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问题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健 时间:2014-05-28
  三、管理的内容
  
  尽管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内容较为广泛,但其核心和关键是进行开发管制。就城市规划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而言,规划控制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建筑或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建筑物或工程物使用的规划管理。现行《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管理的内容和对象有了一个基本的描述,但还是比较笼统、简单,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解释,许多问题难以操作到位。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该管的没有管起来,也有些不该管的却管得太细,程序过分复杂(例如个别北方城市对居民平房院内小晾房建设的管理)。有些特殊工程,由于缺乏相应配套的规划管理办法可以依据,实施管理中要面临不少的困惑和难题。在开发管制的过程中,参照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以下几点需要给予重视:
  1、必须限定“开发”的准确含义和所指,明确规定哪些项目属于开发,哪些项目不属于开发,并且根据管理过程中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地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如在英国,由环境部颁布的一般开发规定、特别开发规定和土地使用分类规定中,明确了哪些项目不必申请即可自动获得许可,哪些项目属于不受地方规划部门管理的特别开发类型等,就为规划审批提供了相当清晰的分类管理依据。
  2、改变规划管理包揽一切的做法,“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不同的管理内容,区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深度,承担不同的管理责任。
  3、通过开发管制,确保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同时对非公共物品的供应按市场规律进行调节。
  
  四 管理的模式
  
  就规划实施管理的许可审批方式而言,世界各国的规划管理模式主要有两大类型,即通则审批和个案审批气所谓通则审批,是指法定规划作为开发控制的唯一依据,规划人员在审理开发申请个案时,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开发活动符合规定,就肯定能够获得规定许可。通则审批主要以美国的区划为代表。所谓个案审批,是指法定规划作为开发控制的主要依据,规划部门在审理开发中申请个案时,有权附加特定的规划条件,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个案审批主要以英国的规划许可为代表。各国的实践表明,通则审批和个案审批各有优缺点。通则审批的开发控制具有透明和确定的优点,但在灵活性和适应性方面较为欠缺,而个案审批的开发控制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但难免会存在不透明和不确定的问题。无论通则审批还是个案审批,要真正有效地施行,都是有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