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证人出庭的挑战及应对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罗少威 时间:2014-08-22

  二、证人出庭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

  由于此前的庭审很少证人出庭的情况,以致我们基本上无这方面的经验,必将对我们的工作带来挑战。
  (一)证人在庭审中翻证
  上面提到,证人证言是主观性较强的证据,存在变化的可能,有的时候,证人在侦查阶段如实作证,但基于各种原因在法庭上改变证言,导致我们工作上的被动。而导致证人翻证的最通常原因是证人在庭审前受到被告人方的压力、利诱等,带来的问题是:如何尽可能保障证人免受被告方的影响;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何为证人翻证作准备;证人一旦翻证,如何在庭审中应对等。
  (二)证人在庭审中如实作证,但与笔录存在不同
  上文提到,笔录是证言受者的再加工,有时候并不忠实于证人的原话,甚至有的案件,可能还有悖于证人的真实证言,笔者曾经经办一个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证人均称嫌疑人只是在现场,但没有动手,但侦查机关的笔录却记成嫌疑人动手了,若果在审查时我们没有发现,在开庭时证人出庭纠正了证言,又与其他证据没有矛盾的话,我们将面临无罪判决或撤回起诉的非常不利的后果。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如何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
  (三)证人出庭作证时如实作证,但辩护律师在质证时极力混淆,使证人不能顺利作证
  虽然笔者宁愿相信每一个辩护律师都恪守职业操守,从证据、事实、法律方面公正的为被告人作辩护,但不能完全排除有的律师为了胜诉而罔顾事实、证据,只是使用一些鬼魅伎俩,通过纠缠证人证言中的细枝末节,使证人疲于应对,从而动摇证人证言的整体可信性。

  三、公诉工作如何应对证人出庭

  对上文提到的保障证人尽可能不受影响的措施,因涉及多部门的合作,这里不作论述。面对上述其他问题及意料之外的问题,我们应该将基础工作做扎实,那就是全面、细致地审查证据,在此基础上灵活应对各种问题。
  (一)作为公诉整体,我们应该加强与侦查机关沟通
  一个案件(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案件为例)的大部分证据都是基层派出所负责取证,但就笔者近几年的办案经历来看,基层派出所由于承担着过重的治安任务,以及负责刑侦的民警的素质参差不齐,办案质量并不理想,在目前证人普遍不出庭的情况下,我们公诉工作都承担着很大的压力。若要在将来能够很好应对证人出庭,则必须提高案件质量,必须侦查人员在取证时能够尽可能的做到客观、全面,尤其是现场勘查以及对客观证据的提取、鉴定等方面,要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搜集,对相关痕迹进行必要的鉴定;第一次询问证人时,应尽可能详细及忠实于原话。这些都有赖于侦查人员自身提高以及我们与其交流沟通。
  (二)审查时全面、细致
  在侦查机关提高案件质量的同时,我们在审查起诉时也要更细致、全面。首先,我们应该从整体上把握证据,看证据链条是否形成,是否存在互相矛盾的情况。其次,我们应该对每一个证据都认真审查,熟悉把握。
  对于证人证言,我们不但要审查其陈述内容是否可信,是否符合常理,更要结合案件中相对客观的证据(比如物证、现场勘查、相关痕迹的鉴定等)来分析证人证言,看是否与客观证据矛盾。可能的话,应当亲自接触对定罪量刑起关键作用的证人,当面听取他们的陈述,这样有利于我们更直接、客观地掌握证人证言。而对于审查时发现有疑问的,就必须找相关证人核实,澄清疑问,然后再次将证人证言放到证据体系中作整体衡量,看是否有矛盾,有矛盾的就不能作为起诉依据。
  做好上述审查证据的基础工作,就可以自如应对上述提到的问题。尽可能接触关键证人,可核实笔录是否与证人陈述一致,尽可能排除证人出庭时如实作证,但却与笔录不同的情况发生;如果证人翻证,可结合案件的客观证据,分析、揭露其翻证的内容的不合理及与本案客观情况的不相符,从而促使证人如实作证;至于有些律师可能使用的鬼魅伎俩,我们应该加强学习对抗性庭审的辩论技巧,及时识破其伎俩,引导证人顺利作证,并从整体上论证证人证言的可信性。
  证人出庭是挑战,同时也是提高我们自身素质的机遇,上文只是粗浅地分析可能遇到的挑战及应对,面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我们应当在刑诉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前加强学习各种知识,熟练掌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后的证据种类及证据规则,做好充分准备,将证人出庭作证变成我们更好指控犯罪的利器,以取得更好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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