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浅探
[摘要] 机犯罪是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一种全新的高科技犯罪,它不仅给受害者造成损失,而且扰乱社会的经济秩序,对各国的国家安全,社会文化等都构成了威胁。计算机犯罪形式多样、特点突出,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防治计算机犯罪,必须加强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防卫,加强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加强对计算机使用人员的道德。
[关键词] 计算机犯罪;互联网;表现形式;特点;原因
计算机和技术的广泛应用和突猛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显著的特征,其对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广泛介入,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强大的推动力,而且使人们真正开始进入信息社会和“天涯若比邻”的地球村时代。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社会的信息化又使人类处于空前的困境之中,随着计算机在社会的迅速普及和人们对其依赖性的日益增强,计算机犯罪开始出现。自1960年美国发生世界上第一例入司法程序的计算机犯罪案率来看都在逐年大幅攀升,而且数量成倍增加,手段日益更新,并成愈演愈烈之势。计算机犯罪不仅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扰乱社会的经济秩序,对各国的国家安全、社会文化、道德观念、制度等都构成巨大的威胁。
一、计算机犯罪的概念
要研究计算机犯罪,首先应该明确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中主要的观点如下:
(一)犯罪工具说 此观点认为凡是以计算机及其技术为工具实施的犯罪都是计算机犯罪,强调计算机在犯罪中的作用。
(二)犯罪对象说 此说认为计算机犯罪是以计算机内部的信息为犯罪客体的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具体表现为滥用计算机以及破坏计算机的犯罪行为。而以计算机为工具进行盗窃、诈骗等传统型犯罪的并不称为计算机犯罪。持该观点的典型定义是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针对和利用计算机系统,通过非法操作或者其他手段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数据的安全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
(三)犯罪工具和对象并合说 该观点目前处于通说地位,认为计算机犯罪不是计算机本身的犯罪,而是行为人借助计算机和已掌握的计算机技术以达到其犯罪的的犯罪,人是计算机犯罪的主体。计算机本身在犯罪中的地位,一是作为犯罪的工具,二是作为犯罪的对象。他们都是计算机犯罪的有机组织成部分。
(四)相关说 这种观点认为,凡是与计算机相关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计算机犯罪行为。该观点由于过分扩大了计算机犯罪的范围,已为大部分学者所摈弃。
笔者赞同犯罪工具和对象并合说,但是对于计算机犯罪的概念有必要进一步加以明确。首先,在计算机犯罪中,计算机技术必须在犯罪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和作用。对于与计算机有间接的关系,如销售假冒名牌计算机,由于计算机技术在其中不具有特殊的作用,因而不能算计算机犯罪。其次,必须在犯罪中利用了计算机技术,这是计算机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计算机信息系统是一个数字化处理系统,它的操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否则将不能进入其内部的信息系统而进行犯罪行为。第三,计算机犯罪必须是利用了完整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以其为攻击对象的行为,对于针对脱离计算机完整信息系统的计算机逻辑,计算机软件的犯罪行为,也不能称之为计算机犯罪。最后,必须是由刑法明文将其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这也是罪行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基于以上四点基本要求,笔者认为计算机犯罪概念应界定为利用计算机技术,以完整的计算机信息
系统为犯罪工具或以其为犯罪对象而加以攻击,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并为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二、计算机犯罪的形式
随着全球互连网络的快速发展,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从事的犯罪活动涉及到、军事、经济、科技、文化等各个方面,最为常见的有以下一些表现:
(一)利用计算机技术伪造篡改信息、进行诈骗及其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互连网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信息交流的互动性。每一个用户不仅是信息资源的消费者,也是信息的成产这者和提供者。犯罪分子可以在自己的计算机终端通过国际互连网络轻而易举的实施篡改个或者是他人的档案资料信息,改变信贷记录和银行帐户资料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利用现代通讯技术进行内外勾结,遥控走私、贩毒、恐怖及其他犯罪活动
犯罪分子利用没有国界的互连网络和其他通讯手段可以在全球任何地方向政府部门、或个人投放病毒,也可以凭借计算机和卫星发射无线电信号进行远程引爆。
(三)非法截获信息,窃取各种情报
随着社会的日益信息化,计算机网络系统中的意味着知识、财富、机密情报的大量信息成为犯罪分子的重要目标。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并非十分复杂的技术窃取从国家机密、军事情报、商业行情到计算机软件代码,信用卡密码、个人隐私等各种重要信息。
(四)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黄色音像制品和精神垃圾
计算机病毒是人为编制的具有破坏性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它能自我复制并破坏其他软件和信息资料,甚至破坏计算机硬件设备,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目前世界上名目繁多的计算机病毒有强无减,而且每天都有各种新的计算机病毒的产生,严重威胁着科研、企业、政府、军事等部门的日常工作。此外,随着电脑游戏和互连网络的日益普及,色情、暴力等犯罪的音像制品在网络上大量泛滥,严重毒害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据有关资料显示,很多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大多都是因为沉湎于不健康的网络游戏和音像制品中,从而不能自拔,愈陷愈深。
三、计算机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客体的广泛性 无论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犯罪,还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其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都十分广泛。例如,利用计算机暴露他人隐私、毁害他人名誉,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民主权利;利用计算机散布政治谣言、传播黄色信息、破坏社会正常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等。
(二)犯罪行为的复杂性 在网络环境下,全球已经构成一个庞大的计算机网络,其使用之多、发展之快、内容之广泛都是空前的,但同时它也对传统的法律体系出了挑战,使计算机犯罪在定罪和量刑上更为复杂。另外,计算机往往只认口令不认人,因此行为人往往具有多种身份,可能是网络提供者、能是业务提供者、也可能是信息提供者等等,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侦破难度。
(三)犯罪主题的专业化 计算机犯罪是一种智能型的高科技犯罪。犯罪人往往具有丰富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相关的金融、财会方面的专业知识。只有具备了这些专业知识的人,才能破解计算机安全系统的层层关卡,进入并操作计算机系统,以实施其犯罪目的。
(四)犯罪的隐蔽性 大多数计算机犯罪是通过程序和数据等这些无形的操作来实现的 ,作案的直接对象通常是那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正是由于计算机犯罪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 ,犯罪行为实施后对机器硬件之类的信息载体可以不造成任何损坏,甚至不留下任务痕迹,所以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犯罪成功率极高。同时,由于计算机犯罪的证据主要存在于软件之中,这也使得犯罪分子很容易转移或毁灭罪证,尤其是利用远程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往往难以追寻,即使查出蛛丝马迹,犯罪分子也早已逃之夭夭。
(五)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与传统手段的犯罪相比,机犯罪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要严重的多。随着社会化的不断,包括、电力、等国家各个部门都将实行网络化管理,犯罪分子有时只需在键盘上轻轻敲几下,就有可能导致其中的重要数据遭受破坏或者某些重要、敏感的信息被泄露,造成严重的、损失。此外,计算机犯罪对知识产权、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也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尤其是涉及国家机密和战略策略的计算机系统,一旦遭到侵犯或破坏,就可能给国家主权与安全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四、计算机犯罪的原因
(一)犯罪人的主观心理原因
1、贪利心理驱使。计算机犯罪的风险较小,其被发现的比率只占总数的1-5%左右,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而其获利之丰厚却是有目共睹的。较之传统的各种暴力性财产犯罪所获的不法利益显然更高,因而对于犯罪分子的诱惑力更大。
2、好奇心驱使。这也是很多计算机黑客之所以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原因之一。
3、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在使用计算机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网络成隐”的现象,即使用者沉迷于计算机网络之中不能自拔,终日不停地使用计算机网络。某些计算机犯罪也同样如此,侵入计算机系统等行为。行为人往往认为是在进行游戏,并未认识到起已构成犯罪。正是由于此类犯罪是在数字空间的虚拟世界之中进行的,犯罪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就可能变的模糊不清。
(二)经济原因 由于计算机犯罪是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为犯罪工具或犯罪攻击对象,只有掌握相当的计算机技术的人员才最容易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对数据和程序进行增删、修改或设置干扰程序。这就决定了在进行计算机犯罪时大多要经过一番预谋和精心设计。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是基于他们的理性或至少是有限理性做出的选择,尤其是计算机经济犯罪。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表现,就是各个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显然不 是盲目做出的,而是基于实现“自我利益”的“合理”选择。在决定选择何种方式犯罪时,犯罪人凭其经验、直觉、风险与利益的权衡进行决策,并在预测、比较了各种方案的损益值之后在采取犯罪行为。由于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犯罪不但便利,而且风险小获利大,对犯罪者来说有非常大的诱惑,所以它的速度蔓延也就不足为奇了。
此外,计算机犯罪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政治因素、因素、文化因素、道德因素对计算机犯罪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而且各因素之间是互相影响互相渗透的,可以说是一个复合的原因系统。
五、计算机犯罪的防治
我们不能把高技术犯罪归结于高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它往往由政治、经济、技术、管理体制以及文化中的种种问题促成。因此,随着技术的发展,有必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针对计算机犯罪的特点和未来发展的趋势,笔者认为应重点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计算机系统安全防卫 计算机系统安全是指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系统可以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技术工作主要包括:
1、增加计算机系统存取权的控制,防止非法访问计算机,造成数据泄密、篡改和破坏。
2、改进原有系统的安全性,修改有漏洞和缺陷的模块,消除内部的隐患。
3、研究更安全可靠的网络间传输、通信技术,使远程访问的安全控制更加完善,也使在网络中传
输的口令和其他信息的保密性得到保证。
4加强反计算机病毒的研究,使计算机在引导程序、操作系统、用户应用程序等方面免受病毒的滋扰和破坏,同时又不给用户留下由于提高了安全控制级别而带来的使用方面的不便。
(二)加强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控制 任何安全防范的技术措施都会有不足之处,因此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对高技术犯罪实施社会控制以减少犯罪条件,打击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不敢轻易以身试法。目前,世界上已经有几十个国家先后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律。然而由于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新问题层出不穷,有关的立法也应是一个动态过程,各国应根据具体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近年来相继通过了一些法律以保护计算机知识产权,但目前尚无专门惩治计算机犯罪的立法,也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察和犯罪侦破,对有些涉及不同部门的案件无法协调处理。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掌握高技术的专业检察队伍。
(三)加强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司法控制 成立计算机犯罪防治中心,将计算机犯罪的相关案件归由一个特别的法庭管辖,不仅可以使犯罪类型的分类趋于一致,也可以更好地管理案件并帮助执法部门更有条理地分享有关信息,这也是进行完善的计算机犯罪统计的基本前提。大量的有效信息将使那些为数不多的执法官员兼计算机专家发挥更大的作用。成立对付计算机犯罪的警察组织,开设反计算机犯罪的训练课程,通过立法使所有的警察接受计算机执法训练,提高侦察人员对计算机犯罪的侦办能力。
(四)加强对计算机使用人员的道德教育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无论是技术防范还是法律制裁都很难从根本上控制高技术犯罪,治本之策是帮助人们在高技术环境下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要让那些具有计算机才能的人,特别是青少年,正确地使用计算机,通过正当途径发挥自己的才能。学校、家庭和社会在重视科学技术知识的同时要重视思想政治、道德和法制方面的教育,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对青少年的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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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铁成。计算机犯罪与法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德]施耐德. 犯罪学[M].北京: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3]冯树梁.中国预防犯罪方略[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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