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悦 时间:2014-08-22
摘 要:我国的《物权法》采取的是形式主义即公示要件主义的模式。我国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与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特殊动产的公示方式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关键词:物权变动  公示要件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  占有与交付 登记
         物权变动公示原则是由物权的性质决定的。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具有排他的、优先的效力,因此,除极少数法定物权以外,多数物权的产生都是以公示为要件的。为了对第三人的利益加以保护,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必然要求物权的设立、移转公开且透明。

         一、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的概念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时期,目前各国家或地区几乎都规定了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到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物权公示原则要求要求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展现物权及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的公信力及变动的效力。
         该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物权人享有物权,物权的内容变更或以什么方式确定,这些都是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方式问题,称为物权变动;另一方面,物权的公示是以令公众信服的方式确定让大众很容易、很明白地知道物是谁的,以维护权利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这是物权的公信问题。
         二、物权变动公示的立法模式
         (一)现代物权变动公示的立法模式
         对于公示的法律效力,现代各国立法上分别采取了“公示要件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两种不同的立场,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两种立法模式。
         形式主义立法模式是指,物权变动必须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再履行一定的形式方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公示便成了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公示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的效力。采取形式主义的国家以德国为代表,包括瑞士、奥地利等国家。
意思主义立法模式是指,物权的变动在当事人之间无须进行公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但只有在公示之后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具有对抗力。法国和日本是意思主义立法的代表。
         公示要件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各有利弊,鉴于此,一些国家已经采取了以一种立法模式为主,以另一种为辅的做法,如德国。
         (二)我国物权变动公示的立法模式
         我国的《物权法》采取的是形式主义即公示要件主义的模式,在动产物权方面实行交付要件主义,即动产物权的变动不经交付不生效;在不动产物权方面实行登记要件主义,即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经登记不生效,公示与否对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是要注意的是,公示要件主义仅适用于依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如果物权变动不是依法律行为发生而是依据公共权力、事实行为、自然事件等而发生,则不适用公示要件主义。另外,在公示要件主义模式下,我国也存在着公示对抗主义的情形,如在特殊动产物权立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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