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成两半的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孙国华 时间:2010-08-11

  [摘要]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同任何新的学说一样,必须首先从已有的思想材料出发。但是,在列宁逝世之后不久,斯大林就以“一国建成社会主义”论取代了列宁“分成两半的社会主义”的思想。那么,它究竟是以前者还是以后者为直接理论源头和思想资料?为此本文作了追本溯源的探讨,并在回答这个问题的基础上找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参照物,从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给出了新的、合理的解释和逻辑上一以贯之的说明。

  [关键词]社会主义;一国建成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个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根本问题。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只有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和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才能把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从社会主义理论来看,世界上所有曾经的和现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不论先后、不论其程度如何,都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而是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之前,一系列建立这个或那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各具特色的、不尽完善的具体尝试和具体实践,我们所要搞清楚的社会主义,显然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之前的现实社会主义国家中的社会主义。为了真正搞清楚这种社会主义,以及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必须首先从源头上作一番探讨。
  
  一、社会主义初破题
  
  在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俄国无产阶级政权诞生不久,列宁非常形象地指出:“(除了孟什维克这类头号蠢人,没有人期待历史会顺利、平静、轻易、简单地产生出‘完整的’社会主义来)发展得如此奇特,到1918年竟产生出分成了两半的社会主义,两者紧挨着,正如在国际帝国主义一个蛋壳中两只未来的鸡雏。德国和俄国在1918年最明显地分别体现了具体实现社会主义的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生产、社会经济条件,另一方面是条件。”[1]在这里列宁十分明确地指出了实现社会主义的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经济、生产、社会经济条件,从上下文来看,是指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是建筑在科学最新成就基础上的大资本主义技术,以及使千百万人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中严格遵守统一标准的有计划的国家组织;另一方面是政治条件,即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或者说无产阶级在国家内占统治地位。当时的德国和俄国分别体现了实现社会主义的这两方面的条件。具体地说,在德国,有实现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但无产阶级尚未在国家内占统治地位,仍处在资本主义下;在俄国,无产阶级已在国家内占统治地位,已经取得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前提,但没有像德国那样的社会主义物质基础。所以列宁说这是“分成两半的社会主义”,还不是“完整的社会主义”。完整的社会主义是在世界社会主义胜利之后,在全世界范围内实现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列宁认为,“只有经过一系列建立这个或那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各种各样的、不尽完善的具体尝试才会成为现实”[2],“才能从一切国家无产者的革命合作中建立起完整的社会主义”[3]。而俄国这一半的社会主义,是在无产阶级在国家内占统治地位这个意义上说的,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意义上的社会主义。[4]
  列宁之所以说俄国是一半的社会主义,并不是没有原因的。列宁后来在谈到俄国社会主义的胜利和任务时不止一次地提到“一半”。1920年列宁在十月革命三周年莫斯科庆祝大会上说:“不应当忘记,我们至多才获得一半的胜利。……我们一向懂得并且不会忘记,我们的事业是国际的事业,因此在一切国家(包括最富有和最文明的国家)的革命还没有完成以前,我们的胜利只是一半,也许一半还不到。”[5]列宁向来是从国际的观点来看社会主义胜利问题的,这里所说的一半胜利也可以看作一半社会主义。而且,在一切国家的革命还没有完成以前,即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到来之前,俄国的社会主义都只是一半社会主义。不久,列宁在谈到另一半任务时又指出:“我们没有做到我们应该做到的主要事情,那就是表明无产阶级一定能恢复大生产和公共经济,使农民转到更高的经济制度上去。……我们要获得具有国际意义的后一半胜利,就要完成后一半任务——经济建设方面的任务。”[6]列宁所说的“一半胜利”和“一半任务”都是与一半社会主义对应的概念,是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的国际性质的一贯观点,对一半社会主义的阐释。
  上述列宁在社会主义刚刚破题的论述中所阐明的确切结论,是列宁站在马克思社会主义观的基础上,从十月革命这个世界历史转变的历史事实中得出的逻辑结论。虽然已经过去90个年头,但并没有失去其理论价值和实际价值,仍然适用于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仍然是我们今天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的逻辑入口。
  
  二、“一国建成社会主义”论的出笼和社会主义破题之论的遭遇
  
  列宁的社会主义破题之论出自《论左派幼稚性和小资产阶级性》一文。在1918年4月20日出版的《共产主义者》杂志上,刊登由布哈林、奥新斯基、普列奥布拉任斯基等人签名的《“左派共产主义者”关于目前形势的提纲》。列宁针对这份提纲提出的对内对外的政策主张,作了批驳性的分析,列宁的社会主义破题之论就是在该文中提出和阐述的。以布哈林为首的“左派共产主义者”集团显然没有接受列宁上述破题之论中的思想,在后来一国社会主义论战中,布哈林成了斯大林“一国建成社会主义”论的支持者就是明证。
  列宁的社会主义破题之论,在党的最高领导人和党内其他理论家中也未引起注意和重视。
  列宁逝世后,季诺维也夫写了《列宁主义》一书,为了阐述列宁在社会主义的最后胜利和社会主义在一国胜利问题上的观点,大量地、整段整段地引证列宁在这些问题上的论述。该书引证了《论左派幼稚性和小资产阶级性》中列宁的其它两处论述,也引证我们在前文引用过的列宁论及俄国的胜利只是“一半胜利”的那段论述。但他却没有引证列宁关于“分成两半的社会主义”的那段论述。不过,在该书论述新经济政策和国家资本主义的那一章中,倒是引证了列宁“分成两半的社会主义”的论述。遗憾的是,他没有联系列宁“分成两半的社会主义”的思想去论述国家资本主义,只是指出列宁国家资本主义的正确观点具有巨大的意义,而对列宁“分成两半的社会主义”思想则不置一词。以上足见列宁的这一思想没有引起他的重视。
  托洛茨基一直认为一国不能建成社会主义,但他起初也没有注意到列宁社会主义破题之论,直到1933年他在《俄国革命史》一书中才引用列宁社会主义破题之论的部分论述,他在引证列宁关于国家资本主义的论述之后写道:“他用两个国家对比来表达这一思想:‘德国和俄国在1918年再明显不过地体现了实行社会主义的物质条件:一方面是经济、生产、社会经济等条件,另一方面是政治条件。’未来社会的因素可以说是分处于各个不同国家的。把它们汇集起来并使之处于互相依属状态,这是构成世界革命的一系列民族变革的任务。”[7]托洛茨基在该书也曾引证过《论左派幼稚性和小资产阶级性》中论及“完整的社会主义”的论述,可是在上面的引文中却又避开了列宁“分成两半的社会主义”的论述。

  列宁逝世后,虽然党内理论家搜集和引证了几乎所有列宁论及社会主义胜利的言论,但是他们却忽视列宁论述“分成两半的社会主义”这个有决定意义的地方,因而没有掌握列宁社会主义破题之论。正是在这种理论状况和背景下,斯大林才得以由原来认为一国不能建成社会主义转而改变为一国能够建成社会主义。否则,就不可能使这个没有文本和学理上依据的“一国建成社会主义”论,能在苏共第十四次代表会议得到批准和通过,并形成“特别决议”,使之成为党规党法。此后党内争论仍在继续,但学理讨论的成分越来越少,以致后来完全化,最后以组织手段和行政手段解决。正因为如此,列宁社会主义破题之论就被搁置起来而长期被遗忘。这样,一国能否建成社会主义这桩理论公案也就长期没有解决。即使在1956年苏共二十大批判了斯大林的个人崇拜和《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中的严重错误之后,在苏联理论界也长期没有为这一桩上的理论公案翻案。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理论界已经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不过在这个本来只能有一个答案的问题上至今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然而,实践比世界上所有的理论争论都更为重要。十月革命以来的实践证明,苏联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本质上都是社会主义国家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这种社会主义国家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只是一半社会主义。在一国建成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在逻辑上是不可想像的,实践也已充分证明是不可能实现的。苏东剧变,失去的并不是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它们不能丢失它们所没有的东西,丢失的是工人阶级国家政权,是社会主义国家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这样看来,斯大林的“一国建成社会主义”论也就失去了任何根据。现在我们把列宁社会主义的破题之论发掘出来,使大家认识列宁社会主义观的本来面目,以便在社会主义观上和“一国建成社会主义”论划清界限。这样,80多年前的这桩理论公案也就有望结案了。
  
  三、社会主义的直接理论源头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参照物
  
  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理论导源于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这是毫无疑问的。不过,在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那里,还只有无产阶级专政的一般概念,还没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提法。社会主义国家的概念和社会主义国家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理论是列宁首先提出和阐明的。因而,列宁的社会主义破题之论,是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理论的直接理论源头。但是我们在前文已经看到,斯大林在与反对派论战中,已经以“一国建成社会主义”论取代了列宁“分成两半的社会主义”的思想,后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起来的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都把斯大林的“一国建成社会主义”论作为主流思想和直接理论源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国社会主义破题之初,也是“照搬照抄”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按“一国建成社会主义”论破题的。但是以“一国建成社会主义”论建立起来的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在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之后,已经走到了尽头。中国在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之后,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告别了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现在我国改革开放已经30年,有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必须给以明确的回答,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仍然以“一国建成社会主义”论为直接理论源头,还是以列宁“分成两半的社会主义”思想为直接理论源头?只有解决和回答了这个问题,才能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参照物。
  如果以“一国建成社会主义”论为直接理论源头和思想资料,那么我们找到的参照物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就是以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制度为标准和参照建立起来的。由于它按照马克思设定的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出来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来比照,因而它无法正确处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关系和无法解决如何吸收资本主义文明成果的问题。同时,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来看,这种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是在世界社会主义胜利之后建立起来的完整的社会主义,是一种世界历史性的存在。由于它不是地域性的存在,因而也就没有各国特色可言了。这种完整的社会主义,至今还是一种抽象的东西。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以此为参照物是不可取的。相反,只有与“一国建成社会主义”论划清界限,不是从完整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而是从一半社会主义即社会主义国家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去考量和讨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是合适的。
  如果以列宁“分成两半的社会主义”的思想为直接理论源头和思想资料,那么就能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真正源头。因为,不管90年来的情况发生了多大的变化,列宁当年提出的“分成两半的社会主义”的思想直到现在还是仍然适用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那一半的社会主义体现实现社会主义的前提,仍然属于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孕育着社会主义的因素。中国这一半的社会主义体现着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前提,是社会主义国家意义上的社会主义[8],是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社会主义。当代持与列宁类似观点的是印度裔的英国学者梅格纳德·德赛,显然是受列宁“分成两半的社会主义”思想的影响,他提出两种关于社会主义的观点,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那一半的社会主义称之为“资本主义内部的社会主义”;把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半的社会主义称之为“资本主义外部的社会主义”。[9]以“分成两半的社会主义”的思想为直接理论源头,把我国社会主义界定为社会主义国家意义上社会主义,就可以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两个参照物。第一,相对于“完整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半的社会主义。有了这个参照物,就可以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世界历史演变的大坐标系上的准确方位。以此为参照物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只是一种地域性的存在,本质上仍然是社会主义国家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是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那一半社会主义联系在一起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一半社会主义。第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体现实现社会主义的经济前提那一半的社会主义。有了这个参照物,就可以找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物质基础的真实差距和进一步前进的方向。由于中国这一半的社会主义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那一半的社会主义处于人类社会的同一序列并将长期共存,前者吸收后者一切肯定的成果是理所当然和顺理成章的。以此为参照物,自然就要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包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利用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的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从而找到建立社会主义物质基础的途径和方法。
  古语说: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弄清科学社会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直接理论源头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参照物,就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给出逻辑一贯的解释。而一门科学只有在成功地运用逻辑时,才算达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也是如此。
  
  注释:
  [1][2][3]列宁全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4):279-280,281,285.
  [4]十月革命前,列宁通常是在无产阶级争取国家政权的阶级斗争的意义上使用社会主义一词。十月革命的胜利,在俄国发生了推翻资本主义、建立无产阶级政权这样的根本变化,问题的提法也就根本不同了。此后列宁在谈到现实生活中的社会主义时,通常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意义上使用社会主义一词。
  [5][6]列宁全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40):3,29-30.
  [7]郑异凡.“一国社会主义”问题论争资料[M]北京:东方出版社,1986,325.
  [8]越南学者陈协在《现实社会主义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一文中写道:“在东欧和苏联社会主义政权瓦解后,世界社会主义体系已不存在。越共用‘社会主义国家’一词(越共《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2001年)指世界上的5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越南、古巴、北朝鲜和老挝。”(《国外理论动态》2007年第9期)
  [9][英]梅格纳德·德赛,汪澄清译.马克思的复仇[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