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数字图书馆使用制度的完善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崔兆厚  时间:2014-06-25
  馆合理使用制度做如下调整: 
  第一,在著作权法中对数字图书馆的性质进行明确定义,给予数字图书馆应 
  有的法律地位。由于数字书馆对传统图书馆有功能上的继承性,公益性的数字图 
  书馆也应和传统图书馆一样享有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待遇。而对于商业性质的数字 
  图书馆,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运营,本身就失去了对作品合理使用的“正当性”, 
  其使用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 
  第二,对著作权法中关于复制权的定义和范围进行调整,将对作品的数字化纳入复制权的概念中,并对临时复制作明确的规定,规定短暂、过渡性、技术性而不具有经济价值的对作品的临时复制属于合理使用。 
  第三,明确数字图书馆可以对作品进行数字化的范围。应当规定为了替换已损坏的图书、保存版本,或馆藏丢失作品,数字图书馆可以对本馆收藏的或其他公益性的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美术馆等收藏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同时允许数字图书馆对原始形式已经过时或者已无法在商业市场上以合理的价格获得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制作该作品的新形式复制品。 
  第四,就数字图书馆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范围作出规定,以馆域内和馆域外作为划分用户权限的基本标准,在馆域内可以向公众用户提供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全文的浏览,仅允许一定数量的用户同时对同一作品进行全文浏览;而对于馆域外的用户则仅提供作品的名称、作者、目录、来源等信息。 
  第五,规定数字图书馆亦可就馆际互借使用合理使用,但应当严格限制在一定使用范围中,即为个人学习或研究的目的之用。用户请求数字图书馆实施馆际互借,应当对作品的使用进行声明不作个人学习和研究之外的用途,受申请馆可以提供附有版权声明的数字化复制件,且传递完成后即应销毁复制件,数字图书馆不得为馆藏之目的进行保存。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阮延生:“版权保护与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 
  学社会科学版),2003. 
  【3】肖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数字图书馆》,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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