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8-12
[关键词]社会转型;社会冲突;社会失序;群体性事件;适当防控
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正在导致社会秩序的打破与再次构筑。这个过程必然导致社会重重矛盾被激化并表现出多种范式。群体性事件就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群体性事件在数量和规模上较以往都有不断上扬之势,已成为党政机关的棘手之事,也成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难题。
一、群体性事件的实质及其价值评析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这里所定义的狭义的群体性事件,也为群体性治安事件。从广义上讲,群体性事件还包括了某些不违法的情况。若想真正从宏观层面上把握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化解本质意义上的矛盾,研究对象应界定在广义层面。
(一)群体性事件的实质。笔者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实质乃社会冲突。首先,群体性事件能够体现不同主体之间冲突的社会过程。社会学家克林顿芬克认为,社会冲突是由任何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统一体,有至少一种对抗心理关系形成或至少一种对抗性互动关系形成并连接起来的社会情况或社会过程。其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伴有一系列综合的原因。这与社会冲突的发生通常伴随有一定的权力、利益、威望的分配不公不均等原因有直接的联系。最后,把群体性事件从社会冲突中提炼并加以特定化,其目的除了把握群体性事件过程状态外,在实践层面上主要控制群体性事件的负面效应,减少其发生、防止其恶化并实际解决。
(二)群体性事件的价值评断。群体性事件相对于其他社会现象是一种应变量和自变量的结合体,既源于一定的社会现象,又引出了一定的社会事实并引起社会过程的一定变化。同任何社会现象都有正负效应一样,群体性事件也不例外。群体性事件的正面价值和效应主要体现在社会整合和促进社会变迁。这一观点在社会学家齐美尔和科塞对社会冲突积极功能的相关著作中可以提炼。在一定的社会体系中,权力大小不同的群体之间冲突越不具有暴力性,则这种冲突就越有可能对社会具有整合作用,且暴力程度越小,次数越频繁。社会整体越是立足于各部分功能的互赖,冲突的整合功能越强。从另一个方面,群体间的暴力程度越大,冲突持续时间较长,则社会体系内之前没有联系的群体间越有可能形成某种联合。在社会变迁方面,群体性事件也是社会嬗变原动力中的一种,促进旧的社会结构的解体和新的社会结构的产生。低强度与高频率的群体性事件并不必然导致社会结构的变化,相反松弛了紧张,对于社会能量的积累和释放过程起到了最大爆发阀值的调节作用,对社会体系和结构起着有效的维系作用。
在负的价值和效应方面主要体现在与社会冲突相对应的社会失序中。群体性事件一旦出现,就意味着社会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旧秩序的控制。它既是社会失序的产物,又是社会失序的促进者。从社会学理论讲,转型时期的社会失序比常规的社会失序更加消极和间接。综合正负两方面的效应来看,对于我们研究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的防控具有很深的理论意义。
二、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一)群体组织的相对自发性。转型期群体性事件一般是基于共同的权利、利益、威望等因素的诉求而初步形成,缺乏首要分子和骨干力量。在最初参与者的影响下,加以探索事实真相的好奇心和谋求解决方式以为己分利的侥幸动机,一些与事件无太大关联或者没有关联的人群开始加入,致使群体规模开始扩大。但是由于社会转型时期群体中成员的文化素质、政治觉悟、动机等参差不齐,成员之间易因为相互刺激和暗示而相互影响,处于高度暗示状态的人群情绪易受感染,情绪通过锁链式感染又能吸引和影响原本与事件毫无干系的旁观者卷入人群之间,这导致一个规模比较成型的事件最终形成。从这个过程来看,由最初有共同诉求的成员自发聚集到最终通过各种因素的影响和旌接而致使规模扩大,比如贵州的瓮安事件,最初的聚集只是因为人们共同的义愤。相对于毫无联系的人群绝对的自发聚集,笔者认为,群体性事件在转型时期是相对自发形成的。
(二)群体行为方式不可预测。由于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组织的相对自发性,每一个群体成员带着不同的初始动机,人群之间相互暗示和感染,易使群体行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按照当时占主流地位的行为方式而产生暂时稳定的行为趋势。由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往往由多个阶段构成,所以导致了整个群体在事件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的行为方式,使其难以预测。
(三)敌对势力介入现象明显。进入社会转型时期后,群体性事件虽然在参与规模、爆发频率上逐年递增。但仍然是转型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体现,性质仍然是以主观恶性轻微的治安事件居多,辅以少数刑事案件。但是由于转型体制本身所必然带来的不稳定因素的存在,给敌对势力插手利用群体性事件以达其目的提供了契机。以当前实践为据,存在境外敌对势力和境内敌对势力。境外敌对势力插手利用群体性事件有着明确的政治目的。总的来说,就是以各种方式为其谋取政治利益,从而逐渐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首先,在文化思想上大力宣传西方的“人权”、“民主”、“自由”来攻击我国转型时期必然带来的文化价值观念波动所产生制度欠缺,让部分人信其为真并成为其实现政治图谋的组织、策划群体性事件的骨干分子。事件发生后在幕后提供支柱,以确保事件各方面恶性的持续。其次,利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敏感的“失业”、“贫富差距”、“贪污腐败”、“民族关系”等重点问题大做文章、恶意炒作、造谣惑众、挑拨离间,造成群体与群体之间或群体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体高度对立,破坏党和政府的威信,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在“3.14”事件中,国外多家知名权威媒体大肆炒作,无中生有,大量失实报道已昭示其政治上的险恶用心。
境内敌对势力大多是境外敌对势力在境内选拔、培养、发展后形成的敌对分子的集合,经济上倚靠境外势力,其参与群体性事件多是受境外势力指挥。因其人数多、情绪高、距离近,其直接破坏性甚大,对其防控和处置打击已提上议事日程。
(四)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在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结构的分层,弱势群体的动态广受关注,因为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在很大层面上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由于此时期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以及诉求无法得到实现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不再局限于农村范围内,城镇群体性事件也不再就本地论事,都有一种直接向高一级政府提出诉求的趋势,而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成为理想的选择对象。如果事件的发生地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在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必然会有越级上访而形成的人群大规模聚集,倘若处置不当,则可能爆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另外,新闻舆论作为社会监督中影响力最大的监督,必然会反映和体现弱势群体这方面的意志,并使其尽可能在广泛意义上得到社会认可。所以,群体性事件本身发生地点的敏感性和新闻舆论的推波助澜使其社会影响力出现不断扩大之势。
二、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凡事皆需遵循因果联系。总的来讲,现阶段群体性事件是社会转型中秩序重建的产物,其原因与之前在总框架下不同。故应从客观的社会层面探究其细化原因。
(一)转型时期利益格局的调整和重新分化是根本原因。社会转型是社会结构转换,体制转轨,各种利益调整分化,人生观、价值观转变的一种综合体。这其中,利益格局调整和重新分化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市场经济下的人是“理性经济人”,利益的调整必然导致人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体系的明显转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已经打破平均主义分配体制,强调效率优先政策,这就使贫富差距成为必然。贫富差距的长时间存在必然在社会的潜意识层面形成对社会群体等级的划分,进而形成贫富两大阶层,由此形成的阶层不同于工人阶层、知识分子阶层等,而是一种利益矛盾尖锐对立的阶层。近年来,两大阶层的冲突已逐渐由意识层面外化形成了大量群体性事件。另外,利益的调整分化又产生了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以及改制后利益分配的不公不均而产生了大量的社会弱势群体。这部分群体的基本生活多数时候得不到应有的合理保障,加之社会管理层在行政中角色错位突出,因此导致群体与管理层尖锐对立。在转型时期的劳资关系中,劳动方也逐渐沦为弱势群体,大量的农民工进城打工却得不到承诺的待遇等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弱势群体个人力量微薄,所以只能依靠聚集来诉求利益分配的公平均匀,导致了群体性事件在此阶段一再发生。
(二)诸种因素的参与。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结构中,人民的参政意识和参政能力相匹配,所以即使当时社会经济水平、生活水平远不如当前,也少有群体性事件发生。改革开放,尤其是社会转型的第二阶段即体制转型阶段以来,人民的参政意识更加强烈,而参政能力却大幅下降。理想与现实的悬殊对比导致普遍的心态失衡。而某些地方政府官员脱离群众,与群众缺少必要的沟通,导致误解日益加深。少数官员更是贪污腐败,以权谋私,聚敛钱财,在政绩上欺上瞒下,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对于群众的合理诉求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致使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缺失,群众无法以主人公身份融入政治生活而现代化受挫感明显,内心积怨甚多。而群众方面,由于意识淡薄,当干群之间的矛盾爆发时,误以为聚集可以对组织领导施压而解决问题。所以导致了聚众冲击党政机关、集体越级上防等群体性事件增多。
(三)转型时期社会控制能力减弱是宏观层面的原因。如果社会控制不至于在社会转型出现的真空带中受到制约,那么即使有前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群体事件也缺少其爆发所需要的必要空间而无法发生。社会控制减弱的出现必然伴随整个社会控制机制的失效,这体现在社会控制客体形成的社会紧张清除不够,社会规范的合法性程度降低,以及社会控制资源的流失三个方面。
1 社会控制客体形成的社会紧张消除不够就是对作为社会控制客体的社会公众因公共资源的相对缺失而产生的紧张情绪的消除不及时、不充分。公共资源应理解为一种可以为公众所共同享有的物品。引起这种不安紧张情绪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社会少数人群占用了社会大部分公共资源,在占用过程中的合法性也备受质疑,从而因此引起两极对立情绪。
2 社会规范的合法性程度降低就是作为社会秩序核心的社会规范的统一性不能得到人们广泛认可并享有权威时产生的社会秩序的暂时动荡。各种主体间就会存在规范冲突或抵触,社会秩序得不到保障,控制能力减弱。冲突主体之间爆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就会越大。
3 社会控制资源的流失是前两者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公共权力以及维系其构造秩序的重要手段的价值观、道德观都在不断的流失,势必导致社会主流文化的社会控制减弱。
四、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防控纲略
综观,群体性事件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产物。而在不同的社会时期,其所具有的作用和能量是不同的。黑格尔曾将的封建社会评价为一种只是无数次在原地划圈而无实质进展的社会。因为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在延续着这样的一种循环:阶级矛盾一扩大一社会矛盾一一阶级摩擦一群体性事件一镇压一矛盾加剧一发展一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一镇压一大规模起义一灭亡……灭亡。群体性事件无疑成为整个循环的枢纽。那么,对群体性事件的防控在社会有着实质进步的转型时期就显得极为关键。最好的处置就是积极地防控,与其让群体性事件爆发后再采取各种暴力或者非暴力方式来处置解决,不如做好防范工作,这不仅可以降低处置成本,减少处置过程中各种意外发生的可能性,还可以从侧面维系社会稳定。对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防控应从其价值的正负效应出发。
(一)从正效应即社会政治机能的释放角度进行防控。我国封建时期为什么利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即起义来更换朝代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统治者在防控群体性事件时没有注意政治机能的释放,而是一味依靠镇压维系统治秩序,结果是在暴力镇压平静的表面下又酝酿着更大能量的积聚。当社会政治机能累积超过一定阀值而爆发后,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是毁灭性的。在社会转型时期,随着民主程度日益提高,社会政治机能高涨,若公民的合理诉求无法得到实现更甚被统治者镇压,政治机能就无法释放。显然,政治机能的累积对于转型社会带来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从前述可知,群体性事件的正面功能是释放社会政治机能,从侧面维系社会稳定。虽然社会控制主体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应从防控做起,但并不是任何群体性事件都必须被扼杀在酝酿之中。由政治机能累积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社会控制主体不仅力度不能太大,而且不能以暴力镇压处置。因为高频率低暴力程度的小范围群体性事件可以释放累积的政治机能,舒张社会压力,避免了因政治机能长期积压而最终爆发社会危机。社会转型时期是一个社会发展中最为脆弱的时期。社会控制主体应当在一定的合法合理范围内允许一定程度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即对于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应该具体情况适用具体策略,也就是说可以适当防范。
(二)从负效应即社会秩序失控进行防控。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秩序由妨碍转变、阻止新事物产生的旧秩序和促进转变、引起新事物产生的新秩序构成。新旧秩序的相互作用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在一定范围内失控,之间的矛盾冲突都会不同程度地波及影响到社会成员。这必然会增加因社会矛盾和冲突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
此类群体性事件往往带有激烈的对抗性,表现为群体主体间的冲突具有破坏性,即必然对正常的现实的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如聚众冲击党政机关、损毁公共财物等。所以不能适当防控,而应当主动积极地全面防控,力争将此类群体性扼杀在酝酿之中。若不能扼杀在酝酿阶段,则情报工作、说服工作、分化瓦解工作应始终贯穿于整个事件过程,尽量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降到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