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若干问题及建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胡宏伟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业务起步时间不长,实践检验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需要改进的方面,本文就此提出相应对策。

  论文关键词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检察机关 证据

  我国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过程中已全面实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自侦案件及时有力地保全、固定了证据,同时规范了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遏制了刑讯逼供,促进了文明执法观念的实现,也充分保护了被讯问人的合法权利。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项检察技术业务起步时间不长,经实践检验也还存在着一些需要改进的方面,笔者结合多年来基层检察院技术部门实际工作经验,认真研究,现就目前基层院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谈几点浅见:

  一、当前存在问题

  1.具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的合格专业人员短缺。具备一定音像及计算机技术水准的专业人员和配置满足高检院要求的软硬件设备是做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基本要求。高检院颁布全系统要求实施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规定审录必须分离,基层院也必须配齐两名以上的专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人员,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基层院没有达到这一要求,有的院甚至都没有独立的技术部门,而是和办公室等其他部门合在一起,需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则临时抽人;有的院干脆由侦查部门的人员代替,讯问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一肩挑。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人员水平看,由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对硬件及技术支持等方面要求高、设备多、操作使用过程细致等原因,往往在使用中会出现一些故障,而基层院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人员很多都是兼职,技术水平不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构造、性能以及信号流程不熟悉,出现问题只能通过联系有关厂商提供技术支持,并需要大量的维修时间,影响了自侦案件的审讯进程。
  2.基层少数检察工作人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少数检察干警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在认识上有误区,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在自侦案件讯问过程中只是走过场而已,没有很好抓住其实施的实质。有的人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资料除了证明讯问中检察人员言行合法,解决不了根本性问题,影响工作效率。有的人在侦查讯问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才录,没必要就丢弃一旁。个别检察人员甚至认为在自侦案件过程中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侦查过程中的累赘,束缚了侦查人员的言行举止,是在“监视”侦查人员,从而产生消极轻视心理,从而在实际运用中对本级乃至上级检察院有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没有按规定执行。
  3.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少数检察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不规范。开始讯问后有的检察人员并没有对被讯问人说明全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讯问。讯问中也常出现个别检察人员因故走出走进接打电话、同其他人员打招呼谈笑、抽烟喝茶、反复频繁进出讯问场所取印台、拿记录纸笔等现象,淡化了讯问氛围的严肃性,降低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同时也使以后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对检察人员讯问的合法性产生质疑的可能性增大。其次就是存在部分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不穿检察制服或者不配戴检察标志的情况,着便装且言行举止随意,因故中途退场让其他人讯问,讯问过程中不通知技术人员随意变更讯问室,过较长时间又进入讯问场所等不规范问题。
  4.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形成及后期入档管理有待规范。首先是当前一部分基层院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场所中没有按高检院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技术流程要求,在讯问室配置显示同步时间和温度、湿度的设备。其次讯问中要用到的证据及被讯问人核对笔录、签字及摁手印的场景经常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结束后由讯问人员在办公室等其他场所进行,没有达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求的全程、全面、全部。再次是部分基层录制完成后,制作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编号不统一,卷宗装订入档不符合规定,导致再次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出现找寻费时、费力甚至短缺的现象。另外,在侦查讯问后的批捕、起诉等环节需要移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时如何避免被修改、泄密等问题,目前也缺乏一套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流程和措施来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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