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共服务,必有公共服务监督——公共服务监督缘何疲软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监督机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6-25

  公共服务监督必须是依法监督,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一的监督法,同时,现行的公共服务监督法规中存在着“过散”、“过粗”、“过弱”的问题,公民监督的法律权利主要还停留在宪法层面。尽管有《预算法》、《会计法》,但缺乏对公共财政监督详细规定。由于缺乏独立、系统、完整、有力的法律及执法保障,“不敢监督”、“不能监督”、“无法监督”也就是必然的了。

  信息化建设滞后带来监督手段疲软。目前我国公共服务监督方式方法仍比较单一和传统,以人工调查、分析等传统方式和手段为主,多数情况下还是以“巡视组”、“审计组”、“检查组”的人海战术为主要方式,缺乏信息化的现代手段的实质性运用,不仅监督成本过高,而且监督效率也过低。同时,由于信息公开不及时、不真实,导致公共服务监督的公信力不高。

  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监督机制

  其一,深化改革,构建“合力”监督机制。监督主体既要多元化,又要协同化,通过体制改革梳理、整合各种公共服务监督资源,使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社会监督等形成监督合力,并形成覆盖企业、事业单位的“宽领域”监督,对有形公共产品和无形产品进行“多类别”监督。通过深化“大部制”改革,合并重构职能相近、业务性质雷同的公共服务监督部门,可以探索将“审计监督”从政府内部监督体系中剥离出来,提升为人大监督,形成更有可信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公共服务的“异体问责”;将“行政服务中心”从多头管理中剥离出来,归口政府统一管理,提供更规范、更有效的公共服务监督平台。

  其二,完善程序,构建“过程”监督机制。重“决策”轻“监督”,重“要素”轻“体系”,重“结果”轻“过程”,已成为公共服务监督必须克服的突出矛盾。因此,必须下气力建立健全“全过程”监督机制。一是加强公共服务事前监督,公共服务重大决策要经过多方的调研、咨询和论证,避免低效或失误的公共服务决策发生;二是加强公共服务事中监督,要有对公共服务实施中的即时监督,保证公共服务决策失误的及时纠偏;三是加强公共服务事后监督,公共服务监督不因公共产品或政策推出而结束,相反,它既是上一轮公共服务监督的终点又是下一轮公共服务监督的起点,应建立重大公共服务决策的终身责任追究制。

  其三,打造平台,构建“共享”监督机制。信息不公开、不对称,是困扰公共服务监督的重要因素。一是要建立公共服务监督的信息公开机制,要克服敷衍式、过场式、形式主义的公开,对应公开的信息以法规和制度确定下来,尤其要防止“假程序”和“伪公开”。二是建立公共服务监督信息沟通机制,要有完善的表达机制,至少投诉电话、市长热线不是一种摆设,使“网络问政”、“电视问政”发挥更好的作用。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能够在人们怀疑的地方撒下信任的种子,在失望的地方撒下希望的种子,在黑暗的地方撒下光明的种子,使公共服务监督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四,防范风险,构建“预警”监督机制。一是要对公共服务决策的风险点进行预测,因为不知道风险在哪里是最大的风险。二是要对公共服务决策风险进行分类分级管理,防止权力是个人的,责任是集体的,出了问题板子不知打在谁的身上。

  其五,科学设计,构建“评估”监督机制。要科学制定公共服务监督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引导政府及官员淡出“惟GDP”、“疯追GDP”的怪圈。对公共服务的质量进行更量化、细化的评判,是“算”出来而不是“评”出来的绩效;同时,评估方应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和中立性,凡是涉及到民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绩效评估,应保证社会公众评估的权重;要运用好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的结果,与单位及领导人的选拔、任用、奖惩等挂钩,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结“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