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缔约能力与合同效力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叶昌富 时间:2010-07-06

  【摘要】人的缔约能力制约着合同的效力。我国现行有关自然人缔约能力与合同效力的规定不尽完善,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有关经验既能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又能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

  【关键词】自然人 缔约能力 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是指用法律的标准评价已成立的合同,以便确认合同是否能够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效果。自然人缔约能力是指自然人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缔约能力是一种具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民事权利能力的角度看,由于法律平等性原则的要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都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但从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看,由于受到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等因素的影响,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未必是相同的,未必都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订立的合同也未必都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法律所要求的缔约能力,其所订立的合同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关于自然人的缔约能力与合同效力,各国法律一致肯定成年人的缔约能力并认可其订立合同的效力,但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中的酗酒者、吸毒者、精神病人的缔约能力与合同效力则作出一定限制性的规定,而且各国的具体规定还有一定的差异。了解这些差异,不仅有利于开展对外民事交往,而且可以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
  
  一、各国关于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与合同效力的规定
  
  1、英国的规定
   英国《1969年家庭法律改革法》规定,年龄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称为未成年人。《1987年未成年人合同法》确立了未成年人订立合同的基本规则:未成年人没有缔约能力,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对未成年人一般没有约束力,如果对方当事人是成年人,则对成年人有约束力。但也有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对未成年人有约束力的3种情况。一是对未成年人肯定有约束力的合同,如未成年人购买生活必需品(如服装、食品等)的合同等。二是未成年人可以撤销的合同,即未成年人在达到成人年龄时或者在成年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可以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未成年人购买或租用土地的合同、未成年人的婚姻合同、未成年人购买股票的合同以及未成年人的合伙合同等,这些合同在撤销以前对成年人是有约束力的。三是经确认才有约束力的合同,即未成年人成年后加以确认才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否则合同就不能针对未成年人强制实施,这种合同也称为不确认就不能强制实施的合同。
  2、美国的规定
   美国绝大多数州都把成年人的标准定在年满18周岁。18周岁以下的人是未成年人,没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未成年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一般都属于可撤销合同。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与他人订立合同是否成立、能否有效,决定权掌在未成年人手中。未成年人对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既可以在其成年之前,也可以在其成年之后。未成年人对合同的撤销权可由他本人行使,也可以由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行使。未成年人撤销合同必须把整个合同都撤销,不能仅仅撤销使其承担义务的那一部分。未成年人对其撤销合同的权利的放弃被认为是对合同的确认。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不能对合同作有效的确认,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所作的放弃其撤销合同的权利的表示是无效的,因为该确认行为或表示行为本身就是可以撤销的。
  当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经未成年人的请求而撤销时,一般的原则是要求他们双方返还利益,在上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但也有例外,如未成年人对于他所享用的由另一方提供的服务,不用支付费用;对于他使用过且已贬值或损坏的产品,只需将该物按现有状态返还给对方;对于其他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3、法国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488条第1款规定:“年满18周岁为成年,满18周岁的人,有能力实施民事生活之所有行为。”未成年人为无实施法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只有通过解除亲权而依法获得行为能力。根据《法国民法典》第476条和第477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结婚,依法当然解除亲权,即使未婚,在年龄达到16周岁时也可以解除亲权。“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如同成年人,有进行一切民事行为的能力。”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制范围之内无缔结契约之能力。《法国民法典》第1312条还规定,合同被撤销后,未成年人有权要求相对方返还财产,而相对方则无权要求未成年人返还其所受的给付,除非未成年人所接受的利益依然存在。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国法律也确认两种情况下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有效。一是未成年人如果用欺诈手段使相对方误认为其具有行为能力而订立的合同有效;二是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对未成年人的损害,则合同有效。
  4、德国的规定
   德国法律按年龄把未成年人分为无行为能力人(不满7周岁者)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已满7周岁未满18周岁者)。无行为能力人没有缔约能力,其意思表示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才能生效,或者经未成人在其成年后的追认后生效。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催告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也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前撤销合同,但如果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明知未成年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与之订立合同,则不得撤销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3种情况下无须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自行订立合同:一是为纯获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二是利用自己的零用钱订立的金钱给付合同;三是在被政府许可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务合同。
  5、的规定
   中国法律也按年龄把未成年人分为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者)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有缔约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也就是说具有一定的缔约能力。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被视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法定代理人追认。”根据这一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两种。一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的合同,包括纯获得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属于有效合同。另一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该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是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该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主张撤销合同的权利,该合同也归于无效。该条第2款还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催告期的一个月内没有追认的,合同归于无效。合同在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之前,没有过错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定代理人主张撤销合同。这样的规定避免了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片面保护,也保障了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
  
  二、各国关于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的缔约能力与合同效力的规定
  
  精神病人、醉酒者、吸毒者往往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一般称之为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
  
   1、英国的规定
  英国普通法的规则规定,精神病人应当受他订立的合同的约束,但如果他能够表明由于他的精神状况,他不能理解自己在干什么,并且对方当事人意识到了他的这种无行为能力的状况而就可以不受合同的约束。对酗酒的人或吸毒者的缔约能力,英国在判例中确认的检验标准是:醉酒的人或吸毒的人证明自己醉到或者中毒到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并且对方当事人也知道这一点,合同对醉酒的人或吸毒者没有约束力,否则就应受合同的约束。
   2、美国的规定
  美国法律认为,由于精神上的缺陷所造成的能力丧失可以是多种原因,仅仅证明当事人有丧失能力的表现还不足以说明他已经不具有缔约能力,要证明当事人不具有缔约能力还必须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交易的性质和后果,或者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为。这两个检验标准分别被称为认识标准和意志标准,只要具备一个标准,就说明当事人不具备缔约能力。但比较而言,认识标准是主要的和基本的标准,而意志标准是例外的和补充的标准。
  在美国,精神病患者订立的合同在大多数州都被认为是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由无缔约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一方行使,其对合同撤销或确认的规则与关于未成年人的合同的相关规则基本一致。对于醉酒者订立的合同,一方由于醉酒而不能理解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使合同成为可撤销的合同,但另一方必须有理由知道他正在与一个醉酒者订立合同。在通常情况下,另一方是有理由知道这一点的,因为一个人喝醉了是容易被人看出来的。适用于醉酒人的法律规则也同样适用于因吸食毒品而丧失缔约能力的人。

   3、法国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489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为使某项行为有效,应当精神正常、健好;但是,以精神原因提出行为无效之诉的人,应当证明在此行为之时刻存在精神紊乱。”1968年法国第68-5号规定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有3类。第一,对精神官能失常、在民事生活行为中需要保护的人,得置于司法保护之下,保留行使其权利,具有缔约能力,但其订立的合同与缔结的义务,可以因价格过低、显失公平而取消,或者在负担的义务过分的情况下减少之。第二,对精神官能失常、在民事生活行为中需要由他人持续代理时,得对其设立监护。受监护的成年人在设立监护的判决作出之后订立的任何合同,依法当然无效。第三,精神官能失常的人在民事生活行为中需要得到指导与监督时,可以对其实行财产管理。受财产管理的成年人对日常生活中的交易有行为能力,也可因价格过低、显失公平而提出撤销之诉或减少义务负担之诉。但对于任何在对成年人监护时需要亲属会议同意的行为,以及接受资金和使用资金的行为,非经财产管理人参与,不得进行,否则本人或财产管理人均得请求撤销之。
   4、德国的规定
  在德国,因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其意志者被视为无行为能力人。《德国民法典》第105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无效。在无意识或者暂时性精神错乱状态时作出的意思表示无效。”这里就包括了精神病、深度醉酒、强剂量吸毒等作出的意思表示。1992年德国《照管法》规定,如果成年人由于心理疾病或身体、精神上的残障而完全或部分不能处理其事务,则由监护法院经其申请或依职权为其任命一名照管人,对于被照管人的事务,照管人应当视其是否符合被照管人的幸福作出处理。
   5、的规定
  中国法律只明确规定了精神病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明文规定醉酒者和吸毒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中国法律把精神病人分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相应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的认定。由此可见,有关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缔约能力与合同效力的规定与有关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一致。
  
  三、各国关于人缔约能力与合同效力规定的差异
  
  英、美、法等国较为简单地规定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线。德国、中国的法律既规定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线,又对未成年人作了不同层次的分类,较为合理地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能力的差异性,将未成年人进一步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基础上再相应确认他们的缔约能力。此外,中国的法律更合理地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赋予其完全的缔约资格。
  英、美、法、德等国的法律都规定对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既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也可以由其本人在成年后追认。中国的法律没有规定未成年人可以在成年后对其未成年时期订立的合同进行追认。
  英、美、法、中等国的法律都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而德国民法中的“零用钱条款”则相应承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有效。
  英、美、法、德等国将精神病人、吸毒者、醉酒者都归入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设立了实际的法律保护制度。如英美规定的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对合同可行使撤销权,法、德规定的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的照管制度。中国的法律则未对吸毒者、醉酒者进行具体规定,我们只能推断认定吸毒者、醉酒者不在精神病人的范围内,不受法律保护,他们不能以订立合同时吸毒、醉酒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
  四、完善我国关于自然人缔约能力与合同效力规定的建议
  虽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必然导致各国法律产生差异,但通过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关于自然人缔约能力与合同效力规定的优劣之处。为完善我国相关规定,有以下建议。
  1、我国应当确认未成年人对其在未成年时订立的合同在成年后的追认权
  毫无疑问,这种追认权有其合理的内核,但仍需完善。因为未成年人订立合同可以发生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待其成年后可能要经过若干年的时间,合同的效力长时间处于待定状态,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未必有好处,尤其是不利于对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因此,这种追认权也应该受到相应限制。建议我国在确认这种追认权的同时又有所限制,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可以在成年后的两年内予以追认。
  2、我国应当承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有效
   如果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切民事行为都认定绝对无效,显然有悖于生活常理。德国民法中的“零用钱条款”就可以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未成年人为其生活所必需,在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情况下,可以独立处分其一定数额的财产,如支付费用或购买价格不太高的零食、玩具等。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曾经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不知为何,《合同法》没有吸纳这一合理意见。我们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应部分准用《合同法》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关于日常细小生活方面的合同可以不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我国应该适当扩大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的范围,建立相应的财产管理等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在缔约能力上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仅有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对于除精神病人以外的成年人因特定的情况(如醉酒、吸毒等)丧失或暂时丧失行为能力的,却没有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这样的规定既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也不利于我国市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
  4、我国应当明确吸毒者、醉酒者的缔约能力与合同效力
   我国现有的立法没有对于吸毒者、醉酒者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限制作出明确的规定。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因吸毒者、醉酒者缔约引发的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合理内容,对吸毒者、醉酒者的缔约能力与合同效力作出具体规定。对吸毒者、醉酒者的缔约能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允许他们对自己中毒、醉酒时订立的合同行使撤销权,同时要求其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中毒到或者醉到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并且对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也知道自己中毒或者醉酒的事实。
  
  【】
  [1] 何宝玉:英国合同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 王军编:美国合同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 尹田:法国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1995.
  [4] 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M].法律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