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社会的治理体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储建国
时间:2010-08-12
一党领导制是当代生活的基本制度形式,但在不同的时期,一党领导制有不同的内涵。在匮乏时期,一党领导制表现为一党全权制,全面管理和社会生活,在温饱时期,它表现为一党威权制,为经济和社会提供了适度的自由。现在,中国正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一党威权制需要进一步转型。本文认为,转型的方向应该是一党混合制,这种体制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实践中有过探索,现在需要进一步。本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描述了混合政体在西方的发展,为一党混合制提供了一个批判性的知识背景,第二部分追溯了马克思主义追求纯粹政体的历史,为一党混合制提供了值得反思的经验教训,第三部分分析了新民主主义的混合政体思想,它为一党混合制提供了直接的本土资源,第四部分探讨了一党混合制的具体内容,提出了开放性的意见。
一、混合政体的西方道路 混合政体源于古代希腊,它的核心内容是将纯粹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的要素和优点混合起来,从而达到更佳的治理效果。这种理论认为,(1)如果政治权力为一部分人所控制,不管这些人属于社会中的哪一部分,都有可能被滥用;(2)对这部分人运用权力进行控制的唯一有效办法就是另一部分人拥有与之相抗衡的权力。分权理论是由混合政体理论发展而来的,不同的是,混合政体理论侧重阶级之间的抗衡,或者说以阶级为基础的势力平衡,而现代分权理论侧重权力的制度性平衡,是以功能为基础的权力制约,与阶级平衡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 有关混合政体的学术讨论一般可以追踪至公元前五世纪中期,但类似的实践和想法却可以上溯到此前更早的时期。公元前九世纪的古希腊诗人荷马在其著作《伊利亚特》中,描述了一种类似混合政体的希腊军队体制:一个圣王式的首长阿加米农受到一些显贵们的制约,而且在较小的程度上受到整个希腊兵营的制约。其实,荷马在《伊利亚特》和《奥德赛》中所描述的政府没有一个是简单的政体形式。马克思恩格斯所熟悉的军事民主制包括长老议事会、人民会议和军事长官,实际上就是混合政体的萌芽。(1)在某种意义上,混合政体是国家形成过程中保留了原始民主制的结果,人民大会、元老院都带有这种制度的遗风。一种不彻底的变革反而为政治文明做出了大的贡献。 柏拉图是混合政体的早期思考者。在其早年的乌托邦冥想中,柏拉图认为王统治是最好的。在比较分析现实诸政体之后,他认为完美的贵族统治是最好的。等到晚年为色拉古斯构建一个稳定的政府时,他转而认真思考混合政体的问题了。在其最后的政体计划中,他设想了一个典型的混合政体,其中包括代表君主制的三个国王,代表贵族制的三十五个卫国者,以及代表民主制的公民大会。这反映了他对现实的一种妥协,以满足社会各阶级都企图控制政权的要求。 亚里士多德是古典时代混合政体思想的奠基者,他所说的混合政体包括两种:共和政体和贵族政体。在当时,人们喜欢将倾向于平民主义的混合政体称为共和政体,而将倾向于寡头主义者的混合政体称为贵族政体。贵族政体具有守法精神和崇尚才德两个优点,而共和政体的本旨只是混合贫富,兼顾资产阶级和自由民。混合政体中有三种重要的因素:自由出身、财富和才德。(2)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混合了前两个因素的应称为共和政体,而混合了三种因素的则称为贵族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混合政体是一种好的政体,符合正义原则。他着重谈了如何在制度上进行混合,其实,制度混合不是亚里士多德的主要目标,制度混合是为阶级混合服务的,其理想目标是形成中产阶级占主导地位的共和政体。 波利比阿对混合思想做了进一步的发挥,他认为混合政体的理由主要不在于它的正义性,而在于它的稳定性。他不象亚里士多德那样强调阶级混合,而是强调制度混合,并且强调权力制衡。他认为混合政体“将最好政体的所有优点和特点结合起来,每个部分都不应该不适当地占有优势,从而不会堕落成它们的邪恶类型;而且,每一种权力都被别的权力所制约,每个部分都不应该改变均势或决定性地超过别的部分;但是,通过准确地调整到恰当的均衡状态,整体就会长期保持稳定,就象一艘船顺风而行。王室权力由于害怕人民而不至于过分傲慢,因为人民在政体中也有足够的份额。人民也不会公然蔑视国王,因为害怕贵族会议。”(3)这种表述比亚里士多德的表述更接近现代分权思想。 西塞罗是古典时代最后一位混合政体思想家,他认为,“最好是国家包含可以说是卓越的王政因素,同时把一些事情分出托付给显贵们的权威,把另一些事情留给民众们协商和决定。首先,这种体制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如果缺少它,自由的人民是难以长时间地接受的;其次,这种体制具有稳定性,因为上面提到的那几种体制很容易变成其病态的反面,国王变成主宰,贵族变成阴谋集团,人民变成一群乌合之众,并且因为那些体制常被新的体制所更替,而这些情况在这种综合性的、适当混合的国家体制里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除非显贵们出现巨大的过失。在这种体制中确实不存在任何引起变更的始因,在这里,每种因素稳定地处于自己的位置,无从崩溃和毁灭。”(4)西塞罗综合了亚里士多德和波利比阿的思想,以罗马共和国的历史为素材,论证了混合政体既是正义的,又是稳定的。他将阶级混合与制度混合结合起来,主张在政体中体现君主、贵族和平民的因素。他认为,混合政体可以让官员们拥有足够的权力,杰出人士的意见具有足够的威望,人民享有足够的自由。 中世纪的混合政体思想是在君主制基础上的混合,或者说是混合式的君主制。这种思想是由托马斯奠定的,其主要目的是要防止君主制走向暴政。混合式君主制主要包括三项内容:(1)君主必须依法而治;(2)人民有权选举和罢黜国王;(3)需要有限制国王权力的政府机构。这种君主制虽还不能说是有限君主制,但至少与全权式君主制有很大区别。 混合式君主制在中世纪晚期议会主义思想的强化下,其混合程度越来越高,民主成份越来越足。意大利的一些城市共和国如威尼斯和佛罗伦萨等都混合政体的典范,马基雅维利在研究佛罗伦萨的历史中复活了波利比阿的混合政体思想。发展到近代,不需要多大的改造,混合政体就演变成宪政民主体制。实践上的改造案例首推英国的混合君主制。它通过逐步完善的案例法来保障人民的自由,通过政治妥协来与贵族,乃至平民分享权力,从而将绝对君主制发展到有限君主制,进而发展到立宪君主制,达到了比较完美的混合状态。 孟德斯鸠对英国的混合君主制情有独钟,他在君主权力、贵族权力和平民权力相互平衡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力、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的分立与制衡,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5)要维持公民的政治自由,只有让三种权力由不同的机构行使。这是对混合政体思想的重要突破,是带有浓厚现代性色彩的突破,它不讲具体阶层之间的制约,也不讲具体官员之间的制约,而且讲一般性权力之间的制约,实现了权力从数量性制衡到功能性制衡的飞跃。另一项突破在于孟德斯鸠认为混合政体的好处在于它的宽和,在于它能提供最大限度的自由,这与古典混合政体的目的是有区别的。其实,三权分立的效果符合亚里士多德理想的混合境界,也就是混合得你看不出是哪一种单纯政体。中产阶级政体让你看不出贵族阶级和平民阶级,三权分立制度让你也分不清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成份。因此可以说,现代宪政分权体制不是对混合政体的终结,而是混合政体的一种较高形式。
二、马克思主义纯粹政体的经历 马克思主义的政体理想不是混合政体,而是一种纯粹民主政体,也就是人们平等地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政体。这种理想也可以追溯到古典时代,就公民们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而言,雅典民主制实际上包含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因素。巴黎公社的实验很容易让人想起伯利克里时期的政治生活。 巴黎公社实行的不是直接民主,而是间接民主,因为它是通过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进行治理。这种代议民主采取了一种比较纯粹的形式,因而可以称之为纯粹间接民主。其纯粹性表现在人们所熟知的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实行不受限制、程序简便和无记名投票的普选制。第二,实行非常广泛的公职人员选任制。第三,实行群众对公职人员的随时监督与撤换制。第四,实行非常低廉的公职人员薪金制。 公社作为一种政体,从形式来说类似于古典时代的民主政体,也就是由贫苦的大多数进行统治的政体。这种政体尽可能地让老百姓在治理公共事务中发挥主导作用,地倾向于经济上的公有化与政治上的平民化, 但是这两种倾向有其难以解决的困境。对于公有化困境,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6)巴黎公社由于存在时间很短,还没来得及进行大规模的公有化,但纳入公共治理的事务空前增多。这些事务得到较好的照料主要依赖革命所唤起的公共激情,那些平常只关心一己之利的老百姓突然间对公共事务非常热心,天天讨论公务、监督公务和参与公务,正如马克思所说,“(以革命的烈火、革命的积极性)唤起劳动群众,即大多数居民,使他们代替官吏积极参与国家事务”。(7)问题是,这样的激情没法持久。历史上每一次朝代更替、治乱兴衰的经验说明,这此种激情与品格在和平时期顶多只能维持一代人。然而,缺少了这种激情,又如何避免亚里士多德的公有化困境呢? 对于平民化困境,持人民主权论的卢梭曾提醒过,“常常是并不知道自己应该要些什么的盲目的群众,——因为什么东西对于自己好,他们知道得太少了——又怎么能亲自来执行像立法体系这样一桩既重大又困难的事业呢?人民永远是愿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8)这就是说,民众的智慧是有限的,“三个臭皮匠,抵得上一个诸葛亮”并不是在什么条件下都成立的,在很多情况下,一百个臭皮匠也抵不上一个诸葛亮,有时候还会成反比,人数越多,越产生不了明智的决策。尤其是在群性激昂的时期,越是采取极端立场的领导人越是容易得到群众的拥护。 平民化辩证法在于:对多数人权力加以制衡的制度反而有利于保持多数人的权力;那种原想最大程度实现多数人权力的制度反而断送了多数人权力。过于理想化的平民政治实验的失败导致马克思主义政治实践走向了另一个极端,那就是精英政治,这是由列宁来完成的。 马克思认识到了平民化民主的弱点,认为巴黎人民不应该过早地专心于选举,而应该立即向凡尔赛进军。另外,巴黎公社成立之前有一个由间接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中央委员会,马克思认为它“过早地放弃了自己的权力,而把它交给了公社。”(9)因此,如果走暴力革命的道路,对革命集权的需要显然会超过对民主参与的诉求。革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领袖,需要一个军事化的组织,需要一个高效的命令/服从体系。 列宁将这种革命集权的需要提炼成“先锋队”的理论,这个理论成为列宁主义的标志物。就象卢梭认为人民愿望幸福却不知何为幸福一样, 列宁也认为工人阶级渴望革命却不知如何革命。与卢梭不一样的是,列宁认为需要一个能正确认识革命发展的先锋队来号召、组织和领导工人阶级,“阶级政治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给工人,……,社会民主党人为了向工人灌输政治知识,就应当到居民的一切阶级中去,应当把自己的队伍分派到各方面去”。 (10) 被灌输、被鼓动起来的工人群众自然必须接受先锋队的领导,一切行动必须听从先锋队的话,只有这样,才能克服群众自发性的不足,从而最有效地实现无产阶级专政。 不过,列宁认识到这种模式有背巴黎公社的民主理想,所以,他从两个方面来补救,一是声明这种先锋队式专政是短期的,等到革命结束后就实行巴黎公社式民主,二是立即建立苏维埃政权,将巴黎公社的理想先从形式上复活起来。如果这种说法是真诚的,那么,列宁的愿望是通过先锋队(社会民主党和后来的苏联共产党)领导的人民代表会议培养人民的民主能力,然后过渡到彻底民主的状态。可是这种过渡在列宁的有生之年没有发生,在列宁之后的斯大林时代更没有指望了。斯大林巧妙地运用辩证法,将列宁的先锋队/专政理论变成个人专政理论。他认为“尽管社会生活现象错综复杂,但是社会历史能够成为例如同生物学一样的精密科学,能够拿社会发展规律来实际应用。”(11)这些规律不仅一般工人群众不懂得,而且先锋队的其他成员也不一定懂得,而只有斯大林本人才能完全理解。他总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来为自己任性的政治清洗辩护,根据一种所谓科学的必然性来证明自己的做法是合理的。 从巴黎公社到斯大林,马克思主义政治实践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也就是从平民政体,演变为先锋队政体(贵族政体),再蜕变为僭主政体。理想与现实处于完全相反的两个端点,其间的悲剧实际上在古希腊罗马演绎过了。绝对民主的追求必然导致绝对专制,柏拉图的自由悖论告诉我们的就是这个道理。
三、新民主主义混合政体的探索 中国共产党人在早期革命中尝试过纯粹政体的形式,那就是在红色革命根据地建立的苏维埃政权。这种政权也可称为工农民主政权,实际上就是由农民为主体的平民政权。它对中上阶层(地主、富农)采取了专政手段,苏维埃是属于平民性质的政体,它的确给贫苦农民带来了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分得土地,分得粮食。但其本身的目的并没能得到实现,老百姓依然是处于权力末稍的老百姓,掌握权力的人依然是少数精英,虽然换了新的面孔。由于革命的需要,一方面,革命领导者采取更为等级化和纪律化的方式来运作权力,另一方面,则要求各级干部在作风上与老百姓打成一片,以得到老百姓的拥护。这样,苏维埃所继承的巴黎公社式的民主制度便转化为民主作风,在贯彻民主作风上,共产党的干部们在苏维埃革命时期是不错的,这是其权力合法性的基本源泉。 在苏维埃时期,贫苦农民一参加革命,立即弥漫起一种普遍的情绪,那就是对革命对象的毫不留情。他们冲进地主富农的家里,把东西一抢而光,还要把他们拉出来示众、批斗,甚至活活打死。(12)共产党领导层也想约束这种现象,但控制不了。或许这就是革命的公意,一旦它被激发出来,革命的领导者也只有屈从,因为领导者需要群众的支持。从群众的意志影响着领导者的意志而言,苏维埃政权获得了某种民主性,但这种民主性难以控制大面积的群众暴力。 抗日战争的爆发改变了共产党斗争的性质,也改变了苏维埃政权的性质。共产党的革命方向中增强了民族主义成分,并扩大了阶级合作的范围。这种转变的主要制度性成果就是将苏维埃政权改造成三三制政权。 什么是三三制呢?1940年3月6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抗日根据地政权问题的指示,提出,“在抗日时期,我们所建立的政权的性质,是民族统一战线的。这种政权,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和反动派的民主专政。” (13)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原则,在人员分配上,应规定为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 不管这种政权的建立是否出于权宜之计,它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实践中的意义是很重大的。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在政权建设上开始偏离理想化的纯粹政体,而追求一种混合政体。这种政体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混合了中产阶级因素的平民政体,是次好的混合政体。它比纯粹的平民政体更为稳定。 那些被选进参议会的那些开明地主和士绅,很难对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尽管他们可以在会议中表达自己的意见,但却难以左右会议的决议,特别是在涉及那些与农民利益相抵触的问题上,他们更是难有作为。但是,政权中有了不同的利益和意见,对决策还是能起到一定的牵制作用。让平民政体变得温和一点。 这种偏离马克思主义正统的政体需要在理论上加以说明,这种理论就是新民主主义论。它的核心意思是,在社会主义阶段之前还有一个新民主主义阶段,在这个阶段不需要建立社会主义的纯粹政体(平民政体)。
毛泽东在《新民主义论》中对国体和政体进行了区分。所谓国体,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所谓政体,就是政权组织形式。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用的政体是“大政体”,既包括政治制度,又包括社会结构,它来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也就是说,大政体包括毛泽东所说的国体和政体。 毛泽东认为, 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国体是以无产阶级为领导的各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国家,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政体就是民主集中制,后来改叫人民代表大会制。 按照新民主主义论的说法,有两个层次的政体混合,第一个层次是社会阶级的混合,也就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共同参与政体,而不是清一色的平民阶级,这很类似西方古典时代的混合精神,也就是阶级混合的精神。 社会阶级的混合是以混合为基础的,或者说是以经济混合为内容的。新民主主义论描述了一种混合经济,那就是孙中山所提出的“节制资本”和“平均地权”。首先,大银行、大、大商业归国家所有。毛泽东引用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指出“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路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 他承诺,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性质,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但这个共和国并不没收其他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禁止“不能操纵国民生计”的资本主义生产的,这是因为经济还十分落后的缘故。其次,国家将采取某种必要的方法,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实行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口号,扫除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农村的富农经济,也是容许其存在的。这就是“平均地权”的方针。(14) 第二个层次是政治制度的混合。民主集中制在日常运用中太模糊,新民主主义论显然是用它来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为这种制度就是将人民的意见通过代议民主的方式集中起来。如果政治制度仅仅指人民代表大会制,那还谈不上什么混合,因为这是一种比较纯粹的间接民主政体。新民主主义论谈政体时,将政党排除在外,尽管这符合政治学的通行做法,但这种定义不能让人从政体概念中把握中国政治的核心内容。比较妥当的做法是将政党组织视作政体的一部分,这样,共产党领导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就一起构成了新民主主义政体的核心内容。共产党领导制是一种精英取向的制度,而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一种平民取向的制度,前者是自上而下的,后者是自下而上的。
四、 走向一党混合制 中国共产党夺取全国政权不久,便放弃了新民主主义的提法,新民主主义混合政体没有继续发展。尽管人民代表大会制与共产党领导制仍然并存,但前者基本上只是起一个传达和学习执政党政策的作用。 改革开放后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是对新民主主义论的一种回归。在这个阶段建立一种什么样的政体?多年来的探索尽管有些进展,但仍无令人信服的答案。学界与政界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基本结论是落实宪法规定的人大权力。然而,宪法规定的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中国共产党又是最高决策机构,这二者之间存在基本性的冲突。这种冲突如果不以适当的方式解决,这些研究就不免陷于空谈。 一种比较妥当的方式是发扬中国共产党抗日战争时期的创新精神,在混合政体的方向上继续探索。共产党执政后,如果没有好的制度保障,脱离群众的趋势是不容易遏制的,这是人性的,是治理的规律。道理很简单,如果群众压力不对官员的仕途产生影响,官员就不会有联系群众的积极性。群众的压力如果要持久,只能通过一种强大的制度,这种制度在现实条件下只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有将人民代表大会改造成比较独立的、富有竞争性和反应民意的机构,执政党才会有与民间沟通的真正有效的管道,新民主主义所意味着的混合政体才会真正形成。就当前来说,核心内容是需要处理好执政党权力、人民代表大会权力与司法机构权力三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需要更明确地界定党的领导权。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其实党的权力已经有限化了,从很多社会生活中退了出来,并在政治生活中得到了一定的节制,但这种退出和节制是不可靠的,而且隐藏着松散式寡头政治的危险。在这种政治格局下,各地区、各部门形成了有实权的少数人集团,他们掌握着关键性的利益分配,权力可以随时指向他们所认为的大事。整个党的权力因此失去了明确的方向、范围和界限,它想控制大局,干预方方面面的事,但在干预过程中又显得信心不足,不知道自己究竟应该干预哪些事,是否能干预成功。根据先期立宪国尤其是君主立宪国的经验,非选举性权力一般集中掌控行政部门,而将司法部门、立法部门逐渐让出来。行政权力具有很强的干预性和连续性,适合于维持一个执政集团的领导地位。因此,执政党权力就应该主要与行政部门结合在一起,应该越来越少地干预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事务。党政分开的改革思路行不通的主要原因也就是没有认真思考一党制属性。在一党制条件下,党政分开只能导致机构增加,施政效率下降,同时并不能起到增加权力制约和民主参与的作用。在制度设计中,可以让党作为一个整体处于一个较为超脱的地位,让具体的党政干部去承担不良施政的责任。这就有必要让各级党组织的首脑充任行政首脑,通过适当的决策机制行使人事任命权和施政权。 其次,需要选择性地强化人大权力,在人大权力有限性的前提下让其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在一党混合制阶段,人大的宪定权力有些应该淡化,有些应该强化,不能四面出击,最终一无所得。列举起来,有这样一些方面:(1)人事任命权应该淡化,人事罢免权应该强化,因为任命权在目前是执政党领导权的核心内容,而罢免权则更能反映立宪初期人大对所任命干部的有效监督,因为约束干部的行为,而不是选出具体干部是一党混合制阶段人大的主要使命;(2)一般立法权应该淡化,具体立法权应该强化,前者是体现执政党重大方针政策的立法或立法内容,一党混合制阶段的人大没必要进行过多的争论,后者是主要涉及民众具体利益的立法,应该进行越来越多的争论;(3)具体监督权应该淡化,一般监督权应该强化,在当前加强人大监督职能的呼声中,人大监督权似乎失去了方向感,有些人大和人大代表试图具体干预行政部门的工作,具体干预法院的办案,尽管这样做不违反宪法(因为宪法对监督权只有笼统的规定),但有违宪政平衡的原则,人大的监督权应该集中到对人大所通过的的实施、人大所任命的官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并与罢免权结合起来,对行政和司法部门起到有效的制衡作用,正如约翰·密尔所说,“议会可以监察、审议、批评、谴责或否决,但不能亲自参与管理”;(15)(4)合法象征权应该淡化,民意表达权应该强化,在一党制条件下,人大一直作为执政党的合法性工具而存在,它标志着政权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但人大实质性权力的长期虚化导致这种合法性效果的日渐下降,人民日渐反感,因此,需要增强人大的民意表达功能,让老百姓的意见和怨情可以通过这个管道有效进入政治过程。 再次,需要进行具体的代议制创新,让人大成为具有竞争性的机构。这是一件很困难、有风险、却必须要做的事情。学界、政界在这方面有很多的想法,众多想法中,重要的是要让人大代表成为让人羡慕的工作,人们愿意去竞争这份工作。做到这一点,如下几个方面是值得考虑的。第一,代表的专职化、工薪化不可避免,否则能干的人就没有积极性去做这种事情。(16)当然,这会增加一大笔开支(如果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拿公务员工资的话,全国会增加约100亿的财政支出),但如果这笔开支能够减少政府的腐败,增加政治的开明,那就是非常划得来的投入。而且,可以通过一些措施来控制人大经费的增加,如缩小代表人数至合适的规模,将政府其它部门如审计和监察部门划归人大管理等。第二,有步骤地增加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竞争性。可以先在县一级进行试点,因为根据现行宪法,县级人大是最高一级由直选产生的代议机构。不妨借鉴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所实行的“三三制”,当时的抗日民主政权中,共产党员(代表工人阶级和农民)、进步分子(代表小资产阶级)和中间势力(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各占三分之一。现在可以考虑的方案是实行“三名选区制”,就是将一个县划分若干选区,每个选区有三个代表名额,一名从执政党推荐的候选人中产生,一名从民间推荐的候选人中产生,一名从联合候选人中产生,也就是所有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前两名当选者除外)当选。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在没有实现直选之前,也可以按照这个原则进行适当的制度设计。第三,改进人大议事规则,保证普通代表的发言权与提案权,允许代表之间有充分的沟通与合作,并引入有效的辩论制度。(17)第四,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让每个代表都加入适当的专门委员会,以利于他们在闭会期间连续性地开展工作。这方面,先期立宪法国家有悠久的工作经验,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如此改造后的人大,既产生了有效的竞争性和制衡性,又没有改变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反而有利于执政党与民间力量的合作,克服走向松散式寡头政治的危险。更重要的是,人大从此后成为人们学习和练习民主政治生活的一个平台、一所学校。 最后,独立的司法体系是一党混合制的要件。一党制下的民怨比较容易积累,而司法独立使大量的民怨可以在公正的诉讼活动中得以化解,这样就减少了针对执政党的愤怒。其实,一党制条件下,司法独立是不难做到的,只要有独立的财政支持和人员录用机制就可以做到这一点。然而,司法独立本身不能根治司法腐败,而且如果司法部门的权力加大,失去有效的监控,还有可能加剧腐败。这除了建立严格的法官录用机制和形成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外,加强人大对法官的监督与罢免职能是更为重要的。随着公开审判制度的推行和完善,法官的徇私舞弊容易察觉,容易曝光,比较便于人大代表进行监督。人大专门委员会中可以设立监督委员会,其中设有针对司法腐败的监督小组。在一党混合制的初期,党在对司法部门的监督中仍然扮演着主要角色,但这种角色应该有步骤地转移到人大。
五 小结 西方混合政体的历史为一党混合制提供了批判性的知识背景,马克思主义追求纯粹政体的历史为一党混合制提供了两个端点的教训,中国新民主主义的探索则为一党混合制提供了最直接的本土经验。这种体制是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本文关于一党混合制的具体内容只不过提出了一种不成熟的看法,实践中究竟如何走,是要花精力认真探索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种统一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新的、具体的制度形式,这种形式就是一党混合制。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1972年版,第4卷,第104页。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97页。 (3) 波利比阿:《历史》,第6卷,第2章,第3节。版参见Polybius .
The histories. with an English translation by W.R. Paton. In six volumes. London : W. Heinemann ; New York : G.P. Putnam's Sons, 1922-27. (4) 西塞罗:《论共和国 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61页。 (5)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54页。 (6)同(2),第48页。 (7)转引自列宁,《马克思主义论国家》,载《马克思 恩格斯 列宁 斯大林论巴黎公社》,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376页。 (8)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52页。 (9)马克思:《给路·库格曼的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1982年,第33卷。 (10) 《列宁选集》,中文版,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93页。 (11) 《斯大林选集》,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35-436页。 (12) 张鸣:《红色的个案:苏维埃乡村追求》,《世纪中国》,2000年12月27日,网址:www.cc.org.cn/pingtai/0012c/lishi/0012263002.htm。 (13)《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41页。 (14)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第662-708页。 (15)转引自《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75页。 (16)何鹏程:《专职代表制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人大研究》,2001(1), 第4-8页。 (17)吴建侬:《论人民代表大会公开制度》,《社会研究》,2001(3),第6-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