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并完善就业法律制度的有益探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红涛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脚步的加深,我国经济越来越繁荣,我国社会经济中外资企业也越来越多,但是,我国人民的就业仍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尤其近几年来大学生数量不断增多,但相应的就业机会却未见增长,整个社会出现了就业难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构建并完善相应的就业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 构建并完善 法律制度 《促进就业法》

  我国就业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对促进就业、稳定增长有着重大的作用,在整个劳动力市场的构建和运作中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其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需要重新构建与完善,本文就主要针对这一情况存在的问题来寻找策略。

  一、我国就业法律制度的现状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西部大发开发的启动,我国原有的用工制度进一步发生了改变,已经建立的适应历史发展趋势的用工制度将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因此,我们必须客观的面对现状,对我国现实的就业制度有一个清晰准确的描述,这样才能对我国就业前景有所裨益。
  (一)我国就业法律制度的成功之处
  1.能够针对时事制定配套法律法规
  早在1982年宪法里规定了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我国国家应该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的权利得以实施。还规定了国家应该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相应的培训。到了1993年的宪法就对这些规定进行了修正,又强调了劳动者和企业应该以主人翁的态度来对自己的劳动。1995年又实施了《劳动法》,对公民的劳动权利又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强调国家也应给与未就业公民以更多的帮助。同时还相应的形成了200余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这不难看出我国法律根据事实在进行不断的调整。
  2.充分发挥了国家机关部门的职能
  在八十年代之前,由于长期的观念上的偏差和工作失误,导致当时的劳动就业一直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为此,国家在八十年代之后劳动人事部就出台了一系列的整改意见,这期间整改劳动问题为劳动人事部工作的主要内容,事实也证明了这些意见为我国现阶段建立新型的劳动就业保障制度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3.积极与国际接轨因地制宜制定法律
  1919年世界上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我国也适时的在83年恢复了在此组织中的活动。一直以来,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以及其建议书都是各个成员国设立劳动法的参考和依据。但是毕竟东西方文化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特别是国家体制存在着差异,因此,我国因地制宜的选择了其中一部分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条款作为依据。我国的这一做法对我国劳动立法与国际接轨提供了条件,同时也促进了国际间经济上的互通有无。
  (二)《就业促进法》出台之前就业法律制度的不足
  1.就业法律中存在立法空白的现象
  我国现有的立法体系过于庞杂,层次较低,而且还存在立法空白现象,《就业促进法》出台之前,对促进就业问题的规范除了在《劳动法》中出现了一些规定以及国务院的有关法规外,主要的还是停留在了中央的一些政策和文件上,没有真正的落实到立法层面上。还有一些立法层次低的问题,整个体系过于庞杂混乱,思路不清晰。就业法律制度作为就业促进法而言其对国家保障就业、实现公民的劳动权以及为公民创造条件就业等都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促进就业的法律而言,其当时还没有明确的认识到它该包括哪些制度,还处于混沌状态,在很多方面还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
  2.存在立法不科学可操作性差的问题
  我国有关就业的法律以《劳动法》为核心,但是,其有些条文的内容存在着缺乏责任现象,只为了立法而立法,没有注意到法律的可操作性,条文过于原则化,过于口号化,完全不适合具体实施。其实,大量的法律法规也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实践中,虽然各级文件都明文规定了企业、政府、社会在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政策时必须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如果这些实施主体违背了这些规定,却并没有什么可执行的惩罚措施,这很显然的成为了形式化的法律条文而不能说是法律,这就极大的增加了国家促进就业的难度,也使得我国立法缺乏科学性,出现了可操作性差的问题。
  3.法律制定规范性差导致法律适用困惑
  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立法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同时它也有授予权,授予其他的行政机关立法,使之立法合理化、合法化。但在现有的劳动法体系表现出的却是制定部门不统一、繁多的现象。特别突出的问题是多个部门联合制定一个规章或通知,形式不规范,内容冗杂重复。这也会导致法律适用主体上的不明确。
  我国的《劳动法》规定了我国劳动者平等的享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利,还指出了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是不分地域、所有制、户口所在地的。但国家在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不同户口所在地的人员在再就业补助、失业救济等问题上的政策仍然是存在着不公平性的。这种法律适用导致了适用对象的困惑,也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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