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 “执行难”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敬源 邵玲 时间:2010-07-06
  摘要: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文书规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然而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执行难”已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与否、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基于这种情况,剖析执行难的原因,进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执行难;现状;解决方法
  一、“执行难”的现状
  据有关部门数字统计,1986年以前当事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自觉履行率为70%,之后逐年下降,到了1996年,10年间债权人的申请执行率已上升到70%以上;1996年未执行民事案件数比1995年上升25.3%,1997年比上一年上升39.5%;从未结案件金额来看,1999年6月底,全国法院未结民事执行案件有85万余件,未结标的金额达2590多亿元。之后虽然国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2003年仍有36万多件民事案件未执行。针对“执行难”的问题,2008年4月1日施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方面的法条进行9处修改,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以某地方城市为例,自2008年1月至2009年9月,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9099件,执结7299件,结案率为80.2%,执行标的额为13.1亿元。但在执行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二、“执行难”的危害
  执行难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甚至由民事案件演变为刑事案件,而且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和建设的,影响着人民法院的执法声誉和威信,引发公众对法律公正的怀疑和连锁反应。
  三、“执行难”的原因
  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任何现象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执行活动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绝不是书本上的理论推理和简单重现,在实施过程中,必然受到执法的社会环境、时空差异、立法规定与现实生活的冲突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应当全面看待这个问题,而不能单单将矛头指向法院或某一部门。
  (一)表层原因
  1.被执行人难找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通讯的发达,人口流动性增强,个人的活动空间越开越大;同时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引发大量人口流动;伴随着近几年来城市大规模拆迁,旧城改造,造成被执行人信息缺失或者滞后,甚至下落不明。
  2.执行财产难查
  一些被执行人转移、隐匿、非法处分财产现象严重。有的将财产登记在别人名下;有的甚至在审理阶段眼看要败诉,就开始分批转移、隐匿、非法处分财产,不显山不露水,给申请人举证和法院查证增添了困难,不是本地的申请人要举证简直就是无从谈起。执行实践中,对转移、隐匿、非法处分财产行为的查证困难,处理更困难,这里面涉及到证据齐备、善意保护等实体和程序问题。
  3.协助执行人难求
  一些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出于部门利益等原因对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畏难情绪,不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事屡有发生。少数部门对协助法院执行人为设置障碍,甚至制定法外的内部规定,抵制执行权能的正常行使。资源无法共享,增加执法成本。
  4.执行的财产难动
  地方和部门囿于保护自己的利益,对实行所谓“挂牌保护”,外地法院不得执行;规定本地银行对外地法院冻结的款项不得协助划拨;有的地方以文件形式或口头规定,执行某些企业必须报请某级领导批准。
  (二)深层原因
  1.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存在缺陷
  地方各级法院的经费、财政开支完全靠地方财政拨付,受地方政府支配。法院在强制执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身及所在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往往顾虑重重,对此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予以调整。
  2.信用体制不够健全,诚信观念缺失
  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3.法院本身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执行难”
  一些法院在思想认识上对执行工作仍然重视不够,重审理轻执行的现象仍然存在。以某地方城市为例,2009年市两级法院共有执行人员135人,占法院全部在编人员的14%,其中具有法官资格的72人,占执行人员总数的53%;从年龄结构上看,50岁以上的占24%,40至50岁的占41%;从学历和专业上看,全日制法律专业的占26%。执行力量配备还没有达到最高院要求的15%的比例,执行人员的专业结构仍不合理。   四、“执行难”解决方法
  (一)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形成配套完整的执行体系
  制约民事执行工作的因素,无论是法院内的因素还是社会上的因素,在法规层次上都有反映。应当以解决实践中的 “民事执行难”为其出发点,加强立法工作,为民事执行难的解决提供法律保障。同时相关配套制度也应该建立,比如财政体制的改革,法院在上摆脱地方的束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身及其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时回避。
  (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
  对那些觉悟不高,组织纪律观念涣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地方保护主义,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对那些地方党政机关以种种借口干预执行,个人批条子干扰执行,就个案发文发函阻碍执行等行为,当地纪检部门要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致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加强内部机制建设
  1.对来自外界的违法干预案件,敢于依法办理,以理据争
  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要依法及时地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财产交付义务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2.对内从诉讼各环节破解执行难
  从立案的诉讼风险报告,财产保全的查控力度到保全财产的衔接,诉讼调解的实际到位率,加强服判率及判决的可执行性等环节建立一整套工作机制。同时充分认识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配备好执行人员,把那些思想好、业务精、为人民服务思想树立比较牢的人员选入执行队伍。
  (四)加强法律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执行环境。
  各级政府及其法制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切实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社会宣传,把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的重要内容,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
  从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看,执行难无疑是法治建设进程中某一阶段的特有现象。我们深信,执行工作在经过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和社会各界持之以恒的共同努力,执行难问题一定会得到妥善解决。最终“执行难”这颗毒瘤被消除,法的生命得以实现,程序正义得以实现,实质正义得以实现。
  
  :
  1.《民事诉讼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
  2.《民事法律法规汇编》中南政法学院出版社
  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
  4.《人民司法》2000年1月出版,人民法院出版社,38—49页
  5.《邓小平理论》通俗读本,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