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完善垄断和公平竞争立法的历史演变
美国完善垄断和竞争的立法通常被称为美国反托拉斯法。美国学者埃利斯·霍利认为:在美国反托拉斯“指的是一系列的行动,目的是要恢复并保持贸易和竞争自由。正如正统自由主义者那样, ‘反托拉斯派’反对计划经济或指导经济。不过他们和正统自由主义者也有不同, 他们认为竞争是不能靠自身力量维持的。除非政府进行干预, 以维持竞争, 否则, 垄断势力能够而且会壮大, 使竞争活动难以正常进行。正是这种政府干预措施, 一度成为美国历史中的一个独一无二的侧面, 而现在仍然是非常特殊的一个侧面。”1
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从1890年到现在, 已有一个世纪以上的发展历史。自从19世纪末以来, 美国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 私人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和确立, 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完善, 跨国和国际垄断的发展, 以不同利益集团需要为目的, 不同重点为内容的完善和限制托拉斯的立法也相应产生。全国范围的由自下而上的反托拉斯群众运动, 逐步演变为政府掌握主导权的、自上而下的反托拉斯立法。它的主要内容则由反对和否定托拉斯发展到限制、完善和管制托拉斯的发展, 由垄断资本发展的对立物到垄断组织正常发展的不可缺少的补充。
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主要通过美国国会制定的反托拉斯立法; 美国司法部门的执法; 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以及美国政府颁布的行政法令。
(一)1890年反托拉斯法的诞生
在19世纪后期垄断资本最初发展中, 美国限制垄断弊端的部门性立法措施首先表现为1887年2月4日, 克里夫兰总统签署国会通过的《州际贸易法案》。2它规定建立一个五人州际委员会有权检查铁路营业情况, 铁路公司应公布公平合理的运费率, 禁止超额运费和不等价运输, 如铁路公司拒绝服从州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 则该委员会可向联邦法院提出控诉。它不仅限制铁路公司“对不同的人、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商品之间采取不公正的差别待遇”, 主张公平竞争; 而且, 禁止在销售问题上的跨州垄断, 对当时流行美国的普尔形式即低级垄断组织——同类股份公司企业间为控制物价订立分配的分配营业的联营组织进行限制。
在美国全国范围强大的反托拉斯运动压力下,1890年7月2日,国会正式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它规定凡以托拉斯或其它形式成立合同、联合或阴谋限制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者, 均属非法(第一条);任何人如独占垄断、企图独占垄断或与其他任何人联合或共谋、藉以独占垄断州际间或对外贸易或商业之任何一部分者, 均应视为犯罪(第二条);任何人如因本法案禁止的行为而受害, 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三倍于受害人的损失费以及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费用(第七条)。3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压力下保护自由竞争、保护正常垄断、限制私人垄断的过激行为, 维护资本主义正常发展的立法措施。这一带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性质的干预手段, 既保护自由竞争和垄断资本主义的合法发展, 又限制个别垄断资本的非法极端行为, 从而, 使垄断资本主义得以健康发展。
这种协调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关系举措, 在当时条件下, 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它有利于避免经济上的全国规模的反托拉斯群众运动演变为上的动乱, 确保自由资本主义平稳地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 起着积极的稳定作用。这一法案对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企业合并浪潮起着立法导向的作用, 它虽对普尔、托拉斯这样的横向合并垄断形式有所限制, 但对大垄断企业转而采取新的纵向合并垄断形式如控股公司, 并不限制。在1904年美国共有318家大垄断托拉斯, 其中93%是1890年后产生的。4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明显的弊端, 如没有明确界定“限制”和“垄断”的定义。它可以判定不论企业是否合理一概反对垄断, 也可以就是否试图垄断进行辩论, 还可以判定限制贸易和限制生产不一回事, 以至宣布工会垄断了劳动力因而是垄断组织。在很大程度上, 对谢尔曼反托拉斯的解释, 取决于法院的判例。在通常的情况下, 这种判例往往有利于垄断组织。[例如1895年的《美国诉奈特公司案》、1897年最高法院的《美国诉密苏里运货协会案》判词、1899年《艾迪斯顿管子公司诉美国案》最高法院的宣判等。]5
(二)谢尔曼反托拉斯立法的完善——克莱顿立法的制定
从1890年到1914年25年间, 经历了从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实施、酝酿修订到克莱顿法制订的过程, 它表明美国的反托拉斯的立法已初步定型, 它包含了1903年的埃尔金斯法案、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和克莱顿立法的颁布。
西奥多·罗斯福在完善托拉斯思想方面, 起了重要的作用。他系统地提出了肯定托拉斯制度, 反对全盘否定托拉斯、消除托拉斯弊端, 完善托拉斯、保护好的托拉斯,反对坏的托拉斯、管理和控制托拉斯发展的主张。
1903年2月10、11日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了成立公司管理局的修正案, 使联邦政府拥有对“企业组织经营行为和经营方式进行深入调查”的权力。1903年2月17日,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埃尔金斯法案。6该法案宣布这种不合理、不公正的回扣为非法, 从法律上对回扣行为作了明确的限制,禁止赠送回扣和接受回扣,规定任何偏离已经公布的运价的行为, 均属非法。7
一方面, 西·罗斯福政府援引反托拉斯法在1902-1904年对北方证券公司1902-1905年对斯威夫特、阿穆尔、莫里斯牛肉托拉斯公司等的违法行为进行起诉。8另一方面, 在1905-1908年间西·罗斯福多次提出修改谢尔曼法的建议。强调要区分合理和不合理、好的和坏的托拉斯。
1911年爱德华·怀特首席大法官在在经过五年诉讼后对《新泽西美国石油公司诉美国》一案的裁决,和《美国诉美国烟草公司案》的裁决,则判定只有那些不合理的限制贸易的契约才是非法的,这个“合理原则”,从立法解释上把垄断划为合理不合理两类,并实际上否决了1895年的奈特判决案,排除了制造业的联合不受反托拉斯立法禁律的限制,防止通过控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谢尔曼法的制约。9然而这种公司“‘合理的准则’的原则几乎使对付垄断和并的反托拉斯法毫无效果。如1920年美国钢铁公司案件,最高法院的界定主要在有无垄断图谋。10> 在威尔逊总统任期加强了对托拉斯的控制和管理。1914年10月15日, 总统签署了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这一立法, 是对谢尔曼法的修正和补充。它禁止商业活动独家经营和搭买行为; 禁止价格歧视, 对不同的买主在价格上采取差别待遇法案(第二条); 禁止订立阻止买者和卖方的竞争者交易的契约(第三条);禁止有碍于竞争的持股行为; 禁止大公司(100万美元以上资产的州际贸易)互兼董事; 禁止在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的银行中兼职。(第七条)11
1914年9月26日, 美国国会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工作机构。该委员会有权进行“随时收集、编制和调查有关从事商业或其活动影响商业的个人、合伙人、公司的组织、经营活动及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举行听证会, 并作出停止营业的判决, 来消除“商业中的不公平的竞争”并向司法部长报告。规定,“商业中或影响商业的不公平竞争方法是非法的”;“任何人、合伙人、公司传播或导致传播虚假广告, 是非法的。”12
克莱顿立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颁布, 使谢尔曼法进一步完善, 在当时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 克莱顿法的主要弊端是它只限制在公司间的股份兼并, 而不限制财产兼并, 未能阻止大公司的兼并行为。如在威尔逊任期, 有关诉讼案件共2000件以上, 但司法部门发出的反对不正当竞争的中止令只有379个。它曾在1918年解散了国际联合收割公司, 在1919年解散了玉蜀黍制品精制公司, 并限制了斯威夫特等五家肉类包装公司的经营范围。但是它并未阻止托拉斯运动向前发展。
(三)反托拉斯法的调整——从克莱顿立法到瑟勒—凯弗维尔法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二十年代及大危机期间, 美国的反托拉斯运动趋于低落。国会和法院都不断缩小反托拉斯法的应用范围, 一方面在通过如1918年4月的《韦布——波默林出口贸易法》对出口的联合企业豁免的限制。13还豁免了对农业销售联合企业的限制和鼓励铁路的组合。另一方面, 通过1925年《水泥制造商保护协会诉美国政府案》、《枫木地板制造商联合会诉美国案》、《1926年撒切尔公司诉联邦贸易委员会案》和1927年《美国政府诉国际收割机公司案》的裁决, “使反托拉斯部门不能很好地制裁反竞争性的统计交换、公司合并、价格操纵行为等。”14
在1915-1926年间, 联邦委员会的36件的起诉中, 实际成效的只有6件; 而1927-1950间,,调查的近700件违法案件中, 发出停止命令的也只有4起。此外“违法标准”问题也难以界定。15
在胡佛政府推行“自愿联合”的“合作资本主义”反危机政策下, 反托拉斯法的推行实际受阻。在富兰克林·罗斯福新政时期根据《全国复兴法》, 反托拉斯法一度停止实行两年, 但1935年6月3日最高法院在《谢克特家禽公司诉美国案》中裁定该法违宪后, 反垄断势力又趋抬头。
1936年6月19日通过的鲁宾逊—怕特曼法, 即《联邦反对价格歧视法》它扩大了1914年克莱顿反托拉斯立法中有关价格歧视条款的适用范围, 并对此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帕特曼法对原克莱顿立法的第二条第三款, 规定了一个特别禁令, 禁止任何厂商在与买主或卖主的交易中接受佣金或津贴。法案不允许除独立经纪人以外, 向任何一方支付佣金津贴。16这一法案对垄断和歧视贸易是一种进一步的限制, 但是也引起了诉讼中的更为复杂的争议。17
1938年6月24日颁布的《惠勒——利法》(联邦贸易委员会)修正案即《食品、药物、化装品法》, 赋予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新职能, 即不真实的和欺骗性的广告宣传均属非法。1938年6月16日, 国会联合决议建立临时国民委员会, 负责对垄断问题进行大规模的调查, 并恢复反托拉斯司的职能, 以改进联邦有关价格、工资、利润、消费、投资、卡特尔和专利等方面反托拉斯的政策和程序。据1941年3月31日, 该委员会报告提出了减少公司的集中化; 禁止公司获取已有相当规模的竞争公司的财产; 取消规定导致消除竞争的“起点价格”等建议。18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 反托拉斯运动再次转入低潮, 政府与的合作加强。战后伴随第三次企业兼并浪潮, 反托拉斯运动又一次兴起。反托拉斯司提出了多项诉讼案。如1945年的《美国政府诉美国制铝公司案》, 1946年的《美国烟草公司诉美国政府案》,1947年的《美国政府诉普尔门卧车公司案》及《美国政府诉派拉蒙影片公司案》等。19
1950年12月29日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塞勒——凯弗维尔法》。从1921-1949年共有21个关于克莱顿立法的修正案。《塞勒——凯弗维尔法》对克莱顿立法第七条进行了修正。它填补了克莱顿立法的资产漏洞, 包括了禁止通过购买资产而进行的也许会从根本上削弱竞争、限制贸易或趋向产生垄断的兼并; 把违法标准的范围扩大到“任何地区、任何行业”, 而不是任何公司在该行业所占的份额; 该法采用“也许”一词, 比谢尔曼法案更严格, 即是否违法不看动机, 也不看后果, 只看兼并可能带来的后果。20
塞勒——凯弗维尔法被称为兼并法案。它增强了反托拉斯法对企业合并控制能力, 1950---1964年间,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共对公司合并表示异议的有123件, 有85件有了裁决, 不少于公司不利。21
它有效地限制了从根本上削弱竞争或产生垄断的横向合并和纵向合并。如1952年在对伯利恒和扬斯顿公司合并案的裁决; 1957年最高法院对杜邦公司过分控制了通用汽车公司的判词; 1960年法院对通用电气公司、威斯汀豪斯的裁定; 1962年6月25日对布朗制鞋公司兼并金尼公司案的裁决; 1965年最高法院对联合果品公司兼并另一公司的裁定; 1967年对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兼并克劳罗克斯公司的裁定等。22
它促进了混合合并的。由于混合合并的公司难以界定跨行业市场的违法标准, 因而,为垄断组织转向混和合并大开绿灯。下面所列1926-1964年间的各类企业合并情况的统计数字,显示50年后混合合并占据主流地位, 而在以前横向合并占主导地位:
合并类型 1926-1930 1940-1947 1948-1953 1954-1959 1960-1964
纵向合并 4.8 17.0 10.3 13.7 17.0
横向合并 64.0 62.0 31.0 24.8 12.0
混合合并 19.7 21.0 51.8 55.1 64.1
塞勒——凯弗维尔法以立法的形式推动了美国经济结构的变化, 促进了超大型的多样化综合性垄断公司的发展, 促进了生产和资本的进一步集中, 也促进了资本和资本的进一步结合。它也推动了跨国公司和国际垄断的发展。它还通过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立法干预措施, 来适应新技术革命的发展带来的新工业、新部门、新产品、新工艺的大变化。但是它在条文词意上还相当含糊, 具有随机性。在实际操作上, 诉讼案件生效的很少。23
(四)反托拉斯法的发展——1950年代以来
为了解决塞勒——凯弗维尔法及先前立法带来的难题,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 分别在不同时间颁布了《兼并指南》。如1968年的兼并指南原则和1969年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兼并指南对混合合并都有一定程度的限制。
1956年美国国会还通过了银行持股公司法并于1966年、1970年先后作了修订。规定银行控股公司要向联邦储备委员会登记,如或另一银行或公司的5%以上股权须经批准。1970年12月的修正案,把单一银行持股公司也置于管制之下。1978年9月美国总统签署了国会通过的《国际银行法》, 使它处于和国内银行的平等地位。1968年通过的威廉斯法对投标公司出价时间过短等弊端作了规定。1976年国会还通过了哈特—司考特—罗迪诺法又称反托拉斯改进法对公司兼并的资产或营业额达到一定数量时, 需事先向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报告, 以限制混合合并。
1980年的反托拉斯诉讼程序法对第七条又作了更严格的修改。原条文中公司一词被个人(Persons)所取代。这样, 象独立核算的大型合伙企业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营企业都受该法的制约。在“任何商业部门”后面又加上了“或在任何影响商业的活动中”的短语。
战后美国政府为了保护公平竞争和合理垄断, 又实行了一系列的反对各种名目的不公正、不合理的回扣、佣金、“特惠”、好处费等的限制。例如第63届国会的 H. R.15657议案、第64届国会的 H.R.15455议案、第66届国会的 H.R.10453议案、第81届国会的S.2190议案等。1970至1978年间, 美国对受贿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官员所提出的指控已达2622起, 其中被定罪和进行审判的达75%以上。
推销佣金和暗中行贿为美国法律所不容。1977年美国国会还通过了《禁止对外贿赂法》, 规定任何美国企业(企业的官员、经理、雇员、代理人或股东)为了获得或保持业务, 而向任何外国官员、外国政党或政党官员、或外国局候选人支付金额或送礼、或允诺这样做, 都是违法的, 这一法案通过的直接导因是1975年洛克希德丑闻爆光。24
有人认为, 这一法案是美国企业在某些对外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因为, 西方某些大国允许将贿赂性支付作为合法的营业并免税开支。1980年, 美国司法部又制定了《禁止对外贿赂法审查程序》, 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五)80年代以来协调垄断和竞争的新动向
由于经济滞胀和低速发展, 引起了经济政策的大辩论, 在限制和放宽垄断上各执己见。有人主张“撤消管制”, 实行“有组织合作”和“结构调整”。大企业是高效率还是低效率? 再次成为热门话题。
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案和国际商用机器公司案两件诉讼代表了这一新动向。1974年, 司法部控告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禁止竞争的长途电话公司与地方交换台建立联系, 并妨碍其他电讯设备制造商向电话用户或贝尔营业公司出售电讯设备。在1983年前, 该公司已提供了全国95%以上的长途电话, 85%的地方电话, 并出售了大部分电讯设备。结果, 贝尔的经理们决定, 在法院裁决前, 于1984年初, 把总公司分成7个大的地区性持股公司。有人认为这是竞争的胜利, 但另一些人担心, 研究和发展是否会受到影响?
在1968-1979年的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的诉讼案中, IBM取得了胜利, 1982年政府撤出了对这一案件的起诉。当时, 政府控告IBM 在1967年控制了市场的76%, IBM 企图垄断并一经垄断了用于一般目的的数字机。而IBM争辩政府要惩办成功的企业。在1982年和1984年的合并指导线中, 大大放宽了对纵向合并的限制。反垄断的重点由结构转向了效率。
关于80年代出现的新兼并潮和政府减少了对兼并的控制有关。里根新联邦主义政策力主放放松管制,听任兼并, 同时又力求通过修订法案以推动新一轮兼并潮。25在大企业兼并中投资银行起了重要作用。
据1989年的统计对于80年代以来的企业兼并, 有的学者认为是美国的第四次兼并浪潮, 它以“借债兼并”为主要手段。以伴有大规模金融投机、大量外资收购美国公司为特征, 和前一次兼并潮不同在主要动向是压缩与改组而不是集中,主要约熟来自市场,主要争夺在世界市场。26
1982年美国司法部公布的新的兼并指导原则和1986年2月19日,里根政府向国会提交的反托拉斯法的修正建议, 明显地反应了放宽管制的倾向。2780年代以来特别是在1979-1982、1990-1992年经济危机影响下美国企业浪潮对反托拉斯立法的调整提出了新的课题, 对于反托拉斯法美国企业界、学术界争论颇多, 它涉及反托拉斯法的基本问题, 即行为、结构和兼并。那些属于违法行为?什么样的企业结构算是违法? 大就是坏吗? 显然有关管制效率和企业组织结构效率等问题的争论既对反托拉斯和公平竞争的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也为寻求新的妥协迅找新的途径。28
(六)美国反托拉斯立法的作用
通观一百年来美国反托拉斯和反不公平竞争立法的制定和不断完善, 我们可以得出下列结论:
首先, 美国的反托拉斯立法并不是否定托拉斯的发展, 也不可能否定托拉斯的发展, 它以反托拉斯为名, 行完善托拉斯运动之实。它在措辞上的模糊如“实质上削弱竞争”、“具有垄断趋势”等正好用来作出有利于资本统治需要的裁决。
其次, 它通过法治渠道把群众性的反托拉斯运动纳入国会、司法部门、法院执法的协调和制约来推动限制和完善托拉斯活动。这对于在经济运行的巨大变革时保持政治上的稳定是极为重要的。
第三, 它起着竞争和垄断间、大企业和中小企业间、私人垄断和国家垄断间、工农下层群众和资产阶级间的调节器和缓冲剂的作用。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美国垄断的程度; 遏制了私营企业滥用权势, 提供了一条中间路线, 让美国既可以有化的组织, 而又不至于过于牺牲美国的个人主义传统, 或走上社会主义、社团主义的道路。美国R.凯夫斯教授曾经把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比作规则。他说: “大多数公民并不认为违反交通规则是严重的犯罪。警察倾向于惩办最肆无忌惮者,......随时可以逮捕违章者的警察的可能在存在确实使得司机们一般都比较遵守交通规则。......反托拉斯法象一柄尚方宝剑悬挂在每一个企业者的头上, 可以限制企业者行使垄断力量的动机。”29
第四, 它是西方各国反托拉斯立法的先驱。30
美国完善垄断和公平竞争立法的经验和教训, 对正在建设富有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我国来说, 具有借鉴意义。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强调要培育和发展市场经济“规范市场行为, 打破地区、部门的分割和封锁, 反对不正当竞争, 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说, 我们更要认真研究, 为我所用。
注释;
1Ellis W. Hawley, "Antitrust," ed.,Glenn Porter Encyclopedia American Economic History, Studies of the Princlpal Movements and Ideas, Vol.2, (New York,1980). p
.772.
2 Henry S. Cammager, ed., "Interstate Commerce Act,"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 Vol.1 (NewJersey,1973).p.578-582.
3 Committee on Small Busines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 ed., Congress and the Monopoly Problem 56 years of Antitrust Development, 1900-1956), (NewYork, 1957), p.459-460.
4 John Moody, The Truth about the Trusts: A Descrip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American Trust Movement, (New York, 1904).
5 Richard B. Morris, ed.,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History,(New York, 1976.) p.672-673.
6 黄安年:《美国社会史论》, 山西出版社1993年版, 第301-313页。黄安年:《二十世纪美国史》, 河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第67-69页。
7 黄安年: 《从九十年前美国的反回扣法说起》, 1993年9月29日《光明日报》。
8 Stanley I. Kutler, ed.: 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Constitution, Readings in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History, (New York, 1984), p.271-277.
9 Bringhurst, Bruce, Antitrust and the Oil Monopoly; The Standard Oil Cases,1890-1911, (Westport Greenwood Press, 1982).
10 George W. Stooking, Workable Competition and Antitrust Policy,(New York, 1967,) p.139.
11 Aarts,Jack W., H.E. Steenfert Kroese and B.V.Leiden, Antitrust Policy versus Economic Power, (B.V. little Press, 1975.)Martin,David Dale, Merger and the Clayton Law,(California University Press,1959.) Neals,A.D.,The Antitrust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n a Study of Competi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0.)
12 Committee on Small Busines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 ed., Congress and the Monopoly Problem 56 years of Antitrust Development, 1900-1956), (New York, 1957), p.315-330.
13 Kronstein, Heinrich & Miller John T.,Major American Antitrust Lwas; A Guide to their Domestic and Foreign Application, (Washington Govt. University, 1965.)
14 埃利斯·霍利:《美国反托拉斯运动史》,《交流》(北京), 1984年第4期。
15 David Dale Martin): Merger and the Clayton Law, (Clif. 1959), p.58-59, 113. Baldwin, William Lee, Antitrust and the Changing Corporation, Durhan, (Duke University Press,1961).
16 马歇尔·C·霍华德:《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典型问题与案例分析》, 中译本, 社会出版社1991年版, 第40-43、248-252、287-288页。Weller, Cecil Edward,Jr.,Joseph Taylor "Robinson and The Robinson-Patman Act", Arkansas Historical Quarterly (1988 47 1).
17 Harold F. Luck. eds.,Business Law:Principlesand Cases,(Richard Owen Co.,1974), p.1029-1048.> Eis, Carl, "The 1919-1930 Merger Movement in American Industry",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2, 1969). Hawley, Ellis W., The New Deal and the Problems of M
onopol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8). > Nelson,Ralph L., Merger Movement in American Industry, 1895-1956, (Pri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9).
19 Phillip Areeda, ed. Antitrust Analysis, Problems, Text, Cases,(Boston, 1974), p.139-152.
20 Committee on Small Busines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 ed., Congress and the
Monopoly Problem 56 years of Antitrust Development, 1900-1956), (New York, 1957), p.488-492.
21 Almarin Phillips, ed. Perspectives on Antitrust Policy, (N.J. 1965), p.121.
22 D·T·Armentano, Antitrust and Monopoly Anatomy of a Policy Failure, (N.Y.1982), p.241. Harold F. Luck, eds., Business Law: Principles and Cases, (Richard
Owen, 1974), p.1024-1026.
23 Edward S. Mason: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Monopoly Problem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 ed.)Readings in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and Public Policy,(Richard Owen Co., 1958),p.376-392. Brunner, Thomas W., Thomas G. Krattenmarker and Roberet A.Skitol, Merger in New Antitrust Era, (Washing D.C., 1985).
24 马歇尔·C·霍华德:《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 中译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第351-358页。
25 Philip Mattera, ed. Inside U.S. Business, A Concise Encyclopedia of Leading Industries, (Illinois, 1991), p.429-449. Investor Responsibility Research Center, ed. More Corporate Conflicts in the 1980s,(Wash., D.C., 1990). Harvey H. Segal, Corporate Make over: The Reshaping of the American Economic, (N.Y. 1989).
26 萧琛: 《美国第四次兼并浪潮》,世界经济,1991年第12期。
27 张振高: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制定与实施》, 经济与法, 1988年第9期。
28 Dwyer Paule, "The Reagan Revolution in Antitrust won't fade away", Business Weeks, (Apr. 1988) J.V. Craven, "Antitrust, Concentration, and the Quality of De
mocracy: A Hope for the 100th Anniversary of the Sherman Act in 1990", Antitrust Act and Economic Review Vol.19 (No.2 1987).
29 保罗·A. 萨缪尔森: 《经济学》, 中译本, 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中册, 第212-213页。据1985年第12版新译本, 中国出版社1992年版,下册,第901-916页
30 Williamson.Oliver E.,Maekets and Hierarchies, Analysis and Antitrust Implications, A Study in the Economic of Internal Organization, (N.Y., 1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