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加注警示标语之原因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吕洁 时间:2014-06-01

  出现这种情况,不管是对于买方,还是卖方,都是他们所不想看到的。双方就会变得自私,只考虑自己而忽略别人,随后双方就陷入了一种困境,即“囚犯困境”。
  2.3 利益的博弈
  “囚犯困境”对大家来说并不陌生,主要讲的是,两个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被警方抓获,为了防止他们串通,把他们关在不同的房间分别审问。于是警方告诉他们,每个嫌疑人都有四种可能:获释(自己坦白同伙抵赖);判刑一年(均抵赖);被判刑8年(均坦白);判刑10年(自己抵赖同伙坦白)。警方不让囚犯沟通,目的就是让他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使自己的信息对称。这时,囚徒们就会选择各种策略来应对对方可能作出的决定,这在他们之间就构成了博弈。博弈双方的出发点就是利益,充分满足自己的需求,而不顾对方。德国古典哲学家费尔巴哈曾经说过,人本身是一个依照目的而活动的,没有一定的目的,他们什么也做不出来。只要有利益的地方,就会有矛盾,无法避免,难以调和。尽管如此,调和利益的机制却不断出现。正如市场规律一样,价格总是围绕着市场规律上下波动。而消费者作为处于市场主体的底层,承受着人间的疾苦,既有来自生产者的压榨,也有来自销售者的剥削,更有主管部门的不作为,亦有运输者、仓储者的冷眼以对,而在这些主体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最为明显,也是最常提及的对生关系。
  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所处的关系,正扮演了“囚徒困境”中两囚犯的角色。在进行产品交易时,生产者不能预知消费者所作出的决策,只能制定符合自己利益最大的策略,生产者在产品销售时就夸大自己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对产品存在的危险不做警示和少做警示,而生产者本可以选择自己最有利的机会,但是生产者向消费者发出信号,表明自己的产品在同类产品市场是最优的。生产者的这一信号传递,就规避了消费者进行可能存在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如何有效、公正地消除两者之间的对立状态,或者由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风险,只有通过法律进行规制。
  2.4基于社会秩序和安全的考虑
  法律规制具有强制性,用法律来规制两者之间的不平衡,具有自身的优势。法律可以制定强制性标准,如信息规制,要求生产者披露特定信息,对产品进行充分的警示告知消费者;目标性规制,要求生产者生产相对安全的产品,避免出现不合理的危险;规格标准,要求生产者使用的材料和禁止使用的材料都有明确的标准。保证社会秩序和安全是法律制定比较重要的价值体现。
  安定的秩序是一个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础,没有良好的秩序,就不会有社会的发展。博登海默说过,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法律创设的目的,就是为了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人类的生活离不开秩序的作用,人们在进行各种活动时,都潜意识地遵循着某种习惯,且有一定的方式方法组织他们的活动。在学校的生活中,不管是老师还是学生,都必然遵循着某种特定的模式,像特定的时间上课,特定的时间用餐。其实,人在社会秩序中,总是不自觉地遵循着一定秩序,或者创建一个自发性的团体。然而,博登海默却不敢断言,对人类社会秩序的追求,已经普遍被认为是个人努力和社会努力的一个有价值的目标。因为始终会存在着那种“生活放荡不羁”的人。笔者认为,在交易领域,生产者或消费者的心理状态就是这种放荡不羁的人,他们总想为了自己的利益,破坏已有的秩序,因为如果完全按照社会的秩序,就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既要保障质量,又要遵守秩序,那么他们的利润可能会很小。为了利润,生产者敢冒风险,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