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社会保障状况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8-12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 制度 社会福利
一、农民工在我国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我国从1952年开始推进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农民工就承担起了工业化主力军的任务。他们提供了6000亿至8000亿元的工业化资金,在统购统销的体制下为城市提供粮食和副食品,以很低的工资从事工业劳动和工业基地建设,新建了61个工矿城市,建成了大量铁路、公路。
目前,全国第二产业就业人员中,农民工占57.6%,其中加工制造业占68%,建筑业占80%;在全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52%;城市建筑、环保、家政、餐饮服务人员90%都是农民工。农民工进城务工促进了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既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又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对流入地区的经济和建设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农民工往返于城乡之间,增进了城乡交流,成为了沟通城乡的纽带和桥梁,把城市的文明成果传到。
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现状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现状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调查显示74.81%的农民工未参加任何保险,其中,有73.37%、73.77%、84.65%和67.46%农民工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从总体上来看,农民工普遍社会保险意识不强,处于严重缺乏状态,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存在严重工伤事故隐患,缺乏工伤保险。2003年11月3日早8点多,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高仕达陶瓷原料厂1300平方米的厂房轰然倒塌,41岁的姜一鸣被砸成重伤,重度高位截瘫。厂家只出了3万元急救费后就难见踪影,而整个却欠下医药费近30万元。最终因无钱治疗而放弃了生命。
2.失业风险严重,缺少失业保险。
3.“大病小治,小病不治”,缺乏疾病医疗保险。在生病的城市农民工中,有59.%的人没有选择花钱治病,而是凭借年纪轻而硬抗着,抗不下去了,就找游医或私人小诊所看病。当然,另外40.7%的人还是要花钱看病的,但劳动单位提供的人均支出不足实际医疗费用的十二分之一。
4.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严重滞后。面对农民工对工伤、医疗保障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并非完全无所作为。这几年,全国各地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也在进行积极探索,但是效果却难如人意。
在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队伍排了有100米长,全是退保的。工作人员整天忙碌的是退保,当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苦口婆心地要求为职工参保,结果却是企业不高兴、参保人员不高兴,政府工作人员也不高兴。农民工也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血汗钱来之不易,在不明白社保是怎么回事,没尝到甜头之前,保不保无所谓,即使保了也退保要钱。
(二)农民工社会福利现状
在社会福利方面,城市农民工是无法与城镇职工相比的,除工资收入外,职工还享有大量的实物性福利。农民工社会福利缺失主要表现在与城镇职工在住房条件或补贴、在职培训或进修、各种劳动保护及保健费、子女入学、入托、社区服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近四成农民工未与单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协议,有一半农民工拿不到加班补贴,57%农民工得不到工伤补偿,近八成农民工不能带薪休假,90%以上农民工没有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还有近八成的女性民工不能享受带薪休产假。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设想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应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方面的社会保险范畴中。在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先做好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因为这两者直接关系到农民工的生存和劳动力的恢复再生。政府还可以考虑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济制度,当农民工遭遇天灾人祸时给予紧急救济,当处于失业时,给予贫困救助,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给予援助当然,以有效地解除其后顾之忧。
1.优先确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城市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工伤保险程度低的主要原因是以往法纪法规不完善和农民的工伤保险意识及雇主的安全生产意识薄弱造成的。
2.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失业保险范围。从农民工的失业及其失业保险情况来看,他们失业高,失业保险程度却很低。
3.建立城市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从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现状来看,农民工的医疗保险程度也是很低的,这样疾病保障就成为农民工的现实需要和迫切要求。从打工妹的生育保险现状来看,打工妹生育保障缺失不利于母婴的健康。因此,建立打工妹的生育保险是很必要的,
4.把城市农民工纳入城市养老保险范围。我国传统上将土地和家庭作为农民养老的依靠,农民没有被城市社会养老保险所覆盖。随着我国城市化、化进程的加快,许多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已经将城市作为自己终身就业和生活的目标,所以,有必要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二)规范劳动关系
是农民工的劳动场所,也是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最直接、最主要的环节。政府要按照现行法规,从加强规范用工入手,要求所有用工单位都必须签订合同,并加大对欠薪及劳动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损害农民工权益的单位,要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制订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重点督促、指导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创新工会组织形式
资强劳弱是市场中一种普遍的现象,由于掌握的资源很少,农民工尽管人数众多,但在公共决策中缺乏话语权,属于“沉默的大多数”。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例如社会舆论的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等,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回避的重要环节。在农民工中建立工会组织不仅可以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合法权益,而且能使工会成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的“助推器”。作为农民工最重要的利益诉求渠道之一,工会应把保护农民工利益列入工作日程,为他们提供切实有力的权益保障。工会要积极平衡劳资关系,为保持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的顺畅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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