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揭开法人面纱”的理论依据及其相关学说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7-06
关键词:独立人格;人格滥用
一、揭开法人面纱的定义
揭开公司面纱,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指的是为防止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制度因被滥用而产生的弊端,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审判人员可基于具体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在诉讼个案中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而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二、揭开法人面纱的法理依据
法人人格是指赋予法人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资格,其内涵包括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彼此独立、出资人的有限责任与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统一、出资人对出资财产经营管理权的放弃及法人经营自主权的确立等。法人人格独立作为一种理性的制度安排,因其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而对刺激的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主要表现为财产的独立和责任的独立。财产的独立是指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当股东把其个人的财产以出资的形式交给公司以后,其对于财产的所有权亦随之转移,股东只有通过转移、清算等法律规定的方式才能取回财产所有权。责任的独立主要是指民事责任,即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只能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股东。换句话说,公司与其股东之间还隔着一层面纱,如果不刺破这层面纱的话,债权人无法从股东那里得到任何的赔偿。可见,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商业风险,它所做的只是对商业风险的一种安排与分配。从股东、公司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上来说,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就像一道面纱,把公司与股东隔离开来,避免了公司债权人对股东的直接追索,这样,当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这种有限责任不同于民法上的一般有限责任指公司在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偿债责任后,即使公司所负债务仍然不能得以全部清偿,公司的债权人仍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移到其股东身上。公司法上所说的有限责任确是针对股东而言的,它并不意味着清偿债务的财产的有限性、特定性,而意味着责任的不可转换性,股东责任的受限制性,这就和民法上的一般有限责任的含义严格区别开来。而按照许多学者的观点,公司的人格与其成员的人格的分离,乃是有限责任产生的前提,不理解公司的独立人格,也就不能理解公司的有限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学者把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司权力的分配、公平正义价值作为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法理基础。但无论是哪一种学说,都离不开法人的人格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三、“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相关研究学说
美国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发源地。人格否认在美国又被形象地称为“揭开公司面纱”, 是美国的法官在20 世纪初创立了法人人格否定法理, 这种法理后来逐渐为其他国家所接受。美国法人人格否认原则主要是从责任、财产、合同、特殊类型公司以及子公司和其他关联公司来界定的。所谓的责任主要是有限责任,只要公司的设立不是为了规避、逃避债务或者进行欺诈,那么股东就应该承担有限责任。反之,股东则应该对其产生责任的行为负责。所谓财产是指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而不属于股东, 公司通过其董事会和经理取得、拥有和转让其财产,公司的债权人可对公司的财产主张权利,股东的债权人可对包括股东拥有的股份在内的股东个人的财产主张权利,但不能对公司的财产主张权利。公司的诉讼由公司或者法人代表提出,而不能由股东直接提出。所谓合同则是指股东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除非经过董事会的同意,否则不生效。至于特殊类型的公司则主要是指一人公司、家族公司和其他封闭公司。因为这些公司的控制权高度集中, 其中法人人格更易于被用于非法目的。即使没有非法目的,法律承认这些公司时要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必须以公司为基础而不是以个人为基础进行经营,个人事务与公司事务必须有一条明确的界线;第二,必须建立在充分的财产基础上,充分的财产结构是公司获取有限责任的代价。如果不能具备这些条件, 这些公司的人格将有可能被否认。所谓的关联公司包括母子公司、兄妹公司以及存在着其他较复杂关系的公司。这类情况比较复杂,但总归一句话,看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否是相互独立和相互分别的法人,母公司的控制是否是控制股份所有权的正常结果。
英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其法人人格否认就包括了明文规定的类型和判例所确定的类型。包括代理、信托、欺诈、管辖等情况。
揭开法人面纱制度在大陆法系通常又称之为法人人格否认。在德国通常又称之为直索责任制度。直索责任是德国法为弥补有限责任制的不足而确定的一种制度。 即在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地位并因此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可以穿过独立法人实体,直接向其背后的股东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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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健赵敏:《论公司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载于《法学》,1995年第4期.
[2] 江平:《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
[3] 蔡立东:《公司人格否认论》,载《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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