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转型期的社会冲突和集体维权及其应对
——由重庆万州万人骚动和陕西咸阳工人静坐说开去
2004年9-10月间,连接发生了数起突发性公共事件,少则万人,多则十万人,聚集公共场所,甚至卧轨阻拦火车,引起社会强烈震惊。中央政府及时正确地处理了这些事件,从而防止了事态的恶化和进一步蔓延。其实,任何一个社会的转型期,都会发生一系列的社会冲突和公共维权事件,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分化调整和利益集团的重新组合,而有效处理这些事件以避免社会的大规模动荡则需要为利益调整和整合提供有效的博弈机制和表达途径。中国这几起事件也不例外,回观这些事件,我们应该从中出一些有益的东西并借鉴西方已经历过此阶段的相关国家的成功经验。首先总结一下这几起事件发生的原因:
1. 群众对地方政府的极端不信任和政府形象的严重毁损。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公共信用无疑是政府最大的财富。而公共信用的丧失,则是转型期政府的最大危险。从这两个事件来看,政府的形象已跌至极低。
万州事件的起因,只不过是搬运工余继奎和夫妇胡权宗曾庆容的碰撞,以及余继奎的被打这样一个小矛盾。而其扩大成突发性的公共事件时曾庆容夫妇的一句话。据目击者称,当时“胡权宗称自己是国家公务员,出了什么事情花钱就可以摆平,甚至可以出20万要余继奎的命。曾庆容也不甘示弱地表示,自己家里很有钱,只要围观的民众来帮助打余继奎的耳光,一记耳光他可以给20元。”①正是这句话,激怒了围观群众。“当值班民警欲将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时,有人说:‘天下公务员是一家,棒棒(搬运工)被打不会得到公正处理!’围观群众闻言,拒绝让警车开动。”②从这里可以看出,我们的政府,我们的公务员在群众心中是何等的形象。而围观群众阻挡民警执行公务更是说明群众对于政府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完全不信任。他们不相信政府部门会在这样有公务员为当事人的事件中公正裁断,依法处理。他们认为政府相关部门一定会徇私包庇公务员。此后的群众的一系列行为“官员……劝说大家离去,并保证政府会公正处理打人事件。但愤怒的围观民众不但没有退去,还向平台上的官员投掷石块、花盆等物品。”③而“万州有关方面把肇事者拿到电视上亮相,肇事者也表达了悔恨,还是有人怀疑当事人被掉包”④进一步说明,民众机会对政府完全丧失了信心和基本的信任,对于政府已做出的承诺和可能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公众根本不信任。
那么,为何会出现胡曾夫妇声称自己是“公务员”,“很有钱”时,一下就“激怒了数万库区民众”?而公务员或政府的形象又为何如此之坏,信用为何有如此之低呢?
原因由来已久,不能孤立地仅从这件事上寻找答案。近年来,腐败越来越严重,而政府人员(公务员)、与政府官员有涉的富人、黑社会组织成员欺压弱势群体和普通民众的不公正现象愈演愈烈,却迟迟得不到依法处理和纠正。已经见诸报端为大众所知的像“宝马撞人案”、“刘涌案”、“孙志刚案”等。民众对于这些人(腐败的政府人员、与政府官员有涉的富而不仁的富人、黑社会组织成员)积怨已久,早就痛恨不已,恨不“食其肉,寝其皮”,而这种事情的频频发生和得不到公正救济,已使民众的怨恨积累的越来越多,越来越大,几乎达到了忍耐的底线。一旦有了导火索——像胡曾夫妇的一句话——对不公正现象的民怨便一下爆发出来,导致上万民众围堵万州市政府,造成骚动。
由于频频落马的和更多未曾落马的“贪官”,已使政府形象严重受损。而对于那些频频发生的不公正现象又不能及时、公正、依法处理,进一步使民众对于政府的认同和信任降低。这从去年的“宝马撞人案”,“刘涌案”中可窥一二。“宝马撞人案”中,曾传言撞人者是省政协副主席的亲戚。省政协副主席韩桂芝也出来辟谣说自己与此案无关。但不久,韩桂芝即被“双轨”,这使本来几乎已相信的民众再一次怀疑政府的公正。而在“刘涌案”中,刘涌横行沈阳近十年,欺行霸市,伤人无数,而沈阳市政府却一直充当起保护伞。更为荒唐的事,刘涌竟然当上了沈阳市人大代表。这一次次的作弄,使得民众对政府不再信任。所以,当辽宁省高院判刘涌死缓时,几乎全国民众一致声讨,表示对判决公正性的怀疑,认为这一次刘涌又作了手脚,政府在一次充当了保护伞。这一系列的政府官员的腐败和与黑恶势力的勾结行为,使政府在民众心中的信誉丧失殆尽。
而具体到万州事件,万州是个移民城市,大部分市民是三峡库区移民。在移民时,当地政府曾承诺移民后的生活会远强于移民前。但是,移民后,由于万州的空心化,万州移民并没有过上政府承诺的好日子。而移民后政府对移民各方面的关心又不够,使万州市民不相信当地政府,所以当发生假公务员打“棒棒”并蛮横之时,移民对政府的不满爆发出来。
其实以上这些间接直接的的原因都源于转型期利益的调整和重构。中国正处于从计划向市场经济、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过程中,这个过程,旧的保障体制和利益格局被打破,而新的社保制度和利益分配却未完成。而此时的政府权力又未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最容易引发官僚集团与强势利益集团勾结从而损害在人口中占大多数的弱势群体的利益的事情。这类事件的频发与得不到有效合法的处理势必引起民众的积怨与愤怒。而这才是导致政府威信和声誉扫地的根本原因。
2. 政府对于民众知情权的傲慢和消极对待,使谣言四起,激怒民众。
知情权是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民众对与其委托的政府,有基本的知情和了解的权利,只有如此民众才能更好的监督政府。但是,地方政府官员并不具备现代官员的基本素质,他们的官本位思想使其习惯了当“父母”当“老爷”,而且他们仍然奉行着“民可是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理念,认为统治的权威全在于神秘性,民众知道得多了只会使事情更糟,引起不必要的混乱。何况公开透明的政府运作不便于官员们的暗箱操作。可惜的是,恰恰相反,政府封锁消息,不允许民众通过正常途径获取相关信息,便等于“放纵传言和猜测去占领资讯的真空”⑤任由谣言通过“小道”传入民众耳中,从而导致民众做出错误判断,真正引发不必要的混乱。在陕西咸阳工人静坐事件中,由于“在华润收购天王集团时”“厂方(天王集团系国企)到现在也没有向工人说明资产评估细节,连谁做的评估也拒绝向工人透露”,因而“厂里曾出现一个传言称,原天王集团的干部在这次改制中都得到了‘好处’:高层每人3.8万,中层1.8万”⑥同时,“9月13日,星期一,工人要求厂方对第二份“13号文件”解释,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工人中开始传言:同样是被华润收购重组的山东某公司,在组建后没多久就开始大规模裁人。工人们的情绪开始不稳定。”⑦这两件事情终使工人与厂方矛盾激化,工人开始静坐,便是最好的注脚。在“宝马撞人案”审理过程中,当媒体采访相关部门负责人时,回答是:“正在处理,不便公开”;而“刘涌案”中,官方更是“已经结案”“无话可说”。这种对民众知情权的傲慢和漠视,使得谣言一时传遍全国,认为背后有隐情有交易,从而导致全国上下一致声讨辽宁省高院一事则更为明白地说明了这一点。
3. 利益表达渠道和表达途径的缺失,使得民怨无法通过其他的较为和缓的途径发泄出来,从而使民众不得不采取游行静坐示威这种大陆官方认为较为激进的方式来引起上级政府和社会的注意,以讨得当事民众认为的公正。
由于包括以上两个方面的种种复杂原因的共同作用,“突发性事件”(其实在法治国家是被认为正常的游行示威)的爆发已际近不可避免。但是,还有疏通的渠道可以有效排解民间戾气,防止示威静坐的发生,那便是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官民互动机制。
民间有戾气,社会有怨气,这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的。关键是要让这些怨气和戾气在聚集到足以摧毁社会的程度之前把它有效释放出来,以缓解社会压力。而缓解的途径就是让人们把他们的利益诉求表达出来,并通过有效的措施表示对此诉求的认真对待。
在咸阳事件以及汉源十万民众拦坝事件之前,民众曾多次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政府反映相关问题(当然,反映的途径是极其单一而且严重堵塞的——上访),要求予以公正解决。但是民众的声音似乎被地方政府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也许是利益表达渠道的不畅导致地方官员根本不知道此事,也许是那些地方官员认为一群“乌合之众”不会成什么大气候,也许是那些地方官员本就从中得了好处,反正民众的要求没有得到有效的回应,从而错失了通过良好的官民互动来化解危机于萌芽的绝佳机会。
在一个法治完善的国家中,民众利益的表达和救济途径是多样化的,渠道也相当通畅。譬如:可以通过民意代表——各级议员以提案的方式表达特定利益集团或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也可以通过媒体报道的轰动效应以引起官方和社会的注意;或者通过诉诸法院以求得的庇护;再就是走上街头游行示威以博得关注。但是,在中国,人大代表并非民选产生,也不会去为民众利益鼓与呼;而媒体又受到官方的严格控制,普通民众几乎没有任何话语权,通过媒体进行利益表达几乎是不可能的;法院嘛,也因腐败问题早已失去了民众的信任,剩下的就只能游行静坐示威了。至此,危机的爆发已经不可避免。
目前正处于体制、体制全面改革以及文化重建的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的博弈和较量、调整和整合空前激烈。工人下岗问题,农民工进城问题,流动人口大规模移动问题,医疗改革问题……使得社会矛盾空前激化,再加之腐败严重,突发性的社会冲突和公共维权事件在所难免。如果处理不当,社会动荡的发生也有可能。面对这样的新情况,政府必须学习西方国家应对此类事件的经验,建立相关的制度,以做好充分的准备,应对此类冲突的发生。
1. 国家应完善相关制度和,将此类社会冲突和突发性公共事件纳入制度轨道内去解决。这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因为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时代,好的制度并不是没有矛盾与冲突,而是面对矛盾与冲突能有效地进行缓和和解决。回避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政府必须承认,社会冲突的确已现实地出现在中国。在此前提下,我们再去借鉴经验。其实,在这些方面,西方国家已经有相当完善的制度。看一看美国,每天有多少人上街游行示威、集会结社、罢工静坐,但是,事情过后,该干什么还是干什么,生活重归平静,并没有引起动荡,也未影响美国社会的稳定。之所以如此,那是因为美国有完善的制度去约束。而我们,在这方面基本是空白。维权的人没有法律可资依据,便极易不自觉或无意识地作出违背公共利益的事情来。完善相关的法律,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行为可以免责,维权应当依据什么样的程序,那些做法又是法律所禁止的。同时完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体系,加强权利保护的力度,将宪法权利具体为可操作性的法律……如此便可以有效地将此种行为导入法律的框架内,因为没有人会傻到放弃合法的通畅的维权途径而冒违法的风险去维权的程度。
2. 重建政府的公共信用,这是防止社会冲突激化和有效解决社会冲突的基础。只有公众信任政府了,才会放心的将关系自身利益的事情交给政府去处理。这是一个极艰难的过程,需要政府在制度上根除腐败的根源。腐败不除,民众便始终不会信任政府。同时,在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维权事件时,只要其行动没有违法,便不能秋后算账,枪打出头鸟,打击组织者。如果这样,政府不但会严重的损害自己的公共信用,而且会使得在以后的冲突中,无人敢代表民众同政府进行沟通和交流,从而使得政府失去与民众理性的进行对话的平台,导致“过激行为难以被有效约束,也就完全可能酿成暴力流血悲剧。”⑧
在咸阳工人静坐中,“警察天天挨家挨户到家里问是谁带的头,停工那天是谁锁的门,是谁组织的”“咸阳市警方发布的公告,在要求工人复工的同时声称要严惩此次停工的一小部分煽动者。”⑨从而导致“最头痛的是无法搭建一个对话平台,工人总是不派出代表,很多措施没办法落实”“很多工人都表示因为害怕‘秋后算账’,现在不敢选出代表与工作组对话”⑩从这里可以看出失信于民秋后算账带来的后果。
3. 政府在以后处理社会冲突时,一定要保持克制、妥协、理性、守法、冷静,不是发生严重违法行为且迫不得已,决不是用强力,以避免民众出现抵触情绪,发生过激行为,酿成流血冲突。
中国的政治文化中缺乏妥协文化,弄不弄就镇压,迷信墙里,相信杀鸡可以儆猴。其实恰恰相反,一次的“镇压”也许会迅速平息事端,但这只会累计戾气,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长此以往,社会矛盾一旦积累至一定程度,便会以激烈的方式大规模暴发出来,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出现社会动荡。
因此,在处理此类群体性社会事件时,一定要采取理性的措施,疏导的方式,学会与公众谈判,学会妥协、让步。如果群众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就应依法解决处理,而不是死抱着官员的臭架子,觉得让步脸上无光或者会让这些“刁民”得寸进尺。须知我们是来解决问题的,不是来激化矛盾的,流血冲突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结果。
4. 建立高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和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从而以有效的制度安排容纳和规范利益表达。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可以使官方和社会迅速感知特定利益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从而促成事件的及时合法的处理和解决,防突发事件于未然。
5. 迅速出台《新闻自由法》,保障新闻自由。任何一个利益表达机制健全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新闻自由的社会。因为自由的报道可以使公众的声音得以无阻碍地发出,从而为领导层知悉。在这里,新闻媒介起的是“减压阀”的作用,它将底层民众积累的怨气以安全的方式释放出来,有利于弱势群体压力的缓解和情绪的宣泄,从而使社会压力维持在一个安全值以内。
同时,新闻媒介引领的舆论可以向政府施加压力,并监督政府,从而为冲突的迅速及时解决提供可能。
而且,新闻自由可以使资讯以更加透明的方式流动,堵塞了“小道消息”的传播途径,从而使民众得到更准确更充足的信息,为民众正确判断并作出理性反应提供可能。
6. 对于发生的群体性维权事件,必须进行正确定位,切忌动不动便政治化“上纲上线”。政府中的许多干部,头脑中仍是“文革思维”,动不动便将此类事件定性为“反社会主义”,“妄图对抗政府”。实际上,在这个利益多元的时代,许多事情都纯粹是基于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并无政治色彩和意识形态色彩。切勿一刀切成是受国际反华势力支持,对抗“党和人民”。
我国正在建设市场经济国家,这会产生不同的利益主体,社会阶层也必然多元化。但无论哪个群体和阶层,其合法利益都必须公平、平等地对待。而当前一系列社会突发性事件的出现和发生,便是由于只重视了一部分阶层的利益,而忽视了弱势群体和底层群众利益的结果。
由于存在不同的利益群体,我们不可能完全“消除”冲突和矛盾。但是,面对不同群体和阶层的冲突和矛盾,我们必须有一套理性有效的应对机制来解决——公平解决。只有如此,将冲突和矛盾控制在一个合法、合理、安全的范围之内,不断平衡各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利益需求,使社会平稳运行,一个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建立才有可能。
注:①.②.③.参见《万州突发万人骚动事件》,载《凤凰周刊》164期
④.参见《寻常小事里的指标性大事》,载《凤凰周刊》164期
⑤.参见《宝马撞人案,凸现社会分化对立》,载《凤凰周刊》137期
⑥.⑦.⑨.⑩.参见《咸阳数千工人静坐40天直击》,载《凤凰周刊》164期
⑧.参见《以制度化应对“有组织维权”》,载《凤凰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