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与认定
目 录
一、防卫目的……………………………………………………………………1
(一)假防卫……………………………………………………………………1
(二)相互殴斗…………………………………………………………………2
(三)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2
二、正当防卫的实施必须有不法行为的发生 …………………………………2
(一)不法侵害的特征…………………………………………………………2
(二)不法侵害的分类…………………………………………………………3
三、防卫对象的界定……………………………………………………………4
四、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5
(一)不法侵害开始的认定……………………………………………………5
(二)不法侵害结束的认定……………………………………………………7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8
(一)防卫行为的强度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 …………………………9
(二)防卫人对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与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不是明显不相适应的
………………………………………………………………9
六、防卫过当及处罚原则………………………………………………………9
内 容 摘 要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和基本条件,既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构成的基本条件是:(一)主观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防卫目的。即防卫行为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目的。(二)前提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三)限度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在必要限度内进行,不得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另外,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涉及到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对不法侵害人实行的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也不是说,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为界线,不得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制度是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可以鼓励人民群众见义勇为,挺身而出与不法行为作斗争,使不法分子畏惧法律,惧怕好人,对社会治安的根本转变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和基本条件,既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构成的基本条件是:(一)主观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防卫目的。即防卫行为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目的。(二)前提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三)限度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在必要限度内进行,不得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些基本条件,谈一些不成熟的认识。
一、防卫目的
所谓防卫目的,也就是说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决定制止这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活动。因为它是防卫人的一种心理活动,所以它具有隐蔽性。但人的心理活动总是要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防卫目的也不例外。它是通过防卫人的客观行为表露出来的,有时防卫人的客观行为使其防卫目的表露的比较明显,有时不那么明显。在实践中,有三种情况一般不属于正当防卫:
(一)假防卫
假防卫是指防卫人故意引诱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对方的行为。在假防卫中,存在着一定的不法侵害,防卫人也是为了所谓的正当防卫,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是利用正当防卫的合法形式来实施危害他人利益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行为。
(二)相互殴斗
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互相侵害的行为。一般认为,发生的互殴、聚众斗殴、械斗等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但并不是说所有的相互殴斗,任何人都不得主张正当防卫的权利。如果相互殴斗的一方主动退让,不愿再继续殴斗,而另一方却紧追不停继续行凶,这时主动退让的一方则可以主张正当防卫。但认定主动退让一方的退让城意,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认真、细致的分析。
(三)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走私犯为了保护走私的赃物而将小偷打伤或者打死;盗窃犯为了保护所盗窃的赃款赃物而把抢劫赃款赃物的罪犯打伤或者打死;抢劫犯为保护抢来的赃款赃物而将另一行抢的侵害者打伤或者打死,等等,其防卫行为都不具有防卫目的的正义性,因而也都不是正当防卫。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句话叫做“盗贼碰上劫财的,”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犯罪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实施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正当防卫的实施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就是客观上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侵犯了某种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法侵害行为,是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造成的危害行为,法律允许对侵害行为实行正当防卫,其理由在于侵害行为的不法性,即这种侵害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其次是不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性,也就是说这种侵害行为侵害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和其他权利。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其目的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益不受侵害。
(一)、不法侵害特征
1、不法侵害的主体是人
法律约束的是人的行为,纯粹的动物侵害,尽管可能给法律保护的某种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由于这种损害不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也就不是不法侵害。但是,人将动物作为工具,唆使动物实施的侵害行为是不法侵害。因为动物只是行为人利用的工具,侵害行为的主体是人。
2、不法侵害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违法行为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保护合法利益的手段,只能在合法利益遭受客观、真实的不法行为侵犯时,才有实施的必要,如果不法侵害并不存在,只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臆想,合法权益并未受到实际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也就没有实施的必要。
3、不法侵害应具有积极的进攻性,且这种积极的进攻往往伴随有暴力侵袭的性质。
针对不法侵害的这种现象,正当防卫的防卫方式也应突出武力反击和加害不法行为的人身的特征,防卫的目的应突出打击暴力犯罪,保护临危的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
4、不法侵害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大小,是衡量不法侵害性质、破坏程度的标准。正当防卫作为一种防卫手段只能用来对抗那些践踏、破坏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不法侵害,但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大的不法侵害则不应成为正当防卫关注的对象。
5、不法侵害具有现实紧迫性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停止结束的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不能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二)不法侵害的分类
1、对人身权利的侵害
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等等,上述人身权利中的任何一种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是否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呢?我们认为,只有带有暴力性质的不法侵害危害到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和性权利时,才可以进行防卫。从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看,公民生命、健康及自由、性等人身权利具有明显的不可挽回性,而对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的不法侵害因为比较缓和,危险性较小,一般不应当实施正当防卫,只要前去制止就可以了。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人身侵害带有暴力性质的不法侵害行为,会导致被害人伤害或者死亡危险的,如伤害、抢劫、绑架、杀人等行为。
(2)对人身带有暴力性质的不法侵害行为,会引起他人的性的权利和人身健康被侵害的,如强奸、强迫卖淫、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
(3)不法侵害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如放火、爆炸、掘水等行为。
2、对财产权利的侵害
财产权的范围很广,包括公共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私有的合法财产权等,那么是否侵害公共、集体或者个人财产权利时,都需要进行防卫反击呢?应该说,并非如此。只有公共的财产和其他重要的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因为公共的重要生产设备、设施和其他生产、生活资料一旦受到破坏性侵害,有不可挽回性。从理论上讲,公民个人财产权一般不具有不可挽回性。对侵犯财产的行为,在刑法和民法中有关侵犯财产的犯罪的规定和财产的犯罪案件比较易破获,具有较高的赔偿和返还率。我们认为,只有对下列侵害财产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进行防卫攻击:
(1)公私财产具有特定性,若被侵犯,不实行防卫反击,财产权得不到保护。如抢劫、毁损、抢夺公私财产的行为。
(2)扭锁撬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了公私财产权的行为。
(3)不法侵害行为指向国家、集体重大财产的。
三、防卫对象的界定
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一般是指不法侵害者本人,因此,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涉及到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
例如:某晚11时许,温某、江某等四人酒后在一路口处调戏一妇女。李保同骑自行车路过此地便上前劝阻,双方互相纠缠起来。温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李保同,江某也上前用拳头打李保同的头部,李保同回头推自行车就跑,温某等四人紧追不放,情急中李保同从自行车蓝内拿出链锁将温某左眼打伤后夺路逃跑。温某等四人在后呼喊紧追。追赶途中正好遇到张新群经过,听到呼喊声以为是在抓贼,遂上前抓住李保同。李保同为了逃跑,又将张新群的左手致伤。
此案中,温某、江某是不法侵害人是很清楚的,问题在于张新群是不法侵害人还是第三者?我们认为,张新群应该属于第三者。张新群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李保同进行阻截的,主观上没有对李保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意思,没有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而只是处于对事情的错误认识,在客观上帮助了不法侵害人,不能因此而认为张新群是不法侵害人。李保同将张新群致伤,属于假想防卫。在这种情况下,李保同应该边跑边说明情况,以求得张新群的帮助。
另外,法律规定,未达到法定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精神病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一般不能实行正当防卫。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虽然客观上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但他与有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是有区别的,若将这种区别完全抹杀,与法律规定的精神不相符。因为刑法明确地把无责任能力人与有责任能力人作了区分。但是,若无责任能力人实施了侵害行为,而一概排除对其实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则又难免有不尽合理的地方,因而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知道侵害人是无责任能力人,一般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应尽可能采取其它方法躲避,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对于一般的不法侵害行为则不同,防卫是一种合法行为,被侵害人遭到不法侵害时,可以直接实行正当防卫。
此外,在一定情况下,动物也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成为正当防卫对象的动物,只能是作为犯罪手段或犯罪工具的动物。如甲驱使其所养的狗咬乙,则乙将狗杀死的行为可以看作是正当防卫,如果一动物出于自发行为,突然侵袭乙,乙将这一动物杀死的行为应视为紧急避险。
四、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也就是说不法侵害处于实施阶段,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因此防卫时间的认定,关键是不法侵害开始和结束的认定。
已经着手进行的不法侵害,如已经举刀砍向甚至已经砍伤防卫人;已经举枪瞄准甚至已经开枪打伤防卫人;已经点燃了爆炸物转眼即将爆炸;已经用刀指着防卫人喝令其交出钱物或者威逼防卫人脱下衣服以行奸淫等等,在这些情形下,对不法侵害是否开始实行正当防卫,一般不会存在什么问题,问题是在不法侵害尚未着手实施但已经逼近,对防卫人形成了一定威胁的情况。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或排除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因此当不法侵害虽未进行,但其实施已经逼近,侵害在就在眼前,不实行正当防卫不足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时,应当认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问题是这种不法侵害逼近到什么程度才可实行正当防卫。
例如:黄某一天下班后约其同学许某一同去饭馆喝酒,许某的好友姚某兄弟也一同前往。在喝酒过程中,黄某因故与姚某兄弟发生争执,随后姚某兄弟殴打了黄某。双方被劝开后,黄某对其被打不服,互相仍在继续争吵,黄某扬言对姚某兄弟进行报复,并要与姚某兄弟单打独斗进行挑衅。姚某兄弟听后,各自从屋内拿出一把单刃刀和一把菜刀,许某见此情况忙上前劝阻。当许某将姚兄拉到一旁劝解时,黄某从地上拿起方凳砸向姚某并从姚某手中夺过尖刀,向姚某刺去,刺中姚某腹部,造成姚某重伤。
好无疑问,本案应该按故意伤害来定性。现在我们从防卫的角度来分析,姚某兄弟拿刀出来后,对黄某的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黄某刺伤姚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我们认为姚某兄弟二人虽然拿刀出来,但并没有要砍或刺的意思,不法侵害处于预备阶段,并且许某也在一旁劝阻,应该说,姚某兄弟的不法侵害尚未对黄某形成直接威胁,黄某此时实行防卫是不适时的。
本案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姚某兄弟的不法侵害的威胁程度问题,即黄某所面临的侵害威胁,是否达到了足以使黄实施防卫的程度,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那么,如果黄某不加以防卫,他是否就有利刃加身的危险呢?我们认为,有这种危险,但只是一种可能的危险而不是现实危险。姚某兄弟手中都拿有凶器,随时可以砍或刺向黄某,黄某无疑有受伤害的危险,但姚某兄弟这时并没有要砍或刺的意思,况且还有人劝阻,应该说,姚某兄弟是否要着手伤害黄某,还是不特定的,至少不是马上要发生。因此,黄某在没有受到伤害行为的现实威胁的情况下实施防卫,是不适时的。可以说黄某对姚某所实施的行为是一种伤害行为。
因此,在不法侵害还没有着手实行,但接近实施状态的情况下,要认定其逼近程度是否足以开始正当防卫,主要看两点:一是这时的不法侵害虽然没有着手实行,但有着手实行的明确趋势,而不是处于可能着手实行又可能不着手实行的模糊状态。二是这时的不法侵害虽然还没有着手实行,但着手实行马上便会开始,如不立即实行防卫,会失去有效的防卫时机,不能有效地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在解决这类的问题时,应注意两点:
1、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侵害的意思表示。我们说,在不法侵害尚未着手实行时,看其逼近程度是否足以开始正当防卫,其中之一是要看其势在必行的趋势。这种势在必行的趋势如何认识,主要是通过不法侵害人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包括言词上的和行为上的。在司法实践中,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在黄某对姚某兄弟的防卫案件中,姚某兄弟是在听了黄某说要进行报复并要与其单打独斗的挑衅后,进去拿刀的。二人拿刀出来后,马上有人上前劝阻,姚某兄弟的行为处于中止状态,是否要着手实行对黄某的伤害,意思表示是不明确的。我们不认为其侵害是处于势在必行的状态。因此黄某的防卫便不是适时的。
2、侵害工具的种类
我们在认定不法侵害是否处于刻不容缓的状态时,应注意到不法侵害人所使用的侵害工具。因为不同的侵害工具威胁程度不一样,因此也影响着不法侵害是否刻不容缓问题。例如同是杀人行为,当侵害人与被害人相距一段距离时,如果侵害人用的是刀,其要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必须接近被害人,因此当他取刀时,可以说还不是刻不容缓;但如果侵害人用的是枪,当他掏枪时,便可认为已经刻不容缓了。因为从他举枪到射击,就只是一瞬间的事情。因此我们要认定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已经处于刻不容缓的状态,应注意到不法侵害工具的种类。
(二)、不法侵害结束的认定
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一般不会认为行为已经结束的的问题。但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处于停止状态,其行为是否结束,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例如:甲乙两个体矿队在同一地界开矿,两个体矿队为了个自的经营利益,曾发生过多次纠纷。一日上午,乙队老板带领本队部分雇工到甲队闹事,引起双方相互撕打,经人劝阻,事态暂停,临散去时乙队有人扬言下午对甲队老板文某进行报复。当天中午文某为防乙队的人再来闹事,准备了一把削羊单刃刀。晚上七点左右,果然乙队张某等人到甲队挑起事端,拆毁工棚,砸坏工具。文某出面好言劝阻,张某带李某、吴某闯入文某住的棚内,李某先向文某儿子的腹部踢了一脚,文某的哥哥呼喊救命,吴某即用木棒猛击其头部,文某听到喊声,急转入室内,见其哥已倒地休克,张、李、吴仍在现场,文某随手从身上拿出剥羊刀,向李某捅了四刀,刺中脾、肾、胃,送抢救,因失过多而死亡。
在本案中,我们认为文某的防卫行为是不成立的。因为李、吴等在对文某的儿子、文某的哥哥实施了一定的伤害之后,虽然还在现场,但没有继续对其进行伤害的行为,行为处于停止状态,也没有显示出进一步侵害的明显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文某本人觉得其不法侵害是否继续,难以预料,也不能对其实行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针对的应是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不是预料的不法侵害。
在不法侵害人因某种原因暂时中止其侵害意图的情况下,其不法侵害是否结束,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不法侵害者因遇到某种障碍而被迫中止了侵害,短时间内不可能恢复;被害人已挣脱逃跑,不可能再追上去,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这次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不能在此时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但是如果不法侵害人只是暂时中止了侵害意图,而这种侵害意图随时都会恢复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能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例如:温某和米某平常存在着不正当男女关系,致使米多次怀孕坠胎。米某为了达到与温某结婚的目的,多次要求温某离婚,并以言语威协。温某为了不将事情败露,企图杀人灭口。一天温某把米某骗到野外,趁米某不防,猛将米某摔倒,然后用手卡住米某的脖子。米某这时才醒悟过来,为了活命,米某断断续续地哀求温某松手,让她把话说完再死。温某认为,在荒郊野地里,一个男人对付一个女人没问题,况且他还骑在米的身上,主动权在他手中,就松了手,米某要求再发生一次关系,温某答应了。在温某解衣之际,米某迅速拾起一块石头砸向温某,因正中要害,温不治身死。在本案中,温某虽然暂时中止了杀人意图,但并没有放弃,而且随时都可能恢复,对米某的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的,因此不能认为温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实际上米某仍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甚至会剥夺不法侵害人生命。因此,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又受着一定限度的制约,也就是说给侵害人造成的损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为界线,不得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怎样掌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一)防卫行为的强度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而且防卫行为的强度与侵害行为的强度基本上相适应,没有明显的差异。
能用较为缓和的手段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就用较为缓和的手段,不能使用激烈的手段,使用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激烈手段而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时,就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如何判断防卫行为的强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并且二者的强度基本相适应,无明显的差异,可根据双方的人数、体力、防卫人的心理素质,是否使用器具,器具的性能以及侵害时的客观环境等情况综合分析,认真判断。
(二)防卫人对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与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不是明显不相适应的。不能为了保护较小的利益而给侵害者造成严重的损害。
一般的说,对于没有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安全的行为,就不宜采用激烈的手段,造成侵害者的重伤或者死亡。但受害人在受到暴力侵害,如杀人、抢劫、强奸、伤害等暴力行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安全的时候,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应认为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六、防卫过当及处罚原则
刑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行为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又不同于正当防卫,它的明显特点:一是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二是造成了重大损害。这就是防卫过当应负的刑事责任的根据。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解决防卫过的定罪量刑问题,能不能定罪,就要看是否具备了防卫过当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些要件是:(一)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是不法的人身权利,在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防卫对象,又是犯罪对象;(二)客观方面是防卫者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侵害者的侵害行为,造成重大危害的结果;(三)防卫过当的主体除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外,同时又是正当防卫的主体,具有防卫人和犯罪人的双重身份;(四)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但不排除有些时候可能存在间接故意。有目的地借防卫之机造成损害的不是防卫过当,实施防卫之后的加害行为也不是防卫过当,而是故意犯罪。
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应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防卫过当是出于保护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主观恶性小;另外就是防卫过当是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下所造成的损害结果,防卫人只对重大损害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作出公正裁决。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公共利益不可侵犯,公民的人身和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也不容侵犯。一切侵害国家、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都是国家法律所严禁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不仅运用社会主义法制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且从道义上和法律上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同一切不法侵害国家、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和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人民群众依法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作的这种直接斗争,就是正当防卫的行为。我国刑法所确立的正当防卫制度,正是从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依法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原则出发,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赋予人民群众合法的权利,使他们在面对违法犯罪分子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时,敢于采取必要的正当防卫手段,奋起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特别是当看到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或者公共利益正在面临违法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时,敢于见义勇为,挺身而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采取必要的正当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利。所以这一行为是我们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料
1、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
2、贾宇、郭洁:《新编刑法学》(总论卷)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3、周振想:《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4、杨春洗:《刑法基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彭卫东:《正当防卫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王政勋:《正当防卫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7、何秉松:《刑法教科书》,法制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8、姜 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9、陈兴良:《正当防卫论》,人发大学出版社,1987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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