中等收入者所发挥的社会作用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但他们作为中等收入者的作用也有共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目标,共同富裕就是要摆脱贫穷,但中国的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规定决定全国人民不能同时富裕,就要有一个逐步富裕的过程,通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逐步使更多的人摆脱贫穷,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切实之法。和谐社会需要社会的各组成部分的协调而稳定地发展,这就需要不断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并形成稳固的中产阶层。
(2)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是各国现代化的普遍趋势,中等收入者是实现社会转型,定型现代社会结构的中坚力量。小康社会不仅是一个经济的概念,它还要求一个现代的社会结构,这个社会结构是中等收入者占38%的“橄榄型”的社会结构。目前我国中等收入者仅占人口的18%,要想实现38%的目标,就必须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
(3)中等收入者是社会的“稳定器”,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是实现社会稳定的保障。中等收入者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最大受益者,他们希望社会安定团结,经济稳定发展,他们拥护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社会进步的中坚力量。所以一定规模的中等收入阶层的存在,就等于让社会扔拥有了一台“稳定器”。
(4)中等收入者是稳定的消费群体,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是拉动消费和稳定消费市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坚力量。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利于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和稳定增长,中等收入者由于收入稳定,有一定的积蓄,有很强的消费欲望,又有足够的能力去实现消费。中等收入者是拉动社会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主流力量。
(5)中等收入者是社会发展最具创造力的一个群体,中等收入者是中国实现现代化先进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具有创造力、具有积极性,这是一个国家实现现代化不可缺少的。中等收入者在经济生活中富有创新精神,他们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6)中等收入者是先进文化的消费者和创造者,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利于促进文化的发展。当中等收入者成为社会文化主体时,他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对推动社会文化生活观念的更新起着重要作用。
9.中等收入者的形成
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职业结构的变迁,新兴的中等收入者群体的形成有一个过程。
中等收入者的不断扩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社会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将形成稳定的中产阶层。从发展趋势看,中等收入者正由老的群体向新的群体发展,由过去按劳分配为主、向按智力、无形资产以及资本等多元要素分配并存的格局发展。新中等收入者的形成在城乡地域间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从现在的就业热点和市场需求来看,专家们认为至少有七类人将构成将来中国的中产阶层。发育中最活跃的在城市是私营企业主,在农村是农民工。
在城市私营企业主群体逐渐取代国有企业职工成为中等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成为城市中等收入者发展的特点之一。私营企业主阶层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亮点,也是其中最活跃的一个群体。私营企业主不仅具有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较高的文化水平,代表先进的生产力,也对文化教育起着推动作用。改革开放20多年为,合肥市私营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并且成为合肥市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目前合肥市私营企业经济实力较强,生存发展空间也很大。私营企业主是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私营企业主的组成复杂,主要从事第三产业,他们年轻化、知识化的特征明显。他们关注党的方针政策的变化,尤其关注私人财产的保护政策,他们的社会资源丰富,社会影响力较大,但是他们的思想观念复杂,政治意识具有双面性。
在农村农民工成为中等收入者的主体。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是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关的,它既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同时是社会发展的表现。这种以农民工为农村中等收入者主体的新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出现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产业结构和职业结构分化的必然结果。农民工作为目前我国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并不是依赖农业生产致富的群体。他们走出农村,在城市的发展中来实现地位的转换。但是城市内部失业下岗职工的大量存在,以及农民工自身的素质与产业结构升级之间的冲突也日益明显。这种双向挤压,使我们不得不去探讨一个问题:解决好城市就业和农民工就业的长效机制。农民工必须走品牌化的道路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例如安徽长丰的家政、六安的保安、肥东的建筑、桐城的营销等。
二、  中等收入者是中产阶层的初级形态?
目前对中等收入者与中产阶层两个概念的关系问题学术界的专家和学者们并没有达到统一的认识,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两个概念是对同一个群体的两种不同的表述方式;二是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是有所差别的。我们在报告中分别使用了这两个概念,所以我们有必要来探讨一下两者的关系问题。在使用上我们坚持从社会的实际出发,认为两者是既有区别又有很大联系的两个群体概念。
(一)中等收入者与中产阶级差异
我们对两个概念的使用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而这种差异也与中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的实际相关。首先两者的界定的中轴标准不同,中等收入者的界定的中轴标准是收入水平,而中产阶层的中轴标准则是家庭财产。是不是达到一定的收入水平就是中产阶层,或者说家庭财产达到一定数额的人群就是中等收入者,中国目前社会发展的现实决定这两者显然是不同的。其次,正是由于两者在界定标准上存在差异,两个概念的外延在中国目前也是有所不同的。从中国的目前情况来看,中产阶层基本上是中等收入者,而中等收入者则有一部分不属于中产阶层。中等收入者如果是一个大圈,那么中产阶层只是这个大圈中的一个小圈,两者的外延表现为包含与属于的关系。举例来说,一个刚毕业没有几年的大学生,他的稳定的年收入已经达到上述我们所界定的标准,而且从中等收入者的其他几个标准来看,不论是他的生活方式,心理或者是消费理念都符合中等收入者这一群体,我们可以认为他是一个中等收入者,也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中国的中产阶层的一部分,但是他的财产积蓄时间比较短,没有达到中产阶层的财产要求(如我们确定的30万的标准),那么我们就不能认定他现在就是中国的中产阶层,虽然我们不能否认他有可能很快成为中产阶层的一部分。但是对于中产阶层中也存在这样的一些情况,比如一个人通过继承的方式继承了一套房子,按合肥的市场价已经超过30万的标准,那么我们可以认定他现在拥有30万的家庭财产,但是我们也不能就此断定他是一个中产者,因此中产阶层也应和中等收入者一样是一个综合指标体系共同决定的一个概念。如果他稳定的收入不及中等收入者的标准,他也无法达到中产阶层的消费理念、生活方式等,虽然他拥有30万的家庭财产,我们也不能认定他属于中国的中产阶层。因此,针对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中等收入者的外延大于中产阶层。最后中产阶层群体特质相对于中等收入者表现为稳定性。也就是中产阶层相对中等收入者是一个更趋于稳定的群体。首先是因为收入的增长速度是高于财产的增长速度的,其次中等收入者本身就是一个过渡性群体,它更多的会向中产阶层过渡,也有可能过渡到低收入群体。因此,中产阶层相对中等收入者是一个具有更高稳定性的群体。我们之所以要在不同层面上来使用中等收入者和中产阶层最主要的作用在于更准确地界定我们的调查对象。根据我们的上述分析,我们的使用的“中等收入者”的概念以及实际对调查对象的选择上都包括中产阶层这一群体。
(二)中等收入者是中产阶层的初级形态
对于中等收入者和中产阶层差异的强调主要在于规范我们对中等收入概念的使用和对调查对象的选择上,同时也有助于分析中等收入者是中产阶级的初级形态的观点。中等收入者是中产阶层的初级形态的表述即表明了两者的区别,更主要地体现为两者的联系。从个人发展的角度来看,中等收入者不一定成长为中产者,中产者只是中等收入者一个可能的发展目标。但是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的角度以及中等收入者的整体发展来看,中等收入者必定会成长为中产阶层。中等收入者是中产阶层的初级形态,而中产阶层是中等收入者的理想形态和成熟形态。从中产阶层的角度来看,个体成为中产阶层可能不必经过中等收入的阶段。但是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要产生一个一定规模的稳定的中产阶层必定要经历一个扩大中等收入者的过程。中产阶层的产生不仅是收入和财产的量的积累过程,更是各种阶层特质和社会属性由差异向统一,由异质向同质,由变动向稳定的发展过程。中等收入者同中产阶层一样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概念,更是一个社会学概念,是一个由具有许多社会特质的阶层概念,而这些特质包括经济元素。这一点是实现两者转变的阶层基础。中等收入者所具有的特点逐渐积淀和成熟为阶层属性的过程就是中等收入者成长为中产阶层的概念。
中产阶层是一个相对中等收入者更为稳定的群体,因此对于构建社会结构,建立现代和谐社会而言,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的同时,促进中等收入者向中产阶层迈进也是十分重要的。中等收入者向中产阶层的转变过程既是一个个体努力的过程,也是国家政策积极引导的结果。如何引导这种不稳定的初级形态向稳定的成熟形态的转变是我们在社会阶层结构研究领域所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也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三、安徽、河南的调查表明农民工成为中等收入者主体?
在2003年我们承担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的过程中,我们也对中等收入者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和分析。根据中等收入者标准的相对性,课题组在安徽省当涂县进行了有关农村中等收入者的调查,调查中课题组发放了1059份问卷(实际回收1038份有效问卷)。在数据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中等收入者标准的相对性、动态性和区间性的特点,调查表明农民工成为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主体。“农民工[1]”应该是产业工人阶层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实际上却成了相对独立的群体,其原因就在这里:他们做的是与城市工人相同的工作,但因为他们的身份是农民,所以在工资、劳保和福利等方面的待遇明显不如城市工人,在城市中他们是处于下层的群体。但在农村,他们的收入处于中等水平,构成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主体。在当涂县,他们占劳动力人口的比例为23.3%,而他们的年收入在8000—25000元之间的比例高达61.8%。从农村中等收入者的构成来看,农民工占主体。特别是新生代的农民,他们比较年轻,受过很好的。他们不思稼穑,农村中这一群体一般都是外出打工的最活跃的一个群体。农民工成为农村中等收入的主体是农民工身份理论的新的突破。中共中央关于“农民工是中国工人阶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论断,突破了农民工的原有的身份定位。农民成为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主体更赋予了农民工身份理论以全新的意义,对改变农民工在人们心目中的传统形象产生重要影响。人们对农民工的传统定位更多地倾向于作为城市的边缘人,是伴随着部门歧视、制度歧视、政策歧视、工资歧视、公共歧视、个体歧视、生活歧视、教育歧视等多重歧视于一身的,需要社会救助的弱势群体(谢建社,2005年)。当然,农民工在城市的这种生活现状到现在依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但是如果我们从农村生活的角度再来重新认识这一群体,我们会发现,他们成为农村社会的重要发展力量,他们在农村中具有精英优势,因而他们并不是农村社会的弱势,而是农村的中等收入者的主体。
化的过程就是农业和农民的比重不断降低的过程,就是“化”农民为市民、“化”传统农业为现代农业、“化”传统农业社会为工业社会的过程。
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发展劳务经济,是农村劳动力追求更高的比较利益和自身发展机会的内在要求。一部分有胆识的农村劳动力自发地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依靠他们自己的手艺和聪明才智获得了比他们在家务农相对较高的收益,逐步富裕起来。在他们的示范带动下,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以期获得超过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报酬,尽快富裕起来。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劳务经济的发展,是农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实现合理配置、提高经济效益的内在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从河南目前情况看,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发展劳务经济既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又面临着良好的机遇和条件。2004年底全省乡村人口6908万人,占总人口71.1%,农村劳动力4700万人,据测算,农村富余劳动力2800万人左右,目前外出务工人员达1411万人。据统计,2004年全省劳务输出总收入达到613亿元,占农村居民纯收入的35%;外出务工农民人均年劳务收入4344元,比农民人均纯收入高1791元。考虑到技术进步、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以及农村劳动力的增长等情况,按城镇化率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到2020年实现中原崛起的奋斗目标,每年需要转移约100万农村富余劳动力。我们也要看到,河南省正处于工业化加快发展时期,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发展劳务经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发展劳务经济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带来了农村劳动力资源合理有效配置,优化了农村劳动力结构,直接提高了农村劳动生产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获得收益的一部分重新投入到农业生产,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还促进了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大量农民外出劳务,极大地缓解了人地矛盾,有利于土地流转机制的形成,有利于解决土地规模经营和耕地撂荒问题,使一部分土地集中到种养能手手中,不仅为集约经营、规模经营、推动农业产业化创造了条件,而且还有利于促进现代化农业机械的应用和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不断提高农业现代化的水平,增强农业整体竞争力。
各级党委、政府要用关爱亲人的感情来关爱外出务工人员,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劳动保障的监察执法力度,认真清理整顿用工市场,加强对民办中介机构的监管;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工时、使用童工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尽可能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宽松的务工环境1。
1.事实:农民工成为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主体
经过20多年的分化,原来均质的农村社会成员,今天已经出现了角色和身份的多元化,地位和需求的差别化,从而形成了异常复杂、特殊的农村社会阶层结构,社会经济变迁已导致了一种新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出现。从农村社会成员分化的基本原因出发,按阶层结构多维分析的原则,现阶段的中国农村社会成员大致可以分类八大阶层,即农业劳动者阶层、私营主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公务员阶层、行业工人阶层、乡镇企业职工阶层以及外出务工的农民工阶层。根据我们的调查,现阶段农村中等收入者主要由农民工、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群体组成,但是农民工群体是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主体。农村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虽然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也具备上升为富裕阶层的条件,但是一方面他们获得生产资料的经营权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比较弱,他们这一群体迅速扩大的可能性受到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他们在农村还毕竟是少数群体,在中等收入者中所占比例很小。
农民工作为目前我国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并不是依赖农业生产致富的群体。相反,正是因为他们走出了农村,从繁重的农业生产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流向了城镇,从农业转移到非农业才真正实现了他们脱贫致富的目的。农民工群体活跃在城市生活的各个角落,他们把自己的智力和才力不断地贡献到现代化城市的发展和建设中,他们中的大多数做着城市居民不愿做,但是城市建设又必需的工作,他们的工作是城市发展必要的一部分。他们的工作促进了城市的发展,改善了城市居民的生存环境,为整个城市发展注入强劲的活力。对于城市建设和发展而言,农民工的工作是不可或缺,没有大量的农民工,城市建设就不可能有这么快的步伐,城市发展和城市居民生活的日新月异与农民工的付出息息相关。但从我们在当涂的调查看来,这些农民工在城市属于边缘人,没有真正地、完全地融入到城市生活中去,他们的生活方式很少具备城市生活方式的特征,而心理层面的适应也比较低。他们职业的转变不能带来与城市社会的融合,农民工仍然被排斥在城市生活之外。他们对家乡有强烈的认同感,在北京、上海有许多安徽村、浙江村就是这么形成的。因此无论从他们的收入还是生活质量等综合指标看来,农民工在城市都不构成中等收入者。但是,他们回到农村,他们较高的收入、较前卫的消费理念、先进的技术等等,无疑使他们构成了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主体。
由于现代农民工的年龄也趋向年轻化,年轻的农民成为打工的最活跃群体,也是农村中等收入者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所以农村中等收入者也呈现年轻化的特点。特别是新生代的农民,他们受过较好的教育,比较年轻,对未来充满信心和勇气,他们不愿被繁重的农活所束缚,他们要走出父辈“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方式。他们涌向城市,以拥有更多的见识、赚更多的钱和淘更多的金来作为自己有出息的标志。二十年前,农民对土地很眷恋(乡土情结),但是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及很多政策的影响,一段时间造成哪里庄稼长得好,哪里最穷。所以外出打工经商主要还是因为务农很辛苦,务农没出息,外出打工成为年轻人有出息的标志,很多年轻人习惯于外出打工。
经济结构的变迁带动乡村结构的变迁,这些农民工作为农村的经济精英,逐渐影响到了乡村的领域。村民更愿意接受会赚钱的书记和村长,这些书记和村长也都有外出打工或经营的经历。这种新的农村社会阶层的形成对乡村精英在经济和政治领域的循环起到了促进作用。?
2.原因:职业结构分化的必然结果?
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是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联的,它既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同时本身也是社会发展的表现。这种以农民工为农村中等收入者主体的新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出现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产业结构和职业结构分化的必然结果。产业结构的变化带来了职业结构的分化,而职业结构的变化又带来的身份和地位的变更,并最终催生了新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出现,因此,职业的分化是形成这种新的社会阶层的首要因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地区率先开始改革,逐步实行以家庭承包为核心的农业经营制度,实现了农业生产微观组织的重构,农户取代生产队成为农业经济的细胞。相应地,承包农民取代公社社员成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发展的市场主体。20世纪80年代启动的农村改革,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是下放权力,以此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正如邓小平所说:“调动积极性,权力下放是主要的内容。我们农村改革之所以见效,就是因为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在自主性和多样性原则指导下的农村改革,使得农户有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农村社会成员有了自由流动的可能,乡村社区有了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从而为农村社会分化提供了体制前提。而普遍推行家庭承包制所带来的农村劳动力的再解放,使长久隐匿于集体劳动之中的农业劳动力剩余问题日益显化,形成一股强大的势能,推动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外转移。于是,随着限制农村人口流动的政策及城乡关系的逐步放开和松动,以及市场机制被引入农村,致使农村人口的社会流动受利益驱动在不同经济单位之间、产业之间、社区之间全面展开。二十年改革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流动空间的出现,正是在这种自由流动资源和流动空间的基础上,有一批农民把握住了机会,得到了发展。大量的农民由从事第一产业,逐步转向第二、三产业,而相应的由传统的职业结构向现代职业结构转变。城市化和乡村工业化的进程,使大批的农民脱离了土地,成为产业工人,也使他们成为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主体。农民离开了农业生产,找到了致富的道路,所以城乡的二元结构和二元分割是扩大农村中等收入者比重的一个重大障碍。事实上只有城市化才有非农化,而只有非农化,农民才能富起来,因此扩大农村中等收入者比重必须走城市化和农村工业化的道路。?
3.存在的问题
(1)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工业的转移与经济转型同步。问题的严重性是在于,当城市中的失业问题不断严重,农村中的大量剩余劳动力迫切需要向城市转移的时候,城市中的工业却处于从外延型增长向内涵型增长的过渡。按照撒列尼的经济转型理论,在外延型发展阶段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就是要实行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大量转移,使整个社会由以乡村为主的社会,转变为以城市为主的社会,农业则由于劳动力大量的减少而实行规模经营;工业中工人的实际工资有明显增加,工业转而以生产消费品为主,整个社会进入大众消费阶段。然而,在从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的近20年的时间里,这个过程在中国不仅没有取得明显进展,甚至也没有开始。1960年我国市镇总人口为13073万人,市镇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为19.75%。1978年市镇总人口虽增加到17245万,增加了约4200万人,但市镇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却仅为17.92%,下降了近两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在1961-1978年间,农村人口由53152万人增加到79014万人。也就是说,理应在这个阶段上解决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而是将这个问题的解决拖到了经济转型阶段。其结果就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工业从外延型增长向内涵型增长过渡这两个本来一个在先一个在后的过程,在中国成为一个同步的过程。问题很清楚,在工业处于外延型增长阶段的时候,工业的增长主要依靠的是工业劳动力就业人数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工业部门可以向从农村中转移过来的剩余劳动力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而我国却由于种种原因错失了这个机会。这就意味着,当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地向城市中的工业涌来的时候,工业中对劳动力的需求已经由于其本身开始进入内涵型发展阶段并主要依靠技术进步来实行增长而下降了。换言之,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工业的转移是与工业中技术、资本对劳动力的排挤同时发生的。这就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更为困难,转移出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更难于在城市工业中找到就业机会。实际上只要分析一下近几年来我国的就业情况,就不难发现,这种技术和资本对劳动力的排挤,不仅在更为发达的城市工业中已经开始,就是在技术和资金条件较差的乡镇企业中也已经开始出现。如果我们再将这问题与我国劳动力人数的巨大规模以及目前在城市工业、特别是在国营工业中所存在的大量隐性失业现象这两个因素结合起来加以考虑,问题就会显得更为严重。
(2)农民工文化程度比较低,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新知识的接受和新技术的掌握。这一方面影响到他们的从业方向,进而决定不高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低下的劳动力的素质也难以满足当前农村工业化发展的需求。现在大部分农民工在从事劳动密集型的行业,或者从事技术含量较低的餐饮、娱乐业等低层次的服务业。因此农民工素质的提高不仅关系他们自身的发展和农村中等收入者的扩大问题,也关系到农村社会结构转型的重大问题。如果农民工低下的文化素质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这将成为农村社会结构转型的瓶颈。同时,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主要来源是走出去的农民工阶层,但是伴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他们现在所从事行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必然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那么农村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仅仅依靠农民工这一途径显然缺乏力度和后劲。因此,在扩大农村中等收入者问题上,我们不得不面对由于农民工自身素质问题所带来的阻力。农民工的发展应该注重品牌化的道路,这才有可能扭转个体的劣势。品牌会带来一种优势,这就是诚信和势力的双重优势,是信誉的保证也是服务质量的保证,因此品牌会带来稳定的市场,即稳定的就业机会。这种品牌化道路在安徽有很好的例证,安徽长丰的家政、六安的保安、肥东的建筑以及桐城的营销,这都是品牌化的成功实践。?
(3)从加快城市化和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角度来看,民工潮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民工潮现象的产生有其的政策环境,也就是人口流动的政策的放松,推动了城乡二元结构的逐步解体。从社会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农民工的流动是将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从农业生产转移到城市的建设中去,一方面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同时也使农民工获益,更是减轻了农村发展的负担,也造福了农村,促进了农村的稳定和繁荣。农民工是连接城市和农村的桥梁,可以通过农民工来发展农村,而不仅仅是转移农民,转移农民实际上也是为了实现城市和农村在发展上的双赢。在安徽的长丰县,乡镇企业发展不快,但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很多。据调查,一个女性打工者每年打工可以带回8000-10000元钱,一个建筑小工每年可以挣回50000-60000元,而包工则可以赚得80000-150000元钱,他们将这部分钱投入到农村的建设中,投资到乡镇企业的发展中,城市和农村都有所发展。安徽省无为县是有名的小保姆故乡,许多小保姆赚了钱,学到技术,回家乡办企业,带富了一方。
4.预测发展趋势:农村中等收入者将不断扩大
(1)农村中等收入者将会不断扩大。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教育和整个教育的提升以及社会信息化的进程,农村的中等收入者将会不断地扩大,他们的生活质量、自身的素质以及职业结构都会得到不断地优化,农村社会的阶层结构向橄榄型发展。
(2)农村的中等收入者在农村将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农村中等收入者作为农村致富的榜样,必将在农民中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同时他们的作用也将会从经济领域扩展农村的政治和文化领域,成长为农村社会的精英。
(3)农村的中等收入者的扩大必将更多地依赖农村工业化的道路,而不是现在的农民工阶层的壮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农民工自身的素质以及城市对他们的吸纳程度必将决定他们原有的各种优势地位逐渐丧失,他们在农村中等收入者中的作用也会减弱。农村走工业化的道路,让其自身吸纳剩余劳动力,将成为农村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