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论述
摘要
我国从近代引入了著作权制度,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长期以来,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漠视,并未得到完全保护,利益遭侵犯甚至被剥夺。由于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对著作权的了解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对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侵权的赔偿标准怎样,各地法院的标准并不是很一致。在一些已判定的案件中,曾出现由于对著作权认定标准不一致,在诉讼实务中认定是否是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难度,法院判决很是为难,工作造成被动。
加入WTO及签署 TRIPS协议之后,特别是由于西方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比我国的范围要大的多,其中我国对著作权的认定标准与西方国家不尽一致,在一些涉外案件中,双方对证据认定不同,容易造成纠纷。为进一步适应全球化的趋势,融入世界舞台,促进我国三大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我国应加大对著作权侵犯行为的打击力度,其中包括行政处罚,特别是民事诉讼程序。
本文将从著作权侵权形态,侵权归责原则、侵权赔偿的范围以及赔偿的具体方式等方面对著作权侵权赔偿、著作权保护问题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
一、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和作品而产生的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
“著作权”和“版权”的概念我们一般并不是很清楚两个词汇的真正含义。 “著作权”和“版权”在我国学术界也产生过分争,至今相关著作有称“著作权”,也有称“版权”的。著作权法是随印刷技术的推广而出现的,所以早期法律更多保护的是印刷专有权“翻印权”copyright日本学者译作“版权”,保护的是出版商的利益,而作者的权利受到漠视。我国的“著作权”来自日本,著作权即是著作人的权利,等同于作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法律如此规定表明著作权即为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擅自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
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
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特征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三)侵权的种类
1、直接侵权
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间接侵权
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某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
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
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
部分侵权行为发生最为广泛,现实生活中书商编辑大型工具书基本上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从各种书籍上大幅摘抄,编辑成工具书。由于部分侵权行为处于侵权与“合理使用”的模糊边际,很容易被人恶意利用,在诉讼实务中要认定是否是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难度。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侵害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为有:1、剽窃、抄袭;2、未经许可发表著作权人的作品;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成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4、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在他人作品上署名;5、歪曲篡改假冒他人作品。
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为有:1、擅自使用;2、擅自复制;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作品;4、擅自制作、转播;5、未按规定付酬。
三、赔偿的归责原则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即是一种具体的著作权民事制度,正确处理著作权损害赔偿案件,首先和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就是要掌握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在我国,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应该是不容置疑的,著作权具有民事权利最一般的特征。民事侵权归责原则,是指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归责,是指以何种根据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是以侵权人的过错还是应以损害结果或是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民事法律规定将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确认了它的法律地位。绝大多数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实施其行为时,主观上均具有过错,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当然适用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均为侵权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如;实施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剽窃、抄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等等。一般情况下,实施了上述行为均不能否认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并且也应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表现
四、赔偿范围
1、直接损失,即指①对侵权直接造成的著作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②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③因侵犯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间接损失,即指权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著作权的间接损失是由于造成了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著作权进行经营活动而遭受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一般认为,这种间接损失有3个特征:①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②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③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著作权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3、精神损害
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赔偿主要指著作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仅限于对受害人人身精神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因侵害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因侵害精神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归入财产损失范围。
五、赔偿的
我们确定了赔偿的原则,明确了赔偿的范围,对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就是关键问题。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著作权法的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3、法定赔偿。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具体的做法,这些赔偿方式我们可以选择适用,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计算。
六、关于精神损失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侵犯著作人身权可能造成著作权人的财产损失,但主要是造成著作权人精神利益的损害。如侵犯作者署名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署自己的名字。如将一首优美的抒情曲改成黄色歌曲,将低劣的绘画署名为著名的画家等等这些行为都会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侵犯人身权不一定必然引起作品报酬的减少,但此种行为却严重侵害了作者的精神利益。对此种精神利益的赔偿,应当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应当包括对著作权人著作人身权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赔偿的数额,最高法院制定了有关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精神赔偿一般多在身体上受到伤害时比较容易得到支持,精神赔偿的数额现在还很低,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有几万元。精神赔偿没有很具体的赔偿标准,一般各地方法院内部掌握。著作权侵权的获得精神赔偿的现在案例还比较少见。被侵权人在民事诉讼起诉状中可以提精神赔偿,但是一般不宜过高。
著作权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我国基本上没有著作权保护的传统。当一个国家的水平还不发达的时候,过度保护著作权对其经济的并不利,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相当薄弱,盗版横行。时代不同了,WTO了,TRIPS协议也加入了,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其中著作权案件最为突出。对著作权的保护,当然要完善保护制度,最主要是司法救济措施,著作权侵权案件侵权赔偿问题涉及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的原则、赔偿的范围以及赔偿的数额的计算等问题,就目前著作权法规定来看还有不完善之处,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的不便,我国尚需要进一步完善之。
1、《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出版社2000年9月出版;
2、《知识产权法》,吴汉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出版;
3、《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研究》,戴建志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出版;
4、《版权侵权认定》,孟祥娟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
5、《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刘茂林著,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出版;


![广州青年律师群体政治态度的调查与分析[2]](/d/file/20100707/d463dc1e740ba1cc0117bccc391f1a3d.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