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律令,同一个教训——民国《暂行报律》与苏联《出版法令》之比较
关键词: 暂行报律 出版法令 新闻法 新闻自由
[摘要]:
通过对民国《暂行报律》和苏联《出版法令》两种新闻律令进行深入比较,可以发现:作为法治的必要前提,新闻法是新闻自由最重要的保障力量。只有实行新闻法治,才能实现新闻自由,才能为新闻界创造长久的繁荣。
Abstract:Through comparing Temporary Press Law of Republic of China and Decree on the Press of Soviet Union, This paper found that press law, which as a necessary prerequisite for the rule of law, is the most important protective force for press freedom. Only carrying out the rule of law in the press can freedom of the press be achieved, and can bring about long-term prosperity for the press.
Keywords:Temporary Press Law;Decree on the Press;Press Law;Freedom of the Press
《中华民国暂行报律》(以下简称《暂行报律》)是中华民国建立伊始由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新闻律令,苏联《关于出版问题的法令》(以下简称《出版法令》)则是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由苏维埃新政府颁布的新闻律令。《暂行报律》和《出版法令》都只有三条,都不是完整的新闻法,本文称它们为律令。所谓律令(Precept),“严格地说,系指立法机构发布的对意识具有约束力的命令,广义上而言,指命令、指令、训令或戒律”。(沃克,1980/1988:710)
虽然二者不是由同一个国家、同类性质的政府颁布的新闻律令,但都是在声称追求自由民主的过程中,由新政府制定的一种临时性的专门,二者内容相似、目的类同,在新闻立法和新闻法治方面的经验教训和探索保障新闻自由的方法方面均有较高的价值。本文即是对两部法令产生的背景、条文内容、争议与命运、历史影响等进行对比分析。
一、两种律令简介
(一)《暂行报律》
《暂行报律》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临时新闻法。1912年3月4日,南京临时政府在正式宣布废除《大清报律》的同时,致电总部设在上海的报界俱进会,并请转全国新闻杂志各社,称“查满清行用之报律,军兴以来,未经民国政府明白宣示,自无继续之效力;而民国报律,又未遽行编定颁布,兹特定暂行报律三章,即希望报界各社一律遵守。其文如下:(1)新闻杂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发行及编辑人姓名,须向本部呈明注册,或就近地方高级官厅呈明,咨部注册。兹定自令之日起,截止阳历四月初一日止,在此限期内,已出版之新闻杂志各社,须将本社发行及编辑员姓名呈明注册,其以后出版者,须于发行前呈明注册,否则不准其发行。(2)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并坐以应得之罪。(3)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污毁之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时,经被污毁人提起诉讼时,则酌量科罚。”(《内务部颁布暂行报律电文》,引自:复旦大学新闻系新闻史教研室,1987:88)
《暂行报律》一经公布,即迅速招致上海等地十几家报纸的坚决反对,五日后被撤销。
(二)《出版法令》
《出版法令》是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第三天发布的关于新闻的法令。1917年11月10日,《真理报》发布了列宁签署的《关于出版问题的法令》。全文如下:
“在变革的艰难的决定性的时刻及其随后的时日,临时革命委员会不得不采取一系列针对不同色彩的反革命报刊的措施。于是立即从四面八方传来叫喊声,说新的社会主义政权这样做就违背了自己的纲领,侵犯了出版自由。工农政府请居民注意,在这种自由主义的幌子下,掩盖着有产阶级占据绝大部分报刊的自由,不受限制地毒害群众的意识,在他们的意识中制造混乱的自由。谁都知道,资产阶级报刊是资产阶级最强大的工具之一。特别是在新政权,工农政权刚刚巩固的危机时刻,不能把这个武器完全留在敌人手里,在这种时刻,其危险不亚于炮弹和机关枪。黄色和绿色报刊用这些东西来诬蔑人民刚刚取得的胜利,这就是为什么要采取临时的非常措施以制止造谣诬蔑这些污水浊流的缘故。一旦新秩序得到巩固,对出版的任何干预都将停止,将在对法庭负责的界限内,按照在这方面最广泛和进步的法律为出版确立完全的自由。人民委员会认为,即使在危机关头,只有在绝对的必要的范围内才允许对出版实施限制,兹决定:
(1)应予查封的只有下列报刊:①号召公开反抗或不服从工农政府者;②用明显歪曲事实的手段制造混乱者;③号召采取明显的犯罪行为,即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者。(2)暂时或永久查禁报刊只能由人民委员会决定。(3)本总则具有临时性质,随着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来临将通过特别命令予以废除。”(《真理报》,1917年11月10日,引自:列宁,1983:619)
《出版法令》一经发布,虽然也在国内引起了争论与抗议,但却得到了保留与执行。
二、《暂行报律》与《出版法令》之对比分析
(一)历史背景
两部新闻律令都是1910年代的产物,都是在革命政府刚刚建立,国内局势还不平稳,新政府与媒体的关系不明的情况下产生的。但是由于各自所处的具体的政治环境的不同,决定了二者在历史背景方面也存在差异。
《暂行报律》的出台背景是因为封建政体——清王朝的灭亡,中华民国共和政体一经建立,国内政局很不稳定,国内外各种矛盾突然激化,全国出现了大大小小的三百多个政党,各种政治力量都用报刊来宣传自己的主张并同时对异已思想进行斗争,为了维护共和,稳定国内舆论,防止滥用新闻自由,并鉴于《大清报律》废止后报刊无章可循且更没有任何纲领性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草拟的一个简略的新闻法令。
而《出版法令》的诞生背景则是由于十月革命的胜利,俄国布尔什维克推翻了俄国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后,国内政局相对不稳定的情况下,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人仍在出版自己的报纸,由大垄断资本家提供资金的报纸协会也在继续活动,为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保护人民报刊的,而由人民委员会制定了一个出版法令。
并且,前者是在“自由、民主、共和”的革命口号下诞生的,后者是在“和平、土地、面包和自由”的革命口号的鼓吹下出台的。共同之处是,名义上,两者都包含有对自由的追求。
(二)条文内容
1. 结构形式
《暂行报律》和《出版法令》都只有三条,既没有法律的基本结构,又没有具体事项和保障性的规定,只有禁止事项、惩罚事宜的条款,无法称之为完全意义上的法律。从其所属来看,前者只能算是一个简略的部门规章,而后者充其量也只是一个简单的行政法令而已。
2. 实体内容
(1)创办规定的比较。在媒体创办方面,《暂行报律》只对形式要件(指的是具备办报资格的人是否需要履行法定手续或履行何种法定手续)作出了规定:“新闻杂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发行人及编辑人姓名,须向本部呈明注册,或就近地方官厅呈明,咨部注册”,对实质要件(具备何种资格的人才可以办报)未作明确要求;而《出版法令》对上述两条根本未曾提及。显然,《暂行报律》要求报刊实名注册,但是未对创办主体作详细规定,只要求填报姓名即可。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可以推定办报人的资格不受限制。由此可见,从创办报刊的主体的条件和资格来说,自由度是非常高的。
而苏联《出版法令》对此则没有作任何规定,但是仅在一周后,列宁(1959:264)就在《关于出版自由的决议草案》中指出:“出版自由就是使报刊摆脱资本的压迫,把造纸厂和印刷厂变成国家的财产,让每一个达到一定人数(如1万人)的公民团体都享有使用相应数量的纸张和相应数量的印刷劳动的同等权利”。这句话表明,列宁已从享受出版自由的主体中排除了公民个人,只限于公民团体(而后来的实践证明,公民并不能自由成立自己的团体,获得国家批准的为数不多的公民团体都是由国家出面组织成立的)。显然,这已经谈不上是新闻出版方面“最广泛和进步的法律”、“为出版确立完全的自由”了。
(2)禁载事项的比较。两部律令在媒体涉及国体、政体、政治统治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暂行报律》第二条规定:“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并坐以应得之罪”,通过告诉新闻从业人员如果“做什么”,就会有“怎么样”后果的方式,对媒体的批评权作出限定。《出版法令》第一条也指出:“应予查封的只有下列报刊:①号召公开反抗或不服从工农政府者;②用明显歪曲事实的手段制造混乱者;③号召采取明显的犯罪行为,即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者”,通过更加严苛的方式限制媒体的批评权。
同时,《出版法令》对司法主体和例外情况做出了规定:“暂时或永久查禁报刊只能由人民委员会决定”,而《暂行报律》并无此类规定。
(3)惩罚事项的比较。两者最大的共同之处在于,《暂行报律》和《出版法令》均采取事后追惩制。具体来看,《暂行报律》中有“不准发行”、“坐以应得之罪”和“酌量科罚”的提法,但是,“罪”和“罚”具有模糊性,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无法操作;《出版法令》中关于“罪”、“刑”、“罚”的规定更是模糊不清,实际操作困难,并且惩罚办法只有一种,即“查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民事侵权方面,《暂行报律》提出了媒体更正问题,不是直接对媒体进行“科罚”,而是要求媒体先作出“更正”,“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污毁之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时,经被污毁人提起诉讼时,则酌量科罚”,在法律上对媒体出错予以了适度宽容。而《出版法令》并未作相关规定。
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作为临时性的新闻法令,《暂行报律》在内容上较《出版法令》合理,它对于新闻法的主体要素、媒体行为和责任承担均做出了适度规定,除去其对于“罪”与“罚”的衡量具有模糊性之外,其内容的合理性仍然值得认可。如果与《大清报律》相比,《暂行报律》在实体内容规定上也体现了历史的进步,其在报刊登记、报道评论范围、违法处罚等方面都要宽松,可见其目的主要是为报刊的运行划定范围,以防止新闻自由的滥用。而《出版法令》则是主要为查禁报刊制定标准,目的显然是为了剥夺非布尔什维克者的新闻自由。
(三)争议与命运
作为临时性法律,《暂行报律》和《出版法令》的出台均引起了激烈的争议,但引发争议的原因和争议的重点也各不相同。
首先分析前者。1912年3月,饱受封建压迫的报界刚刚获得解放,正在忘情地享受着民主共和所带来的无拘无束的新闻自由,而《暂行报律》则犹如一声惊雷,激起了报界的一种本能的抵触。1912年3月6日,《暂行报律》颁布仅两天,《申报》、《新闻报》、《时报》、《民报》、《大共和报》等上海各大报就以报界俱进会名义同时刊登致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电,强烈反对《暂行报律》,称“今统一政府未立,民选国会未开,内务部擅定报律,侵夺立法之权,且云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坐以应得之罪。政府丧权失利,报纸监督,并非破坏共和。今杀人行劫之律尚未定,而先定报律,是欲袭满清专制之故智,钳制舆论,报界全体万难承认……”。(复旦大学新闻系新闻史教研室,1987:89)
与此同时,《民立报》刊发章士钊(2000:70)的《论报律》一文,也强调:“本报对于内务部之报律,其所主张,乃根本的取消!无暇与之为枝枝节节之讨论!以后并灌输真正之自由理想于国民之脑中,使报律两字永不发于国会议员之口”。
3月7日,上海各报又破例同时刊出章太炎起草的《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一文,重述前电观点,继续猛烈抨击临时政府及《暂行报律》。在此文中,章太炎(1912)主张赋予国民绝对的自由,并以一些错误的信息作为根据:“案民主国本无报律。观美、法诸国,对于杂志新闻,只以条件从事,无所谓报律者”;甚至认为凡是颁布报律,即是对言论自由的钳制,“亡清诸吏,自知秕政宏多,遭人指摘,汲汲施行报律,以为壅遏舆论之阶。今民国政府初成,杀人行劫诸事,皆未继续前清法令,声明有效;而独皇皇指定报律,岂欲蹈恶政府之覆辙乎?”并且,他又对立法程序提出质疑:“且立法之权职在国会,今纵国会未成,未有编定法律者,而暂行格令亦当由参议院定之,内务部所司何事,当所自知,辄敢擅定报律,以侵立法大权已则违法,何以使人遵守夫?”认为内务部议定报律并无法律依据,且侵及参议院立法权。最后,他还对报律三章进行逐条批驳,认为报律“较前清专制之法更重”。(引自:汤志均,1977:578)再次强烈反对制定报律。
面对报界的通电抗议,孙中山(1982:199)以大局为重,于3月9日下令撤销《暂行报律》,指出:“案言论自由,各国宪法所重;善从恶改,古人以为常师;自非专制淫威,从无过事摧抑者。该部所布暂行报律,虽出补偏救弊之苦心,实昧先后缓急之要序,使议者疑满清钳制舆论之恶政,复见于今,甚无谓也。又民国一切法律,皆当由参议院议决宣布,乃为有效。该部所布暂行报律,既未经参议院议决,自无法律效力,不得以暂行二字,谓可从权办理。寻三章条文,或为出版法所必载,或为国宪所就稽,无取特立报律,反形裂缺。民国此后应否设立报律,及如何订立之处,当俟国民会议决议,勿遽遽亟亟可也”。至此,孙中山表示了坚决维护新闻法治的明确态度,并认为法律的创制必须慎重。
再看苏联《出版法令》。该法令的制定和颁布也一样引发了争议。诗人梅列日科夫斯基及其妻吉皮乌斯、社会活动家佐苏丽琪、俄国马克思主义之父普列汉诺夫、作家弗拉基米尔•纳博科夫等社会各界人士均强烈反对该律令,认为它会对非布尔什维克报刊造成恐怖的暴力查禁。“即使和列宁最亲近的人也不认可该法令,艾萨尔斯(Essers)提出应该停止《出版法令》的实施,成立一个专门法庭来公平合法地处理和审判查禁媒体的案件”。(Dmitry Strovsky and Gregory Simons,2007:7)1917年11月17日,即在《出版法令》出台一周后,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左派社会革命党的委员和部分布尔什维克的委员反对《出版法令》,会议最后以34票对24票通过了“关于出版问题的决议”。但是,这个决议以及已经公布的《出版法令》引发了左派社会革命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共29人,参加那次会议的可能不到20人)和部分布尔什维克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共62人,参加那次会议的可能约40人,此次声明辞职的8人)的辞职。前者声明“见诸报端的、刚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大多数通过的决议是政治恐怖制度和点燃内战之火的明显的、剧烈的表现”,他们“为保护工人和农民的利益,拒绝承担这种有害的恐怖制度”而辞职。后者声明,他们不同意“用政治恐怖手段来保持纯粹的布尔什维克政府”,因“不能对这一政策负责”(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主义系,1985:111,113)而辞职。他们一致认为,该法令规定的主观判断标准无法控制,会殃及更多的报刊,造成恐怖统治。
在布尔什维克中央委员会内部,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李可夫、诺根和米柳亭5位委员因此一度宣布退出委员会。他们表示:“我们不能承担中央委员会的这一破坏性政策的责任,它是违反大部分无产阶级和士兵意志的……我们放弃中央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其目的在于能够自由公开地向工人和士兵说明我们的观点并号召他们赞成我们的口号”。(丹尼尔斯,1960/1985:108)
面对抗议,列宁并没有作丝毫让步,而是将革命前“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的思想加以发展,指出:在向真正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国家的法律主要反映着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我们对工人特别关心,因为所有的法令都体现了工人的利益……我们既是民主政府,就不能漠视下层人民群众的决定,即使我们并不同意”。(列宁,1985:20)他表示,颁布该法令是工农群众的意愿,是为了维护工农群众的出版自由。
事实上,这种意见分歧与政治抵制不仅未能阻止《出版法令》执行,反而由于反对者的退出而加速了该法令的扭曲化实施——一味强调查禁而置法令第三条于不顾。第三条称,“本总则具有临时性质,随着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来临将通过特别命令予以废除”,但无论是列宁执政后期,还是斯大林时期都没有发布过特别法令予以废除。
显然,《暂行报律》之所以引起争议,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由于制定程序不合法而招致非议,实际上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报界反对新闻立法,所以报界抓住该律令在制定程序上的漏洞[1]——立法主体不合法,进行猛烈抨击。不合程序本是情有可原的事,因为正是“民选国会未开”,内务部作为临时政府管理新闻活动的职能部门[2],才会“擅定报律”。其中有着明显的“政党斗争因素”[3],程序不合法和罪与非罪的衡量标准模糊的问题,只不过是个借口而已。客观上说,一方面由于报界对清政府时期制定的钳制新闻事业的新闻法仍然心有余悸,另一方面当时中国的社会精英对西方的自由主义报业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例如章太炎等许多报人只知英、美、法等国有新闻自由,却不知法国有专门的《出版自由法》,美国有案例法,更不知这些西方国家新闻法和新闻法治对于实现新闻自由的决定意义,所以只是空有满腔热情、一味反对新闻立法。有研究者指出,“章太炎思想激进,不问专制与宪政,一味反对报律,甚而反对一切法律”。(张育仁,2002:179)并且,当时“不得制定钳制新闻事业发展的专门法律已在新闻界内外形成共识。1912年6月,中国报界促进会在上海召开的大会,还将不承认有报律这一问题列入大会的重要议题之中”。(黄瑚,2001:97-98)
与此不同的是,苏联《出版法令》之所以引起争议,是因为苏联社会各界和苏维埃政权内部各党派成员对该法令的内容规定出现了认识上的分歧,担心该法令所规定的查禁标准模糊不清,极易造成恐怖统治。争论的重点是律令的条文内容,关注的重点是制定一部什么样的临时新闻法的问题,并不反对新闻立法。
(四)影响
从短期来看,《暂行报律》被废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直接推动了当时的新闻事业快速,使报界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据统计,民国元年,全国报纸陡增至500家,总销数达4200万份。这两个数字,均突破了历史的最高纪录。北京因为是中心,报纸发展势头最猛,已逾百家,约占全国报纸总数的万分之一。原报业中心上海、天津、广州等地,报纸数目在原基础上也大为增多”。(方汉奇,1992:1014-1015)
但是,从长期来看,它也为政治权力干预迫害媒体、制造媒体灾难提供了机会。因为毕竟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与章太炎等人的想法正好相悖,情况不能等同于英美等判例法国家,仅有宪法(当时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未出台)保护新闻自由是不能有效阻止政治权力压迫新闻自由的。当时《暂行报律》被废,民国政府迫于现实,又未能及时制定出新闻专律,新闻界无法可循,报刊相互攻讦,问题丛生,并且经常触怒当权者,所以新闻界的过度自由直接诱使政治权力、尤其是后上台的政治强人对新闻界进行打压。在这方面,最典型的当属继任总统袁世凯,他利用当时民国没有新闻法的空子,采取以重金贿赂、暴力压制,甚至是修宪、随意立法等手段收买或迫害报纸和报人,摧残报业。仅以1914年4月2日袁世凯政府颁布的《报纸条例》为例,就可以发现整个条例共计35条,几乎全是禁载事项和惩罚办法,并且恢复了前清的保证金制和发行许可制,成为“世界上报律比较之最恶者”。(北京《京报》,1914年4月4日,引自:方汉奇,1992:1054)从而报界自由空间逐步遭受压缩,最终对新闻界造成了致命的戕害——癸丑报灾。据统计,“在军阀、官僚的摧残下,到1913年底,全国继续出版的报纸只剩下139家,和民国元年的500家相比,锐减了300多家,北京的上百家报纸只剩下20余家”。(方汉奇,1992:1048)
与此相似,苏联《出版法令》之后,不仅没有确立新闻法治的传统,反而由于其严苛的内容、查禁标准的模糊性和选择性实施,开创了一个压制新闻自由、新闻人治的先河,造成了所谓的“恐怖统治”。
当时,列宁仅是以《出版法令》为出发点,逐步将他关于无产阶级出版自由的设想逐步变成现实。在《出版法令》出台的当月,人民委员会又公布了《关于国家对广告实行垄断的布告》,在向原来的广告经营者支付了必要的补偿后,将所有广告收归国有,广告只能由政府及各苏维埃的出版物刊载。在同年11月17日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列宁又决定设立一个委员会调查报刊和资本的关系,接收私人印刷所和库存纸张,将其归苏维埃所有,“按照各政党及各团体的现实思想影响、即按其支持者的数目比例,利用技术上的印刷手段”。(藤井一行语,转引自:陈力丹,2006:375)他开始按照苏维埃政党影响的大小分配出版物,并努力使之变成政策。可见,在《出版法令》被扭曲为专政工具之后,它已经名存实亡,但是以它为始的报刊查禁才刚刚开始。
受此影响,苏共“从1917年10月到1918年6月就封闭或因其它原因停刊了470家反对派报纸。包括高尔基主编的、发表过他所写的‘不合时宜的’系列文章的《新生活报》也被查禁”。(郑异凡,2008)特别是在1920年代以后,列宁在言论中完全避开该法令。苏联再也没有出现过关于出版自由的议论,这个问题成为禁区。苏联共产党越来越加强意识形态的控制,书报检查制度化,所以也就不再提《出版法令》第三款所作的承诺了,反对者担心的“恐怖统治”最后不幸地变成了现实。所以,当初列宁在签署该法令时,是真的想在正常的社会秩序出现后,就“按照在这方面最广泛和进步的为出版确立完全的自由”呢?还是为了应付政治反对者的压力,玩了一个缓兵之计,作此许诺呢?这只能留待历史学者作进一步考察。
三、结论:同一个教训
通过上述比较,本研究发现:新闻法治是实现新闻自由的必然之路,而法治的第一步就是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马克思(1842/1956:71)说:“出版法就是出版自由在立法上的认可”;“没有关于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自由领域中取消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新闻只有对法律负责,报刊只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真正实现新闻自由,给新闻界创造长久的繁荣。作为成文法国家,新闻立法对于媒体的意义更加重大,它是实现新闻自由最重要的保障力量。它既能为新闻自由划定边界,又能制衡政治权力,是实行新闻法治必不可少的重要前提。如前所述,民国《暂行报律》由于被废,前提消失,新闻法治成为空谈,虽然成就了新闻业暂时的繁荣,但是由于无法可依的漏洞,最终致使新闻界遭受了人为的深重灾难。同样,苏联《出版法令》之后,没有及时完成新闻立法,未能实行新闻法治,在实践中新闻媒介沦为专政工具和人治工具。并且,由于苏联的威权主义新闻体制和对《出版法令》的扭曲,直接为政治权力干预报刊确立了一种长期的传统,把对苏联人民曾经做出的“新闻法治”的承诺——“一旦新秩序得到巩固,对出版的任何干预都将停止,将在对法庭负责的界限内,按照在这方面最广泛和进步的法律为出版确立完全的自由”,变成了一张空头支票。
同时,本研究也认为,新闻立法也应该抓住有利时机。如前所述,新政府成立之初本是新闻立法之绝好时期,民国临时政府不幸错失良机,造成了新闻界的“无法无天”;而苏维埃新政府同样没有抓住这个时机,只出台一个不健全的临时新闻律令(只有禁止性规定而无授权性条款)。即使在时机进一步成熟之后,如1918年7月苏维埃五大通过国家宪法后,也未能适时制定出一部健全完整的新闻法。直到70多年后,“在局面不可收拾的情况下,才于1990年6月12日颁布《苏联新闻出版法》”。(孙旭培,1999)开始新闻法治的尝试,但是为时已晚。
总而言之,从根本上来看,尽管民国《暂行报律》与苏联《出版法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新闻律令,但是在新闻立法和新闻法治方面留下的经验教训却是相同的,一个新政权建立后,对新闻实行法治,通过立法保证适度的新闻自由是必要的和重要的,而且新闻立法贵在及时。这些教训对于当今我国社会主义新闻法的创制和新闻法治的实行仍然具有可资借鉴的价值。
[注释]
[1]根据当时具有宪法效力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议定暂行法律的权力属于参议院”,内务部此举明显具有侵犯立法权之嫌疑。具体参见:上海自由社编.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新法令(第二册). 上海:上海自由出版社,1912年10月:13页。
[2]根据1912年2月22日孙中山在批复法制局呈文中决定:“查新闻、杂志、演说会等事,自应归内务部管理,即行查照订定也。”内务部作为职能部门,颁发临时性的新闻律令,应该说也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可参见:孙中山全集(第2卷). 北京:中华书局,1982:120页。
[3]有研究认为:“民初《暂行报律》事件看起来只是当时以上海中国报界俱进会为代表的新闻界反对政府限制新闻出版、争取新闻自由的一场斗争,然而,透过其表面现象,该事件还有着深刻的政治背景,它是几派政治势力对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的一次攻击”。具体参见:闵伟峰.民初暂行报律事件透视.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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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956). 北京:人民出版社.[Karl Marx and Frederick Engels (Volume 1) (1956). Beijing: People’s Press.]
[2]上海自由社(编)(1912).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新法令(第二册).上海:上海自由出版社.[Shanghai Free Press. (ed.) (1912). New Acts of Temporary Government of Republic of China(Volume 2). Shanghai: Editor.]
[3]方汉奇(1992).中国新闻事业通史(第1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Fang Hanqi(1992). A General History of the Chinese Press(Volume 2). Beijing: China Renmin University Press.]
[4]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主义系(编)(1985). 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文献史料选编(第四卷).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Department of Scientific Socialism of China Renmin University(ed.)(1985). Selected Works of Documentar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s of International Socialism Movement(Volume 4). Beijing: China Renmin University Press.]
[5]孙中山全集(第2卷)(1982). 北京:中华书局.[Collected works of Sun Yat-sen (Volume 2)(1982). Beijing: Zhonghua Book Company.]
[6]孙旭培(1999).新闻法:最需要的法律和最困难的立法.新闻知识,(9),10.[Sun Xupei(1999). Press Law: the Most Essential Law and the Most Difficult Legislation. Journalism Knowledge,(9), 10.]
[7]列宁全集(第26卷)(1959).北京:人民出版社.[Lenin Collected Works (Volume26)(1959). Beijing: People’s Press.]
[8]列宁全集(第33卷)(1985).北京:人民出版社.[Lenin Collected Works (Volume33)(1985). Beijing: People’s Press.]
[9]列宁(1983).列宁论报刊与新闻写作(杨春华,星华编译). 北京:新华出版社.[Lenin, Vladimir Iliich(1983). Lenin’s Opinion on Press and News Writing(Yang Chunhua and Xing Hua, Trans. and Ed.). Beijing: Xinhua Publishing House.]
[10]陈力丹(2006).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思想体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Chen Lidan(2006). Thought Systems of Marxism Press Concepts. Beijing: China Renmin University Press.]
[11]闵伟峰(2007). 民初暂行报律事件透视. 绵阳:绵阳师范学院学报,(6),143.[Min Weifeng(2007). Perspective of Temporary Newspaper-law Incident in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Journal of Mianyang Normal University,(6),143.]
[12]张育仁(2002).自由的历险:中国自由主义新闻思想史.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Zhang Yuren(2002). Liberty’s Adventure: A History of China Liberalism Thoughts. Kunming: Yunnan People’s Press.]
[13]郑异凡(2008).自由——十月革命的第四个口号.探索与争鸣,(1),65.[Zhen Yifan(2008). Liberty: the Forth Slogan Put forward by Russian October Revolution. Exploration and Free Views,(1),65.]
[14][美]罗伯特•文森特•丹尼尔斯(1985).革命的良心(高德平译).北京:北京出版社(原著出版年:1960).[Robert Vincent Daniels(1985). The Conscience of the Revolution: Communist Opposition in Soviet Russia (Gao Deping trans.). Beijing: Beijing Publishing House(original published in 1960).]
[15]复旦大学新闻系新闻史教研室(编)(1987).中国新闻史文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Teaching and Research Section of Press History of Journalism Department of Fudan University (ed.)(1987). Collection of Works on the History of the Chinese Press. Shanghai: Shanghai People’s Press.]
[16]黄瑚(2001).中国新闻事业发展史.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Huang Hu(2001). History of Chinese Press Development. Shanghai: Fudan University Press.]
[17]章士钊全集(第二卷)(2000).上海:文汇出版社.[Collected Works of Zhang Shizhao (Volume 2)(2000). Shanghai: WenHui Publishing House.]
[18]章太炎(1912).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载于汤志均(编)(1977).章太炎政论选集(下)(第578页).北京:中华书局.[Zhang Taiyan(1912). A Response to the Temporary Press Law, Which was Formulated by the Domestic Affairs Administration. In Tang Zhijun (ed.)(1977). Selected Works of Political Comment of Zhang Taiyan(p.578). Beijing: Zhonghua Book Company.]
[19][英]戴维•M•沃克(1988).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原著出版年:1980).[David M. Walker(1988).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Oxford(Deng Zhenglai et al. trans.). Beijing: Guangming Daily Publishing House (original published in 1980).]
[20]Dmitry Strovsky and Gregory Simons(2007). The Bolsheviks’Policy towards the Press in Russia: 1917-1920. Arbetsrapporter Working Papers, 109,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