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预备立宪失败原因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7-06
关键词:《钦定宪法大纲》;《明治宪法》;制定背景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国内农民起义的不断高涨,彻底地动摇了清政府封建专制的统治根基,面对严峻的形势,清政府在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后,认为缓解各种社会矛盾,稳固其统治的唯一办法就是立宪。而考察各国宪政,因日本与中国国情最为相近又有通过维新变法一跃成为强国的成功经验,且唯独日本“立国为方,公议共之臣民,政柄操之君上,民无不通之隐,君有独尊之权。…故于各国得一有镜之总,实不啻于日本得以前车之鉴,事半功倍,效验昭然。…我国而行立宪,当仿日本为宜。” 于是,仿照日本《明治宪法》,清政府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以期能达到攘外、安内、永固皇权之功效。但在颁布这部以《明治宪法》为母版的宪法性文件三年后清政权就被推翻了。因此,有学者甚至认为这部中国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加速了清朝的灭亡。这种观点是否成立暂且不论,但相同的法律内容却又不同的结局确实值得研究,通过对两者内容的比较我们发现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在于其制定背景的不同,下面就从两个方面将其进行比较:?
1 对“二元君主立宪制”的政体选择?
所谓“二元君主立宪制”是指世袭君主为国家元首,拥有实权,由君主任命内阁成员,政府对君主负责,议会行使立法权但君主有否决权。 这种政体是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阶级妥协的产物,它多产生在资产阶级比较弱,封建势力比较强,人民文化水平低而又无民主传统的国家。?
1.1 选择政体的统治阶级因其性质和结构不同,造成其对设立该政体的目的和期待不同?
满清政府是当时社会保守、腐朽势力的封建专制的代表,其立场从“宁肯亡国,不肯变法”到下诏变法的转变实属内忧外患、灭国之灾的压迫下而为之。宪法虽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但却成了清政府维护君权的工具。之所以立宪,“一曰皇权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 “一言以蔽之,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以保护臣民者也。” 宪法的主旨与封建君主专制是是根本相悖的,其作用在于废除封建专制,所以根本不可能依靠这样一个落后保守的阶级通过自我改革来实现法律近代化从而废除封建君主专制。作为宪法的直接制定和执行者的封建官僚,更是对立宪怀有抵触情绪。因为中国当政的官僚阶级是通过科举制度从士大夫阶级选授的。这些儒教的文人“文化中心论思想”根深蒂固以至于沉浸在古制中不能自拔,对任何远大的改革都踌躇不前。他们无视或轻视西方文明的一切表现(包括宪政体制)。而且,中国的统治体制所构建的统治阶级内部结构的不固定性决定了官员们对政体改革态度消极。科举选仕是清朝最主要的选官方式,它面向全社会开放,使官员队伍的成分多元动态。“除了帝王的尊严之外,中国臣民可以说没有身份,没有贵族。” 这种体制能有效地吸纳“社会精英”到统治阶层内,加之统治阶层内没有固定等级升降职渠道畅通,使社会大多数人迷恋现存体制而鲜有反对者,因此体制改革也缺乏社会基础。正如载择在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所说:“旬日以来,夙夜筹虑,以为宪法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 于是便出现了反对立宪者设置重重障碍阻碍立宪,支持立宪者实为沽名钓誉各有私心的情形。由此可见,二元君主立宪制的选择,对于清朝统治阶级来讲,实乃权宜之计、被迫之举,上不想改革,下不愿执行,新政体根本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
日本的立宪主体与中国有着很大的不同。他们出身于下级武士。日本幕藩社会是典型的身份制社会,统治阶层内部有着严格的身份区别(也包括武士),幕府的政治机构和各藩的统治机构是按门第等级来任命的,并按血统和世袭原则加以维持。这种并不合理的统治体制是各等级成员固定化,导致统治阶层内部分裂。这些从统治阶层内部分化出来的武士,具有一定的政治经验,军事才能和文化素养,并通过兰学或出国游学而对世界的形势和历史潮流有一定的了解。 这些具有爱国思想的先进知识分子充分领略到幕府的高压统治——将军和大名常利用停发或消减下级武士俸禄的手段解决自己的财政困难,“当诸侯之家臣无受本禄者”,武士则“恨主如仇敌” 而由下级武士组成的军事力量是封建主统治臣民的工具,他们中的一部分人逐渐向资产阶级转化,他们关心的已不再是维护旧的封建制度,而是要把日本推向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二元君主立宪制”既符合当时国情,又能满足资产阶级发展需要,因此,维新政权成立后立宪成为统治集团内部的共同愿望。?
1.2 选择政体时的背景不同也是造成两国相同政体不同结局的原因?
(1)政治背景因素。
中国传统政治史,从秦汉至明清,数千年朝代的更迭“除了表现政权之易主外,君主专制之本质,则始终相承不替。” 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中国以皇权为核心的高度集权的统治制度已拥有极其广泛的社会基础和长期存在的条件,尽管设有宰相、御史、谏官等职以限制皇权,行使监察权力,但其作用发挥程度取决于君主之度量且国家事务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君主手上。腐朽的统治使落后的清王朝在西方列强的侵略下不堪一击,沉重的战争赔款、税收以及地主阶级的残酷压榨使本已贫困的中国人民生活雪上加霜,甚至无计维生而被迫走上起义反抗的道路。农民战争的冲击极大地损伤了清廷统治根基,“促使地方军事集团的形成和官僚阶层内部分化,从而严重削弱了清朝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和整合能力,使中央集权的多次努力归于失败。”这一切使清政府认识到高度集权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为了富国强兵、巩固皇权就必须改革封建专制实行君主立宪。但从统治集团内部看,决策层对法律改革作用并未形成共识,只是清廷在面对内忧外患时被迫做出的无奈选择,因此,二元君主立宪制并不可能发挥实质作用。?
与中国高度发达的中央集权产生鲜明对比的是,日本在封建时期就已经确立了二元性的政治结构——分封制,使日本更容易走上民主制,实现对西方法律的成功移植。?
在日本,幕府是国家中央政权机关,将军是日本最高统治者。藩国的最高统治者大名必须效忠将军。为了控制大名,幕府还实行“交替参觐制度”,从而也大大削弱了大名的财力。但200多个大名分管全国四分之三的国土,在上有独立来源,政治上享有行政、军事、司法、税收等方面广泛权力。在与天皇的关心方面,尽管实际政治权力掌握在德川幕府手中,但以天皇为首的传统权力中心——皇室,仍是有着精神凝聚力的权威象征,这与日本人对万世一系之天皇的崇敬有关。这种既有的“二元性政治结构”造就了“复合制衡体制”。为了使中央集权重归天皇,讨幕派首先发动了“王政复古”政变,宣告废除幕府制,将政权归还天皇。接着依靠一系列农民战争推翻了幕府统治,新政府建立之初,又通过施行“版籍奉还”取消了藩主对土地和人民的封建领有权,形成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在此期间,又宣布皇族、华族、士族和平民“四民平等”,从而废除了封建等级身分制。这些措施是日本统治阶层的一致要求,使天皇成功将权力收回中央并使日本君主立宪政体基本满足了西方三权分立理论条件,最后以宪法的形式将二元君主立宪制加以确定。形式上的三权分立和实质上的行政权独揽进一步巩固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政权。因此,这部破除封建制度,建立资产阶级政权的《明治宪法》势必会发挥其应有作用而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 (2)背景因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生活是制约变化的深层原因。鸦片战争前的,封建农业经济在社会经济形式中占统治地位,“重农抑商”“以农为本”的政策为历代王朝所奉行,商业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再加之土地所有具有不固定性,使地主阶层开放,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就更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小农经济的盛行一方面与国家政策有关,另一方面也受地域发展不平衡落后等客观条件的影响。鸦片战争后,清廷认为“自强之道,首在练兵,尤以筹饷为要”。因此,把有限的财力均投在训练军队上。虽然兴办了一些民族,但这些企业大多是官办的军用工厂,目的是是整军备武,…离资本主义企业相距甚远。 而还有一部分企业属于官督商办,私人投资者仅有资本所有权,没有支配权,私人资本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名为提倡,实则阻之。” 中日甲午战争后,中国民族资本主义有了一定的发展,正如恩格斯所预言的那样:“中日战争意味着古老的中国的终结意味着它的整个经济基础全盘的但却是逐渐的革命化。意味着大和铁路等等的发展使农业和工业之间的旧有联系瓦解”,“旧有的小农经济的经济制度以及可以容纳比较稠密的人口的整个陈旧的社会制度也都在逐渐瓦解。” 这就是当时产生宪政思想但却不能使“二元君主立宪制”发挥功用的经济原因。?
(3)文化背景因素。
宪法是一种文化的产物,反应一个民族传统的和文化,一部宪法的产生都有相应的文化背景。选项何种宪政模式,不仅取决于和经济条件,而且还取决于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传统文化。 ?
中国是世界文明发源地之一,古人很早就将中国看成是天下的中心,“对中国人来说,中国周围的地区往往是中国给予文化的地区。” “文化中心论”思想深入人心。这种中华民族对自身文化强烈的优越感蒙蔽了世人,使其缺乏开眼看世界的积极态度。直到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人才从“天朝大国”的美梦中惊醒,开始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洋务运动。但在学习西方的过程中,作为中国固有文化的儒学仍被视为中华文明的精粹,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
日本自古代也深受儒学影响。儒文化中的“诚”“忠”在日本形成了一种典型的非亲缘协作型社会。 在这种非亲缘协作型关系中,国民产生了资本主义法制所倡导的竞争协作精神,从而为西方法制与日本本土法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合点。日本的文化包袱之所以没有中国重是因为儒学对日本来说本来亦是外来文化,因此在同时面对其他外来文化时,会比较客观地吸收有利于本国发展的,而不会为传统所累变得保守。这正是日本国民的法律精神。 而且,日本除受如文化影响外,基于“和魂”而产生的“变形虫思维模式” 在法律移植中也产生重要作用——更易于吸收和借鉴外国法制并将其本土化。这些文化因素构成了日本近移植西方法制的“方法性”国民性因素。 ?
2 对臣民权利义务之规定?
通过对比《钦定宪法大纲》和《明治宪法》中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的规定,与详实具体的君上大权相比,两国臣民义务均是“纳税和服兵役”,两国对臣民权利义务的规定都不免有君主立宪主义装饰品之嫌。而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则是两国立宪均有最大限度保护皇权限制民权的目的。?
两国在对臣民权利义务的态度上虽有相同之处,但就其形式来看仍有差别,反映出两国不同的立法背景。?
《钦定宪法大纲》中把《明治宪法》中作为一章单列的臣民权利义务仅作为附录加以说明,并将《明治宪法》15条内容缩减成6条,删掉了关于保护臣民“通信秘密、信教自由、按另行规定进行情愿”等基本权利。虽然对臣民权利的规定体现出清朝法制观念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是历史的进步,但几千年儒家的法律不是从保护权利的角度而是从履行义务的角度规定的,传统法律文化以家族和社会为本位,再加之商品经济的落后导致与其有密切关系的民事法律不完善,西方民权思想因中国国民文盲率太高以及固有的儒家思想难以在社会达成共识得以推广…种种因素综合作用使《钦定宪法大纲》较之《明治宪法》对臣民的限制有过之而无不及。?
日本国民之基本人权大体有了保证的规定,但制定宪法者担心日本臣民有可能利用这些权利和自由反对天皇,于是就以权利是天皇的恩赐给国民为原则,附带着“除法律所规定的场合外”在法律范围内“只有在不妨碍安宁秩序以及不违背臣民的义务之下”的限制,还在臣民权利义务一章中明文规定“本章所载之条规,在战时或国家发生事变的情况下,不得妨碍天皇施行大权。”在前面的文化因素中我们已经提过日本对外来文化的态度,他们的功利主义倾向、非亲缘协作心理以及变形虫的思维模式使西方文化在日本传播已很广泛,民权思想深入人心,民权运动的兴起迫使政府加快了立宪设想变为现实的步伐;大规模群众运动也使明治政府不敢忽视普通民众的政治要求,因此给国民以极有限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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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力立.《法律文化的冲突——从日本公法的阻力看日本法的冲突》 载《人大复印资料〈理论法学、法史学〉》1996,(8).?
[2]?依田懞家.日本的近现代化[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1.?
[3]?千叶正士.法律多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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