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法律评论——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论文规范的个案考察(下)
[三]《评论》与、就业优势
哈佛法学院的DavidWilkins教授在1979-80年间担任《评论》编辑。当他回忆这一段经历的时候,他说:“提任编辑是一段有益的经历。每天阅读大量资料,不断接触前沿学派和思潮。近10多年来,分析法学、批判法学等非主流思潮都是最先在学生主持的法律评论上找到一席之地这也许能够说明,学生编辑对法律的态度并不是那么保守,正是这种态度促进了法律的。”[34]
在1996年,2年级学生编辑每月至少要工作20天,3年级学生每月至少工作15天。如果学生编辑仅仅是进行初审,他每一个月大约要阅读20篇稿件。我问97届学生编辑DANISEDOSSEN,“编辑工作是否会影响学习成绩?”她的回答是:“在我担任学生编辑之后,学习成绩比以前有所上升。因为,这是一种挑战,我想证明自己能够承受这样的挑战。”[35]
除了案例教学之外,评论也许是最能反映美国法律教育特性的一件事。即使对评论持激烈批评的法律界人士,也并不否定评论对法学教育具有重要价值。评论是优秀学生的一个强化训练营。在编辑过程中,学生不断审视关于某一个主题的学术积累和作者多年研究的成果,查阅相关资料、评价、建议、核实引文,从而进入和作者进行思想对话的意境,这种意境不是在课堂上和课外阅读中经常可以达到的。在选稿过程中,学生面对众多稿件,不断作出取舍决定,这无疑提高了他们的学术品味,发展了欣赏学术精品和识别赝品的能力。熟悉和应用引用规则是学生就业之后受益无穷的一种写作训练,因为,编辑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法官、律师或教授的文体,脱离编辑规则自由发挥的余地不是没有,但,受到相当的限制。批评法律评论的作者也认为,遵守一种即便是专断的写作规范,对于学生的训练也是必要的,只是学生和专家应当适用不同的写作规范,后者应有较多的自由发挥余地[36]
虽然,美国法学院教授和学生之间有较多的课外交流,但是,这种交流远远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法律评论促成能力相当的学生互相交流,开辟了优秀学生的强化训练营地。哈佛法学院教授通常安排每周两个半天的办公时间,和学生的课外交流通常是安排在办公时间,每次约会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除此之外,任课教授通常要请选课学生吃中午饭,每次有5-6名学生和教授共进午餐——这是师徒相传式中世纪法律教育的一个遗迹。但是,学生和教授之间的交流毕竟是有限的。首先是时间限制,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随时会产生需要解答的疑问,教授不可能随时回答100多个学生的问题;其次是地位限制,学生和教授之间的交流毕竟不是一种平等的交流,学生担心提出贻笑大方的问题,担心占用教授太多的时间,因此,师生之间形成疑无不问、知无不言的交流并不容易。相反,学生编辑在审稿、校核、撰写评注、陈述意见过程中相互问答、争辩、交流资料是没有时间和身份限制的,因为,这不仅是同事之间的交流,而且是辈分相同的同事为完成同一工作成果而进行的交流。与我面谈的学生编辑普遍认为:他们通过编辑工作受到的训练决不亚于师生传授的训练。
法律评论编辑的选拔在法学院学生之间形成了巨大的竞争压力。美国大学基本的竞争规则是:最高的分数,最好的工作。法律评论根据分数和写作水平选拔编辑,从而推出了它自己的产品和商标——评论编辑成为法学院优秀学生的同义词。在学习之外,承担繁重的编辑工作,又证明了一个人非同寻常的智力和体能。因此,编辑经历意味着就业优势。
虽然没有任何报酬,《评论》编辑是一个令人羡慕甚至令人嫉妒的职位。一个刚刚担任编辑的学生告诉我,他第一个月就为《哈佛法学评论》工作了22天,参加了六篇文章的编辑。他认为:无论如何,也不会过高评价担任编辑的意义。首先,在他看来,《评论》是全世界最好的法学杂志,这是历届学生一百多年努力的结果,这一传统值得延续;第二,学生编辑在完成学业的同时,还能胜任繁重的编辑工作,这本身就证明了一个学生的意志、毅力和奉献精神;第三,学生编辑在美国法律职业界有相当好的声誉。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担任学生编辑的人在择业竞争中必定领先。对于象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和法学教授这样受人尊敬的职务来说,担任学生编辑是一个不成文的要求。一旦哈佛法学评论公布了新当选的编辑名单之后,这些编辑总是会收到许多律师事务所约请面谈的来信。最后,编辑部本身是一个优秀学生的俱乐部,经常不断的学术交流往往比课堂教育和自己看书收益更大。[37]
斯坦福大学学生的调查报告显示,法律界普遍认为:参与法律评论[担任编辑,发表]的经历是决定录用雇员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教授看来,参与法律评论的经历的价值要超过担任法官和律师的经历;法官认为,参与法律评论的经历是录用法官助理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参与法律评论经历的求职人在律师事务所同样受到重视。[38]
批评者认为:评论虽然有利于学生的强化训练,但,只有少数学生能够得到这种机会。法学院通过资助法律评论,使少数学生受到强化训练,多数学生训练不足,实际上是以牺牲多数学生利益为代价,扶植少数精英学生。[39]法律评论制度使学生编辑获得其他学生无从获得的优势,因而,这对其他学生是不公平的。[40]甚至那些肯定法律评论的人士,也对评论编辑的精英色彩表示了委婉的批评,Noonan法官说:“托克维尔称法律职业者为一种没有勋章的美国贵族——他们具有统一的教育背景、相似的职业品味、使用同样的分析方法、遵从共同的权威。然而,假如托克维尔当时知道法律评论的话,他一定会把法律评论编辑列入贵族——一个通过共同教育经历,而不是通过继受勋章而组成的互济会。”[41]
学生编辑的就业优势同样受到指责。批评者认为,学生编辑得到了过早的奖励——古希腊奖励竞赛的冠军不是因为他们已有的战功,而是因为他们证明自己具有非同寻常的体能,能够代表一个民族参加未来的战争——同样,从法学院二年级学生挑选评论编辑,不是表彰他们已有的成就,而是表彰他们具有取得成就的潜力。[42]
[四]众矢之的——“蓝皮书”
《评论》的一个重要产品是《文献引用统一体系》。早在20年代,《评论》就制作了每一个新成员的必读课本——《编辑指南》。1925年,哈佛、哥伦比亚、宾西法尼亚、耶鲁四所法学院的评论主席集会,决定共同出版“蓝皮书”,分享销售收入。从1926年到1996年,“蓝皮书”共修订了16版。
美国法学文体受到许多抨击,而“蓝皮书”常常被指责为僵化文体的始作俑者。Rodell教授认为,“所有的法律文章都有两个通病:一是文体,二是内容。”“文句冗长,结构笨拙,语气吞吞吐吐,好象在为自己斗胆发表意见而表示歉意。”“除了造成思维混乱、文风僵化和品味低下之外,自命不凡的脚注没有带来任何东西。”[43]波斯纳法官是“蓝皮书”的主要批评者之一。在“再见吧,蓝皮书这篇文章中,他说:”人类学家使用‘细胞增生’这个术语形容毫无价值的社会活动的膨胀,如果说埃及金字塔是坟墓的增生,那么,以哈佛为首的几个法律评论杂志所炮制的、到1986年已经是第4版的、255页的‘文献引用统一体系’——一本关于法律文献引用范式的手册,就是法律的增生多数由学生编辑的法律评论、法院、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出版公司都奴隶般地顺从这本‘蓝皮书’所颁布的复杂的、令人困惑的法令。“[44]但是,波斯纳并不反对文献引用范式,他甚至推荐企图取代”蓝皮书“的另一本引证范式——1986年出版的”芝加哥大学法律文献引用手册“[The UniversityoChicago Manual ofLegal Citation].波斯纳认为,”蓝皮书“的主要毛病是苛求不必要的注释和不必要的统一。该书编撰者的抱负是制定一部法律文献目录公约和引注操作手册,因此,”蓝皮书“本身冗长臃肿,学习和适用”蓝皮书“规则耗费了作者大量的时间。[45]他主张简明、灵活,将引证范式的功效限定在四个方面:其一,节约作者和编辑反复思考引注格式的时间;其二,缩短文章篇幅和读者的时间;其三,通过注解向读者提供信息——读者可以选择是接受引文、还是检索原文,如果读者决定检索原文的话,那么,帮助读者在图书馆里发现文献;其四,避免文章脱离主线,枝杈蔓延。[46]最高法院的前任法官Goldberg说:”注解造成的问题,大大超过了它解决的问题。“[47]Conard教授指出:”蓝皮书“总是试图用Anglo-American引注格式转换外国的案例引注。除了制造累赘与错误之外,”蓝皮书“转换规则妨碍美国作者引用相关的外国案例,而外国作者为了在美国发表论文,又不得不放弃他们熟悉的方法,勉为其难地运用一种陌生的规则。[48]
然而,Austin教授则认为,运用脚注可以区分自己和他人的成果,批评脚注实际上是全盘否定评论所代表的一种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创造精神的显示,脚注区分对法学具有重大贡献。从脚注的质量,可以看出作者个人的品味和论文主题的广度。因为存在违反规则的恶劣行径,所以,要用脚注与之对抗。我们凭借脚注告别了一个信口开河的时代。”[49]
五、关于法律评论的几点感想
1 法律评论推动了学生的竞争、保持了法学的连续性在美国特有的法律制度中,法律评论演变为一个精心制作的文化传递工具。一方面,法律部落年轻成员通过沿袭一定的规则而服从了学术道统的权威;另一方面,他们的青春期逆反心态又得到相当满足,他们能够有机会依据学术道统攻击、贬低和更正前辈的作品。法律部落年轻成员和前辈之间本来不可避免的冲突找到了宣泄场所。在这一过程中,法律部落平缓度过了危机、产生了新的部落头领。[50]
当然,这种文化传递是通过激烈竞争完成的。一位美国作家这样表达一种教育平等的最高理想:“在真正平等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应能成为《哈佛法律评论》编辑。”[51]但是,我认为,真正的教育平等恰恰是让人们有平等竞争的机会来证明自己的敬业态度、开创性、合作精神和胜任繁重工作的能力,少数人成为《评论》编辑是竞争的合理结果。如果一个学生认为自己具有非同一般的才能,而且希望证明这一点,那么,从来不拒绝向这个学生提供机会的学校就是最好的学校。哈佛法学院的优秀学生通过独立创办《评论》证明了自己的能力,他们用自己的勤奋工作赢得了信任,这种信任不仅使他们在毕业后能够畅通无阻地进入美国最体面的法律职业机构,而且使他们在执业之后的竞争中遥遥领先。“自助而天助”,这与人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的传统是异曲同工。
[二] 制度化的法律评论是无法脱离制度本身而单独得到改善的
法律评论最初是自发的产物,随后发展为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今,美国法律界人士无论是否喜欢法律评论,他们都或多或少地依赖于法律评论。优秀学生需要证明自己有资格获得比其他同学更多的教育资源和就业选择,法律评论是他们进行自我证明和获得更多教育资源的场所。雇主需要凭借一定的标记去选择他们认为最好的雇员,尽管标记并不总是和实体一致,但是,与雇主分别指定标准进行个别考核的成本和差错相比,信赖统一标记还是利大于弊。法学院需要通过法律评论提高自己的学术声誉,同时,又不愿支付昂贵的工资去雇佣一批专职编辑,它们发现许多愿意无偿从事编辑工作的学生近在咫尺。当然,为了激发学生从事编辑工作的热情和责任心,学生需要成为法律评论的主人,而不是雇员。教授需要大量制造论文显示自己的存在,或者借此取得终身教授的资格,因此,他们需要不断扩张发表论文的园地,但,他们并不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组建自己的刊物。律师需要找到能够说服法官和陪审团的论据,引用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言论,既节约了从事研究的时间,又借他人的口舌道出了自己的主张。最高法院需要从法律评论中寻找理论资源,论证法律的政策性解释的合理性。一篇批判最高法院判决的论文,常常可以被最高法院用来区分、限定和推翻它以前的判决。因此,批判性论文恰恰有助于最高法院摆脱前例约束的困境,并给它提供了自圆其说的解释工具。当法律界成员对评论产生极大依赖性的时候,评论本身也就成为限制法律界的一种力量。除非产生另一种可以替代的方式,并且在同一程度上满足法律界的需要,而改革成本又低于容忍弊端的代价,法律评论是不会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正如Martinez教授所说的那样,即使在Rodell时代[30年代首先批判法律评论的教授,参见注[43]]改变法律评论都已经为时太晚,如今就更晚了[52]
[三] 蓝皮书:规范化和矫枉过正
《评论》在一个缺乏范式的时代,建立了范式——文献引用统一体系,从而建立了权威。文献引用规则虽然不能阻挡所有的劣质产品进入法律出版物,但是,至少增加了劣质产品进入法律出版物的难度——那些道德和智商都过分低劣的仿冒者因此被排除出法律界。例如:任何法律评论都不会接受一篇没有文献引用的稿件。因为,这种稿件有两个明显的疑点:其一,或许作者对这一主题根本没有进行任何研究[因为不屑研究、懒得研究或者没有实力研究等等],纯粹是一个人凭空自说自话;其二,或许作者得益于他人已有研究成果而没有承认这一事实[因为担心他人已经登临的学术高度会显现出本人的渺小,不知道抄袭和写作的区别,缺乏因受益而萌生感激的常人之心等等].
学术进步是一个积累过程,完全脱离前人学术积累而另起炉灶,或是无谓的自我消耗,或是无知和狂妄。论文的雷同、重复、抄袭,不仅是作者无端消耗自己的生命,也是浪费读者的时间。当一个学术领域出现众多开天辟地的“带头人”、“大师”、“新星”,或者炮制出一连串“前无古人”的新观点的时候,学术本身必定因为严重的道德危机而陷入了山穷水尽的困境。文献引用规则迫使作者必须关注他人已有的研究,要求作者区分自己和他人的观点, 从而建立了基本的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大大减少了学术资源的浪费。
读者有理由怀疑事实陈述的可靠性,作者有责任事先消除读者的合理怀疑。例如:作者声称法律如何规定、法院如何判决、自己的看法和某人相同或者相反,这都是一个关于事实的陈述。当作者做事实陈述的时候,他至少应当证明:这些事实既不是凭空构造,也不是无从查考的“耳闻”。证明方法就是向读者提供查找事实来源的线索。文献引用规则至少使学者不必因为虚构的事实和断章取义、以讹传讹的观点而进行无谓争论。
最后,文献引用规则或许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适度封闭性和可辨认性。某些“行规”对于职业训练也许是多余的负担,但对于保持行业的适度封闭性则是必要的,因为,它们增加了行业准入难度;某些“行规”也许是不合时宜、违反理性的习惯,但是,却具有吸引客户的效力,废除这些“行规”将增加客户辨认业主的难度。
蓝皮书不合事宜之处在于将“规范化”推向极端,试图用一种统一模式去管制文体,想当然地规定外国法律、判例的引用规则,从而招致众多批评。但是,由此否定引用规则的必要性则是另外一种极端,其危害大大超过蓝皮书的极端。
[四] 中国法律界能够接受学生主办的法律刊物吗?
我必须承认:大多数同行都会断然否定这种可能性,而且大致会提出一个无须论证而又无可辩驳的理由——国情不同。
时下风气之一是学术评价纳入行政渠道,并且严格按照行政等级划分序列。例如:在大学、研究机构,都可以发现这样的规则:毕业生竞争“留京指标”,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可以多得1分[成为对比的是,担任校级学生会干部,或许可以多得5分];教师竞争“职称指标”,在“全国性刊物”上发表论文可以多得2分[成为对比的是,兼任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许可以多得5分].学生编辑的刊物无法在行政等级序列找到它的“级别”,因此,在学生编辑的刊物[例如:《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论文能否得到官方评价系统认可,本身就是一个疑问。在这里,人们不假思索地接受了一个假定,只有列入行政序列的刊物,才是正宗刊物;刊物的行政级别越高,发表论文的质量越高。这种假定并不能从中国传统得到验证。反映一个时代的中国国情作品——孔子的《论语》,屈原的《离骚》,康有为的《大同书》,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鲁迅的《阿Q正传》,没有一个发表在具有行政级别的刊物上。因此,真正的问题不是学生编辑刊物是否适合中国国情,而是时下风气究竟是扭曲的国情,还是植根于固有文化的国情。
时下风气之二是门户承继,互相捧场,弟子称先生为“泰斗”,先生称弟子为“新星”,难得有坦诚的学术批评。在这样的风气之下,如果让一群法学院的研究生担任总编、编辑,由他们通知导师修改稿件或者将稿件完璧归赵,其后果可想而知:教授如受小儿戏辱而震怒不已,法学界同行物伤其类而同仇敌忾,学生编辑不仅考不上博士生,毕业能否及格也会成为问题。总之,杂志稿源枯竭,或者关门而作鸟兽散,或者成为众矢之的而惶惶不可终日。然而,在古代中国,学生编辑、整理老师的文章是常见的事——如果孔子的徒弟当年没有编辑师傅的文章、言论,《论语》又如何能够流传至今?我想,中国并不缺乏学生编辑教授文章的传统,只是中国固有传统需要发扬而已。
注释:
[1] 编辑前言,哈佛评论,卷1,页35,[1Harv L Rev.35],1887
[2]LeoP Martinez,孩子、洗澡水和法律评论[Babies,Bathwater,and Law Reviews],斯坦福法律评论,卷47,页1145[47Stan L Rev 1145],1995
[3]1991年信息,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杂志引证报告,1991Institute for Scientific Information,Social Sciences CitationIn dex:Journal CitationReports,1992.
[4]ErwinN Griswold,一个积极支持者心目中的哈佛法律评论的[TheHarvard Law Review-GlimpsesofItsHistorySeenbyanAflcionado],哈佛法律评论,卷100,页15,注56[100HarvardLawReview15,note56],1987.
[5]“学生不必学习统一商法典,但是,学生要学习‘统一引文法典’,后者和前者一样冗长,而且比前者更为专断。这实在是一种回归童年的法学:学生在学习其他学生制定的法律,教授在讲他的学生制定的法律。”参见:RichardA Posner,再见吧,蓝皮书,[GoodbyetotheBluebook],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卷53,页1343[53U Chi L Rev 1350],1986.
[6]Sirico&Marguilies,最高法院引用法律评论的实证考察[The Citing of Law Reviews by the SupremeCourt:An Empirical Study],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律评论,卷34,页144[34UCLAL REV 144],1986.
[7]按照被引用次数排列,这5个期刊依次是:《哈佛法律评论》、《耶鲁法律评论》、《哥伦比亚法律评论》、《斯坦福法律评论》、《宾西法尼亚大学法律评论》。
[8]同注[6]引书,页133-34
[9]LouisJ Sirico,关于美国上诉法院引用法律评论的实证考察[The Citing of Law Reviews By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 Appeals:AnEmpirical Analysis],迈阿密大学法律评论,卷45,页1051[45U MIAMIL REV 1051],1991,作者认为:巡回法院法很少引用评章的原因有三。其一,评论文章的权威性低于法院判决;其二,联邦最高法院不仅解决争议,而且凭借内心确信定政策,故需要对法律政策进行评价的论文,联邦巡回法院的法官主要关注具体法律问题,涉及法律政策问题的论文不多;三,法官和他们的助理工作繁忙。
[10]FredRodell,Good bye to LawReviews[再见吧,法律评论],弗吉尼亚法律评论,卷23,页38[23Va L Rev 38],1936这是一篇被反复引用的、批判法律评论的代表作,作者对法律评论的存在是否具有积极意义表示怀疑,该文引发了美国法律界对法律评论的全面批判;James Lindgren,AnAuthor‘sManifesto[一个作者的声明],芝加哥法律评论,卷61,页527,537-38[61U Chi L Rev 527,537-38],1994.该文认为:学生编辑法律评论是一种体制性的毛病,必须彻底改变体制本身,作者强调改变学生控制法律评论的局面,建议教授更多参与法律评论的定稿、编辑、监督,建立更多的专家编辑的法学刊物,改变学生刊物的一统天下;Janes Lindgren,FearofWriting[害怕写作],78CalL Rev 1677[1990],该文批判了《得克萨斯法律评论手册》设定的写作规范;RichardA Posner,再见吧,蓝皮书,[GoodbyetotheBluebook],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卷53,页1343[53U Chi L Rev 1343]1986,作者认为,蓝皮书导致了美国最为恶劣的文体和文风;RichardA Posner,学生编辑的法律评论的未来[TheFutureoftheStudent-EditedLawReview],斯坦福法律评论,卷47,页1131[47Stan L Rev 1131],1995.作者认为:法律评论是一种完全没有前途的刊物。
[11]JohnT Noonan,Jr ,法律评论[LawReviews],斯坦福法律评论,卷47,页1117[47Stan L Rev 1117],1995;ErwinN Griswold,见前注[4].
[12]RichardA Posner,学生编辑的法律评论的未来[TheFutureoftheStudentEditedLawReview],斯坦福法律评论,卷47,页1134-1136[47Stan L Rev 1134-1136],1995.
[13]MaxStier,KellyM Klaus,DanL Bagatell,JeffreyJ Rachlinski,法律评论的用途和改良建议:对律师、教授和法官的查[LAWREVIEWUSAGEANDSUGGESTIONSFORIMPROVEMENT:ASURVEYOFATTORNEYS,PROFESSORS,ANJUDGES],斯坦福法律评论,卷44,页1467[44STAN L REV 1467],1992,本次调查向律师、法官、法学教授发出1162份书面卷,回收问卷380份,回收率占32 7%,波斯纳对调查报告显示的结论表示怀疑,他认为:问卷的回收率只有32 7%,在那些不屑写这样一份详细问卷的人士中,对法律评论持批判态度的,也许占主导地位。参见:前注[12],RichardA Posner,页113,脚注5.
[14]ErwinN Griswold,同前注[4],页20.
[15]资料来源:ConstitutionandBy-LawsoftheHarvardLawReviewAssociation[哈佛法律评论社团章程及细则]
[16]当时,哈佛法学院在校学生约200人,3年级学生60余人,教授6人。资料来源:ConstitutionandBy-LawsoftheHarvardLawReviewAssociation[哈佛法律评论社团章程及细则].
[17]资料来源:1996年10月与《评论》编辑面谈
[18]在《评论》历史上,有一些编辑选拔风波反映了当时种族和偏见的影响其一,1914年AdolfAugustusBerle,一名杰出的犹太学生因为种族原因被《评论》故意排除在外,他对此深为怨恨,法学院院长曾经试图调解,始终没有成功;其二,1954年,学生编辑Lubell援引宪法第5修正案,拒绝参加调查他是否与共产国际有牵连的国会听证,《评论》以16票对8票的多数,作出了取消Lubell编辑资格的决定。1978年,第91卷《评论》就当年的错误向Lubell表示歉意,并恢复他作为评论社团成员的资格。参见:ErwinN Griswold,前注[4],页7、15-16.
[19][20]RichardA Posner,前注[12],页1132,注解4.在哈佛法学院和美国的其他法学院,成绩属于个人机密。试卷上只出现学号,只有学生本人知道自己的学号,除非学生自愿向他人泄露。非经学生书面豁免院方的保密义务并指定成绩单送达对象,院方绝对不许向任何人泄露学生分数。
[21]MichelleA Jones,法律评论回避性别问题[LawReviewGenderTaskForceStalled],哈佛法学院报告[HarvardLawRecord],Oct.11,1996,pp 1,3.
[22]本节资料来源:[1]与学生编辑面谈;[2]TheGreenbook:ManualofOperationandProcedure1996-97[绿皮书:1996-97年度哈佛法律评论编辑手册].
[23]同前注,绿皮书,页61.
[24]为了让读者自己分析名人效应对《评论》的影响,兹提供一些背景性情况:在《评论》创刊初期,教授投稿本身是对《评论》支持。例如,给第1期《评论》撰稿的AMES当时就是名气很大的学者,以后成为法学院院长。至少在一段时间之内,《评论》主要是哈佛法学院教授的学术园地,反映该院教授的学术水平。GRISWOLD在纪念《评论》创刊百年的文章[见前注[4]]中提到哈佛法学院部分教授在《评论》前50年发表论文的数量,其中:安曼斯25篇,兰代尔27篇,泰厄19篇,格雷12篇,比勒51篇,威里斯坦34篇。哈佛教授曾经是作者群主体,固然没有疑问。
[25]JordanH Leibman&JamesP White,学生编辑的法律刊物如何作出版决策[HowtheStudentEditedLawJournalsMakeTheirPublicationDecisions],法律杂志,卷39,页420[39J LegalEduc 420],1989.
[26]RichardA Posner,同前注[12],页1132-1136.
[27]同前注[25],页418.
[28]ElyceH Zenoff,我发现了敌人,他是我们自己,IHaveSeentheEnemyandTheyAreUs,法律教育杂志,卷36,页23[36J LegalEduc 23],1986.
[29]同前注[13],页1502.
[30]同前
[31]KennethLasson,学界的霸道:对于真理和终身职务的过分追求,ScholarshipAmok:ExcessesinthePursuitofTruthandTenure,哈佛法律评论,卷103,页927[103Harv L Rev 927],1991.
[32]HarryT.Edwards,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脱节,TheGrowingDisjunctionBetweenLegalEducationandtheLegalProfes sion,密执安法律评论,卷91,页34[91Mich L Rev 34],1992.
[33]LeoP Martinez,同前注[2],页1142.
[34]1996年10月8日在哈佛法学院与DavidWilkins教授面谈。DavidWilkins担任第93卷《评论》编辑,1980年毕业之后先后担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助理、律师。现为哈佛法学院终身教授。
[35]1996年10月17日与Danies Dossen女士面谈。Danies Dossen女士担任《评论》的书评编辑。
[36]AlfredF Conard,可爱的法律评论[ALOVABLE LAW REVIEW],法律教育杂志。卷44,页4[44J LEGAL,EDUC4],1992.
[37]1996年9月24日在哈佛法学院与98届编辑BENLIBERM的面谈
[38]同注[13],页1487.
[39]Scott M Martin,法律评论的城堡:重访罗得尔[The Law Review Citadel:Rodell Revisited],衣阿华法律评论,卷71,页1103[71IOWAL REV 1103],1986.
[40]Joel Seligman,高耸的城堡:哈佛法学院的权势[The High Citadel:TheInfluence of Harvard Law School],页176-851978.
[41]JohnT Noonan,Jr.,同前注[11],页1118
[42]Tom Wolfe,The Right Stuff101-04[1979],转引自:LeoP Martinez,孩子、洗澡水和法律评论,Babies,Bathwater,and Law Reviews,斯坦福法律评论,卷47,页1142[47Stan L Rev 1142],1995.
[43]FredRodell,再见吧,法律评论[GoodbyetoLawreviews],弗吉尼亚法律评论,卷23,页38,41[23VA L REV 38,41],1936.
[44]同前注,页1346.
[45]同前注,页1346.
[46]同前注,页1345.
[47]ArthurJ Goldberg,脚注沉浮[TheRiseandFall[WeHope]ofFootnotes],美国律师协会杂志,卷69,页255[69A B A J 255],1983.
[48]同注[35]
[49]ArthurD Austin,脚注和成果区分[FootnotesasProductDifferentiation],凡德比尔特法律评论,卷40,页1153[40VAND L REV 1153],1987.
[50]Robert Weisberg,思考法律评论的几种途径[Some Ways toThink about Law Reviews],斯坦福法律评论,卷47,页1149[47Stan L Rev 1149],1995.
[51]理查德·里夫斯[RichardReeves],美国之旅[American Journy],韩守信等译,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2],页277
[52]LeoP.Martinez,孩子、洗澡水和法律评论,Babies,Bathwater,and Law Reviews,斯坦福法律评论,卷47[47Stan.L.Rev.],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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