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共享与利益分享:和谐社会的两个前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任剑涛 龙国智 时间:2010-08-12
[摘 要]本文主要通过论述和谐社会的背景和社会需求,讨论了和谐社会的两种前景,从而引出建构和谐社会的两个现实前提,即理性的具备和社会自治的加强。在此基础上,接着探讨了建构的三个支点:观念支点机制支点和化解冲突空间的支点。


[关键词]和谐社会 政治理性 社会自治 分享权力 分享利益

和谐社会成为近来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和谐社会的建构在最理想的意义上是指社会中的各个要素各个群体以及各个个体相互匹配相互理解融洽相处的一种状态。和谐社会并非是一种空想,它是面对社会急剧变化冲突丛生的特定背景下的特定需求,它试图通过协调化解各方面的矛盾与冲突。因此,和谐社会是一个具有现实性品格的社会建构形态。

一 、现实背景:和谐社会何以必需


现在正处于社会大转型时期,枪杆子里出政权的革命主张曾经带给了人们一个崭新的中国,但时至今日,革命理论不仅在观念层面上与理性相背离,而且在实际层面上也与相脱节。如果再固守这样一种以革命促建设的信念,社会则会持续处于一种紧张无序的状态中。在此背景下,和谐作为革命的一个替代品而被提出来,两者的分歧是显而易见的:革命强调通过斗争而解决冲突,和谐则通过协调而化解冲突;革命适合于争夺政权的战争时期,和谐则适合于政局已定的建设时期。而通过分析中国的实际环境,我们可以得出从革命到和谐的转变是必然的。革命需要武装力量的壮大,而和谐却需要各种协调技术的提高。其中包括技术的发展人们掌握科学技术本领的加强等。但是,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有一种根深蒂固的信念:依靠自身勤劳勇敢的品质就能过上幸福的日子。这么一种思想观念无疑适合了当时科技不发达的农业社会,也肯定了个人的主观价值,但却忽视了客观手段的价值。中国正在努力加快化的脚步,想从农业社会中脱胎换骨。然而,在一个工具理性占主导地位的工业社会,先进的科学技术是其显著性标志,观念转换,即由勤劳勇敢主导的盲目蛮干转为促进和学习科学技术,是首当其冲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抛弃传统文化,只是试图在传统与现代性中找到一种平衡和协调,这样就必须凸显和谐的价值。不管是在社会层面上的结构转型,还是在个人层面上的观念转换,都会产生诸多的矛盾和冲突,有的甚至非常剧烈,这是难以避免的。因为就制度而言,法治还不够健全;就分配而言,公平性还不够充分;从整个社会而言,组织上的匹配也不够合理。并且在工业发展过程中,人与的冲突加剧,人类的物质财富积累了,但生存环境却变得恶劣了。冲突的存在既然是既定的事实,那么寻求如何更为有效的化解冲突或减少冲突的方法是最关键的。这种方法致力于各方面的协调与和谐,以利于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使人们在获得充分的物质利益的同时,也能获得生活的幸福和大自然的宁静。因此和谐社会是中国现代转型应当努力达成的一个目标。


二、现实前提: 和谐社会如何可能和谐


社会实现的可能性不仅关涉到上述社会背景的需求问题,而且还依托于社会为其提供合理的现实前提。对于后者而言,可以从分析和谐社会可能会出现的两个前景入手,通过辨析哪种前景更符合和谐的真实理念,从而明晰和谐社会需要什么作为建构的基础。


第一个前景就是我们可能为和谐而和谐。前一个和谐为目的,后一个和谐为手段,集中表现为掩盖冲突而显现表面的和谐。这样的和谐往往来自于一些不利因素。首先,我们对和谐社会的建构抱有一种急于求成的态度。由于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冲突增多加剧,从政府到民众求和谐的迫切心理是必然的。但问题在于,这种急切的心情会不会导致理智的思考?如果没有理性的指导,就必然会产生快餐式的解决方法,继而产生两种结果:要么导致乐观主义,认为冲突一定会并且承认很大部分已得到妥善解决,社会基本趋于平和;要么导致悲观主义,认为冲突非但没有化解反而升级,和谐社会依旧停留在够不着的彼岸。显而易见,前者忽略了社会中深层的不和谐因素,而满足于当下表面的和谐;后者则由于只见到发生冲突的一面,无视社会有着不断修整自我消除矛盾的张力,也低估了人们解决冲突的能力。两者都曾给过中国带来过沉痛的教训。因此,和谐社会的建构必须在现实的基础上采用以理性为主导的渐进主义方法。其次,和谐社会的建构可能仅仅基于政治压力。从稳固统治而言,政府对于和谐的渴望远远超过个人,而且政府对于和谐的影响也远远大于个人。所以政府更易于单方面地提出和谐社会的政治构思。但基于和谐社会在社会各界中即使在政府各层级中也没有就其内涵和途径达成共识,这方面的分歧容易形成中央政府的理想主义和地方政府的应付主义之间的博弈。前者虽然描绘了和谐社会的蓝图,制定了一系列的目标,但却没有提供具体实践的方法,也没有效的监督手段。而后者却穷于完成各项指标任务,即使没法完成或者工作出现了失误,也极力掩盖粉饰失误。因为政府官员总是根据上级的偏好汇报自己的工作,当发生对自己不利的事情时,他们的本能反应就是如何将这些不利隐瞒起来不让上司知道,或者虚报功绩。[1](118,269)这种来自于政治压力的和谐,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上级给定刚性指标,下级竭力掩盖冲突和失误,造成一种和谐的表象。为了避免这种表象,要让压力变动力,就不应该让国家包办和谐。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国政府是一个全能型政府,从政治到经济从社会到个人,所有事务都一肩扛。当市场经济占据主导地位时,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政府从某些领域撤退。但是和谐需要的不仅仅是政府对某些领域的不干涉,它更是政府和社会各种组织进行协商的理想结果。国家包办下的和谐与政治压力下的和谐同出一辙,表面上一团和气,事实上它使本来应当暴露的社会矛盾没有暴露出来,本来应当可以解决的冲突没有解决掉。冲突日积月累,越来越剧烈,爆发也就越来越猛烈。从上可知,这种为和谐而和谐的前景并不乐观。


第二个前景是为和谐而冲突,表现为通过正视并解决冲突而达到和谐。它依托于两个社会前提。一是政治理性。从霍布斯提出是理性将人类从自然状态中解救出来,到洛克认为理性使人类捍卫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都强调了理性在国家中的重要作用,这种理性从人们相互订立契约延伸到政治领域,就转变为一种遇事共同协商相互妥协的政治理性。在理性主义之上的工业社会中,革命手段已经无法解决各种冲突,政治理性作为一种减少暴力的解决方法开始显露出其价值。对于政府而言,一个高度民主的政府是充满政治理性的,而且在重大事件上都愿与民协商的政府不会出现合法性危机;对于民众而言,政治理性可以使其免受某些不良分子的挑唆。尼布尔关于理性与和谐的关系的论述能更好地说明这一点。他认为理性倾向于抑制自己的自私冲动,并承认他人合理冲动的满足。它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调和各种自我的冲动,并把各种冲突造成的混乱纳入秩序之中。作为理性的个人也必然会理解人类冲动在整体上有达到某种运转和谐的需要。理性不仅提出冲突问题,而且解决冲突问题。它在本质上既有助于社会秩序,又有助于内在秩序。[2](24-25)因此,政治理性是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


第二个前提是社会自治。由于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加强对经济的干预作用,以及韦伯的科层体制理论盛行,强国家,弱社会的国家中心说占据了主流。这种学说将国家和社会对立


起来,认为国家是统治的控制的一方,社会是被统治的被控制的一方。[3](393)就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现状而言,舒依认为中国在1949年的革命时期,成功地将社会组织纳入了政治体制,并且在革命中和革命成功后的一段时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建国后,中国奉行计划经济体制进一步吞噬了社会和其他组织的领域,导致了国家权力的极大扩张,公民社会退守到极为有限的一隅。然而,历史事实告诉我们,任意一方压倒另一方都会导致不良后果:过于强大的国家或政府如果缺乏制衡的力量,很容易导致专政以及权力的滥用;过于膨胀的公民社会则是一个正常秩序得不到保证的社会(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有权威的制裁机构)。此外,即使最强大的国家也无法穷尽社会中的所有事务,作为其补充机构的社会能够发挥其灵活机动协调合作的优势,以弥补国家治理中的不足。因此,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不是一个孰强孰弱的问题,也不是一个权力权利的简单划分,两者相互冲突,相互利用,相互增强,相互制约,相互适应。一个能够自治的足够强大的公民社会能够对国家产生制衡和约束,能够防止权力的腐败和滥用。因此,为了实现和谐社会,国家首先要对双方的权力和职责领域做出大致的制度安排,强调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


三、建构支点:和谐社会如何实现


在讨论了和谐社会所处的背景和现实前提之后,我们就可以在此基础上探讨和谐社会的建构问题。本部分将着重探讨建构的三个逻辑支点。


首先是观念支点。基于社会结构的大转型,必须转换思维为和谐社会提供观念支持。第一个转变是要从革命到建设。这个转换跟社会背景是紧密联系的,革命的目的是要让人们能过上幸福生活。但它本身那种革命理想主义的激情无法兑现一个物质财富充足的社会,它只是一个前奏,发展经济的任务必须靠建设来完成。


第二个转变是要从政治到经济。从1949年到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强调政治的主导地位,明确区分两种主义两种经济。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与新中国刚成立不久的特殊国情有关,但是现在背景已大不相同,国家不再处于革命斗争状态,阶级矛盾也不再是主要矛盾,目前主要是人们的需求和有限的物质财富之间的矛盾。因此,发展经济是中国现在的主要任务,而这一任务的完成是以以往的政治思维转变为现在的经济思维为基础的。


第三个转变就是从国家到社会。以前奉行的方式是以国家计划为指导,国家包办所有一切。但是在高度分化日益复杂的化社会中,国家已经无力把所有资源集中起来进行有效分配,市场要求一个有限的政府,要求按市场来发展。这就需要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发展任务,营造一个公民自治空间。


其次是机制支点。这里主要强调分享机制的建立。理性精神要求我们承认他人要求的合理性,分享共同利益,协调自身与他人的利益冲突。和谐则强调和而不同,以它平它,谓之和。不管是政府还是社会组织或民众,虽然在某些方面有所分歧,但却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整个中国的强大。因此,分享有其必要以及实现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第一,分权机制的建立。在中国古代文化传统里,政治格局从来都是一种零和博弈,一方全胜,一方全输。在这种全输全赢的局面下,强大的国家必须冒险地将政权集中于少数个人和小集团手中,但是,还不能确定的是,这种新的政权是否能完全置于伦理和社会限制之下,[2](151)如果不能置于伦理和社会限制之下,这种权力则极易发展为一种不受约束的任意滥用的绝对权力,它与中央集权联系在一起,一个社会的多元结构失去得越多,它的中间势力越是弱小,就越有可能产生使绝对统治成为可能的条件。因此,任何把权力集于一身的国家,都潜在地是个能够运用绝对权力的国家。[4](216-217)为了避免权力走向绝对一端,为了避免中央集权演变为绝对统治,更为了防止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国家就必须理性地寻求一种双赢的策略。这种策略着重发展多元的社会结构,并遵循着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反对赢家通吃。在现代这个追求民主自由的时代,独霸专制的统治已无法立足。掌握着国家暴力机器的赢家要想巩固自己的统治,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最优的策略不是消灭自己所有的对手和反对者,而是和他们进行谈判商定如何进行权力分享的制度化安排。二是划地为域,各尽其能。各个组织及至各个个人在社会政治生活和国家生活当中都各有其职责和权力所辖范围,让各种权力互相牵制约束,避免各方随意地去褫夺他人的职责,侵占他人的权力。当各方发生冲突时,并不是进行尖锐地对抗双方势不两立,凭借自己的强势迫使对方服从,而是通过多方对话,相互理性地协商各自的需要,从而形成一个具有理性精神的化解冲突的氛围。


第二,建立分享利益的机制。每个人都必定是生活于社会共同体中,尽管各个共同体的组织形式可能迥然不同,但有一点却是相通的:其中的每个成员都必须真正关心其他所有成员的福利,都有责任和义务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为遭受苦难的成员减除痛苦。[5](47)由于每个人不可能对共同体中的每个不幸的人都给予帮助,所以就把自己的关心以及减除他人痛苦的任务委托给共同体的代表即政府予以完成。同时,具有理性的个人会利用有用的资源来了解其同伴的需要和愿望,他们愿意调整自己的利益以符合他人的需求。[2](23)因此,分享利益有其坚实的社会基础和个体基础,它存在于各个国家中(不与民众分享共同利益和财富的国家是不存在的)。这里所说的分享利益中的分享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也并非简单的把国家的财富平均地分给每个个人,而是指对于国家的财产或共同体的利益,其中的每个人都有权享用。同样利益也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它并不是单个人或某个组织的利益,而是指的整个国家整个社会所拥有的共同利益;二是它并不是单纯地仅指金钱,它包括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多种形式的利益。


既然分享利益是社会和个体的需要,就必须在国家中有所体现。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每个人都能从政府的任何决策和制度中获利。政府本身必须体现公平正义,它代表着全社会所有人的利益,所以它的任何决策或制度都必须着眼于提高全社会人们的福利,尤其应有利于社会最底层,而不是仅仅有利于某一部分人或某一特殊阶层。然而任何的决策或制度的推行,并不一定也不可能会达致每个人的收益平衡,各人的收益有大小之分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只要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能从中分一杯羹(当然这里并不包括不劳而获,而是指的每个人都能利用这个决策或制度凭借自身的能力获取自己的一份收益),都能从中获得自己的发展空间,那么他们就不会对这种尽力使每个人都获益的决策或制度表示不满,就不会有抵抗或革命的要求。从这个角度而言,这种形式的分享利益是和谐的。


二是人们如何从社会的再分配中分享利益。任何国家都必须有维持自己生存的经济,用以提供给其中的每个成员各种物质必需品。因此,利益的分享还包括国家对收益进行再分配时的直接物资补贴,以及进行再投资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方面。通过国家制定的经济政策所获得的直接收益是有大小和多寡之分的,但是由此导致过大的贫富差距却于国家有害。因此缩短贫富差距提供给收入较低的人群更多的补助是减少社会摩擦,达致和谐的必要手段。国家也可以采取一些有利措施来弥补,例如制定完善的税收制度,根据收入相应地征收一定的税收,收入高的人缴纳的税收也就高。然而税收的目的并不是要使他们变穷,而是试图在进行社会再分配时,寻求一种全社会利益分配的平衡。因此分享利益绝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均贫富,减少富人的财富并不是减少贫富差距的有效手段,国家和政府所需要做的是如何把蛋糕做得更大,以便有更多的资源来进行分配。[6]


所以分享利益还意味着国家应该力求保证每个人都有使用和享用公共设施的权利,以及从国家的各项福利政策中获益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会运用共同的财富来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包括对社会中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的最低生活费用的保障公共设施的健全等,也就是国家所提供的一切福利或公共设施,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权享用。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下层人们无法享受到国家的种种福利和好处,这个社会必定是不公平的充满混乱的,也必定是不和谐的。因此,通过建立一个公平的分利机制,在法治的规范下,既避免权钱勾结,在市场理性的指引下,又避免仇富心理, 同时制定有利于社会下层的政策和措施,并且还设法使他们在不利的情况下也能有所收益,每个人都会觉得自我的发展和生存空间,并没有被国家社会或他人逼到无法生存的绝境,个人都可以依靠自身的能力(不包括失去了劳动能力的人群)获得足够的收益,那么人们就会发自内心地服从权威和秩序,而不会发生社会动乱。


和谐本身的一个内在含义就是各方理性地解决冲突,反对诉诸武力。因此,营造一个化解冲突的空间是第三个重要的支点。如何营造呢?在社会中,组织和个人是产生冲突的基本载体。化解的空间也必定存在于这两者之中。由此探究组织和个人处于何种状态最有利于和谐是营造化解空间的必经之途。就组织而言,它是指由两人或多人有意识的协调行动或施加影响以实现具体目标的一个系统。[1](24)按照此定义,组织可分为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这些组织都是社会的一个构件,虽有大小之分但都缺一不可。整个社会的正常运作都有赖于各个组织对它们所承担的相应职能的实现。每个组织都有内外两个环境,对内是协调各级的关系,对外则是处理好组织间的关系。组织的生存都离不开相互合作,冲突也时常发生,不管在何种情况下,相互尊重和理解是相处的基本准则,这也是理性的具体表现。秉承这一准则,各个组织在发生冲突时,都会肯定和承认他人的权利和意见,不会激化矛盾,而是通过谈判达成协议。这样的状态必然会形成组织间的和睦相处,同时也提高了组织的灵活度和效率。


就个体而言,作为组织的基本单位,个体间的和谐是组织和谐的基础。任何人都处于一种组织中,他除了必须处理好组织内部的关系外,还需要协调与不同组织的经常来往的人员的关系。因为这些关系对于个人的发展来说非常重要,所以个人都会致力于使这些关系长期维持在一种良好的状态中。而人与人之间的友好关系主要基于个体间的相互信任,这也是社会合作发展的个体心理基础。个体间处于一种表面热情暗地算计的境况中,就会造成相互猜疑相互设防。这样的一种不良状态如果发生在组织内部,就会造成组织的分裂;如果发生在组织之间,则会引起组织的互不协作互相挤压,甚至于尖锐的对立。反之,个体间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59就能减少由于心理障碍所带来的摩擦,促进个体间和组织间的合作,形成一种良性互动。这也是营造化解冲突的空间的要素之一。


组织和个体的良好运转都需要有一套程序性规则和制度来予以保证。缺少了游戏规则,任意一方都能随时随地改变主张,这大大增加了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提高了工作成本,降低了信任度。组织和个人的和谐就没有保障。各方都只为自己的利益打算,而不顾他人的利益,这无疑回到了人对人是狼的状态中。因此,制定一套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则是防止这种现象发生的必要手段。这样的规则一旦由各方商量制定,它就必须得到强制性的执行。在处理冲突时,它就是最高权威,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游离于规则之外。从最基本的意义上来说,这种规则就是制度,它规定每个人都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在法治保护之内,也都必须按法律程序行事,不存在特权人物,也没有特权组织。因此,法治意识必须充溢整个化解冲突的空间。这样人们在面对冲突时就会有章可循,不至于陷入互相攻击的混乱之中。由这三个支撑点架起的社会并不必然会是和谐的,但我们认为它必然比缺少这三个支点的社会更为和谐。总而言之,我们只有在为其提供现实前提的基础上,架构起这三个支点,和谐社会的理想才可能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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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1InsideBureaucracy[]...1994.


[2][美]1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1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1


[3]参见张静1旧传统与新取向[]1公共论丛(第四辑)[]1北京:三联书店,19981


[4][美]乔#萨托利著1民主新论[]1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1


[5][英]###米尔恩著1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1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


[6]任剑涛.中国现代思想脉络中的自由主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41责任编辑:雨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