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法律意识对法治的作用
内 容 摘 要
法治,作为奠定于商品和民主的基础之上的理想治国方略,其关键不只在于完善的制度及其严格的执行和遵守,更在于法律及其运作过程中所内含的法治理念,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价值的要素和取向。“立法所表现出的具体的法律条文不过是其外表,支撑法律的精神、理念、原则及价值才是法治化的筋骨和精髓”。真正的法治乃是以法治理念为灵魂和统帅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统一体。 “只有当这些文化要素成为根深叶茂的社会意识,法治的理想才能变成现实”。社会成员对法治的普遍认同和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社会思想基础。因此,必须在公民的法律意识中注入法治的理念,使公民法律意识为法治提供坚实可靠的社会支撑。经济基础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决定性因素,除此之外,还需要民主的制度、政治体制以及法律思想文化等一系列条件有力配合。其中法律思想文化基础是公民中贯彻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条件,实现依法治国必须以适当的法律思想文化背景为基础。法律意识是构成法律思想文化基础的核心,对法治思想的贯彻以及依法法国实践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它同时也内在地驱动着主体的积极守法行为,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充分尊重他人合法且合理的权利和自由;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样法律秩序才得以完整创立。
关键词:公民法律意识 法治 法律情感 法律认识法律理念
一、法律意识与法治的本义及外延
(一)法律意识的结构及其内涵因素
1、法律意识的结构
分析和认识公民法律意识的结构,是深刻理解公民法律意识对法治的作用,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从理论上说,公民法律意识是由法治情感、法律认识以及法律理念三个部分构成的。”[1]
(1)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主要是现行法律的心理情绪体验,也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2]它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规则、制度的直接情感态度,处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一般具有直观性、自发性、易变性的特点。公民的法律情感大体上有三种情形,即亲法、恶法、冷法。
(2)法律认知
法律认识是公民对法律现象,主要是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由此看出,法律认知的核心是对法律权利义务规定的了解与把握,这是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前提。从而使主体充分了解和认识到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即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同时比较准确地预见到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尽最大可能地保证行为的合法性。
(3)法律理念
法律理念是公民在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对法律产生的理性心理体验,是法律情感和法律认知的理性升华,是以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追求为依归的法律理想和信仰。它作为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它摆脱了对现存法律制度自发的直观心理体验和认知的局限, 是公民关于法的心理状况的上层理性境界。
2、法律意识的内涵由三个因素构成
第一,知识因素:即人们在学习和实践法律过程中所获得的法律信息,即法律认识、法律思想和观点等。知识因素是法律意识的基础,是法律意识的中心内容,对于心理因素和行为因素的形成和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
第二,心理因素: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包括法律感情、法律态度、法律评价等。心理因素是人们活动的心理基础,与知识因素具有相辅相成关系,并能创造守法的高度心理倾向和气氛,从而影响行为因素。
第三,行为因素,是人们行为的法律动机,包括人们行为的动机、意向、准备、意愿等,它集中反映知识因素和心理因素,并直接与人的意志、立场、及要达到的一定活动目的的心理相联系,是活动的内在动力。
(二)法治的含义和内容
“法治,是指依照人民意志以反映社会发展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业都应依法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3]
1、法治是一种治理方式
从事物的外在表象上看,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这种社会治理方式的实现,取决于是否存在一种特定的社会生活方式。当法治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生活方式时,它才可能同时被作为一种相应的社会治理方式,而得到采纳。法治的实现,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就其最为直接的条件而言,首先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维方式。就此而论,如果一个社会的私人决策者和公共决策者都不能认同和习惯按照法律所允许或要求的方式去观察、分析和判断问题,就谈不上作为社会生活方式的法治,更谈不上作为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
2、法治的价值目标
法治的价值目标有六个方面: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立法民主、法律至上、司法公正、依法行政。其中保障权力和制约权力是我国目前较为重要的价值取向。
(1)保障权利。首先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指人基于人的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的权利。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人权已在法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如何自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衡量我国法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其次, 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只有人的基本权力得到保障,公平的游戏规则和经济规律才能得到遵守,人们才有可能进行自由、自愿的商业活动。因而以保障权力为基础的法治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2)制约权利。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被用于统治社会的国家权力,也有可能变成祸害社会的力量,如果对专横的权利没有有效的制约,人民的基本权利就没有保障。法治排除了托付给任何人、任何集团以无限权力使用的可能,也就是不对掌权者的高尚理想和善良人性寄予丝毫的幻想。制约权力就是要让社会赋予统治者的公共权力受到社会的制约,从而让这种公权力服务于社会,而不是危害社会。
二、公民法律意识对法治的作用
法治的建立必然要求法治观念的率先确立,并且应当将法治观念内化为相应主体的自觉意识——法律意识。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的建立。因此,塑造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法治的必由之路。
(一)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法治的推行
1、公民法律意识是立法的精神源头
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活动时确认和保护什么利益、需求,限制什么需求与主张,往往根据的是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认知以及法律理念构成的法律意识,并会自觉不自觉地受该种意识左右。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与状况意义重大,法律意识对立法的指导作用十分突出。
在立法过程中,有几类人的法律意识对法的影响是不同或互补的。一是立法者。在现代社会,这是指立法机构中有投票权的人,如人民代表、议会议员。作为政治家,他们的主要作用是对法律制定中的利益权衡与价值取舍做出决断。二是立法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一般具有较多法律知识并对实际生活有较多的了解,他们的法律意识对法的形成具有重大作用。三是专家学者。他们的特点是对法的某一领域具有广博知识与专门研究,对法在制定过程中的内容、形式和精神影响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的。四是广大民众,他们最了解自身的需求与意愿。这几类人的法律意识对立法作用大小、特点与方式都是有区别的。如何将这几类人的法律意识和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并地整合在一起,以提高法的科学性与人民性,是当代立法过程中需要认真研究与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2、公民法律意识对严格执法、守法有重要作用
法律能否发挥作用,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积极地遵守,重要的是看它能否为人们所接受和拥护,即取决于公民法律意识。在社会生活中,大至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小到个人的生活、学习,如公民依法纳税,签订各种合同等,都是公民法律意识支配公民做出的。因此,公民法律意识一旦形成,就会成为法律活动尤其是执法与守法活动的潜在原动力。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正确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依赖于法律专业人员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而在法律出现漏洞时,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好坏就对案件的正确处理起决定性作用。“在有的国家和某些特定的时期,法理成为法的正式渊源,或者国家明确规定‘无法律,从政策;无法律与政策,从法律意识。’”
3、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实行民主和监督机制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和内容之一,就是让公民参与社会政治、国家事务管理,并依法监督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即实行民主政治,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但在现实中,公民能否积极踊跃地参政、议政,行使监督权,还得看公民的法律意识,看公民在合理、合法的法律要求的基础上是否具有权利主张精神和护法精神。权利是公民实现其意志、利益和价值追求的有效途径和可靠手段。对权利的要求、行使和维护,就会促进公民积极参政、议政,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所以公民法律意识将促使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政治、国家管理,有利于社会民主法治化的进程。
(二)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法治发展中的定位
1、有助于树立法的权威
法治的最大特征之一就在于法的权威性,即法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这种权威并不是当然具有的,是由公民对法治的遵从和信仰构成的。法律意识使公民认同法律权威,服从法律的治理,从而也就决定了公民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程度,只有当公民树立起崇高法律权威的法律意识时,才可能自觉地接受与服从法律的治理。与此同时公民法律意识还能够防止政府权力对公民权益的侵害,保障法治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树立法的权威。
2、体现了公民的主体地位
公民是法治建设的主体,即便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法治发展,政府也是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行使职权,建设法治国家依然是广大人民的事业,公民的主体地位仍是不能动摇的。这种条件下,人的潜能得到充分的拓展,人的核心地位更能凸现,法治也就体现了对人自身命运与价值的关注。也就是说既包涵了公民的权利,又包涵了公民的义务。公民依据其自身的法律意识,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法治发展中来,正是其主体地位的充分体现。
(三)公民意识有利于法治理想的实现
1、以权利理论为基础显示法治信念
公民通过法定权利建立与国家的联系,通过法定权利建立与市民社会成员间的广泛联系。权利为公民提供了实现其意识、利益和价值追求的有效途径和可靠手段,对权利的懈怠就是对法律意识的忽视。但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公民并没有都形成普通的法律意识,各种法制建设也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在自我为中心唯利是图的驱使下,法律义务被弃之不顾;另一方面,公民有的尚未能积极主张权利。同时如果没有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和积极守法精神的法律意识,权利便无从实现任何价值。
2、将自由作为法治目标
自由是人类的本性追求,体现了社会主体对自身价值、尊严、人格和理想的执着追求。法总是体现一定自由,而自由又无疑是法治永恒的主题。对于目标的自由而言,一定会演化为与人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的权利,其意义在于最大程度地确认人的主体性地位,极大地释放社会主体的自由创造精神和能量,为社会生产力的和社会文明的整体进步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
(四)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法治化的实施
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了比较稳定的法律传统,它体现在社会成员对国家法制制度的认识水平、行为自觉性以及对法律制度的支持态度等法律精神文化。现代法律制度在维护人们权利的同时也使人们履行义务成为自觉行为,过去“轻法”、“畏法”心理也逐渐变为自觉守法、用法的观念。
法律意识的不断发展使得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有了更广泛的群众基础,从而获得更加有效的支持与认同。也即是说,法律意识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社会主义的法制既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长远的整体利益,又维护他们的现实的合法权益。这一特点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然是建立在人民群众高度的自觉性基础之上,必须是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加的群众性运动,该运动是工人阶级和广大群众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合法程序,将自己的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其次还需要把法律这一武器交给人民,使群众维护法律、遵守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从根本上说,必须建立在广大群众自觉守法、护法的基础上,因此,把法制建设这项伟大的社会政治工程根植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是社会主义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首要作用。这不仅是衡量一个社会法律制度现代化的精神标准,也是一个社会法律制度现代化的社会综合评价尺度。
三、目前公民法律意识薄弱表现
(一)在还存在大量的文盲、半文盲,由于缺乏文化,文化素质低下,因而法律意识也非常淡薄,甚至是“法盲”。
“据1990年我国第四次人口普查,全国15岁以上人口中,共有文盲半文盲1.8亿人,占人口总数的15.88%,占15岁以上人口的比例为22.27%,其中15至45岁的青壮年文盲6100多万。文盲90%以上分布在,70%是妇女。”这些人往往会触犯法律,造成案件的产生;或是受到侵害,却不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二)在我国也有知识阶层的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不够全面、完善,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适用法律不当或操作错误。
(三)有些执法者却未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导致执法效果和形象欠佳。
“据《中国统计年鉴1996》提供的资料,1994年国家机关科级工作人员平均学历为11.8年,办事员级11.2年,即平均在高中毕业水平,在我国公务员队伍里,高中以下学历的人有177万,占公务员队伍(528万人)的32%。以这样的文化素质来执行、实施当代日益专门化、复杂化的政策与法律,显然是勉为其难的。”[4]
(四)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许多文化也随之进入我国,许多非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思想也影响了一部分公民。
(五)尽管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十几年了,但是由于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社会的古老大国,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仍然存在,并发挥着作用。
四、小结
基于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表明,大力培养和增强全社会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还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也是不可松懈的计划。“偏激一点地说,弱国无外交,穷国无法治。法治是有一定成本的,不投入就难有回报。一个国家对执法和司法的投入毕竟要受综合国力的制约,目前我国执法和司法投入的不足,只有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可望缓解或最终解决。因此,立法相对容易,而法律的完全实现尚需一段过程,中国的依法治国是一条渐进式的道路。”[5]
面对我国经济文化还不发达,教育文化水平仍落后的现状,首先必不可少的就是要大力发展教育,提高全民文化素质。持久地、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让广大公民知法、懂法、遵守法律,运用法律,这是加强法制的强大力量。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执法与司法意识不强的状况,就得努力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执法、司法的意识,同时,也必须大力清除封建主义残余思想的影响。
公民法律意识,是正确地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是普法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要培养和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就必须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同时,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决不能绕过守法主体,法治的实现程度尽管不完全决于公民的法律文化,但不能不与公民的法律意识保持密切的联系。公民法律意识,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创架法律秩序。这种守法精神不是来自外在的国家力量的强制或社会力量的督导,而是源自主体心灵深处对法律的至上权威以及法律所含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价值要素的深切认同和依归,它内在地驱动着主体的积极守法行为,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充分尊重他人合法且合理的权利和自由;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样法律秩序才得以完整创立。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将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出现与建设,并且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法治社会也必将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
注 释
[1] 唐永春 车承军 《公民法律意识与法制-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
《求是学刊》 1999年 第3期 第63-66页
[2]唐永春 车承军《公民法律意识与法制-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求是
学刊》1999年 第3期 第63-66页
[3]张璐 《实现法治必须注重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河南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
学版) 1999年第3期第62-64页
[4]郝铁川《论中国转型时期的依法治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第3-14页
[5]郝铁川《论中国转型时期的依法治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第3-14页
参 考 文 献
[1]夏锦文、蔡道通《论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础》《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 第43页
[2]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 第298-299页
[3]王勇飞 张贵成主编 《中国法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第312页
[4]张君成 《当代中国法治国家的目标探讨》《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学报》2003年12月 第4期 第63-68页
[5]刘金国 舒国滢 《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486-491页
[6]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 1980年版 第20页
[7]李步云 刘士平 《论法与法律意识》《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第70-79页
[8]李燕萍 李秋萍《法治理想的实现思考》《北方论丛》2003年 第5期 第38-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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