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应带头弘扬法治精神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伟平 时间:2010-08-12
  [摘要]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弘扬法治精神”,标志着党确立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正从制度的层面进入到法治精神的内核。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人大代表法治精神如何,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现程度。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人大代表自觉提高法律素养,依法履行职务,带头弘扬法治精神,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关键词]人大代表;弘扬;法治精神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这是继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又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命题,标志着确立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正从法律制度的层面进入到法治精神的内核,标志着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将进入一个新时代。人大代表是由选民按照划定选区直接或间接进行选举产生的,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在整个法治体系的建构中,发挥着规制公权力与保护私权利的双重作用。一方面,人大代表作为普通公民,其法治精神受整个社会法律文化氛围的影响;另一方面,人大代表又不能仅以普通公民的标准要求自己,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要想真正依法参政议政,必须具备良好的法治精神。法治精神,就是以法律规范为至高无尚的信仰,并以此信仰约束自己的思维和行为,自觉依法办事。它具有四个特征:一是人们的法律知识水平普遍较高,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认识和理解的程度较深;--是人们对法律现象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是否中肯;三是人们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意愿和习惯是否形成;四是人们对法律、法律现象以及法治的信念、追求是否明确和坚定。法治精神的本质就是一种信仰。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制领域必须遵循的核心精神。法治精神这条红线始终贯穿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个环节。但由于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时间较短,公民法律素养不高,导致目前一些人大代表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举糊涂手”、“投糊涂票”、“提糊涂案”、“讲没有法理知识的话”,主要是缺乏一种更深层次的法律信仰即法治精神。人大代表法治精神如何,关系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质量的高低以及法律监督效果的好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保护程度,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现程度。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大代表,应带头树立法律信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一、弘扬法治精神是人大代表自身神圣职责的必然要求
  
  (一)人大代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所处的地位必然要求其弘扬法治精神。一是人大代表来自人民群众,代表着不同阶层的利益,同时对人民群众有广泛的影响力,必然要求其弘扬法治精神。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受人民的委托,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同时,人大代表与选民保持着直接的、密切的联系,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忠实服务于人民。还及时将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向选民宣传,影响人民群众,对弘扬法治精神有着直接的作用。二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履行义务、发挥作用要求其弘扬法治精神。我国五级人大的代表总数在300万人左右。人大代表在各条战线勤奋工作,结合各自实际反映社情民意,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应有的功能。如,有的代表参加有关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前的听证会,发表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既支持城市建设,又监督是否依法拆迁。有的代表应邀担任“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员,深入各个部门,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有直接的了解,对于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行风建设等实施法律监督。因此,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必将有效促进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三是新阶段新任务必然要求人大代表弘扬法治精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一新任务,对人大代表提出了新的要求。就当前而言,人大代表应按照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坚持立法、民主立法,积极主动参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确保宪法和法律实施,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伸张公平正义,带头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二)人大代表在法治进程中的作用必然要求其弘扬法治精神。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人大代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主体,在发展市场的过程中,尽管已出台不少法律,对市场经济、法治国家建设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并不代表我国的立法水平已经很高,甚至有的法律一出台就束之高阁,影响法治进程。数量不等于质量,一部法律是否是良法,首先要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具体到我国来看,一部良法首先应以我国国情为基础,应有一定前瞻性和对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立法的水平与人大代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大部分代表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法治精神,在立法过程中,随意提出建议或对相关立法活动被动应付,缺乏必要的政治责任感,那么,其产生的法律的科学性就值得怀疑,也根本谈不上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所以说,在法治的进程中,人大代表的地位必然要求其应视法律规范为至高无尚,严格依法办事,弘扬法治精神。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人大代表带头弘扬法治精神。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的政治主张和重大战略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一个和谐的社会首先应是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动荡与混乱的社会决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而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只有在良好的法律框架内,人人遵守法律,消除社会矛盾,才能维持正常的秩序,从而实现社会和谐。党的十六大报告认为,我们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争取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民主法治”这一原则,反映民主法治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指出:“和谐社会要靠全社会共同建设。我们要紧紧依靠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同样是全体人大代表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人大代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无人能取代,因此,弘扬法治精神,责无旁贷。  二、人大代表应自觉发挥表率示范作用,带头弘扬法治精神
  
  弘扬法治精神,人大代表的表率示范作用至关重要。人大代表对待的态度直接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对待法律的态度。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精神只有武装了人大代表的头脑,才能真正走进人民的心中。人大代表的法治精神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权力来源和性质的法理性认识。二是对权力运用的合法性认识。三是对权力行使宗旨的认识。人大代表必须明确自己是人民公仆,认识到任何渎职滥权行为都是对法律威严的藐视和对人民利益的冷漠。因此,人大代表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自觉发挥表率示范作用,带头弘扬法治精神。
  (一)立足本职岗位,带头学法知法守法。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奉行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国家的守法主体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主体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同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性质相一致的。作为广大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绝大部分有着自己的本职工作,有的还担任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代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弘扬法治精神,首要的是带头学法知法守法。近年来,国家先后公布《行政许可法》《反分裂国家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和《监督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人大代表要立足本职岗位,带头自觉先学,做到知法守法。
  (二)依法执行职务时,带头弘扬法治精神。每一位人大代表,都代表着一定数量选民的利益。因此,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是受选民委托,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开展职务活动。人大代表在执行职务活动过程中,除了每年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国家机关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外,还在闭会期间参加各种代表活动。因此,应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和闭会期间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中,带头弘扬法治精神。尤其在闭会期间依法执行职务时,要努力做到:一是密切联系选民。代表应通过定期走访原选区、召开座谈会、设立选民信箱、建立定期选民接待点等方式,广泛听取选民意见,深入了解民情,不仅向选民承诺“有困难找代表,代表就在您身边”,还应专门辟出选民接待室,加强与选民的联系。二是参加小组活动。通过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学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就法治建设开展小型调研、视察,将联系选民收集的意见建议汇总,为分门别类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做好准备。三是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代表或代表小组根据闭会期间了解的情况,结合实际,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关系到人民群众的重大问题提出代表议案,包括法治建设的议案,反映社情民意,畅通代表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充分发挥代表桥梁和纽带作用,畅通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弘扬法治精神,化解社会矛盾,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法治保障。
  (三)依法履行代表义务时。带头宣传法治精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代表活动,依法履行代表义务,在法治建设中发挥作用。代表可以通过旁听人大常委会视频会议,列席常委会会议、政府工作会议,参加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视察、评议政府工作、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评议,参加各部门召开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旁听法院庭审,应邀担任“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员,参加文明整治,参加信访接待,参加听证会等履行代表义务活动时,发挥表率示范作用,带头宣传法治精神。
  (四)依法参加人大代表培训时,涵养法治精神底气。搞好代表培训是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加强人大自身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塑造有法治底气的学习型的人大代表的重要路径。可以通过对代表进行初任培训、履职培训和专题培训,做到:一要让人大代表全面准确理解把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知识,人大代表的地位和作用,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学会用法治的思维来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二要让人大代表熟练掌握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懂得如何去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审议法律案(省级和全国人大代表)、审查批准国民和社会规划、审查批准财政预算和决算,懂得如何提出有质量的议案与建议,懂得在闭会期间,如何参加各项活动的规定,保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三要懂得结合立法、监督和代表专题调研与视察、提出议案与建议等方面的工作,提高人大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以依法参加人大代表培训的机会,涵养法治精神底气。
  (五)依据宪法完善人大代表的外部监督机制,使人大代表带头弘扬法治精神成为常态。法治精神的形成是一个系统而长期的工程,应当以宪法为依据,采取上下互动的方式,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依法治国、法律至上和尊重人权等法治精神,使人民群众掌握法治要义,除自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外,还要懂得依法运用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权,监督人大代表依法参政议政和履行职责。在必要的情况下,依法对不合格的人大代表实行罢免,形成一定的外部压力,促使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应将本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及时向代表的原选举单位和原选区选民反馈。二是建立代表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的制度。三是要规范选民评议代表活动。在评议中如果多数人认为某个代表不称职,不依法办事,必须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