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彰显社会公平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8-12
[关键词]农民权益;社会公平;保障;制度;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在党的上第一次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论断,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首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谐社会的建设是多方面的,但毋庸置疑,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一、保障农民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一)公平是和谐社会的根本
公平是现代社会的首要价值和基本取向,也是一个现代社会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基本依据,它涵盖了包括领域在内的社会全部领域。只有完整地遵循公平的基本规则,才能建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会,这并不是人的一种主观期望,而是其自身的客观必然性,是社会自身性质所必然要求的形式与机理。社会是由个人所组成的,社会的发展依赖于个人的发展。每个人的能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依赖于个人利益的实现;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是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动力。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必然会引起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个人与组织、个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人都希望得到自己应得的,基于个人利益的公平也就成为社会制度所必备的价值。只有立足于公平的基本理念与规则,才有可能既增强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又提升社会的整合程度;才有可能既建立起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秩序,又逐渐实现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会发展基本宗旨,最终实现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可见,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前提与基础,而和谐社会的目标追求需要落实在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上。
(二)切实保障农民权益,才能凸显公平,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我国是一个农民占70%的农业大国,看社会是否和谐,首先要看构建和谐社会的人口主体——农民的积极性是不是得到了最广泛、最充分的调动,农民生活是不是得到了极大改善,农民的利益是不是得到了有力保护;看社会是否公平,首先要看农民是否得到公平待遇,社会地位是否有了与城里人一样的变化,经济社会成果是否得到与其他社会阶层一样的享受;看社会是否稳定,首先要看农村是否稳定。目前,“三农”问题是我国面临的最为严峻的问题,而“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实质又是农民权益问题。农民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整个“三农”问题能否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建立和谐社会,彰显社会公平,就要求我们必须尊农、爱农、护农,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
二、农民权益的缺失。严重影响社会公平
农民权益是指农村居民作为社会成员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力和获得的利益。农民权益就总体而言包括权利、经济权益和社会权益。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长期的“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当前农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权益还不平等,农民还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还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经济权益中,主要是农民在土地承包、调整和流转以及国家征用土地、农业的公司化、化经营中的财产权益受到各方面侵害。还需要提出的就是农民市场主体地位的缺失,农民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都要受到政府部门的制约,有时候还要承受政府部门的损失,这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自主权益。
(2)政治权益中,首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缺失,农民代表的比例偏低。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农村与城市每一个代表所代表人数的比例是4:1,这就意味着4个农民的权利相当于1个城里人的权利,农民的选举权不能保障。其次是全国几乎各个社会阶层都有自己的组织,唯独农民没有自己的一个统一组织,农民缺乏政治参与的组织形式和渠道。
(3)社会权益中,农民其实在社会中应该是获得很多尊重的阶层,但农民目前获得最多的就是歧视。随着现在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出现了更多的问题。比如对农民迁徙权的歧视、就业权的歧视、受权的歧视、社会保障权的歧视等等很多社会不公正的待遇。
而农民权益的缺失,是极不公平的,直接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格格不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权益得以公平实现
就像市场机制天然地追求效率一样,社会保障天然地追求社会公平。社会保障的出发点就是为了化解人们现实生活中的风险与矛盾,它满足着人的生活保障与发展需要,维系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竞争的起点公平,维护着发展中的过程公平,致力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因此,社会保障正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调节器、润滑剂。在我国现实条件下,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的一项重要举措。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既要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和农民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也要充分注意广大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迫切要求。经济权益是农民权益的根本和基础,所有其他权益都是为经济权益服务的。为此,要切实保障我国农民权益,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目前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尽快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基本救济体系
社会救济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低层次的保障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救济的重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对遭受灾害后的农民进行生活救济;二是对目前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农民辅之以必要的生活救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低保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保障贫困农民(包括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让这些农民有饭吃、有衣穿,享受到基本的生存权利。各地可积极探索在对特困户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口粮救济等制度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绝对贫困人口脱贫。社会救济作为最低层次的保障,是最广泛、最基本的保障,也是社会保障的最后防线。 (二)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我国农村医疗社会保险主要有合作医疗、集资办医和大病住院统筹等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当前农村医疗保险中最普遍的形式。因此,农村医疗保险的重点是要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逐步建设实施,从目前实施情况看,近些年农村合作医疗虽有一度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进展缓慢,在运行和管理中也存在较大问题。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领导重视不够,有些地区没有专人负责,未能很好地坚持;二是存在着筹资额太少、集体与政府补助不足的问题,从而不能很好地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三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有些地区甚至把医疗基金全部留在乡镇卫生院或由政府任意支配,被挤占挪用情况严重,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农民医药费报销得不到保障,从而拒绝缴费,等等。下一步,应注意增加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参与,加强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切实体现其“合作”特色,在此基础上鼓励农民适当提高缴费水平。此外,还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二者进行整合,以简化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设计,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提高制度运行效率。具体可考虑将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合并为农民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与农民个人缴费一起建立农民医疗保障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这样,逐步建立起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原来以集体为基础的保障体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的需要。由于生产要素从农业向非农产业流动,农村每年有几千万劳动人口流向城市,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已经明显高于城市。解决好农村养老问题就等于解决了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安定了大多数人的心。由此可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势在必行。目前,在我国大规模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具备经济实力。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已经具备逐步建立低标准社会保险制度的条件,可以有效地增强农村养老的安全性。由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地区差异较大,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农村人口从业状况复杂,流动性较大,农村人口居住分散,、信息和服务手段相对落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短期内不可能仿照城市那样进行,但也应尽快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四)尽快建立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
对因国家建设而出现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既要针对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也要立足于现有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对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首先应着眼于促进其就业。在实现就业的基础上,以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来解决其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问题,符合条件的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对无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若领取土地补偿费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可优先考虑将其转为城镇户口,并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未转为城市户口的,符合条件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享受农村特困户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还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另外,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探索在整合养老保障、失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功能的基础上为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通过失地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在农民失地后逐月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农民工,根据其需求和目前的条件,不能简单地用同一种社会保障来覆盖,应当按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来提供社会保障,或者在基础部分统一而在补充部分体现差别性。就大的取向方面而言,我们主张:应首先保障他们获得相当于自己劳动价值的工资收入,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应当从速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并强制覆盖全体及其他非农产业劳动者,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问题;尽快建立面向农民工及其他边缘劳动者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援制度(包括遭遇天灾人祸时的紧急救济、特殊情形下的紧急救助、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待遇时的援助等);对于养老保险,可以根据制度多元化的原则加以灵活运用,如农民工在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本人和用工单位同意,可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或是建立个人账户,流动到哪里,养老保险就服务到哪里。
(五)逐步建立与完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收入增加,广大农村人口对社会福利服务将产生新的需求。他们不仅在衣、食、住、行和生活环境等物质生活方面会产生新的需求,而且在文化、、娱乐等精神生活方面也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说农民的物质性、法律性权益在全党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的大环境下正在不断加强的话,由于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农民的精神权益则更为缺失,且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民尚未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二是适合农民消费的精神文化产品或服务十分匮乏;三是庞大的农民工群体精神生活空虚。因此,我们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时,一定要注意把农村社会福利和农村社区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增加社会福利服务项目,扩大社会福利服务范围,逐步建立与完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给农民一个真正的国民待遇、公民待遇,进而更好地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