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与赔偿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德森 时间:2010-07-12
关键词: 精神损害 赔偿 

  精神损害与赔偿问题,是司法精神医学中一个新的课题,以下就其法学概念,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行为心理机制,以及赔偿问题,分别加以论述。
  1 法学概念
  什么是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的客体,是公民、法人的精神利益,精神利益是相对于物质利益而言的,不是指人的心理功能或精神活动。造成精神利益损害的,当然同时也可有物质损失。最单纯的情况是侵权行为只侵害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主要是精神利益损害,不法行为未侵害人身权,不直接造成人身伤害,此时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就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是主体从事社会交往和活动的必备条件,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包括享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等方面的利益;而个人名誉、荣誉、肖像、隐私、精神自由等利益,又是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而构成的,是典型的精神利益。其中姓名权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肖像权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冒名顶替、张冠李戴便是侵权行为;名誉权为普遍的、每个公民都享有的人格权;而荣誉权则是少数公民或法人享有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由国家或有关社会组织所授予的特殊美名或称号的权利。隐私权包括:①私人信息保密权,即公民有权保守个人身份、形象、档案资料、住址、电话号码、信件、日记、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个人生活史等方面的秘密,有不受非法调查或被公开的权利;②私人生活免受干扰权,公民的个人活动与性生活,有不受非法监视、监听、摄影、录相、调查、公开的权利,住宅不受非法侵入与骚扰、搜查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我国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的徒刑或者拘役。”这是法律对隐私权即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通信自由的保护。
  精神损害的发生,还有复合的情况。即在侵害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贞操权、配偶权等场合中,往往同时造成受害人物质的与精神的损害,于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以往与现行立法对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范围,只限于物质损失的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即使是人身损害出现了中枢神经系统损伤,有神志或意识障碍,记忆损害与智力损害,人格改变或大脑衰弱症状,即伴有不同程度的器质性精神障碍,按照传统的法学概念,也只作身体损害伤残程度的鉴定,划分重伤、轻伤、轻微伤的等级,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不再另行单独作出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鉴定或附加精神损害的赔偿。但在今后的司法工作中,精神损害与赔偿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具体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他人物质人格权和精神人格权的,可提出对精神损害的民事赔偿。
  精神损害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每个鉴定医师必须首先明确精神损害的定义,指的是对受害人精神利益的损害,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如此而已。此时法学意义上的救济办法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精神损害情节较重的同时判处经济赔偿,经济赔偿的目的一方面是对受害人有补偿与抚慰作用,并对加害人有惩戒的作用。我们必须首先区别法学上的客观精神利益损害与医学上的精神健康损害,二者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
  如果精神利益损害同时造成了受害人的明显精神健康损害,便构成对受害人健康权的侵害,而不单纯是对人格权的侵害了。对精神健康权的侵害可以直接引起受害人的精神失常,自伤与自杀行为。这才是精神医学司法鉴定的主要任务。
  精神健康损害直接能引起受害人下述精神障碍:①心理生理障碍;②急性应激反应与迁延性应激障碍;③首次癔症发作或晕厥;④自伤或自杀。精神健康损害的民事责任是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对于自伤自杀的案例,加害人并无直接致伤与致死的过错,未直接构成生命权与人身权的侵害,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法学公平原则,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2 加害与受害行为的心理机制
  俗话说:“相骂无好言,相打无好拳。”虽然“恶语伤人恨不消”,但口角比斗殴对治安的管理危害较小,通常情况下,对于双方口角,即使天天相骂,是不予追究的。而恶语伤人所造成的只是精神损害,这恶语(也包括文字即书面语言)是公开散播对方的丑事,丑行,揭露那些见不得人的隐私,达到羞辱对方的效果,使对方产生精神痛苦为言语攻击的最终目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获得最大的攻击效果,有时不择手段,采取无中生有,无事生非的办法,诽谤对方的人格尊严,社会信誉,或者当众向受害人头上泼屎泼尿,扒衣撕裤,侮辱其人格权与身体权,直接造成对方的精神损害,有时也间接造成对方的物质损失。民间过去总以为气死了人,骂死了人,骗死了人都不犯法;现在采用匿名电话,虚假电报,张贴小字报,诬告信件去陷害自己的仇人,达到让自己消气、解恨效果的颇不少见。这种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如情节特别恶劣(如在公众场合侮辱妇女)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如致使受害人因不堪忍受侮辱、诽谤而精神失常或自杀),便不单纯是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而构成了侮辱罪或诽谤罪,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其了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
  遭受名誉侵权,被侮辱、被诽谤的一方即受害人的精神健康损害是如何造成的呢?例如双方发生口角,对方骂来的十句话中,为什么九句可以忍受,不予理睬,而其中就有一句击中了要害,感到特别伤心、羞愧而无地自容,或怒不可遏呢?因为每个人都有他的心灵上的敏感区,痛处或是伤痕,这与一个人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系统相关。在个人名誉或价值取向中,最重视孝顺母亲的人,别人攻击他母亲的德性不良便最难忍受了。最重视个人贞操的,别人攻击她有生活作风不正,便可能招致以死相拚的恶果。而最重视个人信誉与名望的人,你揭露他小时候有过偷鸡摸狗的事实,使其名誉扫地,怎不令人闻之发指呢?以此类推,可见恶语伤人要有的放矢,击中要害,而造成精神健康损害的受害人,要有对刺激和特殊反应性或敏感性与人格的或人性的弱点,因为无论你怎样恶毒去骂鸡骂狗,总是因它们无动于衷而徒劳的,骂那些不懂方言的异乡人或外国人,被骂的人只对你笑笑,除此之外什么都不懂,无损一根毫毛,萍水相逢的路人发生口角,三言两语对阵之后,除了重复几句常用的骂人专用语如“他妈的”之外,也就无词以对了。唯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多较久的人,平时精神支持较多,利害关系密切,反目时如果不是就事论事,而是互相全抖隐私底细,便不可能不往心里去,从而造成的精神健康损害较大。
  精神刺激来源主要是语言和文字方面的刺激,但不友善的态度,不礼貌的带侮辱性质的动作与行为,通过察颜观色,人作为万物之灵与社会性动物,是能够感受到这些刺激的。不过感受性仍有个体差异,有的人甚为敏感,特别对人际关系敏感,特别计较别人的议论和看法,并据此来调节自己的情绪与行为,故称之为他控型人格,这种人警觉性增高,有焦虑倾向,“无风三尺浪,有雨一身泥”,情绪波动大,所以活得很累;与那种我行我素,不管风吹浪打,情绪比较稳定的自控型人格不同,前者易受到精神健康损害。
  精神刺激通过各感觉器官,传入大脑,经过综合分析,理解判断,形成对刺激的认知,根据自身的需要(生理需要与精神需要)判定为良性或恶性刺激。刺激符合个人需要(如表扬或奉承的话),便是良性刺激;刺激不符合个人需要(如讽刺或毁谤的话),便是恶性刺激。如果所追求的刺激消失了而所不希望出现的刺激呈现了(如别离与憎恨),都会造成精神痛苦。刺激的内容与个人的需要关系越大,即与个人利害关系越大,产生的情绪反应也就越大,出现大喜与大悲,都形成强烈的精神震荡或应激。与个人需要关系甚小,则情绪反应也小,精神应激也小。故配偶突然去世,悲痛欲绝,可持续数日不食不眠,精神损害甚大,而街道上一位相识的老妪去世,闻后叹息两声也就罢了。因为骨肉嫡亲,旁系亲属,同事邻居,同里路人,在个人的亲情价值体系中,是形成有不同等级的,这等级的形成是根据他个人生活中接近程度与个人需要或利害关系来划分的。由此可见,精神刺激的性质与强度,即定性与定量,是根据个人需要和价值系统来判别的。执着求名者名誉损失的精神健康损害最大,孜孜求利者财产损失的精神健康损害最大,“爱情价最高”者出现配偶权的侵犯所受精神健康损害最大。
  3 精神损害程度的评估与赔偿
  一句伤人恶语的恶毒程度是只能根据受害人的反应强度来间接推定的。骂一个妇女,说她有野男人,会克夫,要再嫁十次百次,会断子绝孙,这类恶毒攻击语言如何判定其情节的恶劣程度呢?一位具有新潮思想与前卫价值观的三陪小姐听后当耳边风,会付之一笑,她已获后天免疫而其精神健康不受损害;而一位偏远缺少文化、心胸狭窄、封建传统思想较重的妇女,则可出现严重的心理生理反应、应激性情绪与行为反应,直到精神失常或自杀,确证有严重精神健康损害。可见恶语本身的恶毒程度,骂她母亲,骂她自己和骂她儿子的刺激强度如何排序与评分,是找不到客观指标的,全凭个体反应的差异来判别,当然也可取得100人甚至1000人的反应平均值,反映出一般社会价值观。上述新潮小姐与农村妇女的反应截然不同,就是因为她们的社会价值观不同,从而对同一事物的评价不同所形成的。由此可见,外界刺激要通过受刺激个体的认知与评价,结合刺激与个体本身的需要或价值体系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认识,才产生不同性质与不同程度的反应。这种反应的强度包括生理反应的强度,即情绪反应的强度,行为反应的强度,饮食、睡眠、内脏功能受干扰的强度以及它们持续时间的久暂,即心理与生理反应的强度与时间,是判定精神健康损害程度的客观指标。
  而反应持续的时间,即恶语伤人,到底受害者生气多久才消失,也不直接决定于恶语的恶毒程度,而决定于受害者的个性。有的人情绪产生快而强烈,但消失也快,转换灵活;有的人情绪产生慢而持久,转换困难;因此遇到只认死理的、十分偏执的人,调解纠纷就十分困难了,这种人是惹不起的,甚至是远近闻名的“鬼见愁”,要判定他们的精神损害程度,若根据他们自评,是无限大的,而且报复心很重,杀死加害人也不解恨的。
  精神刺激最为严重的不是与人相骂,而是至亲的人突然死去,检查发现自己身患绝症,倾家荡产,被判重刑等常人少遇的生活事件。
  精神刺激引起了精神健康损害,是以正常精神功能与躯体正常生理功能出现了障碍的依据的,通常有如下的表现形式:①心理生理障碍(进食障碍,睡眠障碍,性功能障碍等);②急性与迁延性应激障碍,反应性精神病;③首次癔症发作(分离性障碍,转换性障碍,躯体化障碍);④自伤与自杀。
  上述4类精神障碍的产生,是易感素质个体遭受精神刺激之后,直接引起的疾病,刺激与疾病出现之间,有明显的因果关系。
  此外,精神刺激作为诱发因素,可以引起情感性精神障碍、焦虑症、恐怖症、惊恐发作等神经症与所谓“赔偿性神经症”的发生,可以诱发精神分裂症与其他功能性精神病。但是在这里精神刺激只是一种诱因,这些疾病的病因比较复杂,有遗传与生化代谢障碍等各种其他致病因素的综合作用,它们大部分病例在起病前,并未发现明显精神刺激的作用,功能性精神障碍(包括神经症)不能视为或等同于心因性精神障碍。
  在法学上侵权责任构成有4个要件,即:①侵权损害的事实;②侵仅的违法性;③侵权的行为人具备主观过错;④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通常指直接因果关系)。索取精神损害赔偿的途径有:①个人协商(即所谓“私了”);②非讼调解程序,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或律师主持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自愿履行;③民事诉讼程序,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侵害了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的平均工资总额,16岁以下与60岁以上的受害人,每增、减1岁减少1年赔偿金,但最低不少于5年平均工资的赔偿金额。对不法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除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物质损失外,可单独或一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对侵犯贞操权、配偶权、隐私权、监护权、健康权(如美容手术招致毁容的),可同时申请精神赔偿。构成侵权的,法院可判令不法侵害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严重损害可能赔偿5万,4万,3万,2万和1万元5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能赔偿8千,6千,4千和2千元4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