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沦为“纸上权利”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7-06
[关键词] 带薪年休假 刍议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社会现实意义
1.带薪年休假的之规定
作为社会进步标志的“带薪休假制度”1936年起源于法国,而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各国的快速增长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带薪休假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地实行。
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国家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带薪年休假的明确规定最早见于1991年6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方面的规定体现在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和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但上述法律规定对“职工”的概念模糊,可操作性差。原因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的不健全致使其“自行决定”让休假成为了纸上权利。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扩大了“职工”的范围,意味着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不再是一部分人的“特权”,职工也不再因为从事的单位、职务、资历等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和分量,更多的人随着新条例的施行而受益。
2.年休假规定的具体内容
《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各国立法例,虽然表面上与某些国家的年休假天数相比,我国15天的最长休假天数有些短,但从实质上看,《条例》对职工年休假长短的区隔和年休假的限制,不仅体现了法律法规的终极价值——公平、正义,顾及了职工的利益,而且考虑到了我国实际的经济状况和企业的效益及长远影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落实现状及原因
1.带薪年休假的落实现状
中华英才网对京津沪、东南沿海等地区5000名职工的调查显示,有56.41%的人没有带薪年假,法定假日加班也没有拿到过加班费。带薪休假加上公众假期,职工一年可以享受120多天的假期。在大城市,明确带薪休假的企业是以外资企业为主的少数企业,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明确的员工带薪休假制度。
2.“纸上权利”的社会和法律原因
(1)法律有空白。尽管法律明确了带薪休假制度,但由于说法比较笼统,大量细化的规定尚处空白,如有的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其职工薪金的和组成十分复杂——月薪、记件、奖金、绩效等,带薪带多少等相关问题都没有详细而明确的界定,为休假变成“纸上权利”增加了变数。
(2)劳动力过剩。由于目前国内劳动力市场还是买方市场而非卖方市场,职工得到现在的职位已不易,因此即便明知企业的做法不合法也忍了。
(3)观念没有更新。据零点调查公司对28个用人单位上万人的调查统计显示,无论是单位还是劳动者自身都对休假的重视程度很不够。带薪休假应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但目前,一部分劳动者自身对休假的重视程度有限,休假在很多情况下被打了折扣、转化成补贴或加薪,甚至被直接“牺牲”。
(4)行业差异大。各行各业的生产或工作特点各异也是带薪休假不能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机关或事业单位实施带薪休假的可能性相对较高,但对企业而言,由于生产或经营状况千差万别,很难让员工轻松“脱岗”。
三、对策与建议刍议
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条例》规定了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等,弥补了《劳动法》第45条没有“具体办法”的缺憾,但依旧存在“执行”和约束有点“软”的问题。其一,《条例》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才给予相应的惩处。其二,《条例》规定,违规单位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向职工加付赔偿金。这样的经济惩罚对于某些企业、个体工商户来说或许有效,但对于其他许多中小企业的作用会非常有限;其三,该条例并没有制定责任追究方面的条款,执法不得力者将难以追究其过错。
2.有关部门制定灵活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行业差异大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尽量详实具体地实施办法,使各实行带薪休假因地制宜。在我国相当多一些地区,如沿海发达地区,存在着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劳动时间的保证,往往是其效益的前提和重要途径。
3.增强职工和维权意识,提高企业守法的自觉性
各有关单位和组织要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如深入社区、企业职工集中地,采取板报、广播、讲座等方式开展宣传,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树立重视带薪休假的观念,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要宣传到人头,让制度深入心;工会要加强监管,切实当好职工的“监护人”;政府应经常性突击核查,对于不执行或打折执行的,要给予必要的惩罚的。同时,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妨联动,把执行这项制度作为企业诚信的一个方面,将其与企业利益挂钩,让企业变不想执行为主动执行、积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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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松:带薪休假为何没有底气http//www.xinhuanet.com/home.htm2007-10-17 11:10:34
[2]张敬伟:纸上权利变为现实福祉.《市场报》,200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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