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及转化犯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沣桀 时间:2014-08-22

  同时依据相关的司法实践来看,另外一些人主张此处转化的标准不是指重伤和残疾,而是指因伤致残这样一个因果关系,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更加侧重于残疾的后果。但是笔者认为此时刑讯行为导致的重伤后果就失去了立足的空间。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重伤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的伤害程度不亚于残疾给被害人带来的痛苦,而且重伤后果往往会给被害人带来诸多的并发症和后遗症,这样,如果将重伤后果排除在犯罪转化的标准之外,将会给这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刑讯犯罪提供了逃脱严峻刑罚的可能并给违反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三)刑讯逼供罪的主体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只能是从事侦检审特殊职能工作人员,具有很强的限定性。对于其身份判定标准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血统论”与“职能论”,笔者认为从行为主体的职能属性来划分极其片面。
  首先,公安机关确实在多数的案件中充当了案件侦查角色,但是公安机关这一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并非是单一的。在一些治安管理活动和民事调解行为中采用相关刑讯行为应否将其纳入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虽然前文笔者已表示赞同观点,但是在法律上尚无明确定论,不能以理论学说一言蔽之。
  其次,在相关组织协作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法刑讯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属于刑讯逼供罪的范畴?有些学者给出的答复是否定。其依据系为法律条文的规定,认为刑法典已经明确的将刑讯逼供罪的主体限定为具有侦检审只能的国家司法机关,不存在将其他主体纳入的可能性,并且一些学者们主张对此种情形以故意伤害(杀人)定罪处罚。但是笔者认为,虽然此情况下主体特征明显与法律条文不符,但是从主体行为的特征、目的、后果来考察,二者并无差异。它们的行为都构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通过严苛的肉刑或者变相肉刑迫使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获取证据材料,侵犯的客体都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沉默权。同时联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的规定,尽管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不属于国家公务员身份,不符合《刑法》第382条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但《解释》规定农村基层人员在协助国家机关执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适用贪污罪处理。可见从立法的目的精神来考量,将负有侦检职责的公安司法人员之外的但侵犯了刑讯逼供罪法益的人群纳入刑讯逼供罪主体的范围,也是符合法的精神实质的。
  (四)刑讯逼供罪的主观方面
  通说认为,刑讯逼供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故意的内容为犯罪行为人希望通过自己的刑讯行为获得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据以便获侦破案件。相反,如果行为人出于复仇、伤害等其他的主观目的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定罪处罚。可见二者犯罪的目的动机是截然不同的。但是《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转化犯。但是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人在实施从刑讯逼供到最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严重恶果的行为过程中,主观目的并未发生改变,希望通过刑讯逼迫犯罪分子供述罪行或者提供证据的目的贯穿始末。那么如果此时强行迫使刑讯逼供罪戛然而止,代之以故意伤害(杀人)罪,违反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那么当刑讯逼供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达到了前文所述的伤残标准时该如何判定?下文将详述。

  二、刑讯逼供罪的转化问题研究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的第234、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理论界这种情形为转化犯。那么转化犯的特征是什么呢?学界通说认为包括三点:其一,法定性,即明文规定;其二,转化性,即罪质转变;其三,递进性,由轻到重。
  由此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转化问题引发了笔者诸多的困惑不解。前文已经提到,在犯罪分子实施刑讯逼供的过程中主观目的是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和证据以期迅速破案,采取暴力行为在实施者看来往往是在其预想的“合理”的范围之中,大多数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伤残后果持反对的态度。在犯罪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罪质的改变,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也不符合转化犯的法律特征。着眼现行刑法中关于犯罪行为危害后果加重的处罚措施,许多是采用结果加重犯的形式,绑架罪即使典型。绑架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的,仅仅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此外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刑讯逼供行为其实屡见不鲜,但囿于特殊的司法政治体制,当行为仅仅是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造成轻伤后果的情况下往往无人问津,给侦检审工作人员的职权恣意提供了司法空隙。案件当事人的人权更无从保障。当刑讯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恶果的时候,刑讯逼供罪瞬间转身为故意伤害(杀人)罪,使刑讯逼供罪成为了刑法典华而不实的一个空架罪名。笔者主张,以前文提到的伤残标准为界限,当刑讯逼供行为造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伤或者残疾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造成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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