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腐败的“制度-行为”分析模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礼鑫 顾智敏 时间:2010-08-12

 [内容摘要]制度分析与行为分析相结合代表了学研究的新方向。结合行为与新制度学的行为理论,归纳出行为的“制度-行为”模型,并运用于权力腐败研究,得到了权力腐败行为发生模型与腐败水平模型。权力腐败行为是腐败行为主体与制度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腐败水平取决于正式制度因素。

[关键词]权力腐败;腐败水平;制度分析;行为分析

一、导言

腐败的社会科学研究包括两项基本内容:一是腐败如何认识;二是腐败如何治理。虽然后者是腐败研究的最终目的,但本文主要讨论前者。因为认识腐败是控制、治理腐败的前提和基础。认识活动包含描述、解释等,其实质是一种实证研究或经验研究。笔者认为,对腐败的认识至少应包括三个问题:(1)腐败是什么?(2)腐败为何发生、如何发生?(3)腐败水平为何不同?从国内已有的看,不同领域学者关注的角度有所不同,并且经历了由第一个问题向第二、三个问题的转变。

例如,对“腐败是什么”的研究一直是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的传统领地。研究者们运用理论研究法、研究法等进行归纳分析、静态分析,力图抽象出腐败的定义、特征、形式、类型以及根源等。主要结论有:把腐败定义为“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利用公共权力达到私人目的”;腐败的基本类型有“以权力换取金钱”、“以金钱换取权力”;腐败的根源在于权力缺少制约、权力失控,腐败的治理对策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约束;等等。

对“腐败为何发生、如何发生”这一问题的回答内在地要求“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因此,经济学、心、行为科学等领域的学者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主要运用个案研究法、心理研究法等进行演绎分析、动态分析,试图从权力主体的心理与行为入手找到隐藏在背后的经济原因、心理原因。主要观点有:把腐败分子视为“理性经济人”,把腐败视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把腐败视为一种因为腐败分子的相对剥夺感、心理失衡而导致的非制度化行为;腐败的根源在于政府管制或干预,在于相对“宽松”的环境,如揭发概率低、惩罚程度低,治理腐败的途径是取消政府管制、实现高薪养廉、加大打击力度;等等。

总体上看:对第一、二个问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腐败的政治学、法学研究比较宏观,而经济学、心理学研究比较微观;随着问题的转换,腐败研究的文献也经历了由1990年代前期以政治学等为主导到1990年代中后期以经济学为主导的转变。但是,对“腐败水平为何不同”问题的重视不够,缺乏运用科学方法对三个问题的整合研究。问题与方法都存在一定缺陷。这种状况不仅导致我们对腐败现象的本质还没有充分地认清,而且损害了现有腐败治理对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因此,腐败研究需要开拓出新的领域。

腐败研究新的领域是第三个问题,即“腐败水平为何不同”。腐败水平是一个描述腐败现象剧烈程度的概念,可以使用频率、范围、层次、规模、领域等指标来说明、表征。

“腐败为何发生、如何发生”问题和“腐败水平为何不同”问题的区别在于:前者关注腐败行为发生的必然性,后者关注腐败行为发生的或然性、可能性;前者试图提出腐败行为的发生模型,后者试图提出“腐败水平”模型;对前者的回答将解释什么原因导致腐败是公共权力的“孪生物”、人类文明社会的“痼疾”,对后者的回答将解释哪些因素导致一个社会或一段历史时期内腐败现象泛滥肆虐成灾。自1980年代以来,我国的腐败现象呈现出蔓延、泛滥的不良趋向。所以,腐败水平问题的提出、探讨在当前具有重要意义。

特定的研究领域也需要特定的研究方法和思路。建立在行为科学、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基础之上的“制度分析与行为分析”思路可以为腐败水平的研究提供借鉴。

二、关于行为分析模型

腐败是人的一种社会行为,对它的研究要运用行为理论。行为科学、新制度经济学是社会科学领域的新兴科学,体现了人们对自身行为、对社会认识的新进展。综合两种理论,形成行为的“制度-行为”分析模型并且运用于腐败研究是一条可以尝试的途径。目前,制度分析与行为分析相结合已成为国际学术界的趋势。[1][2]

行为科学对人的行为的认识有两个模型:一是从需要到动机到行为;二是B=f(P·E),即行为是个体与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3]

新制度经济学在肯定“人择制度”的前提下认为,在现实性上,“制度决定行为”——对于现实的人而言,个体是在由制度所限定的关系空间中活动的。[4]

借鉴行为科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丰富思想,可以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概念改造行为科学的模型,提出人的行为的“制度-行为”分析模型。

这一模型认为:

1)人的行为是制度因素与个体心理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制度即激励或约束人的行为的规则,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以及各自的实施机制等,正式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制度;非正式制度如意识形态、文化、社会心理、习俗等。个体因素包括个体心理因素、生理因素,主要指心理因素,如感知觉、情绪情感、意志及个性等。

2)人的行为的基本原因是个体的需要与动机。

      人的行为是个体在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等作用下引起需要、动机并选择了某种行为方式又指向一定目标的活动过程。需要是心理特征的一个基本方面,“需要”的产生和对需要的满足是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的。从个体需要产生来看,一方面,人体的生存、发展是持续“新陈代谢”过程,个体活动因此是“需要→动机→目标”的循环往复;另一方面,生产力发展和物质、文化产品的日益丰富,使需要在性质、内容和形式上发生变化。

3)人的行为的决定因素是个体心理、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并且三个因素对行为过程的影响存在差别。在许多个案中,这些差别具有决定性意义。

非正式制度在“需要→动机→行为→目标”过程中的主要作用在于:非正式制度,文化、社会心理、意识形态、习俗等,作用于个体心理,通过影响个体的知觉、情趣、兴趣、爱好、信仰、价值观等,一是改变个体需要与动机的结构和水平,二是影响个体的行为方式,三是决定着个体对需要满足的主观评判(即需要满足感程度)。

正式的制度中,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与个体行为相关的方面,如工资、福利、晋升、奖惩制度等,影响个体对行为预期的判断,影响行为方式,决定个体需要能否得到满足(即目标能否达成)及满足程度。

三、个体权力腐败行为发生模型

      个体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是什么?

      迄今为止,对此问题的最好回答是王沪宁先生作出的。他写到,权力腐败行为的对象是社会性资源,其实质是利益;权力腐败需要两项条件:掌握一定的公共权力,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的分配权或控制权。而“腐败现象的滋生和发展,均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制度条件和文化条件有密切关系。然而,这层关系并不是简单地发生的,它要通过人的主体性活动。主体性活动涉及人的心理、意识、个性、思维、情感、意志、气质、性格、能力等多种因素,有复杂的心理活动介入其中”。具体地说,“腐败行为也与人们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性格有关,性格与信念、需要、兴趣、智力、意志、情感、气质有关,而这些因素均要受到社会环境的制约”。王沪宁的见解非常深刻。当然,他的著作重点作了心理分析,还没有对上述观点作全面的论述。[5]

      运用行为的制度-行为模型来解释权力腐败,可以发现,权力腐败行为除了具有社会行为的一般性之外,还具有特殊性。如,一般性体现为:(1是腐败行为主体与制度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2)是在制度因素作用下,由需要→动机→行为→目标的过程;(3)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因素对腐败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都产生影响;等。权力腐败行为的一般性决定了运用行为系统分析模型对其进行研究的可行性。权力腐败行为的特殊性体现为:行为主体及其心理结构特殊、行为方式特殊、影响腐败行为的制度因素特殊等。[6]

为了有效说明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依据制度-行为思路,得到的权力腐败行为发生的理论模型是:

1腐败行为是腐败行为主体与制度环境的交互作用的结果;腐败行为产生的基本原因在于权力主体对物资、金钱、权力、地位、名誉等存在一定程度的需要;权力腐败行为一般而言是权力主体基于需要而产生动机性行为。

2制度因素的影响与作用在于:

正式制度中的保障制度(如工资、福利)和激励制度(如考核、晋升)影响权力主体各种需要的满足及满足程度;正式制度中的权力体制(对权力运作的规定及实施,如权力属性、大小、范围,领导体制,集权分权情况,制衡制约体制等),决定了权力主体是否拥有滥用权力的便利条件,并影响腐败行为方式的选择;

正式制度中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影响权力主体对行为风险与后果的判断。

非正式制度,如意识形态、文化、社会心理、习俗等,通过影响权力主体的价值观、意识、性格、态度,决定了权力主体的需要结构、优势需要、动机水平,或者影响权力主体的需要满足感程度、以及对正式制度的满意程度,影响腐败行为方式的选择。

无论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影响腐败行为的全过程。只要制度环境中存在缺陷,就会有权力腐败行为发生。事实上,无论是哪个社会,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暇,因此,腐败现象也就不可避免。这是腐败普遍存在的基本原因。

3腐败行为产生的过程一般可描述为四个环节:腐败心理产生、腐败行为风险决策、行为方式选择、目标达成。具体地看:

第一,腐败心理产生。腐败心理的基本方面是对物资、权力、金钱、地位等的需要。需要的形成,首先可能基于生产力发展、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也即亨廷顿所说,化开辟了新的财富来源。[7]这种需要无法区分合理与非合理。其次,权力主体受文化、社会心理、习俗以及外在不良刺激,引致其对物资、金钱、权力、地位等产生超出一般程度的需要,或者产生与优越感、特权意识相联系的虚荣心理。最后,组织、正式制度等没有使权力主体的需要(合理与不合理)得到(基本)满足,或者权力主体在社会比较之后对制度提供的现有条件不满意,感觉不公平,认为付出与报偿不符,从而导致心理失衡、认知失调。总之,无论哪一种情况,都意味着权力主体的需要结构发生了偏离,并由此产生了通过私自行为满足需要、谋求利益补偿、消除心理失衡的意识与动机,这类需要、意识、动机等的固化与发展,在权力主体心理层面形成一种倾向于实施腐败行为的状态,即腐败心理。

第二,腐败行为风险决策。即权力主体权衡各种利弊得失,决定是否付诸实施腐败行为。刘霞先生曾深刻指出,权力主体的腐败行为选择是典型的风险决策行为。[8]决策过程主要是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包括条件评估和风险评估两个方面。条件评估涉及权责配置、权力属性、制衡制约体制、监督体制、集权分权、领导体制等,决定了机会主义行为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对比。如果权力主体具有相对较大的而且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其腐败行为的收益必然较高,条件成本则相对较低。反之,收益低、条件成本高。风险评估涉及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执行情况,如果法律不完善、实施执行不严格,腐败行为揭发概率小、惩罚程度低、打击乏力,那么,在心理层面给权力主体造成较小压力的同时,也就降低了对腐败行为风险感知的水平。反之亦然。总之,权力主体根据制度权衡其行为的收益与成本的比值。当收益大于成本时,即可能从事腐败行为。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经济学家指出,“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9]

第三,行为方式选择。选择什么样的方式,在本质上也是一个成本问题。人们当然乐意选择成本低风险低又有利可图的方式。方式选择过程中,主要受正式制度影响,贪污还是挪用,显然跟财务制度等有关。但其中也有非正式制度的影响。比如,大吃大喝、游山玩水等挥霍公款的腐败行为,可能是“搭便车”行为,也可能是从众行为。又如行贿受贿,它与特有的“送礼”习俗密不可分。[10]

第四,目标达成。一旦时机成熟,或者故意制造的条件具备,权力主体即付诸实施。目标能否达成,正式制度影响较多。

个体权力腐败行为发生模型旨在说明权力腐败产生的一般机制与行为过程。其结论是:只要存在公共权力,只要公共权力被某个“人”占据,因为制度永远都不是完美的,所以权力腐败行为不可避免。权力腐败的发生和存在,不分国家,不分文化,不分历史,不分制度。

四、腐败水平模型

     个体权力腐败行为发生的理论模型提出了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指出了权力腐败行为产生的基本原因。在一般意义上,这一模型解释了世界上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为何存在权力腐败以及权力腐败如何产生的问题。但是,世界各个国家、地区的腐败水平却不同。有的国家腐败水平低,有的国家腐败水平偏高。之所以形成这种千差万别的情形,是哪一种因素发生了重要影响——腐败心理结构、非正式制度抑或正式制度?显然,需要更多的模型来解释。谬尔达尔曾指出,关于贪污腐化的主要研究课题应当是确定某一个国家贪污腐化的性质和程度……[11]循着这一思路,我们提出了腐败水平模型。

      所谓腐败水平,即腐败程度。本研究首先把它定义为一个描述不同国家(地区)或同一个国家(地区)在不同时期的腐败现象的剧烈程度的概念。理论上可以用发生频率、范围、规模、层次等指标来表示。由于迄今为止人们没有制定出测量腐败水平的有效的量表,所以,腐败水平也可以通过经验或简单地横向纵向比较来判断。比如,人们可依据某些国际组织发布的关于世界各国腐败水平的报告进行判断。又如,某个国家在一段时间里,腐败行为频频发生,波及公共权力各个部门各个领域,并且涉嫌腐败行为的官员的级别较高,那么,可以认为该国腐败水平较高。[12]

腐败水平其次是一个与个体权力腐败行为密切相关的抽象概念。它表征权力主体(个体、群体)进行腐败活动的倾向性、偶然性或可能性。从腐败行为发生的过程来看,如果相当数量的权力主体倾向于滋生腐败心理,如果形成腐败心理结构的权力主体倾向于实施腐败行为,那么,腐败水平必然较高。也就是说,因为权力主体产生腐败心理与行为的倾向性、可能性较大,所以腐败水平高。那么,什么因素增加了腐败心理与行为的倾向性、可能性呢?

人的行为有三个要素:个体心理、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人的行为的倾向性、可能性当然也是由这三个因素决定的。按照制度-行为思路,我们首先假定不同国家或民族在“人性”(个体心理)与“非正式制度”方面并不存在本质差异。依据此假设可以推导出一个结论——腐败水平取决于正式制度因素。这就是腐败水平模型。图1、2、3说明了腐败水平差异的三种情况。

                                                         

 

 

1表征:(1)正式制度与腐败行为的产生无必然联系,或者说,正式制度对权力主体腐败心理与行为发生的倾向性、可能性没有影响;(2)腐败心理形成的主要原因是权力主体自身的需要——社会发展给人们创造了新的需要,文化、社会心理、习俗等非正式制度诱使权力主体产生不合理的需要;(3)相对于权力主体总量(记为N)而言,具备腐败心理的只占少数(记为n);(4)由于正式制度完善、健全,法律制度执行有力——腐败行为无机可乘,且犯者必究、严惩不殆,所以具有腐败心理的人在作出行为选择时必然冒相当大的风险,即实施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减小。(5)假定最后有a人选择并实施了腐败行为,那么a必小于n,腐败水平因为N→n→a的递减趋势,呈现出较稳定的水平,与后两个模式相比较,腐败水平较低。

 

 

      图2表征:(1)正式制度对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有影响;(2)腐败心理滋生的原因同于图1,权力主体总量N中有n人具有腐败心理;(3)由于正式制度实施机制不健全,权力腐败有机可乘,或者法制惩戒不力,腐败分子风险感知水平低,那么权力主体在作出行为选择时条件相对便利、所冒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实施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增加;(4)与图1 相比,结果必然有a+b人实施了腐败行为,(当然a+b<n)。此时,腐败水平高于图1

 

3表征:(1)由于正式制度的缺陷,正式制度本身导致权力主体的腐败心理。或者由于正式制度不能满足权力主体的基本需要(生存需要、需要)、优越感、虚荣心,或者正式制度提供的报偿使权力主体感觉不公平,造成被剥夺的感觉,导致心理失衡、认知失调,产生补偿心理、攫利动机;(2)相对于图1、图2,权力主体总量N中可能有n+m人具有腐败心理;(3)如果正式制度还存在类似图2的问题,那么,结果必然有a+b+c人实施了腐败行为。此时,腐败水平高于图1、图2;(4)正式制度与腐败行为的产生有必然联系,不仅影响行为可能性,而且直接影响腐败心理结构,与权力主体的需要能否得到满足、满足的程度密切相关。

在腐败行为发生过程中,用于满足权力主体需要的保障激励制度、为腐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权力体制、为腐败行为提供宽松环境的司法制度等,尤其是与腐败主体需要满足、满足程度、满意程度相关的制度直接决定腐败行为的可能性。

五、  说明与讨论

1.腐败行为发生模型试图说明的是制度因素与腐败心理行为发生必然性之间的联系;腐败水平模型试图说明的是制度因素与腐败心理行为发生偶然性、可能性之间的联系。腐败水平在宏观层面与制度状况相关。因此,腐败水平模型的提出首先需要就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作用于腐败心理行为的机制与过程作出区分、判断。

2.在讨论腐败水平模型时,我们提出了“不同国家或民族在人性(个体心理)与非正式制度方面并不存在本质差异”的假定。

因为:从腐败水平与人性及民族文化之间的关系来看1在不同的社会中,“人性”的“善”、“恶”不存在显著差别。腐败水平高的社会,其主要原因并不是这个社会的人比其他社会更自私、更倾向于追求权力或金钱。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所以不能把腐败水平高的原因归结于所谓的人性;(2)尽管世界各国在非正式制度方面千差万别,但是在文化内核与普适原则(文化共性)上看,或在总体上看,既不存在特别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文化,也不存在与腐败行为无关、完全杜绝腐败的文化。非正式制度,如意识形态、文化、社会心理、习俗等,对腐败心理与行为倾向性、可能性的影响是相对稳定的。腐败水平模型是基于此假定的逻辑延展。

当然,非正式制度自身的稳定性是相对的,也不排除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在某个时期相对剧烈。(正如我国目前情形一样。)一旦非正式制度陷于动荡时期,由于固守的价值观念遭到冲击、破坏,人们可能产生激烈反应以及非制度化行为。因此,非正式制度的激烈变迁,也可能导致腐败心理与行为的倾向性、可能性增加,从而提高了腐败水平。不过,在考察非正式制度变迁的同时,更应该看到这种变迁具有“随从性”,它往往伴随着正式制度的剧烈变动。本研究认为,处于变革状态的不成熟的正式制度比处于变革状态的非正式制度更可能导致较高的腐败水平。

另外,就非正式制度或文化的具体形式、特点而言(文化个性),又的确与某些特别的行为密切相关。也就是说,一种文化的某种倾向性、具体形式可能对腐败行为具有社会助长作用。如研究者们发现,“裙带关系”是西非、南亚国家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助长腐败泛滥的一个文化原因;[11]高度集权的传统文化、“官本位”显然比民主政治传统下民族文化更容易导致腐败行为。

不过,这一观点与上述(2)的假定并不存在冲突。假定(2)与这一观点实质上都是从文化结构出发来讨化与腐败行为的关系,只是二者的具体角度不同罢了——假定(2)建立在宏观立场上、由文化内核这一深层角度出发,而上述观点则建立在中观微观立场上、由文化的形式这一角度出发。

该观点首先是附和假定(2)的。因为与假定(2)相一致的一个命题是:每一种民族文化中既存在着特别容易助长腐败行为的因素,也存在着杜绝、抵制腐败行为的因素,关键问题是不同文化中起助长作用的的具体因素竭然有别。比较来看,“裙带风”、“官本位” 等文化因素在东方社会因为构成了文化的一部分而容易助长腐败行为,这些因素在西方社会中因为不构成文化的一部分而对西方社会中的腐败行为影响较小。但是,在西方社会中,也有一些因素,如对个人价值、个体利益的追求或追逐等,因为构成文化的一部分而容易助长腐败行为,但这些因素在东方社会的文化传统中影响较小,所以对腐败行为的影响也较小。

质言之,不同的文化传统在宏观上对腐败的影响是一个常数(量),文化较多地与腐败行为发生的必然性相联系,而较少地与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相联系。影响腐败行为发生可能性的主要是非正式制度以外的因素,如正式制度的缺陷或缺失。而恰恰是“可能性”决定了“腐败水平”。

3.上述模型、模式图从个体腐败行为发生的角度出发,考察了抽象的腐败水平概念,同时又视腐败行为为一个行为选择过程,在作出一定假定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正式制度的不同方面对权力腐败心理于行为的过程的影响,在理论上试图论证正式制度与腐败水平的相关性。

经过深思熟虑的的比较完善的正式制度与非科学的、不完善不成熟的正式制度比较而言,的确在权力运作体制方面、权力主体管理体制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后者显然决定了更高水平的腐败。

一个基本结论是:我国当前腐败水平较高的原因在于正式制度缺陷,尤其是激励因素不足。因此腐败治理对策研究方面,在正式制度的变革、创新过程中,应当注重制度“激励”功能,而不是仅仅注重“约束”功能,要考虑用富有激励的制度安排,如公平竞争的选举制度、相对优越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从根本上保证政府官员的忠诚、廉洁、公正、效率。

4. 目前,制度分析与行为分析相结合已成为国际学术界的发展趋势。诺斯曾指出,将个人选择与制度加之于个人选择范围上的约束整合起来,乃是将社会科学研究统一起来的一个主要步骤。[2]而国际有影响的学、政治学流派都开始了制度分析与行为分析的整合工作。如,“诺斯的新制度学派,目前正试图将心和认知科学方面的最新成果引入制度演变的微观过程中来;阿克劳夫领导的一小群学者,致力于所谓‘PSA-Economics(P,心理学;S,社会学;A,人类学;Economics,经济学)’的创建” ;以美国政治学家詹姆斯• 马奇和约翰• 奥尔森为代表的新制度政治学家,“力图把制度研究和行为研究结合起来,从而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政治学研究的新方向”。[1]在国内,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有学者开始采取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范式研究权力腐败。[13][14][15]

制度分析与行为分析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集体主义”两种思路融合在一起,综合运用各种研究方法,试图在腐败研究中实现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的统一、归纳分析与演绎分析的统一、过程与逻辑过程的统一。本文仅仅介绍了笔者正在尝试的工作。期待更多学者用新方法、新思路来研究腐败和腐败水平问题。

 

 

Systematic-Behavioral Analyzing Model of Public Authority’s Corruption

Wang Lixin, Gu Zhimin

Abstract

The combination of systematic analysis and behavioral analysis represents a new orientation in political research. Synthesizing the theory about human behavior from behavior science and new systematic economics, the thesis induces ’the systematic-behavioral analyzing model of behavior ’ and applies it in the research of corrupted behavior of public authority. As a result, the thesis puts forth the occurring model of corrupted behavior of public authority and the level model of corruption. The model argues that the occurrence of corrupted  behavior of public authority is the interplay of authority subject and systematic environment; the level of authority corruption mainly depends on formal system.

Key words 

the corruption; the level of corruption; systematic analysis; behavioral analysis 

“官本位”意识对于腐败现象的影响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导致官员职位“供求”关系紧张;其二,改变了权力主体的需要结构或偏好体系,特权、金钱等需要成为优势需要;第三,制造了有利于腐败现象滋生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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