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曹天罡 时间:2014-08-22
  三、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一)废除部分不合理的死刑罪名,减少死刑条款,缩小死刑的使用领域
  在我国现阶段,笔者认为可以对现行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作如下设置:
  1.危害国家安全罪中,需要保留3种死刑罪名即背叛国家罪和分裂国家罪以及投敌叛变罪。最好是废除其他死刑罪名。
  2.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最好保留1种死刑罪名就是:劫持航空器罪,废除其他的死刑犯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需要保留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2种死罪,可以废止其他死刑犯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当中,可以保留故意杀人罪,需要废止其他死刑犯罪。
  5.侵犯财产罪当中,可以废止刑法中的有关罪名,需要新增加结合犯死罪也就是抢劫杀人罪。
  6.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需要保留一种死罪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他犯罪的死刑设置需要废止。
  7.军人贿赂犯罪当中,保留2中死刑罪名也就是:投降罪以及军人叛逃罪的死刑设置。
  如上所述,在我国刑法中,存置上述死刑罪名,其余罪名均不设置。笔者认为,这样的设置方案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又能够减少立法上的死刑罪名,对我国的国际影响很好,还有利于为群众所接受。
  (二)立法应进一步缩减死刑适用主体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立法上应进一步缩减死刑的适用对象。笔者认为,以下两种人应考虑通过立法规定一定条件的途径排除死刑之适用。
  1.70周岁以上者。70周岁以上者,对社会的危险性相对较小,对这些人适用死刑难以达到刑罚的目的;而且,其犯罪之数量非常少,并常常事出有因。因此,我们可以主张对老年人进行特殊保护,我国应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对于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禁止适用死刑。
  2.哺乳期的母亲。对哺乳期的母亲不适用死刑,这是是人道主义和罪责自负原则的必然要求,这体现了对母亲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因此,着眼于中国基本的死刑政策,可在立法上禁止对哺乳期的母亲适用死刑。
  3.完善死刑复核制度。笔者认为完善死刑复核制度,应该在最高法院内部设立多个刑事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死刑符合案件。具体要做如下调整:(1)如果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多个死刑符合庭,则审限应适当长些并可以有一个幅度,如一般为3-6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年。(2)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审判队伍。如果全部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显然现有人员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因此,扩充人员是必需的。人员选择,在选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庭室部分法官的基础上,尤应着重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审判人员中进行选拔。
  4.完善死刑的执行程序。死刑是及其残酷的,主要表现在死刑的执行方法上。所以,笔者认为注射执行死刑不但易于、而且安全、快捷并无污染,这就大大减轻死刑犯痛苦,这就是注射死刑的优点。注射死刑还能有效避免被执行死刑者的器官被非法移植。最主要的是可以减轻死刑犯家属的悲痛心里,防止他们报复。因此注射死刑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体现了和谐社会一切以人为本的思想。所以笔者建议,应当以注射执行死刑代替枪决。
  关于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于完善的话题,至今仍是刑法学界的热点话题。本文中,笔者运用大学本科期间所学的基本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尝试提出了几点建议。由于实务经验和第一手资料缺乏,本文基本上使笔者自己“闭门造车”的结果。真不清楚它能否“出门合辙”。但还是希望本文提出的若干建议能有一些现实意义。最后,借邓小平同志的一句话来小结本文的要点:“搞改革完全是一件新事情,难免会犯错误,但我们不能怕,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停步不前。胆子还是要大,没有胆量搞不成四个现代化。”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也是一场国家法制的改革,我们的政府高层领导应当担负起应有的政治责任,把这项改革切实发动起来,并不断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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