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肖九生 钟鸣 时间:2014-08-22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之处

  整体来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设置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比较合理,内容比较完备,可操作性强,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罪犯的保护,走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坚定而谨慎的第一步,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的范围规定较窄
  新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符合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实施附条件不起诉。修正案仅仅规定对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三类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没有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该适用范围也比较笼统,没有区别对待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笔者以为,可以将过失犯罪纳入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此外,检察机关如何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期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作出计算,准确判断可能判处的刑罚,修正案未作详细规定,这需要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规定,以保证检察机关执法活动公正、公平。

  (二)新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条件规定不充足
  修正案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三个适用条件,即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而没有将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适用条件之一,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即使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但是并没有充分重视被害人的意见。笔者以为,为有效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里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以便将刑事和解的立法精神融入未成年犯罪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之中。
  (三)新刑诉法对于在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中,检察机关角色定位不适当
  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即由检察机关直接实施监督考察。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对考察帮教活动实施监督,而非直接实施帮教考察。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是检察机关,实施监督考察的也是检察机关,考验期满还是由检察机关根据考察结果作出不起诉(起诉)决定,检察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样的规定影响了司法机关的中立性。同时,检察机关由于人力、物力、财力有限,具体进行矫治、教育、考察也不现实,那么应由哪些组织具体实施帮教考察,需要明确。笔者认为,应当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对象纳入社区矫正范畴,由司法部门及社区组织负责对不起诉对象的帮教考察,检察机关则对帮教考察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另外,修正案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的四项规定,但是这四项规定不具有针对性。笔者以为,除此之外,还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增加“禁止令”的内容,即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禁止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从而可以减少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与不良因素接触,有效降低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实现监督效果、矫正效果、预防效果的统一。
  (四)新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性质的规定不明确
  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是对现有不起诉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但附条件不起诉属于独立的不起诉类型还是相对不起诉的一种特殊形式,需要刑诉法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决定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是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即在作附条件不起诉之前这类案件并不能作相对不起诉,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一定期限考察达到相关要求后,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人作不起诉决定应属于哪种类型,应如何适用法律,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三、建议与对策

  (一)尽快用法律的形式将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具体程序明确化
  最高检应尽快完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或者单独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消除立法上的模糊给执法带来的困惑。应当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标准进行细化,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适用的程序等问题作出严格规定,将该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统一标准、尺度和程序,这样检察机关才能更好更规范地开展此项工作。
  (二)建立完备的帮教、矫正体系,将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纳入社区矫正体系
  最高检应当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修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对象纳入社区矫正范畴,建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基层组织(包含学校、单位、社区、村组)“四位一体”的考察体系,由行政司法部门来负责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考察,检察机关对帮教考察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确定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的帮教、矫正的职责归属和具体程序,关注其人格的正确引导,重视其再社会化的过程,消除其重归社会的障碍,确保附条件不起诉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引入监督制约机制,将附条件不起诉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虽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严格的审批管理,检察机关也有内部监督体系,但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更应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为防止附条件不起诉被滥用,建议引入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将附条件不起诉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
  总之,新刑诉法将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作了专门规定,这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突破,是对现有社会管理方式的一种创新,对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这一制度的实施给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及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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