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承权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建国 时间:2014-08-22
  (1)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死亡时间;(2)继承人(指第一顺序)的范围和身份。被继承人的父母(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养父母)是否先于其死亡;配偶的姓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人数及姓名;《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注意是否符合此条件的继承人;是否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包括法院宣告死亡)和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成年的成年子女(包括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儿媳、女婿),是否发生代为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的人数及姓名;被继承人是否有遗腹胎儿。(3)遗产的范围。公证员应查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即配偶的姓名,是否是原配,是否在世;原配偶的死亡时间、再婚时间,确定遗产是否有共有人以及共有人姓名。以此来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为共有的,应该首先析产后在继承。我办理过一件继承权公证,继承人张某带着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要办理继承其父母的遗产房屋,经询问得知其父母生前就有此房屋,张某的父亲是铁路职工,当时张某的父亲单位建家属楼,该楼只卖给本单位职工,张某没有资格购买。张某的父亲有房住,张某出全资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在下发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登记的是张某父亲的姓名。就要求张某将他父母所有的合法继承人都找来,张某说此房与其他人无关,是他一人出钱购买的,他的兄弟姐妹都知道此事。经过对张某讲解《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张某按要求在有关部门开具了所有继承人与其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都认可此房屋是张某一人出资购买是事实。鉴于这种情况,张某要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为自己为所有权人,就得将此房屋确认为其父母的遗产,在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由张某一人继承遗产,为张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放弃继承权的,是否是自愿放弃,有无受胁迫、欺诈;是完全放弃,还是因已得到其应继承财产份额的折价、适当补偿而表示放弃,以区别继承权公证和遗产分割协议公证。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注意以下情况:(1)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2)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的公证员应当制作谈话笔录并由放弃继承权者亲笔签名;(3)继承人因受胁迫、欺诈等放弃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公证员要与每个继承人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的主要内容是:(1)被继承人的自然情况、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等;(2)继承人的人数、姓名;(3)及所有继承人对遗产的态度,是依法继承还是自愿放弃继承权;(4)遗产是否已经分割。未分割的。依法办理继承权公证,已经协商分割完申请公证的,公证员应该告知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5)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没有的,才可办理继承权公证;(6)被继承人生前有无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有,应以遗产清偿,剩余部分依法继承;(7)继承人中有无依法丧失继承权的,即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况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的,应告知继承人诉讼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公证机构依照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继承人的范围;(8)有无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如果有此种情况,应告知继承人法律规定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公证员办理继承权公证,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去办理,避免出现错、假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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